一一 遷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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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是外商銀行,其二是民營銀行,其三是官商合資銀行。

    中、交是第三者,政府以為有權可及。

    當時中國的币制系銀本位,發鈔票,而庫存有法定之現銀,随時可以兌現。

    發鈔票不止中、交二行,外商及民營銀行準備充足者,都有紙币流通市上。

    袁氏命令中、交兩行停止兌現,可以增發紙币,信用一失,而中、交之票遂不複能與其他随時兌現之票格相等。

    我們在北京,聽領薪之人,計較搭中、交票幾成,商店标價,亦說明是否中、交票。

    此與後來抗戰後一般的通貨膨脹不同,即市面有價格不同之紙币,而受者發者都有伸縮争論之餘地。

    當時的中、交票,大概六七折、七八折不定。

     我要提起一位膺白的朋友,當時上海中國銀行副經理張公權(嘉璈)先生,他與經理宋漢章先生議定,不奉令而無限制兌現。

    這舉動使上海人民不受損失,使中國銀行基礎不動搖而益增信用,足以打擊袁政府,而長護國軍聲勢。

    膺白從此與之訂交,二十年中,相助之事不一,而從不涉及私人利害關系。

    民十六(一九二七)後,國民政府與中國銀行間有相成相克處,膺白屢在中間為雙方所責成。

    下面兩份電報,一為民廿四(一九三五)統制金融,公權先生被調離開中國銀行時緻蔣先生之電,系到莫幹山請膺白代發,膺白在後面附加己見,說得極為婉轉,與他向來自己率直态度不同。

    至撤退“大陸”時止,掌财政經濟者為宋子文、孔祥熙兩先生,而膺白猶思為朋友委屈求全,他下筆時甚為斟酌。

    另一電是汪精衛先生請張為實業部長,而公權先生未曾從過政,不知應迎應拒。

    兩電皆膺白之稿,公權先生皆未見。

    公權先生為中國有數之銀行家,國際亦如此認他,膺白論他為銀行家中不營私産的人。

    他從此脫離中行而從政,似乎喪職得職,為國家則是可惜的。

    民五(一九一六),中行卓然有樹立,民廿四,中行交與政府,皆在公權先生手。

    故将史料提早二十年,加入此節,似不兀突。

     重慶蔣委員長勳鑒:頃接公權兄電稿一件,彼因無密本囑代拍發,文曰“委員長蔣鈞鑒:前在首都親承訓誨,歸後秉承孔部長會同各銀行,設法安定市面籌劃财政,雖金融未見寬舒,幸未發生事故,堪慰廑系。

    孔部長屢以中央銀行副總裁相屬,隻以璈與中國銀行曆史悠久,即時擺脫,深恐影響行基,躊躇未決,奈孔部長一再敦促,因思當此經濟國難時期,苟利黨國,捐縻在所不惜。

    顧又慮在金融尚未安定以前,設以個人進退影響行務,間接及于财政金融,益增鈞座焦慮。

    萬不得已或由璈暫行兼任中國銀行總經理,一俟渡過難關,再行完全擺脫。

    曾将此意婉陳孔部長。

    嗣晤宋部長,承面告鈞意,欲璈即時脫離中國銀行。

    鈞座既有此意,璈無不唯命是從,不日當即辭去中國銀行總經理職務。

    好在宋部長已允擔任中國銀行董事長,主持尤慶得人。

    自惟庸鄙,中央銀行關系甚重,深慮不勝重任,辱荷知遇,尚祈電示方略,俾有遵循。

    再孔部長傳谕囑璈與達诠作民相機赴日一行,現已函約一日友來華,先探詢彼方經濟方案内容,再行請示核奪,合并奉陳。

    嘉璈叩”等語。

    按上述電文,張對此次調任中央銀行似已别無異議,惟彼緻兄函内有:銀行服務過久,精神倍感痛苦,早有相機别謀之意。

    此次以總易副,尤覺對中央行務,無從抖起精神去做之語。

    言外之意,似尚不免有面子觀念。

    查此公自九一八後,态度尚稱得禮,在滬言論,時以應擁護中心勢力以渡國難為主張,自去夏牯嶺返滬後,對于吾弟認識尤深,故如弟意決調彼往中央銀行者,逆料彼必遵辦。

    但兄意猶有顧慮值得事先審慎者,即在平時個人易一地位本屬極平常之事,然當此金融界極不安定之際,彼與中國銀行有廿年曆史,該行又非一基礎未定之小行,操之過急是否相宜,此應審慎者一也。

    夫國家當此極度困難之時,對于金融自不能不謀相當統制,但統制亦自有其道,兄對此類事項平素較少研究,向不敢謬參末議。

    自白銀問題發生後,不得不搜集各種材料略加研究,覺統制金融與其着重人事方面打算,不如着重方法方面之較為穩妥,此應審慎者二也。

    愚慮所及,不敢緘默,但不過對弟個人開陳鄙見,借供裁奪時之參考,極不願為外人道也。

    還乞察照為幸。

    郛叩。

    (廿四、三、廿七) 重慶蔣委員長勳鑒:公權昨忽來山,談一小時即匆匆轉京,謂汪先生電約赴京拟勸其就實業部事。

    彼因中央銀行問題已極困難,忽又發生實部問題,實令彼莫知适從,特來商榷,兄因不知内中詳情,未便妄參意見,僅勸其斟酌取決而去,特再電達參考。

    弟對此意思何若,能從速示及,或可稍稍代為授意也。

    郛叩。

    (廿四、四、五) 本稿寫畢,以此節寄公權先生看,得其回信,且承同意發表,故将原函錄在卷首,以代序言而相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