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質(DieQualita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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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可見到在精神中的變易。
精神也是一變易,但較之單純的邏輯的變易,卻更為豐富與充實。
構成精神的統一的各環節,并不是有與無的單純抽象概念,而是邏輯理念和自然的體系。
(b)定在(Dasein) §89 在變易中,與無為一的有及與有為一的無,都隻是消逝着的東西。
變易由于自身的矛盾而過渡到有與無皆被揚棄于其中的統一。
由此所得的結果就是定在【或限有】。
【說明】在這第一個例子裡,我們必須長此記住前面§82及說明裡所說的話。
要想為知識的進步與發展奠定基礎,唯一的方法,即在于堅持結果的真理性。
(天地間絕沒有任何事物,我們不能或不必在它裡面指出矛盾或相反的規定。
理智的抽象作用強烈地堅持一個片面的規定性,而且竭力抹煞并排斥其中所包皮含的另一規定性的意識。
)隻要在任何對象或概念裡發現了矛盾,人們總慣常作這樣的推論,說:這個對象既然有了矛盾,所以它就不存在。
如芝諾首先指出運動的矛盾,便推論沒有運動。
又如古代哲學家根據太一【或太極】為不生不滅之說,因而認為生與滅,作為變易的兩方面,是虛妄的規定。
這種辯證法僅注意到矛盾過程中否定的結果,而忽略了那同時真實呈現的特定的結果,這個結果是一個純粹的無,但無中卻包皮含有,同樣,這個結果也是一個純粹的有,但有中卻包皮含無。
因此第一,限有【或定在】就是有無的統一。
有無兩範疇的直接性以及兩者的矛盾關系,皆消逝于這種統一中。
在這個統一體中,有無皆隻是構成的環節。
第二,這個結果【限有】既然是揚棄了的矛盾,所以它具有簡單的自身統一的形式,或可說,它也是一個有,但卻是具有否定性或規定性的有。
換言之,限有是變易處在它的一個環節的形式中,亦即在“有”的形式中。
附釋:即在我們通常對于變易的觀念裡,亦包皮含有某種東西由變易而産生出來的意思。
所以變易必有結果。
但這種看法就會引起這樣的問題,即變易如何不僅是變易,而且會有結果呢?對于這個問題的答複,可以從前面所表明的變易的性質中得出來。
變易中既包皮含有與無,而且兩者總是互相轉化,互相揚棄。
由此可見,變易乃是完全不安息之物,但又不能保持其自身于這種抽象的不安息中。
因為既然有與無消逝于變易中,而且變易的概念【或本性】隻是有無的消失,所以變易自身也是一種消逝着的東西。
變易有如一團火,于燒毀其材料之後,自身亦複消滅。
但變易過程的結果并不是空虛的無,而是和否定性相同一的有,我們叫做限有或定在。
限有最初顯然表示經過變易或變化的意思。
§90 (α)定在或限有是具有一種規定性的存在,而這種規定性,作為直接的或存在着的規定性就是質。
定在返回到它自己本身的這種規定性裡就是在那裡存在着的東西,或某物。
——由分析限有而發展出來的範疇,隻須加以簡略地提示。
附釋:質是與存在同一的直接的規定性,與即将讨論的量不同,量雖然也同樣是存在的規定性,但不複是直接與存在同一,而是與存在不相幹的。
且外在于存在的規定性。
——某物之所以是某物,乃由于其質,如失掉其質,便會停止其為某物。
再則,質基本上僅僅是一個有限事物的範疇,因此這個範疇隻在自然界中有其真正的地位,而在精神界中則沒有這種地位。
例如,在自然中,所謂原素即氧氣、氮氣等等,都被認為是存在着的質。
但是在精神的領域裡,質便隻占一次要的地位,并不是好象通過精神的質可以窮盡精神的某一特定形态。
譬如,如果我們考察構成心理學研究對象的主觀精神,我們誠然可以說,普通所謂【道德上或心靈上】的品格,其在邏輯上的意義相當于此處所謂質。
但這并不是說,品格是彌漫靈魂并且與靈魂直接同一的規定性,象剛才所說的諸原素在自然中那樣。
但即在心靈中,質也有較顯著的表現:即如當心靈陷于不自由及病态的狀況之時,特别是當感情激動并且達到了瘋狂的程度時,就有這種情形。
一個發狂的人,他的意識完全為猜忌、恐懼種種情感所浸透,我們很可以正确地說,他的意識可以規定為“質”。
§91 質,作為存在着的規定性,相對于包皮括在其中但又和它有差别的否定性而言,就是實在性。
否定性不再是抽象的虛無,而是一種定在和某物。
否定性隻是定在的一種形式,一種異在(Anderssein)。
這種異在既然是質的自身規定,而最初又與質有差别,所以質就是為他存在(Sein-?euBr-anderes),亦即定在或某物的擴展。
質的存在本身,就其對他物或異在的聯系而言,就是自在存在(Ansich-sein)。
附釋:一切規定性的基礎都是否定(有如斯賓諾莎所說:“一切規定都是否定”Omnisdeterminatioestnegatio)。
缺乏思想的人總以為特定的事物隻是肯定的,并且堅持特定的事物隻屬于存在的形式之下。
但是有了單純的“存在”,事情并不是就完結了,因為我們在前面已經看到,單純的存在乃是純全的空虛,同時又是不安定的。
此外,如果象這裡所提及的那樣,把作為特定存在的定在與抽象的存在混淆起來,雖也有正确之處,那就是因為在定在中所包皮含的否定成分,最初好象隻是隐伏着的。
隻有後來在自為存在的階段,才開始自由地出現,達到它應有的地位。
——假如我們進而将“定在”當作存在着的規定性,那末我們就可以得到人們所了解的實在。
譬如,我們常說到一個計劃或一個目标的實在,意思是指這個計劃或目标不隻是内在的主觀的觀念,而且是實現于某時某地的定在。
在同樣意義之下,我們也可以說,肉體是靈魂的實在,法權是自由的實在,或普遍地說,世界是神聖理念的實在。
此外我們還用實在一詞來表示另外一種意思,即用來指謂一物遵循它的本性或概念而活動。
譬如,當我們說:“這是一真正的【或實在的】事業”,或“這是一真正的【或實在的】人”。
這裡“真正”【或實在】并不指直接的外表存在,而是指一個存在符合其概念。
照這樣來理解,則實在性便不緻再與理想性不同了。
這裡所說的理想性立刻就會以“自為存在”(?EuBrsichsein)的形式為我們所熟識。
§92 (β)離開了規定性而堅持自身的存在,即“自在存在”(Ansich-sein),這隻會是對存在的空洞抽象。
在“定在”裡,規定性和存在是一回事,但同時就規定性被設定為否定性而言,它就是一種限度、界限。
所以異在并不是定在之外的一種不相幹的東西,而是定在的固有成分。
某物由于它自己的質:第一是有限的,第二是變化的,因此有限性與變化性即412第一部邏輯學屬于某物的存在。
附釋:在定在裡,否定性和存在仍是直接同一的,這個否定性就是我們所說的限度。
某物之所以為某物,隻是由于它的限度,隻是在它的限度之内。
所以我們不能将限度認作隻是外在于定在,毋甯應說,限度卻貫穿于全部限有。
認限度是定在的一個單純外在規定的看法,乃基于混淆了量的限度與質的限度的區别。
這裡我們所說的本來是質的限度。
譬如,我們看見一塊地,三畝大,這就是它的量的限度。
但此外這塊地也許是一草地,而不是森林或池子,這就是它的質的限度。
——一個人想要成為真正的人,他必須是一個特定的存在【存在在那裡dasein】,為達此目的,他必須限制他自己。
凡是厭煩有限的人,決不能達到現實,而隻是沉溺于抽象之中,消沉暗淡,以終其身。
如果我們試進一步細究限度的意義,那末我們便可見到限度包皮含有矛盾在内,因而表明它自身是辯證的。
一方面限度構成限有或定在的實在性,另一方面限度又是定在的否定。
但此外限度作為某物的否定,并不是一個抽象的虛無,而是一個存在着的虛無,或我們所謂“别物”。
假定有某物于此,則立即有别物随之。
我們知道,不僅有某物,而且也還有别物。
但我們不可離開别物而思考某物,而且别物也并不是我們隻用脫離某物的方式所能找到的東西,相反,某物潛在地即是其自身的别物,某物的限度客觀化于别物中。
如果我們試問某物與别物之間的區别,就會見得兩者是同一的,兩者之間的這種同一性,在拉丁文便用aliud-aliud【彼—此】來表示。
與某物相對立的别物,其本身亦是一某物。
所以我們常常說:“某種别的東西”;同樣,反過來說,那最初的某物與被認作和某物特定的别物相對立,其本身也同樣是一别物。
當我們說“某種别的東西”時,我們最初總以為某物單就它本身而論,隻是某物,它具有别物的規定,隻是通過一種單純外在的看法加上給它的。
譬如,我們以為月亮是太陽以外的别物,即使沒有太陽,月亮仍然一樣地存在。
但真正講來,月亮(就其為某物言)具有它的别物于其自身,而它的别物就構成它的有限性。
柏拉圖說過:神從“其一”與“其他”(IGJδIEρGJ)的本性以造成這個世界;神把兩者合攏在一起之後,便據以造成第三種東西,這第三種東西便具有其一與其他的本性。
——柏拉圖這些話已一般地道出有限事物的本性了。
有限事物作為某物,并不是與别物毫不相幹地對峙着的,而是潛在地就是它自己的别物,因而引起自身的變化。
在變化中即表現出定在固有的内在矛盾。
内在矛盾驅迫着定在不斷地超出自己。
據一般表象的看法,定在似乎最初即是一簡單的肯定的某物,同時靜止地保持在它的界限之内。
精神也是一變易,但較之單純的邏輯的變易,卻更為豐富與充實。
構成精神的統一的各環節,并不是有與無的單純抽象概念,而是邏輯理念和自然的體系。
(b)定在(Dasein) §89 在變易中,與無為一的有及與有為一的無,都隻是消逝着的東西。
變易由于自身的矛盾而過渡到有與無皆被揚棄于其中的統一。
由此所得的結果就是定在【或限有】。
【說明】在這第一個例子裡,我們必須長此記住前面§82及說明裡所說的話。
要想為知識的進步與發展奠定基礎,唯一的方法,即在于堅持結果的真理性。
(天地間絕沒有任何事物,我們不能或不必在它裡面指出矛盾或相反的規定。
理智的抽象作用強烈地堅持一個片面的規定性,而且竭力抹煞并排斥其中所包皮含的另一規定性的意識。
)隻要在任何對象或概念裡發現了矛盾,人們總慣常作這樣的推論,說:這個對象既然有了矛盾,所以它就不存在。
如芝諾首先指出運動的矛盾,便推論沒有運動。
又如古代哲學家根據太一【或太極】為不生不滅之說,因而認為生與滅,作為變易的兩方面,是虛妄的規定。
這種辯證法僅注意到矛盾過程中否定的結果,而忽略了那同時真實呈現的特定的結果,這個結果是一個純粹的無,但無中卻包皮含有,同樣,這個結果也是一個純粹的有,但有中卻包皮含無。
因此第一,限有【或定在】就是有無的統一。
有無兩範疇的直接性以及兩者的矛盾關系,皆消逝于這種統一中。
在這個統一體中,有無皆隻是構成的環節。
第二,這個結果【限有】既然是揚棄了的矛盾,所以它具有簡單的自身統一的形式,或可說,它也是一個有,但卻是具有否定性或規定性的有。
換言之,限有是變易處在它的一個環節的形式中,亦即在“有”的形式中。
附釋:即在我們通常對于變易的觀念裡,亦包皮含有某種東西由變易而産生出來的意思。
所以變易必有結果。
但這種看法就會引起這樣的問題,即變易如何不僅是變易,而且會有結果呢?對于這個問題的答複,可以從前面所表明的變易的性質中得出來。
變易中既包皮含有與無,而且兩者總是互相轉化,互相揚棄。
由此可見,變易乃是完全不安息之物,但又不能保持其自身于這種抽象的不安息中。
因為既然有與無消逝于變易中,而且變易的概念【或本性】隻是有無的消失,所以變易自身也是一種消逝着的東西。
變易有如一團火,于燒毀其材料之後,自身亦複消滅。
但變易過程的結果并不是空虛的無,而是和否定性相同一的有,我們叫做限有或定在。
限有最初顯然表示經過變易或變化的意思。
§90 (α)定在或限有是具有一種規定性的存在,而這種規定性,作為直接的或存在着的規定性就是質。
定在返回到它自己本身的這種規定性裡就是在那裡存在着的東西,或某物。
——由分析限有而發展出來的範疇,隻須加以簡略地提示。
附釋:質是與存在同一的直接的規定性,與即将讨論的量不同,量雖然也同樣是存在的規定性,但不複是直接與存在同一,而是與存在不相幹的。
且外在于存在的規定性。
——某物之所以是某物,乃由于其質,如失掉其質,便會停止其為某物。
再則,質基本上僅僅是一個有限事物的範疇,因此這個範疇隻在自然界中有其真正的地位,而在精神界中則沒有這種地位。
例如,在自然中,所謂原素即氧氣、氮氣等等,都被認為是存在着的質。
但是在精神的領域裡,質便隻占一次要的地位,并不是好象通過精神的質可以窮盡精神的某一特定形态。
譬如,如果我們考察構成心理學研究對象的主觀精神,我們誠然可以說,普通所謂【道德上或心靈上】的品格,其在邏輯上的意義相當于此處所謂質。
但這并不是說,品格是彌漫靈魂并且與靈魂直接同一的規定性,象剛才所說的諸原素在自然中那樣。
但即在心靈中,質也有較顯著的表現:即如當心靈陷于不自由及病态的狀況之時,特别是當感情激動并且達到了瘋狂的程度時,就有這種情形。
一個發狂的人,他的意識完全為猜忌、恐懼種種情感所浸透,我們很可以正确地說,他的意識可以規定為“質”。
§91 質,作為存在着的規定性,相對于包皮括在其中但又和它有差别的否定性而言,就是實在性。
否定性不再是抽象的虛無,而是一種定在和某物。
否定性隻是定在的一種形式,一種異在(Anderssein)。
這種異在既然是質的自身規定,而最初又與質有差别,所以質就是為他存在(Sein-?euBr-anderes),亦即定在或某物的擴展。
質的存在本身,就其對他物或異在的聯系而言,就是自在存在(Ansich-sein)。
附釋:一切規定性的基礎都是否定(有如斯賓諾莎所說:“一切規定都是否定”Omnisdeterminatioestnegatio)。
缺乏思想的人總以為特定的事物隻是肯定的,并且堅持特定的事物隻屬于存在的形式之下。
但是有了單純的“存在”,事情并不是就完結了,因為我們在前面已經看到,單純的存在乃是純全的空虛,同時又是不安定的。
此外,如果象這裡所提及的那樣,把作為特定存在的定在與抽象的存在混淆起來,雖也有正确之處,那就是因為在定在中所包皮含的否定成分,最初好象隻是隐伏着的。
隻有後來在自為存在的階段,才開始自由地出現,達到它應有的地位。
——假如我們進而将“定在”當作存在着的規定性,那末我們就可以得到人們所了解的實在。
譬如,我們常說到一個計劃或一個目标的實在,意思是指這個計劃或目标不隻是内在的主觀的觀念,而且是實現于某時某地的定在。
在同樣意義之下,我們也可以說,肉體是靈魂的實在,法權是自由的實在,或普遍地說,世界是神聖理念的實在。
此外我們還用實在一詞來表示另外一種意思,即用來指謂一物遵循它的本性或概念而活動。
譬如,當我們說:“這是一真正的【或實在的】事業”,或“這是一真正的【或實在的】人”。
這裡“真正”【或實在】并不指直接的外表存在,而是指一個存在符合其概念。
照這樣來理解,則實在性便不緻再與理想性不同了。
這裡所說的理想性立刻就會以“自為存在”(?EuBrsichsein)的形式為我們所熟識。
§92 (β)離開了規定性而堅持自身的存在,即“自在存在”(Ansich-sein),這隻會是對存在的空洞抽象。
在“定在”裡,規定性和存在是一回事,但同時就規定性被設定為否定性而言,它就是一種限度、界限。
所以異在并不是定在之外的一種不相幹的東西,而是定在的固有成分。
某物由于它自己的質:第一是有限的,第二是變化的,因此有限性與變化性即412第一部邏輯學屬于某物的存在。
附釋:在定在裡,否定性和存在仍是直接同一的,這個否定性就是我們所說的限度。
某物之所以為某物,隻是由于它的限度,隻是在它的限度之内。
所以我們不能将限度認作隻是外在于定在,毋甯應說,限度卻貫穿于全部限有。
認限度是定在的一個單純外在規定的看法,乃基于混淆了量的限度與質的限度的區别。
這裡我們所說的本來是質的限度。
譬如,我們看見一塊地,三畝大,這就是它的量的限度。
但此外這塊地也許是一草地,而不是森林或池子,這就是它的質的限度。
——一個人想要成為真正的人,他必須是一個特定的存在【存在在那裡dasein】,為達此目的,他必須限制他自己。
凡是厭煩有限的人,決不能達到現實,而隻是沉溺于抽象之中,消沉暗淡,以終其身。
如果我們試進一步細究限度的意義,那末我們便可見到限度包皮含有矛盾在内,因而表明它自身是辯證的。
一方面限度構成限有或定在的實在性,另一方面限度又是定在的否定。
但此外限度作為某物的否定,并不是一個抽象的虛無,而是一個存在着的虛無,或我們所謂“别物”。
假定有某物于此,則立即有别物随之。
我們知道,不僅有某物,而且也還有别物。
但我們不可離開别物而思考某物,而且别物也并不是我們隻用脫離某物的方式所能找到的東西,相反,某物潛在地即是其自身的别物,某物的限度客觀化于别物中。
如果我們試問某物與别物之間的區别,就會見得兩者是同一的,兩者之間的這種同一性,在拉丁文便用aliud-aliud【彼—此】來表示。
與某物相對立的别物,其本身亦是一某物。
所以我們常常說:“某種别的東西”;同樣,反過來說,那最初的某物與被認作和某物特定的别物相對立,其本身也同樣是一别物。
當我們說“某種别的東西”時,我們最初總以為某物單就它本身而論,隻是某物,它具有别物的規定,隻是通過一種單純外在的看法加上給它的。
譬如,我們以為月亮是太陽以外的别物,即使沒有太陽,月亮仍然一樣地存在。
但真正講來,月亮(就其為某物言)具有它的别物于其自身,而它的别物就構成它的有限性。
柏拉圖說過:神從“其一”與“其他”(IGJδIEρGJ)的本性以造成這個世界;神把兩者合攏在一起之後,便據以造成第三種東西,這第三種東西便具有其一與其他的本性。
——柏拉圖這些話已一般地道出有限事物的本性了。
有限事物作為某物,并不是與别物毫不相幹地對峙着的,而是潛在地就是它自己的别物,因而引起自身的變化。
在變化中即表現出定在固有的内在矛盾。
内在矛盾驅迫着定在不斷地超出自己。
據一般表象的看法,定在似乎最初即是一簡單的肯定的某物,同時靜止地保持在它的界限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