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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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宗初潛 穆陵之誕聖前一夕,全夫人欲歸東浦母家,榮文恭王時待次。

    閩縣尉遣仆平某者,即平幕使之父也,贖黑神散與之同往。

    時天尚未曉,啟門則見甲士盈門,意謂過軍,亟驚入報。

    尉曰:&ldquo軍行自應由上塘,何緣至此?&rdquo遂出觀之,了無所睹。

    方舣小舟,欲登,忽有大黑蛇有兩小角,壓船舷而卧,船為之側,疑其有異,遂不複往。

    未幾誕男,即理宗也,小字烏孫,以蛇異也。

    其初被選也,史衛王當國,先命趙宗丞希言與權之,并選宗室子&ldquo輿&rdquo号十歲已下者,各與課算五行,于是就其中選到十人。

    (輿膺、輿爽、輿休、輿蔽、輿應、理宗、福王)。

    時侍郎王宗輿權善五星,指理宗、福王二命謂衛王曰:&ldquo二者皆帝王之命也。

    &rdquo于是理宗改訓輿莒,福王改訓輿芮,蓋取二國以為名也。

    始下大宗正司盡召十人,時入和尚師禹領宗司皆伺于王府土地祠,久之皆餒,遂就市肆呼面。

    方及門而拌覆地,衆方餒甚,交責之,獨穆陵凝然略不變色,反以言慰藉之。

    史相聞其事,遂大異之。

    既而私引入書院中試,令寫字,即大書&ldquo朕聞上古&rdquo,衛王忄栗而起曰:&ldquo此天命也。

    &rdquo于是立儲之意已定雲。

     ○魏子之謗 魏峻字叔高,号方泉,娶趙氏,乃穆陵親姊四郡主也(理宗第六、福王第八)。

    庚午歲得男,小字關孫,自幼育于紹興之甥館,實慈憲全夫人之愛甥也。

    慈憲每于禁中言其可喜,且為求官。

    穆陵以慈憲之故,欲一見而官之,遂俾召至皇城。

    法凡異姓入宮門,必懸牌于腰乃可,惟宗子則免,此一時權宜,遂令假名孟關以入見焉。

    時度宗亦與之同入宮,欲其故,遂倡為魏太子之說。

    既而外廷傳聞浸廣,于是王伯大、吳毅夫得其事,遂形奏疏,而四方遂有魏紫姚黃之傳。

    其實則不然也。

    關孫後溺死于榮邸瑤圃池中,魏洪則自地以繼關孫之後焉。

    當吳毅夫為相日,穆陵将建儲,吳不然之,欲别立汗邸,承宣專任方甫以通殷勤。

    吳以罪去國。

    紹陵既為皇子,嘗遣人俟于汗邸,欲殺之。

    方知之,乃自後門逃去,後為謝堂捕之,送兵馬司,自刎而死。

    此事福王親聞之穆陵雲。

     ○徽宗梓宮 徽宗、欽宗初葬五國城,後數遣祈請使,欲歸梓宮。

    六七年而後許以梓宮還行在。

    高宗親至臨平奉迎,易缌服,寓于龍德别宮,一時朝野以為大事。

    諸公論功受賞者幾人,費于官帑者大不赀。

    先是選人楊炜贻書執政李光,以真僞未辨;左宣義郎王之道亦贻書谏官曾統,乞奏命大臣取神榇之下者斫而視之。

    既而禮官請用安陵故事,梓宮入境,即承之以椁,仍納衮冕衣于椁中,不改佥。

    遂從之。

    近者楊髡盜諸陵,于二陵梓宮内略無所有。

    或雲止有朽木一段,其一則木燈敬一事耳。

    當時已逆料其真僞不可知,不欲逆詐,亦聊以慰一時之人心耳。

    蓋二帝遺骸飄流沙漠,初未嘗還也,悲哉! ○成均舊規 成均舊規,後來不複可見矣。

    謾言所知者數則于此,亦可想見當時學校文物之盛,庶異日複古或有取焉。

    太學私試以孟、仲、季分為三場,或司成無暇,則并在歲晚。

    有公試則無私試,試為監中司成命題,就差學官充考校封錄之職,不複經由朝廷。

    至第三日即揭曉,每十人取一,孤經則二三人亦取二名。

    第一等常缺。

    第二等謂之放等,魁當三分,第二名二分半。

    第三等魁二分,率從第二三取起,魁二分,第二、第三一分半,第四、第五一分三厘,餘并一分。

    太學公試遇省試年,則在省試後二月下旬,凡引試二日(經賦一日,論策一日)。

    非省試年分,則随铨試後引試,系朝廷差官,士子則衤闌幞入試。

    大約七人取一,第一等缺。

    第二等三分,入等人數視卷人多少,約四十人取其一。

    第三等二分,所得人數倍第二等,約二十人取一。

    餘約七人取一,第四、第五并一分。

    公試魁縱不該升補,他日登第,亦是部注教官。

    若三名前,例是教官。

    有外校次年公試中第二等,謂之入等升,又謂之正升。

    或外舍成校人前一年已中第三等,本年再中第三等,謂之本等升。

    或外舍成校定人前一年中第四等,本年中第三等,謂之進等升。

    若先在三而今在四,謂之退舍,不能成事。

    此外又有追補法。

    前一年或不成校,本年忽中公試第二等,名為入等。

    卻用本年私試,二場并得;如中魁,亦當一場,謂之追升,可以陳乞追升内舍。

    或止中兩場則無用。

    又前一年外校八分以止,或優本年公試,不同得失,得之升榜。

    若下就試者非内舍校定,以升補做内舍校定者,一年止有兩試。

    一試中則又試兩試,若一年兩試俱失,謂之折腳,不複試第三試。

    以三試不中,則當退舍。

    每年二十一人,或于内有未升上舍而過省者,或有事故者,許二十一人之後分數少者,依資次來豁校。

    如正升内外舍人,亦用狀射,某人已成事,缺新升内舍。

    一年無兩升,縱當年上舍試入優,止理為内舍校定,不可升上舍。

    内舍一年無三色試,已試公試者,不許赴私試;已試私試者,不許赴公試。

    上舍試每三人取一人,優等十人(賦三,書二,餘經各一),通榜魁十分,亞鼎各九分,餘七名并八分,平等六分。

    内舍未有校定,本年中舍平等者,理為内校。

    升補上舍有三等。

    内舍平校試舍試平等;或内舍優校,不中上舍試;或有季無校定,試入上舍試優等,亦與随榜升補下等上舍。

    謂之赤腳升,其升補名字依上舍試榜資次。

    蓋舍試壓公試。

    内舍新升及無季人雖中舍試,隻作内校分數。

    然舍試一中優等八分,平等六分,五名以前,又有加分,盡可趕優。

    或前一年已有平校,本年有平等,上舍試入兩中舍試平等,已上謂之俱平,或一優一否,皆為下等上舍。

    謂如内舍優校人試入上舍試平等,或上舍平校人試入上舍優等,當舉免省到殿。

    元有求免人理作升甲用,已升甲者升名,謂之一優一平為中等上舍,謂如内舍優校人又中上舍試優等,以優中優皆是釋褐,不拘名數,先賜進士出身,謂之上等上舍,法注教官。

    續有此附黃甲第三人恩例,注推官,自方熙孫始。

    當年間有内舍優校(内優三人,當年積八分已上者,可成舍試。

    次年白分已上者,不可成),偶舍試當年分人多,亦止以三人為限,第四名縱積十分,亦不理。

    若以優中優,則謂之兩優狀元。

    其試兩年一次,率在季秋,聖旨差官命極難之題,重于省試。

    優校赴舍試,如不中,守三年後徑到殿中,平即免省到殿。

    平校人赴舍試,中優即赴殿。

    自甲子年後,上舍人多陳乞解褐出身,不到殿,應當舉免解,次舉免省赴殿,謂之待年。

    若本自免解,謂之兩免相充,此學法也。

    或本未免解,當年實請免,謂之請免相衡,并相衡免省赴殿。

    國子生寄理法,國子生補入者,升補内舍,謂之寄理内舍。

    升補上舍,謂之寄理上舍。

    未許行正食,止借一日食而已。

    升中等、下等上舍,合後到殿者,未許到殿,直待元牒主補外方,理為正行食,及許到殿。

    以此牒官有請一月或半月暇者,蓋欲其早成事故耳。

    解褐舍法,下等上舍先免解,後免省,待三年後到殿。

    中等上舍徑到殿,或特旨徑行解褐。

    釋褐恩數成而優者,謂之狀元。

    擇日于崇化堂鳴鼓集衆諸生,兩廊序坐,學者穿秉立堂上,狀元亦衤闌幞立,同舍班俟揖。

    揖訖,詣堂下香案前,面東南望阙謝恩,跪受敕黃,再拜。

    次入幕換公裳,其所換下之衣,盡為齋仆持去,以利市。

    再至階上,面西北再拜謝恩。

    畢,與學官同舍講拜者,再次詣忠文廟。

    次詣直舍,通門狀謝學官,亦止稱其齋學生,再拜,遂歸本齋團拜。

    次詣諸齋謝,亦稱同舍生,不書齋名。

    禮畢,到堂上換衫帽,與學官相見交賀。

    監中備酒七杯,次本齋三杯。

    訖,臨安府差到客将,備轎馬、從人、差帽,迎至祥符寺狀元局。

    凡學夫、齋仆以次,平日趨走之人,皆以大小黃旗,多至數百面,呵喝狀元,與唱名一同。

    遂擇日谒先聖。

    其局錢酒支用,并天府應辦。

    次日,謝宰執台谏,然後部中送缺,初任文林郎、節察推官,視殿試第三人恩例。

    謝宰相,用啟事,見主司,有拜禮。

    太學解試與舍試無相幹。

    太學十人取三人,若參未滿年,七人取一人,系不滿年太學生。

    升補一請求免,已經特恩正免,又一請者亦免。

    曾于方洲請舉不改名者,謂之帶胎入學,異時于學中請者亦免。

    在學三十年,公私試曾一中者,永免在學;曾一請後二十日永免。

    太學解試都魁,雖不升舍,将來在第,亦許升甲,部注教官。

     ○光齋 太學先達歸齋,各有光齋之禮,各刻于齋牌之上。

    宰執則送真金碗一隻,狀元則送鍍金魁星杯半一副,帥漕新除,各齋十八界二百千、酒十尊。

     ○諸齋祠先輩 太學諸齋各祠本齋之有德行者。

    存心齋、果行齋并祠栗齋鞏豐,循理齋祠慈湖楊簡,果行齋祠李紹,觀化齋祠梅溪王十朋、菊坡崔與之。

     ○學規 學規五等。

    輕者關暇幾月,不許出入,此前廊所判也。

    重則前廊關暇,監中所行也。

    又重則遷齋,或其人果不肖,則所選之齋亦不受,又遷别齋,必須委曲人情方可,直須本齋同舍力告公堂,方許放還本齋,此則比之徒罪。

    又重則下自訟齋,則比之黥罪,自宿自處,同舍亦不敢過而問焉。

    又重則夏楚屏斥,則比之死罪。

    凡行罰之際,學官穿秉序立堂上,鳴鼓九通,二十齋長渝并衤闌幞,各随東西廊序立,再拜謝恩,罪人亦謝恩。

    用一新參集正宣講彈文,又一集正權司罰,以黑竹篦量決數下,大門甲頭以手對衆,将有罪者就下堂毀裂衤闌衫押去,自此不與士齒矣。

     ○太學文變 南渡以來,太學文體之變,乾、淳之文,師淳厚,時人謂之&ldquo乾淳體&rdquo,人材淳古,亦如其文。

    至端平江萬裡習《易》,自成一家,文體幾于中複。

    淳甲辰,徐霖以書學魁南省,全尚性理,時競趨之,即可以釣緻科第功名。

    自此非《四書》、《東西銘》、《太極圖》、《通書》、《語錄》不複道矣。

    至鹹淳之末,江東李謹思、熊瑞諸人倡為變體,奇詭浮豔,精神煥發,多用莊、列之語,時人謂之換字文章,對策中有&ldquo光景不露&rdquo、&ldquo大雅不澆&rdquo等語,以至于亡,可謂文妖矣(此則有商量)。

     ○兩學暇日 太學上巳暇一日,武學則三日;清明太學三日,武學乃一日,殊不可曉。

     ○學舍燕集 學舍燕集必點妓,乃是各齋集正自出帖子,用齋印,明書&ldquo仰弟子某人到何處祗直本齋燕集。

    &rdquo專有一等野貓兒蔔慶等十餘人,專充告報,欺騙錢物,以為賣弄生事之地。

    凡外欲命妓者,但與齋生一人相稔,便可借此出帖呼之。

    此事不知起于何時,極于無義,乃所以起多事之端也。

     ○三學之橫 三學之橫,盛于景定、淳之際。

    凡其所欲出者,雖宰相台谏,亦直攻之,使必去權,乃與人主抗衡。

    或少見施行,則必借秦為喻,動以坑儒惡聲加之,時君時相略不敢過而問焉。

    其所以招權受賂,豪奪庇奸,動搖國法,作為無名之謗,扣阍上書,經台投卷,人畏之如狼虎。

    若市井商賈,無不被害,而無所赴訴。

    非惟京尹不敢過問,雖一時權相如史嵩之、丁大全,不恤行之,亦未如之何也。

    大全時極力與之為敵,重修丙辰監令,榜之三學,時則方大猷實有力焉。

    其後諸生協力合黨以攻大全,大全終于得罪而去。

    至于大猷,實有題名之石,磨去以為敗群之罰。

    自此之後,恣橫益甚。

    至賈似道作相,度其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