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統賦疏通例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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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傷]及準首(與)[再]犯,在不[首]原(免)之例。
(一五上) 【案:此條見《元典章》卷四九,刑部卷之十一,《諸盜一強竊盜強竊盜賊通例》,共十一款,此為第八款,今據以删補改正。
】 大德五年十二月,盜賊斷例:諸共盜者并贓論罪,仍以造意之人為首,随從者各減一等。
二罪俱發,從其重者論之。
(一一三上) 【案:此條見《元典章》卷四九同上,此為第三款。
文稍有異。
】 大德五年,盜賊斷例:[諸]強盜持杖,但傷人者,雖不得财,皆死;不曾傷人者,不得财,徒二年半。
【[中略原文幾句。
]】謀而未行者,于不得财罪[上]各減一等坐之。
盜庫藏錢物者,比常盜加一等。
贓滿至五百貫以上者流(遠)。
(五七上) 【案:此條見《元典章》卷四九同上,前部分摘錄自第一款,自「盜庫藏錢物者」起,摘錄自第二款。
今據以删補。
】 大德六年正月,台呈:大都路建德鋪粜米官石伯庸等,節次量與粜米人戶鬥面輕重,積出附餘米數粜到鈔二錠二十六兩五錢,各行分使。
元關米石價鈔既已納足,所粜積餘難同官糧正數,已行斷訖,依不枉法例别叙。
(六○下) 大德六年二月,都省通事秃忽赤取受張文虎至(少)[元]鈔一百貫,依不枉法例決五十七下,解見任,期年後注邊遠一任。
緣先犯取受州官隻裡瓦子【[鈔本作歹]】贓鈔,禦史台斷訖,似難重科,依前斷解任。
(二六上) 大德六年,戶刑部議:庫官縱令庫子私偷鈔本出庫,營利入己,無文記,事發,已還庫計利,各驗分受贓以盜論斷除名,通同受分匿不告發與同罪;鈔不還庫,驗多寡以監主盜所主守官錢論罪。
(二一上) 大德七年五月,部議:尖冢倉監支納六國蠻大使張仲禮,大使馬良卿赍納糧戶席錢二千九百二十八貫一兩五錢,每人分訖九百七十六兩五錢入己,比不枉法科斷解任。
(一一三上—下) 大德七年六月,都省照得:親屬謂本缌麻以上親及大功以上并為婚姻之家,犯盜止坐其罪,并不刺字陪贓。
其别居尊長于卑幼家竊盜,若強盜,及卑幼于尊長家行竊盜者,缌麻、小功減凡人一等,大功減兩等,周親減三等。
強盜者準凡盜論,殺傷者各依殺傷法。
(九九上—下) 大德七年八月,陝西省運使王速甫點視鹽池,食用管下提領王榮科飲斂?買到羊酒,罰俸半月,追賠價錢鈔三十兩;王榮不應科欽斂?,決二十七下。
(八○上) 大德七年九月,禦史台糾察(闌)[蘭]州站戶任再興用拳棒鞭子毆傷劉同知,冒增年甲贖罪,系部民故毆本屬官長,的決六十七下。
(九三上) 【案:此條見《元典章》卷四四,刑部卷之六,《諸毆他物傷部民故毆本屬官長》,是原文的簡略綜述,今據原文改一字。
原文日期署「大德七年九月十二日」。
】 大德七年十月,部議:竊盜戴王驢夤侄盜殺翟成密牌,事主知覺,将贓撒下逃走,因而追捕,本賊拒捕,卻将翟成驅倒,用元帶鐵人[?]皆打傷。
所犯事有因緣,雖同強盜,又已棄财,止據拒捕打傷事主罪,免刺,杖斷一百七下。
(四四下—四五上) 大德八年五月,刑部呈:拯治刑名鞫囚之官,先須窮究證驗,後參以五聽,察辭觀色,喻之以禮,俾自吐實情,罪至死者,推勘得實,結案詳谳。
(三上) 大德八年七月,湖廣省李阿鄧告夫奸男婦,不見妻告夫罪定例。
刑部議得:夫婦之道,無非血屬,本以義合,義絕則異。
李先奸伊妻阿鄧前夫男婦,用言勸道,反将阿鄧打,既斷一百七下,己是義絕,拟合離異。
(二八上—下) 大德八年八月,刑部議得:教令人告事,虛應反坐或得實應賞者,皆以告人為首,教令為從。
(三六上) 大德十年三月,李廣志修合懵藥,令吳仲一吃訖,昏迷不省,盜訖錢鈔。
刑部議得:李廣志所犯既已刺放,在革前于飲食内加藥令人迷缪而取其财者,合從強盜論。
都省準拟。
(六七下) 大德十年十一月,工部都城所申:大都伯官公廨系官房舍,去失磚瓦木植等物,虛費官錢,勞役軍匠。
令看守軍官人等常川巡禁,毋緻損壞。
當該官吏得代之日,明白交割。
但有不完去處,驗事輕重究治。
(六五下) 大德十一年三月,禦史台呈:監察禦史糾言,前例理法未盡以舊例,使人迷缪,固宜加藥,以從強論。
送部再議:以此賊徒若于飲食内加藥令人迷缪而取其财者,合從強盜論。
(六七下—六八上) 【案:據《刑統賦疏》原文,此條所議即第八○條事。
】 大德十一年,甘肅省咨準:朵中古寺盜殺散蔔散沙懷駒馬一匹,倍利出駒兒一個;事主告發,陪贓。
部議:合還正贓懷駒馬一匹陪贓,依例征給。
(四三下) 至大元年四月,部呈盜賊欽革刺字,然詞理之間頗有不明。
再議:強竊盜賊若已得财者,其雖不得财而曾奸傷事主,及因而故燒房屋并損壞畜産田場積聚之物[者],罪遇原免,拟(令)[合]刺字,徧行照會。
(一五下) 【案:此條見《元典章》卷四九,刑部卷之十一,《諸盜一刺字遇赦依例刺字》,顯有脫誤處,今據以補正。
文有較大删略。
「盜賊欽革刺字」,《元典章》作「盜賊今後欽遇诏赦,罪原既免,拟合刺字。
」】 至大元年四月,部議:榆林站楊巡檢拿獲合流遠賊徒李狗兒受财脫放在逃,例違同罪,既非真犯流刑,止合杖九十七下,徒二年半。
緣正賊已行敗獲,于應得罪止減一等,決杖八十七下,徒二年,除名不叙。
(八六下) 至大元年八月,浙江省咨準:杭州路吳埜持刀謀殺王永已傷,偶獲生免,始謀之心殺人之情已定,依例結案。
(五八下) 至大元年十二月,江浙省咨:湖州路程開八與五服外族侄女孫通,議雖系服外,終是同姓,量拟加等,各杖九十七下。
(一○○上) 至大二年二月,刑部議得:諸犯罪者,二罪俱發,以重者論罪,等者從一。
假有丙因事取受丁不枉法贓一十貫,合決四十七下,别行求仕,又因事取受(或)[戊]不枉法贓五貫,亦合決四十七下,解見别行求事【[鈔本作仕]】,即系罪等(各)[合]從一科。
(一○下—一一上) 【案:此條見《元典章》卷四六,刑部卷之八,《諸贓一取受諸犯二罪俱發以重者論》,僅錄原文一部分,今據以改正訛字。
】 至大二年二月,部檢舊例,流刑有三,皆以裡數定立程限,限内遇赦則原,無故違限則不原。
今遼陽離大都一千五百餘裡,其流囚别無素定程限。
賊人吳喜兒等至行省遇赦,未及流所,欽依免放流囚中途遇革放還。
(五二上) 至大二年三月,江浙省議斷:池州路方元孫将伯父毆詈打傷,加等決一百七下。
(九三上—下) 至大二年七月,部議:上都稅課提舉司提舉楊伯彥【[鈔本作顔]】,将同僚沙的提舉于公所搶扯衣領,合同毆法比例笞三十七下,解任别叙。
(一一一下) 至大三年正月,江浙省咨:斷過池州路方元孫因伯父方又新割去子粒采斫桑葉,發惡毀罵打傷伊伯,量拟一百七下。
(一二六下。
九三下重出,文有删略。
) 至大四年二月,部議:鳳翔府醫提領王文素看診李大使本患陽證傷寒,用羌活、附子藥餌,以緻熱攻身死,比例合決一百七下,幸而罪遇原免,征燒埋銀兩。
(一一一上—下) 至大十二年二月,部議:建康百戶何孫因娶妻梁小姐,與正妻答海同居,有丈母梁阿管關閉房門,用拳于丈母左腮脥上打訖一下有傷,量拟六十七下。
(八一上—下) 【案:至大僅四年,此條紀年顯誤,然而無考。
】 皇慶元年八月,中書省準江西行省龍興路民戶熊神子聽從俞柱子糾合,一同偷盜大濟倉糧米七石五鬥,于廒前頓放,召主出粜問【[疑當作間],】事發,除依例斷決刺字陪賠【[疑當作贓]】一節。
刑部議得:俞柱子等雖将官糧盜離廒房,終未馱載出倉,合以不得财定論,難以刺字。
(七七下—七八上) 皇慶元年十二月,刑部議得事後追究事理:一官吏人等取受不公,已有招伏,罪經釋免,依例黜降,未追給沒贓物,并自首未納之數,拟合追征。
一官吏取受錢物,衆證明白,避罪在逃者,合同獄成定論,取受贓物,依例追征。
一應監臨主守人等侵欺盜用移易借貸并冒支系官錢糧,謂已到倉庫系官正數,如委明白,罪雖原免,己未成招伏,俱全【[鈔本作合]】追理。
(四二上—下) 皇慶元年十二月,部議:若有故燒官司廨宇大小财物多寡,比同強盜,免刺杖斷一百七下,徒役三年,因而殺傷人者,依例科斷。
其無人居止坐房并損壞财物及田場積聚之物,比同竊盜,免刺,驗贓依例決遣居役,仍各追賠所燒官價,敢有再犯,配役滿遷徙千裡之外矣。
(一○一下—一○二上) 皇慶六二年十二月,嶺(址)[北]行省咨:往來使臣通政院(呈)[兵]部應給别理(奇)[哥]直至和甯路繳納,沿路經過脫脫禾孫辨驗無僞,背批相同,庶革詐冒。
(八四上) 【案:此條見《永樂大典》卷一九四二五,《成憲綱要驿站》,今據以訂正。
文有删略。
】 延佑元年四月,中書禦史台呈:河東山西道肅政廉訪司申,冀甯路憑千戶張昭關該,郝達等說稱孫世英将伊官毀罵,聽轉說之言,将本人抑取招伏,斷訖五十七下。
刑部議得:冀甯路不應将孫世英斷罪事在革前,今後諸官員凡告吏民人等毀罵,必須親問證驗明白,方許理問,違者治罪。
都省準拟施行。
(二九上—下) 延佑元年八月,兩浙鹽法:諸犯私鹽者科徒二年,杖決七十,财産一半沒官,決訖發下鹽場帶鐐居役,滿日疏放。
(八下—九上) 延佑元年八月,欽奉鹽法條畫内節該:諸犯私鹽者,科徒二年,決杖七十,财産一半沒官,決訖發鹽場鐐役,真【[疑當作再]】犯加等斷罪居役,三犯斷訖發付邊遠屯田。
欽此。
刑部議得:私鹽事發到官,取訖招伏,合以赦後為坐,其三犯與再犯者,一體斷罪配所,再犯止杖八十加役流。
(五○下—五一上) 【案:此條與上條為「鹽法條畫」。
《元典章》新集《戶部課程鹽課》有延佑元年八月關于私鹽的「聖旨條畫」的其它内容。
】 延佑二年三月,盜賊斷例:強盜持仗傷人的,雖不得财,皆斬死。
(十四下) 延佑三年三月,河南省咨準歸德府問到楊忙黑等挾仇刺死王十六牛隻罪犯,欽依革撥,内除王歪貫【[鈔本作頭]】刺死周居義義父牛隻名下合該價錢免征外,王孫兒、楊課驢刺房公牛隻,雖是親屬相犯,即系另居,合與餘賊一體均征,給價本主。
(一一八下) 延佑三年四月,欽頒封贈一品至七品流官等第,正從一品封三代,從三品封二代,品至從七品贈父母;又曾祖減祖一等,
(一五上) 【案:此條見《元典章》卷四九,刑部卷之十一,《諸盜一強竊盜強竊盜賊通例》,共十一款,此為第八款,今據以删補改正。
】 大德五年十二月,盜賊斷例:諸共盜者并贓論罪,仍以造意之人為首,随從者各減一等。
二罪俱發,從其重者論之。
(一一三上) 【案:此條見《元典章》卷四九同上,此為第三款。
文稍有異。
】 大德五年,盜賊斷例:[諸]強盜持杖,但傷人者,雖不得财,皆死;不曾傷人者,不得财,徒二年半。
【[中略原文幾句。
]】謀而未行者,于不得财罪[上]各減一等坐之。
盜庫藏錢物者,比常盜加一等。
贓滿至五百貫以上者流(遠)。
(五七上) 【案:此條見《元典章》卷四九同上,前部分摘錄自第一款,自「盜庫藏錢物者」起,摘錄自第二款。
今據以删補。
】 大德六年正月,台呈:大都路建德鋪粜米官石伯庸等,節次量與粜米人戶鬥面輕重,積出附餘米數粜到鈔二錠二十六兩五錢,各行分使。
元關米石價鈔既已納足,所粜積餘難同官糧正數,已行斷訖,依不枉法例别叙。
(六○下) 大德六年二月,都省通事秃忽赤取受張文虎至(少)[元]鈔一百貫,依不枉法例決五十七下,解見任,期年後注邊遠一任。
緣先犯取受州官隻裡瓦子【[鈔本作歹]】贓鈔,禦史台斷訖,似難重科,依前斷解任。
(二六上) 大德六年,戶刑部議:庫官縱令庫子私偷鈔本出庫,營利入己,無文記,事發,已還庫計利,各驗分受贓以盜論斷除名,通同受分匿不告發與同罪;鈔不還庫,驗多寡以監主盜所主守官錢論罪。
(二一上) 大德七年五月,部議:尖冢倉監支納六國蠻大使張仲禮,大使馬良卿赍納糧戶席錢二千九百二十八貫一兩五錢,每人分訖九百七十六兩五錢入己,比不枉法科斷解任。
(一一三上—下) 大德七年六月,都省照得:親屬謂本缌麻以上親及大功以上并為婚姻之家,犯盜止坐其罪,并不刺字陪贓。
其别居尊長于卑幼家竊盜,若強盜,及卑幼于尊長家行竊盜者,缌麻、小功減凡人一等,大功減兩等,周親減三等。
強盜者準凡盜論,殺傷者各依殺傷法。
(九九上—下) 大德七年八月,陝西省運使王速甫點視鹽池,食用管下提領王榮科飲斂?買到羊酒,罰俸半月,追賠價錢鈔三十兩;王榮不應科欽斂?,決二十七下。
(八○上) 大德七年九月,禦史台糾察(闌)[蘭]州站戶任再興用拳棒鞭子毆傷劉同知,冒增年甲贖罪,系部民故毆本屬官長,的決六十七下。
(九三上) 【案:此條見《元典章》卷四四,刑部卷之六,《諸毆他物傷部民故毆本屬官長》,是原文的簡略綜述,今據原文改一字。
原文日期署「大德七年九月十二日」。
】 大德七年十月,部議:竊盜戴王驢夤侄盜殺翟成密牌,事主知覺,将贓撒下逃走,因而追捕,本賊拒捕,卻将翟成驅倒,用元帶鐵人[?]皆打傷。
所犯事有因緣,雖同強盜,又已棄财,止據拒捕打傷事主罪,免刺,杖斷一百七下。
(四四下—四五上) 大德八年五月,刑部呈:拯治刑名鞫囚之官,先須窮究證驗,後參以五聽,察辭觀色,喻之以禮,俾自吐實情,罪至死者,推勘得實,結案詳谳。
(三上) 大德八年七月,湖廣省李阿鄧告夫奸男婦,不見妻告夫罪定例。
刑部議得:夫婦之道,無非血屬,本以義合,義絕則異。
李先奸伊妻阿鄧前夫男婦,用言勸道,反将阿鄧打,既斷一百七下,己是義絕,拟合離異。
(二八上—下) 大德八年八月,刑部議得:教令人告事,虛應反坐或得實應賞者,皆以告人為首,教令為從。
(三六上) 大德十年三月,李廣志修合懵藥,令吳仲一吃訖,昏迷不省,盜訖錢鈔。
刑部議得:李廣志所犯既已刺放,在革前于飲食内加藥令人迷缪而取其财者,合從強盜論。
都省準拟。
(六七下) 大德十年十一月,工部都城所申:大都伯官公廨系官房舍,去失磚瓦木植等物,虛費官錢,勞役軍匠。
令看守軍官人等常川巡禁,毋緻損壞。
當該官吏得代之日,明白交割。
但有不完去處,驗事輕重究治。
(六五下) 大德十一年三月,禦史台呈:監察禦史糾言,前例理法未盡以舊例,使人迷缪,固宜加藥,以從強論。
送部再議:以此賊徒若于飲食内加藥令人迷缪而取其财者,合從強盜論。
(六七下—六八上) 【案:據《刑統賦疏》原文,此條所議即第八○條事。
】 大德十一年,甘肅省咨準:朵中古寺盜殺散蔔散沙懷駒馬一匹,倍利出駒兒一個;事主告發,陪贓。
部議:合還正贓懷駒馬一匹陪贓,依例征給。
(四三下) 至大元年四月,部呈盜賊欽革刺字,然詞理之間頗有不明。
再議:強竊盜賊若已得财者,其雖不得财而曾奸傷事主,及因而故燒房屋并損壞畜産田場積聚之物[者],罪遇原免,拟(令)[合]刺字,徧行照會。
(一五下) 【案:此條見《元典章》卷四九,刑部卷之十一,《諸盜一刺字遇赦依例刺字》,顯有脫誤處,今據以補正。
文有較大删略。
「盜賊欽革刺字」,《元典章》作「盜賊今後欽遇诏赦,罪原既免,拟合刺字。
」】 至大元年四月,部議:榆林站楊巡檢拿獲合流遠賊徒李狗兒受财脫放在逃,例違同罪,既非真犯流刑,止合杖九十七下,徒二年半。
緣正賊已行敗獲,于應得罪止減一等,決杖八十七下,徒二年,除名不叙。
(八六下) 至大元年八月,浙江省咨準:杭州路吳埜持刀謀殺王永已傷,偶獲生免,始謀之心殺人之情已定,依例結案。
(五八下) 至大元年十二月,江浙省咨:湖州路程開八與五服外族侄女孫通,議雖系服外,終是同姓,量拟加等,各杖九十七下。
(一○○上) 至大二年二月,刑部議得:諸犯罪者,二罪俱發,以重者論罪,等者從一。
假有丙因事取受丁不枉法贓一十貫,合決四十七下,别行求仕,又因事取受(或)[戊]不枉法贓五貫,亦合決四十七下,解見别行求事【[鈔本作仕]】,即系罪等(各)[合]從一科。
(一○下—一一上) 【案:此條見《元典章》卷四六,刑部卷之八,《諸贓一取受諸犯二罪俱發以重者論》,僅錄原文一部分,今據以改正訛字。
】 至大二年二月,部檢舊例,流刑有三,皆以裡數定立程限,限内遇赦則原,無故違限則不原。
今遼陽離大都一千五百餘裡,其流囚别無素定程限。
賊人吳喜兒等至行省遇赦,未及流所,欽依免放流囚中途遇革放還。
(五二上) 至大二年三月,江浙省議斷:池州路方元孫将伯父毆詈打傷,加等決一百七下。
(九三上—下) 至大二年七月,部議:上都稅課提舉司提舉楊伯彥【[鈔本作顔]】,将同僚沙的提舉于公所搶扯衣領,合同毆法比例笞三十七下,解任别叙。
(一一一下) 至大三年正月,江浙省咨:斷過池州路方元孫因伯父方又新割去子粒采斫桑葉,發惡毀罵打傷伊伯,量拟一百七下。
(一二六下。
九三下重出,文有删略。
) 至大四年二月,部議:鳳翔府醫提領王文素看診李大使本患陽證傷寒,用羌活、附子藥餌,以緻熱攻身死,比例合決一百七下,幸而罪遇原免,征燒埋銀兩。
(一一一上—下) 至大十二年二月,部議:建康百戶何孫因娶妻梁小姐,與正妻答海同居,有丈母梁阿管關閉房門,用拳于丈母左腮脥上打訖一下有傷,量拟六十七下。
(八一上—下) 【案:至大僅四年,此條紀年顯誤,然而無考。
】 皇慶元年八月,中書省準江西行省龍興路民戶熊神子聽從俞柱子糾合,一同偷盜大濟倉糧米七石五鬥,于廒前頓放,召主出粜問【[疑當作間],】事發,除依例斷決刺字陪賠【[疑當作贓]】一節。
刑部議得:俞柱子等雖将官糧盜離廒房,終未馱載出倉,合以不得财定論,難以刺字。
(七七下—七八上) 皇慶元年十二月,刑部議得事後追究事理:一官吏人等取受不公,已有招伏,罪經釋免,依例黜降,未追給沒贓物,并自首未納之數,拟合追征。
一官吏取受錢物,衆證明白,避罪在逃者,合同獄成定論,取受贓物,依例追征。
一應監臨主守人等侵欺盜用移易借貸并冒支系官錢糧,謂已到倉庫系官正數,如委明白,罪雖原免,己未成招伏,俱全【[鈔本作合]】追理。
(四二上—下) 皇慶元年十二月,部議:若有故燒官司廨宇大小财物多寡,比同強盜,免刺杖斷一百七下,徒役三年,因而殺傷人者,依例科斷。
其無人居止坐房并損壞财物及田場積聚之物,比同竊盜,免刺,驗贓依例決遣居役,仍各追賠所燒官價,敢有再犯,配役滿遷徙千裡之外矣。
(一○一下—一○二上) 皇慶六二年十二月,嶺(址)[北]行省咨:往來使臣通政院(呈)[兵]部應給别理(奇)[哥]直至和甯路繳納,沿路經過脫脫禾孫辨驗無僞,背批相同,庶革詐冒。
(八四上) 【案:此條見《永樂大典》卷一九四二五,《成憲綱要驿站》,今據以訂正。
文有删略。
】 延佑元年四月,中書禦史台呈:河東山西道肅政廉訪司申,冀甯路憑千戶張昭關該,郝達等說稱孫世英将伊官毀罵,聽轉說之言,将本人抑取招伏,斷訖五十七下。
刑部議得:冀甯路不應将孫世英斷罪事在革前,今後諸官員凡告吏民人等毀罵,必須親問證驗明白,方許理問,違者治罪。
都省準拟施行。
(二九上—下) 延佑元年八月,兩浙鹽法:諸犯私鹽者科徒二年,杖決七十,财産一半沒官,決訖發下鹽場帶鐐居役,滿日疏放。
(八下—九上) 延佑元年八月,欽奉鹽法條畫内節該:諸犯私鹽者,科徒二年,決杖七十,财産一半沒官,決訖發鹽場鐐役,真【[疑當作再]】犯加等斷罪居役,三犯斷訖發付邊遠屯田。
欽此。
刑部議得:私鹽事發到官,取訖招伏,合以赦後為坐,其三犯與再犯者,一體斷罪配所,再犯止杖八十加役流。
(五○下—五一上) 【案:此條與上條為「鹽法條畫」。
《元典章》新集《戶部課程鹽課》有延佑元年八月關于私鹽的「聖旨條畫」的其它内容。
】 延佑二年三月,盜賊斷例:強盜持仗傷人的,雖不得财,皆斬死。
(十四下) 延佑三年三月,河南省咨準歸德府問到楊忙黑等挾仇刺死王十六牛隻罪犯,欽依革撥,内除王歪貫【[鈔本作頭]】刺死周居義義父牛隻名下合該價錢免征外,王孫兒、楊課驢刺房公牛隻,雖是親屬相犯,即系另居,合與餘賊一體均征,給價本主。
(一一八下) 延佑三年四月,欽頒封贈一品至七品流官等第,正從一品封三代,從三品封二代,品至從七品贈父母;又曾祖減祖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