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正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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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鮑更易策文,元次淆亂,欲從舊本,則不見駁正之意,已著《目錄》于前。今據其本疏辨。凡注之謬誤者抹之,辨正則以正曰著之,未明而改定者,亦從此例,阙遺及他有發明者,以補曰著之。
一、鮑所改及加字并抹除字複存之。或與一本合而可通者,從之而注其下。他本字異義通者,以一本著之。
一、《大事記》與鮑說有當見,或與今說有相發者,則見之,不悉引一地名等類?《大事記》多取《史記索隐》、《正義》說,今止稱各書。或欲著《大事記》說,則稱《大事記》。前見者不複出雲見前見某策
一、此書字多通借,不可遍舉,今于首一字著其說後止注其字,其可兼通者不注。凡音切,擇難曉與易混者釋之,或附章末。
一、鮑所改及加字并抹除字複存之。或與一本合而可通者,從之而注其下。他本字異義通者,以一本著之。
一、《大事記》與鮑說有當見,或與今說有相發者,則見之,不悉引一地名等類?《大事記》多取《史記索隐》、《正義》說,今止稱各書。或欲著《大事記》說,則稱《大事記》。前見者不複出雲見前見某策
一、此書字多通借,不可遍舉,今于首一字著其說後止注其字,其可兼通者不注。凡音切,擇難曉與易混者釋之,或附章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