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廢止《教育綱要》的簽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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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教育綱要》雖不過行政首領對于教育之政見,然所列三項〔2〕,均已現為事實,見于明令,此後分别修改,其餘另定辦法;〔3〕在理論上言之,固已無形廢棄,然此惟在通都大邑,明達者多,始能有此結果。而鄉曲教師,于此種手續關系,多不能十分明了。《綱要》所列,又多與舊式思想相合,世人樂于保持,其他無業遊民亦可藉此結合團體(如托名研究經學,聚衆立社之類),妨害教育。是《綱要》雖若消滅,而在一部份人之心目中,隐然實尚存留。倘非根本取消,恐難杜絕歧見。故竊謂此種《綱要》,應以明文廢止,使無論何人均不能發生依坿之見,始于學制上行政上無所妨害。至于法令随政局而屢更,雖易失遵守之信仰,〔4〕然為正本清源計,此次不得不爾。凡明白之國民,當無不共喻此意。一俟宗旨禞定,發号施令均出一轍,則一二年中信仰自然恢複,所失者小,而所得則甚大也。
周樹人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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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篇據手稿編入。約寫于一九一六年八月間。原無标題、标點。
《教育綱要》,一九一五年初袁世凱任大總統時制訂,分“總綱”、“教育要言”、“教科書”、“建設”、“學位獎勵”等五項,凡二十五款。它以“尊孔尚孟”為宗旨,規定“中小學校均加讀經一科”,提倡“各省各處設立經學會”。(載一九一五年二月《教育公報》第九冊,原題《整理教育要目》)袁世凱複辟帝制失敗後,教育部參事室為“厘定學制,确定方針起見”,對《綱要》的存廢問題進行讨論,一九一六年八月三日将《綱要》制訂以來實際存在的問題和讨論中的分歧意見整理成“說帖”,發給各司和各視學征詢意見。魯迅為此在“說帖”上簽注了這個意見。
〔2〕指“說帖”列舉的《教育綱要》中業經施行而事實上發現的三項困難:“一、中小學學制問題(總綱第四條)。二、各校讀經問題(教科書第二款)。三、經學會問題(建設第七款)。以上三款,均明令公布(一二兩款見之于國民學校令及施行細則、預備學校令,第三款見之于批令)”。
〔3〕指“說帖”列舉的讨論中三種不同意見之一:“取消已經施行各款。(理由)政事堂片交之件(按即《教育綱要》),雖有奉行之責任,然與明令公布之件不同。《綱要》所載多理論而少事實,此時但須就前述各款已明令者為之分别修改或廢止,于理論上及計劃上并未施行之款,此後另定辦法,不再依照原議,即已無形廢棄。準此而論,似無明文取消《綱要》之必要。”
〔4〕指“說帖”列舉的“主緩議者”所持的“理由”:“法令随政局變更,易失遵守信仰之力。”
周樹人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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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篇據手稿編入。約寫于一九一六年八月間。原無标題、标點。
《教育綱要》,一九一五年初袁世凱任大總統時制訂,分“總綱”、“教育要言”、“教科書”、“建設”、“學位獎勵”等五項,凡二十五款。它以“尊孔尚孟”為宗旨,規定“中小學校均加讀經一科”,提倡“各省各處設立經學會”。(載一九一五年二月《教育公報》第九冊,原題《整理教育要目》)袁世凱複辟帝制失敗後,教育部參事室為“厘定學制,确定方針起見”,對《綱要》的存廢問題進行讨論,一九一六年八月三日将《綱要》制訂以來實際存在的問題和讨論中的分歧意見整理成“說帖”,發給各司和各視學征詢意見。魯迅為此在“說帖”上簽注了這個意見。
〔2〕指“說帖”列舉的《教育綱要》中業經施行而事實上發現的三項困難:“一、中小學學制問題(總綱第四條)。二、各校讀經問題(教科書第二款)。三、經學會問題(建設第七款)。以上三款,均明令公布(一二兩款見之于國民學校令及施行細則、預備學校令,第三款見之于批令)”。
〔3〕指“說帖”列舉的讨論中三種不同意見之一:“取消已經施行各款。(理由)政事堂片交之件(按即《教育綱要》),雖有奉行之責任,然與明令公布之件不同。《綱要》所載多理論而少事實,此時但須就前述各款已明令者為之分别修改或廢止,于理論上及計劃上并未施行之款,此後另定辦法,不再依照原議,即已無形廢棄。準此而論,似無明文取消《綱要》之必要。”
〔4〕指“說帖”列舉的“主緩議者”所持的“理由”:“法令随政局變更,易失遵守信仰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