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奴侵占主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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薇書。

     王爺看了議約,乃問蕭馨曰:“爾祖宗已有議約,則蕭罄不為假争。

    怎麼見得是爾奴仆?此必是你房數人多,他的人寡,你故不肯認他!不然主仆怎敢脈脈同字?”蕭馨曰:“此奴來到小的家内,便不敢将大名來叫,隻報乳名;況且去此六十餘裡,哪裡知他冒名冒諱?”王爺曰:“你有二千餘人,他止七八十人,怎麼阻得你住,不容你祭?必是你以強淩弱,叫拿山鄰裡長來此再問。

    ”差人即去拘得裡長汪廣和山鄰冠儒、習詩到府。

    王爺問曰:“蕭馨、蕭罄争山,哪個是真?”誰想三人俱受蕭罄之賄,即偏證曰:“小的不知山是哪個的?隻是見蕭罄家中年年祭掃,小人俱受他酒肉之惠。

    蕭馨家中,間了數年,亦來祭掃一次。

    來則人伴甚衆,每近方親鄰,各送胙肉。

    此都是小人知的。

    其餘山之真假,乃蕭家遠年之事,小的實是不知。

    ”王爺曰:“據山鄰之言,則新舊人居,果是一族。

    照依議約,共祭便是。

    何必再争?”蕭馨見王知府不能辨奸,乃權時應曰:“悉憑老爺公斷。

    ”遂出府門,寫狀竟往都察院郭爺處去告。

    于是寫了狀詞,進入都院去告: 告狀人蕭馨,系昆明縣五都民籍,告為辨奸事。

    老奴蕭富三子,看守祖墳,耕種祀田百畝,二百餘年。

    突出蕭罄兄弟,不甘奴分,冒充九房支系,墳田悉霸,不容祀掃。

    奴占主山,祖歸非類,天地大變。

    叩天辨剪奸頑。

    上告。

    郭爺見了狀詞,即呼蕭馨上堂,親審問曰:“爾這山經過丈量,載有字号、畝數未有?”蕭馨曰:“小的此山及田園,一概俱是萬曆八年七月,憑五都十個排年公正裡長,逐段量過,記載縣中魚鱗冊,十分明白。

    ”郭爺曰:“既有冊籍,爾且出外俟候。

    ”郭爺即出牌,仰本縣速解縣中實徵魚鱗冊及蕭罄等赴院。

    知縣即時解至都院。

    郭爺坐堂,吏呼原、被告聽審。

    蕭罄等俱于堂下聽候。

    郭爺乃将縣冊前後看過。

    見上載有來字一千三百号:“墳山一段,二名安甯,計丈八百二十畝,業主蕭馨。

    安甯山祭田。

    ”又得來字一千三百一号:“土名山前,計丈三畝。

    業主蕭馨。

    ”又來字幾号田及來字幾号魚池、菜園,俱寫業主蕭馨。

    佃仆蕭罄,并無蕭罄管業等名。

    又觀蕭罄戶下,某山、某田、某地,俱八都,水字,某字、某号,方載業主蕭罄名色。

    郭爺便叫蕭罄問曰:“你既都是蕭氏子孫,怎麼這丈量時分,俱載佃仆蕭罄?明白主仆之分,截然不紊,安得強附支系,瞞心冒占?叫牢子每人與我重責三十,供招上來。

    ”蕭罄見郭爺拿住了他筋節,争辯不得,隻得直供曰:“不合冒襲名諱,妄霸主山,脈扯九房,紊亂良賤。

    所供是實。

    ”郭爺見了供詞,大罵蕭罄曰:“你這欺心奴才!明知縣有弓口字号,憑某官問斷。

    可即去勒石刻碑,豎于爾祖墳前。

    六房各執一張,我與你用了印信,免得年久又起争端。

    ”蕭馨即遵郭爺吩咐,出外寫下七張官約,郭爺與他用了印信,遂将蕭罄兄弟三房,各罰谷五十上倉。

    山鄰、裡正受賄,各問不應。

    郭爺乃判曰:以賤淩貴,以仆犯主,漸不可長。

    況敢重行不義,霸墳阻祭,而奪亂世系乎?蕭罄兄弟,本蕭馨老奴之嫡傳奴類,則奴自安奴分,胡為遽逞雄心,不堪人下,以百人而思拒二千人?此蓋兇狠頑慢,不啻化外禽獸矣!買賄裡鄰,哄诳官府,豈知丈冊明徵,愚難行詐?此不待知者,而奸可立灼也。

    墳田等項仍着蕭罄子孫看守。

    明刻碑文,永革紊亂。

    罄各納谷五十,姑示薄罰。

    裡鄰各拟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