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回争濮議聚訟盈廷傳颍王長男主器
關燈
小
中
大
卻說英宗皇帝,系濮王允讓第十三子。
濮王三妃,元妃王氏,封谯國夫人,次妃韓氏,封襄國夫人,又次妃任氏,封仙遊縣君。
英宗雖入嗣仁宗,但于本生父母,亦斷然不能恝置。
首相韓琦嘗奏稱:“禮不忘本,濮王德盛位隆,理合尊禮,請下有司議定名稱!”當由英宗批答,俟大祥後再議。
知谏院司馬光,即援史評駁,謂:“漢宣帝為孝昭後,終不追尊衛太子史皇孫,光武帝上繼元帝,亦不追尊巨鹿南頓君,這是萬世常法,可為今鑒。
”及治平二年,诏禮官與待制以上,謹議崇奉濮王典禮。
各大臣莫敢先發,惟司馬光奮筆立議。
略言:“為人後者為之子,不得顧私親,應準先朝封贈期親等屬故例,垂為常典”雲雲。
于是翰林學士王珪等,即據司馬光手稿,略行增改,随即上奏。
其文雲: 謹按《儀禮·喪服》,為人後者傳曰,何以三年也?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為所後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謂皆如親子也。
所後者,即指繼父母言。
又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傳曰。
何以期?不二斬,特重于大宗,降于小宗也。
為人後者為其昆弟傳曰,何以大功?為人後者降其昆弟也。
先王制禮,尊無二上,若恭愛之心分于彼,則不得專于此故也。
是以秦、漢以來,帝王有自旁支入承大統者,或推尊其父母,以為帝後,皆見非當時,取議後世,臣等不敢引以為聖朝法。
況前代入繼者,多宮車晏駕之後,援立之策,或出臣下,非如仁宗皇帝,年齡未衰,深惟宗廟之重,祇承天地之意,于宗室衆多之中,簡推聖明,授以大業。
陛下親為先帝之子,然後繼體承祧,光有天下。
濮安懿王,濮王谥安懿。
雖于陛下有天性之親,顧複之恩,然陛下所以負扆端冕,富有四海,子子孫孫,萬世相承,皆先帝德也。
臣等竊以為濮王宜準先朝封贈期親尊屬故事,尊以高官大國,谯國、襄國、仙遊,并封太夫人,考之古今,名稱最合,謹具議上聞!議上,韓琦等謂:“珪等所議,未見詳定,濮王當稱何親,名與不名,請令珪等複議!”珪等又議稱:“濮王系仁宗兄,皇帝宜稱皇伯而不名。
”歐陽修獨加駁斥,援據喪服大記,撰成《為後或問》上下二篇,大旨說是:“身為人後,應為父母降服,三年為期,惟不沒父母原稱,這便是服可降,名不可沒的意思。
若本身父改稱皇伯,曆考前世,均無典據,即如漢宣帝及光武帝,亦皆稱父為皇考,未嘗易稱皇伯。
至進封大國一層,尤覺與禮未合,請下尚書省,集三省禦史台議!”于是廷臣又奉诏議禮,正在彼此斟酌,互相辯難的時候,忽接到太後手谕,诘責執政處事寡斷,徒啟紛呶。
理該責問。
英宗乃下诏道:“朕聞廷臣集議不一,權且罷議,現着有司等博求典故,妥議以聞!”既而禮官範鎮等,又奏稱:“漢時稱皇考,稱帝稱皇,立寝廟,序昭穆,均非陛下聖明所當法,宜如前議為是。
”侍禦史呂誨、範純仁,監察禦史呂大防,複主張昪議,力請照行。
章凡七上,均不見報,乃共劾韓琦專權導谀。
歐陽修首創邪議,曾公亮、趙等附會不正,均乞貶黜!這種彈章,呈遞進去,當然是不見批答。
韓琦等亦上言:“皇伯無稽,決不可稱,請明诏中外,核定名實。
至若立廟京師,幹紀亂統等事,均非朝廷本意,應饬臣下不必妄引”等語。
英宗正信用韓琦等人,胸中已有成見,不過廷臣互有争端,一時未便下诏。
越年,竟由太後手敕中書道: 吾聞群臣議請皇帝封崇濮安懿王,至今未見施行,吾載閱前史,乃知自有故事。
濮安懿王谯國夫人王氏,襄國夫人韓氏,仙遊縣君任氏,可令皇帝稱親,濮安懿王稱皇,王氏、韓氏、任氏并稱後,特此手谕! 韓琦等奉到此敕,即轉遞英宗。
英宗即日頒诏,略雲: 稱親之禮,謹遵慈訓,追崇之典,豈易克當?所有稱皇稱後諸尊号,朕不敢聞,令内外臣民知之!此诏。
诏既下,又命就濮王茔建園立廟,封濮王子宗樸為濮國公,主奉祠事。
所有濮王尊諱,令臣民謹避,濮議遂定。
當時盈廷揣測,統說太後一敕,主張追崇,英宗一诏,半安退讓,統由中書主謀,借此定議。
平心而論,此議不得為謬。
呂誨等以論列彈奏,不見聽用,繳納禦史敕诰,自稱家居待罪。
英宗命閤門還敕,不令辭職。
誨等又複奏固辭,且言與輔臣勢難兩立。
并無不共戴天之仇,何必出此危詞?宋臣雖有氣節,究未免市直沽名。
英宗覽到此語,不免懊惱,因轉問韓琦、歐陽修等。
琦、修等齊聲奏道:“禦史等以為理難并立,若臣等有罪,當留禦史,黜臣等。
”英宗不答。
翌日,竟诏徙呂誨知
濮王三妃,元妃王氏,封谯國夫人,次妃韓氏,封襄國夫人,又次妃任氏,封仙遊縣君。
英宗雖入嗣仁宗,但于本生父母,亦斷然不能恝置。
首相韓琦嘗奏稱:“禮不忘本,濮王德盛位隆,理合尊禮,請下有司議定名稱!”當由英宗批答,俟大祥後再議。
知谏院司馬光,即援史評駁,謂:“漢宣帝為孝昭後,終不追尊衛太子史皇孫,光武帝上繼元帝,亦不追尊巨鹿南頓君,這是萬世常法,可為今鑒。
”及治平二年,诏禮官與待制以上,謹議崇奉濮王典禮。
各大臣莫敢先發,惟司馬光奮筆立議。
略言:“為人後者為之子,不得顧私親,應準先朝封贈期親等屬故例,垂為常典”雲雲。
于是翰林學士王珪等,即據司馬光手稿,略行增改,随即上奏。
其文雲: 謹按《儀禮·喪服》,為人後者傳曰,何以三年也?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為所後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謂皆如親子也。
所後者,即指繼父母言。
又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傳曰。
何以期?不二斬,特重于大宗,降于小宗也。
為人後者為其昆弟傳曰,何以大功?為人後者降其昆弟也。
先王制禮,尊無二上,若恭愛之心分于彼,則不得專于此故也。
是以秦、漢以來,帝王有自旁支入承大統者,或推尊其父母,以為帝後,皆見非當時,取議後世,臣等不敢引以為聖朝法。
況前代入繼者,多宮車晏駕之後,援立之策,或出臣下,非如仁宗皇帝,年齡未衰,深惟宗廟之重,祇承天地之意,于宗室衆多之中,簡推聖明,授以大業。
陛下親為先帝之子,然後繼體承祧,光有天下。
濮安懿王,濮王谥安懿。
雖于陛下有天性之親,顧複之恩,然陛下所以負扆端冕,富有四海,子子孫孫,萬世相承,皆先帝德也。
臣等竊以為濮王宜準先朝封贈期親尊屬故事,尊以高官大國,谯國、襄國、仙遊,并封太夫人,考之古今,名稱最合,謹具議上聞!議上,韓琦等謂:“珪等所議,未見詳定,濮王當稱何親,名與不名,請令珪等複議!”珪等又議稱:“濮王系仁宗兄,皇帝宜稱皇伯而不名。
”歐陽修獨加駁斥,援據喪服大記,撰成《為後或問》上下二篇,大旨說是:“身為人後,應為父母降服,三年為期,惟不沒父母原稱,這便是服可降,名不可沒的意思。
若本身父改稱皇伯,曆考前世,均無典據,即如漢宣帝及光武帝,亦皆稱父為皇考,未嘗易稱皇伯。
至進封大國一層,尤覺與禮未合,請下尚書省,集三省禦史台議!”于是廷臣又奉诏議禮,正在彼此斟酌,互相辯難的時候,忽接到太後手谕,诘責執政處事寡斷,徒啟紛呶。
理該責問。
英宗乃下诏道:“朕聞廷臣集議不一,權且罷議,現着有司等博求典故,妥議以聞!”既而禮官範鎮等,又奏稱:“漢時稱皇考,稱帝稱皇,立寝廟,序昭穆,均非陛下聖明所當法,宜如前議為是。
”侍禦史呂誨、範純仁,監察禦史呂大防,複主張昪議,力請照行。
章凡七上,均不見報,乃共劾韓琦專權導谀。
歐陽修首創邪議,曾公亮、趙等附會不正,均乞貶黜!這種彈章,呈遞進去,當然是不見批答。
韓琦等亦上言:“皇伯無稽,決不可稱,請明诏中外,核定名實。
至若立廟京師,幹紀亂統等事,均非朝廷本意,應饬臣下不必妄引”等語。
英宗正信用韓琦等人,胸中已有成見,不過廷臣互有争端,一時未便下诏。
越年,竟由太後手敕中書道: 吾聞群臣議請皇帝封崇濮安懿王,至今未見施行,吾載閱前史,乃知自有故事。
濮安懿王谯國夫人王氏,襄國夫人韓氏,仙遊縣君任氏,可令皇帝稱親,濮安懿王稱皇,王氏、韓氏、任氏并稱後,特此手谕! 韓琦等奉到此敕,即轉遞英宗。
英宗即日頒诏,略雲: 稱親之禮,謹遵慈訓,追崇之典,豈易克當?所有稱皇稱後諸尊号,朕不敢聞,令内外臣民知之!此诏。
诏既下,又命就濮王茔建園立廟,封濮王子宗樸為濮國公,主奉祠事。
所有濮王尊諱,令臣民謹避,濮議遂定。
當時盈廷揣測,統說太後一敕,主張追崇,英宗一诏,半安退讓,統由中書主謀,借此定議。
平心而論,此議不得為謬。
呂誨等以論列彈奏,不見聽用,繳納禦史敕诰,自稱家居待罪。
英宗命閤門還敕,不令辭職。
誨等又複奏固辭,且言與輔臣勢難兩立。
并無不共戴天之仇,何必出此危詞?宋臣雖有氣節,究未免市直沽名。
英宗覽到此語,不免懊惱,因轉問韓琦、歐陽修等。
琦、修等齊聲奏道:“禦史等以為理難并立,若臣等有罪,當留禦史,黜臣等。
”英宗不答。
翌日,竟诏徙呂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