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統賦疏通例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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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降父一等,父母妻與夫子同,每遇子孫升品,其父母随遷,母妻同。
(二四下—二五上) 【案:此條見《元典章》卷一一,吏部卷之五,《職制二封贈流官封贈通例》。
文有删略。
】 延佑三年四月,奏準封贈内,父祖任三品以上官亡殁,生前有(勞)勳勞,為上知遇(孝)[者],子孫雖不仕,赴所在官司保結申請。
(四八下) 【案:此條見《元典章》卷一一,《吏部卷之五職制二封贈流官封贈通例》,今據以校正。
文有删略。
】 延佑三年四月,封贈通例内,應贈之官,曾任三品以上有大節功勳在王室者,方許(如)[加]功臣之号。
(四九上—下) 【案:此條見《元典章》卷一一同上,今據以改一字。
文有删略。
「應贈之官」《元典章》作「應封贈之人」。
】 延佑三年九月,刑部議得:廣甯路達魯花赤那懷二次于廣盈庫子尹澄處借訖官錢中統鈔六十錠,即系監臨枉法,罪遇原免,合除名不叙,元借鈔錠追征還官。
都省準拟。
(六六下—六七上) 延佑三年十月,江西省斷過:袁州路彭谷清将女招到許天祥為壻,本期養老,失犯抵觸今毆妻母咬傷罪,又上原免,義絕離異。
(七九上) 延佑三年十一月,部議:犯罪該徒,雖法不容,然家無兼丁,亦許權留養。
今江西省竊盜賀必貴盜訖謝慶鈔五【[元典章作二]】錠,計贓斷決七十七下,刺(右)[左]臂,合徒一年(半),緣報[祖]父母父母俱各年老殘疾,别無以次侍丁,免配養老。
(八五下) 【案:此條見《元典章》卷四九,《刑部卷之十一諸盜一免配竊盜父母年老免配》,今據以校改。
文有删略。
】 延佑三年十二月,欽奉聖旨條畫:服(免)色等第,上得兼下,下不得僭上。
違者,職官解見任,期年後降一等叙,餘人決五十七下,違禁之物付告捉人充賞。
有司禁治不嚴,從監察禦史[肅政]廉訪司糾治。
禦賜之物不在此限。
欽此。
(一二四上—下) 【案:此條見《元典章》卷二九,《禮部卷之二禮制二服色貴賤服色等第》,正文作「延佑二年二月欽奉聖旨」,綱目上作「延佑三年」,共十八款,此為第十八款,今據以删補。
】 延佑四年五月,濟南路申禀:盜賊張蔔花,根腳女直人氏,不見是否同色目漢人。
刑部檢通例:除漢人高麗人外,俱系色目,比例刺字,應當八刺合赤怯薛軀口一體刺斷。
(七下—八上) 延佑四年五月,部議:奉元路賊人樊豬兒偷盜表叔高貴錢物,與事主雖是無服,終是姑表之親,合同親屬相犯,既将本賊斷放,拟合免刺,不追倍【[當作陪]】贓。
(二二下—二三上) 延佑四年六月,江浙省咨:建康路經刺賊人陳公惜,延佑三年為始月日不等節次盜訖許珍等一十四人家财物,以事主李來住财物為重,杖斷六十七下,刺字充警迹。
(四○上) 延佑五年三月,刑部議:諸人赴市貨賣牛馬駝騾驢隻,須問來曆明白,對主兩平定價,不得欺瞞。
若有贓主,認得實當,官給付元價,着落經手牙人追還,杖斷三十七下,提控牙人減等斷罪并詐【[鈔本作許]】革去,知情故犯者準盜論。
後獲正贓,依例追斷。
(七五上—下) 延佑五年十二月,刑部議得:趙海壽刈麥傾于背後所拽籠内,不意孫細牛在後拾麥,誤将本人右手大姆指抹傷,經隔一十七日中風身死,即系過。
(九下) 延佑六年二月,台呈:廬州織染局副閻洪所招,起解段匹,受要匠戶周士達鈔物三錠四十一兩五分,系是公差,及借錢為名要訖周士達鈔二錠,又系巧取,止以差周士達充庫子,要訖二錠,次受告替文狀,要鈔一錠,系因事頻受計至元鈔三十貫。
依不枉法無祿人減一等四十七下,解任,殿年注邊遠一任。
既若等例,難科依例殿叙。
(十七上—下) 延佑六年三月,部議:茶陵州陳理翁告陳州三次受鈔二十七錠,聞知欲告回付,例合減等,内以顔甲子先匿到要至元鈔八十貫,依不枉法減二等,笞四十七下,解任别叙。
(二六上—下) 延佑六年六月,部議:尊長于别居卑幼家竊盜若強盜,及卑幼于尊長家行竊盜者,缌麻、小功減凡人一等,大功減二等,周親減三等,亦依上例,不刺不配,免追倍【[當作陪]】贓。
因而殺傷,各依本殺傷論罪。
(二三下) 延佑六年六月二十二日,禦史台呈:窺财物情莫重盜賊【[鈔本作強盜]】,論親屬者又以别于服制,故盜賊有強有竊,親屬有尊有卑,所以古人立制刑亦皆不同。
強盜者,情重而法重;竊盜者,情重而法輕。
犯法【[鈔本作尊]】者有加等之科,犯卑幼者有減等之例。
高下均平,無相背戾。
即今雖無律令條格,酌古準今,亦有累朝行過斷例。
蓋無服親屬者,止科其罪,免追陪贓,不流刺字;有服之親,無減等之條:是乃輕重不論、親疏無别矣。
刑部議得:親屬相盜,無服之親,止科其罪,免追陪贓,俱不配,仍免刺字;有服之親,尊長于别居卑幼家盜竊,若強盜,及卑幼于尊長家行竊盜者,缌麻、小功減凡人二等,周親減三等,依上不刺配,免追陪贓。
是五服定罪。
其卑幼于尊長家行強盜以凡論。
(九六下—九七上) 延佑六年六月,大甯路賊人陶改兒通犯竊盜一十一次,合依竊盜崔敬臣一主财物為重斷配。
(一一三上) 延佑六年閏八月,刑部議得:大名路趙九兒因王鄭驢将伊父趙弼打破血出,撞訖一交,以此忿怒,用棒打王鄭驢行打,因傷身死。
參詳趙九兒關系父子之情,終無故殺之意,拟杖一百七下,追給燒埋銀兩。
(九上) 延佑六年,部議:賊人趙三等偷盜于勝保船隻撐十駕,事主認見,事不獲已,才方告求,即與無贓盤诘首服事例不同,依例刺斷。
(十五上—下) 延佑七年二月,禮部刑部議得:過房同宗為後之子,于所後父斬衰三年,母齊衰三年,并丁憂解官,于生亡之父母本合丁憂解官期年,願丁憂終制者聽,實二十七月合丁憂解官。
(一三○上—下) 延佑七年七月,河南省宣使張正開撥鈔本于彰【[彰後疑脫德字]】路唐宗站,失去至元鈔三十六錠,罪經釋免,着落押運【[鈔本多一庫字]】官船艄防送軍兵均征納定。
(三九上) 延佑七年八月,部議:平江路賊人餘何官先犯竊盜朱煜家,刺斷一百七下,配役三年,逃回,竊[盜]嚴勝二家(盜)銀器,斷罪發付奴牛幹出軍。
(五二上) 至治元【[原作九]】年七月初十日,中書省咨,為沈明仁剃僧雕闆事,該刑部照得,沈明仁為章士服等三十三狀告争田,發付杭州路羁管。
敬奉皇後懿旨:休問,給驿趁都。
此咨,請敬依施行。
(四七上) 【案:至治無九年。
據《元史》卷二六《仁宗紀三》、卷二七《英宗紀一》:白雲宗總攝沈明仁「強奪民田」事發在延佑六年六月乙卯,「擅度僧」事發在延佑七年正月辛卯;二月丁卯,「沈明仁為不法坐罪」。
次年即為至治元年。
原文至治九年當系至治元年之誤。
】 至治元年八月初二日,江浙行省咨:慶元路賊人沈于四先犯竊盜,刺斷配役,逃回訖[?]事主鄧法保家财,若少前條【[鈔本作例]】定論,緣徒年未滿。
部議:賊盜再犯出軍皆以赦後為坐,今賊人沈于四所犯釋免,依例刺字充警。
(一○五上) 至治元年八月初二日,江浙省咨:慶元路賊人沈于四先竊盜,刺斷發付鹽場居役,又盜鄧法保家财,緣徒年未滿,配所再犯出軍,論以赦後為主,免放刺字。
(五一上) 至治元年九月,刑部議得:雲内州判官八刺思不花取受張萬奴等各物,及容隐同居表弟火失帖木兒與盜牛賊忽都帖木兒妻答失在家奸宿,俱已事發被問,夤夜入牢毆打獄卒,劫取火失帖木兒等出禁,一同在逃,被捉到官,合與犯人同罪,杖八十七下,除名不叙。
都省準拟。
(六一下—六二上) 至治元年十一月,刑部議得:浙江省咨,楊曾四因與胡官孫争鬬,先将楊曾四拖倒在地,腳踏頭發,于腰脊等處行打,楊曾四不能起身,因就身傍拔出原帶刀子,将胡官孫左脅戳傷,經隔二日身死。
因鬬用刃,即同故殺,拟令依例結案,追征燒埋銀兩。
都省準拟。
(九上—下) 至治元年十二月,江西省咨:偷羊賊人羅值仔決配脫監在逃,革後捕獲,即與流囚事例不同,釋免充警。
(一一五上) 至治二年正月,刑部議得:檢得舊例:諸盜,缌麻、小功減凡人一等,大功減二等,期親減三等,殺傷各依本殺傷論。
謂尊長于别居卑幼家竊盜若強盜,及卑幼于尊長家行竊者,缌麻、小功減凡人一等,大功減二等,期親減三等,殺傷各依本殺傷論。
又條:恐吓取财者準盜論,加一等,即缌麻以上自相恐吓者,犯尊長以凡人論,強盜亦準此,犯卑幼各依本法。
謂别居期親以下卑幼于尊長家行強盜者,雖同于凡人家,強盜得财,若有殺傷,應十惡者仍入十惡,犯卑幼各依本法。
(三○下—三一上) 至治二年九月,江浙【[原作浙江,徑改]】省咨禀:賊人陳壽三等一十名先竊後強是懲家财,始謀共為竊盜,臨時共加威力,蔡勝一等五人合以強盜論,其陳壽三等五人既是在外接遞贓物,不知強盜之情,止以竊盜首從科斷。
(一四下—一五上) 至治二年江浙省咨:平江路賊人姚官保所招,至治元年二月初五日盜訖房客沈萬二中統鈔五錠,又于本月二十五日盜訖本人紬絹等物,以一次計至元鈔五十貫為重,依例決七十七下,比盜佃客衣服例,免刺不追賠贓。
送部議得:賊人姚官保所犯盜訖賃住伊家房屋道人沈萬二鈔錠衣服等物,既非親屬同居,又與又饋主奴不同,合從凡論估計前後所盜鈔物累贓斷訖,追給陪贓。
(一二二上—下) 至治三年正月,欽奉诏書内一款節該:舉善薦賢,為治之要。
今後監察禦史、肅政廉訪司官每歲各舉所知職官一員,以備選用。
欽此。
(四八下—四九上) 至治三年三月,刑部議斷:贛州路竊盜錢舉一與父錢文一同盜訖事主吳付一米靴錢物,罪犯即系侵害于人,以凡人首從定論。
(三三下) 至治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拜住怯薛第三日速速在左?丞特奉聖旨:太醫陰陽匠官不教丁憂,休緻仕者,後它【[鈔本作他]】的子孫休承蔭者,他要祖父母本事學的呵,斟酌委付者,麼道聖旨了也。
欽此。
(九○上) 至治三年三月,江西省咨:撫州路嚴榮五用鐮刀斫傷兄嚴榮四,比常人加二等杖九十七下。
都省:準拟。
得嚴榮五所犯用刀斫傷親兄,傷雖平複,情深重斷一百七下。
(一二六下) 至治四年正月,欽奉诏書節該:開國以來(郊)[效]節功臣所封邑分有司立祠,以時緻祭。
(四九上) 泰定二年二月,江浙省咨:考《服書》雲,為人後者,為本生父母【[鈔本母後有一亡字]】降服齊衰不杖
(二四下—二五上) 【案:此條見《元典章》卷一一,吏部卷之五,《職制二封贈流官封贈通例》。
文有删略。
】 延佑三年四月,奏準封贈内,父祖任三品以上官亡殁,生前有(勞)勳勞,為上知遇(孝)[者],子孫雖不仕,赴所在官司保結申請。
(四八下) 【案:此條見《元典章》卷一一,《吏部卷之五職制二封贈流官封贈通例》,今據以校正。
文有删略。
】 延佑三年四月,封贈通例内,應贈之官,曾任三品以上有大節功勳在王室者,方許(如)[加]功臣之号。
(四九上—下) 【案:此條見《元典章》卷一一同上,今據以改一字。
文有删略。
「應贈之官」《元典章》作「應封贈之人」。
】 延佑三年九月,刑部議得:廣甯路達魯花赤那懷二次于廣盈庫子尹澄處借訖官錢中統鈔六十錠,即系監臨枉法,罪遇原免,合除名不叙,元借鈔錠追征還官。
都省準拟。
(六六下—六七上) 延佑三年十月,江西省斷過:袁州路彭谷清将女招到許天祥為壻,本期養老,失犯抵觸今毆妻母咬傷罪,又上原免,義絕離異。
(七九上) 延佑三年十一月,部議:犯罪該徒,雖法不容,然家無兼丁,亦許權留養。
今江西省竊盜賀必貴盜訖謝慶鈔五【[元典章作二]】錠,計贓斷決七十七下,刺(右)[左]臂,合徒一年(半),緣報[祖]父母父母俱各年老殘疾,别無以次侍丁,免配養老。
(八五下) 【案:此條見《元典章》卷四九,《刑部卷之十一諸盜一免配竊盜父母年老免配》,今據以校改。
文有删略。
】 延佑三年十二月,欽奉聖旨條畫:服(免)色等第,上得兼下,下不得僭上。
違者,職官解見任,期年後降一等叙,餘人決五十七下,違禁之物付告捉人充賞。
有司禁治不嚴,從監察禦史[肅政]廉訪司糾治。
禦賜之物不在此限。
欽此。
(一二四上—下) 【案:此條見《元典章》卷二九,《禮部卷之二禮制二服色貴賤服色等第》,正文作「延佑二年二月欽奉聖旨」,綱目上作「延佑三年」,共十八款,此為第十八款,今據以删補。
】 延佑四年五月,濟南路申禀:盜賊張蔔花,根腳女直人氏,不見是否同色目漢人。
刑部檢通例:除漢人高麗人外,俱系色目,比例刺字,應當八刺合赤怯薛軀口一體刺斷。
(七下—八上) 延佑四年五月,部議:奉元路賊人樊豬兒偷盜表叔高貴錢物,與事主雖是無服,終是姑表之親,合同親屬相犯,既将本賊斷放,拟合免刺,不追倍【[當作陪]】贓。
(二二下—二三上) 延佑四年六月,江浙省咨:建康路經刺賊人陳公惜,延佑三年為始月日不等節次盜訖許珍等一十四人家财物,以事主李來住财物為重,杖斷六十七下,刺字充警迹。
(四○上) 延佑五年三月,刑部議:諸人赴市貨賣牛馬駝騾驢隻,須問來曆明白,對主兩平定價,不得欺瞞。
若有贓主,認得實當,官給付元價,着落經手牙人追還,杖斷三十七下,提控牙人減等斷罪并詐【[鈔本作許]】革去,知情故犯者準盜論。
後獲正贓,依例追斷。
(七五上—下) 延佑五年十二月,刑部議得:趙海壽刈麥傾于背後所拽籠内,不意孫細牛在後拾麥,誤将本人右手大姆指抹傷,經隔一十七日中風身死,即系過。
(九下) 延佑六年二月,台呈:廬州織染局副閻洪所招,起解段匹,受要匠戶周士達鈔物三錠四十一兩五分,系是公差,及借錢為名要訖周士達鈔二錠,又系巧取,止以差周士達充庫子,要訖二錠,次受告替文狀,要鈔一錠,系因事頻受計至元鈔三十貫。
依不枉法無祿人減一等四十七下,解任,殿年注邊遠一任。
既若等例,難科依例殿叙。
(十七上—下) 延佑六年三月,部議:茶陵州陳理翁告陳州三次受鈔二十七錠,聞知欲告回付,例合減等,内以顔甲子先匿到要至元鈔八十貫,依不枉法減二等,笞四十七下,解任别叙。
(二六上—下) 延佑六年六月,部議:尊長于别居卑幼家竊盜若強盜,及卑幼于尊長家行竊盜者,缌麻、小功減凡人一等,大功減二等,周親減三等,亦依上例,不刺不配,免追倍【[當作陪]】贓。
因而殺傷,各依本殺傷論罪。
(二三下) 延佑六年六月二十二日,禦史台呈:窺财物情莫重盜賊【[鈔本作強盜]】,論親屬者又以别于服制,故盜賊有強有竊,親屬有尊有卑,所以古人立制刑亦皆不同。
強盜者,情重而法重;竊盜者,情重而法輕。
犯法【[鈔本作尊]】者有加等之科,犯卑幼者有減等之例。
高下均平,無相背戾。
即今雖無律令條格,酌古準今,亦有累朝行過斷例。
蓋無服親屬者,止科其罪,免追陪贓,不流刺字;有服之親,無減等之條:是乃輕重不論、親疏無别矣。
刑部議得:親屬相盜,無服之親,止科其罪,免追陪贓,俱不配,仍免刺字;有服之親,尊長于别居卑幼家盜竊,若強盜,及卑幼于尊長家行竊盜者,缌麻、小功減凡人二等,周親減三等,依上不刺配,免追陪贓。
是五服定罪。
其卑幼于尊長家行強盜以凡論。
(九六下—九七上) 延佑六年六月,大甯路賊人陶改兒通犯竊盜一十一次,合依竊盜崔敬臣一主财物為重斷配。
(一一三上) 延佑六年閏八月,刑部議得:大名路趙九兒因王鄭驢将伊父趙弼打破血出,撞訖一交,以此忿怒,用棒打王鄭驢行打,因傷身死。
參詳趙九兒關系父子之情,終無故殺之意,拟杖一百七下,追給燒埋銀兩。
(九上) 延佑六年,部議:賊人趙三等偷盜于勝保船隻撐十駕,事主認見,事不獲已,才方告求,即與無贓盤诘首服事例不同,依例刺斷。
(十五上—下) 延佑七年二月,禮部刑部議得:過房同宗為後之子,于所後父斬衰三年,母齊衰三年,并丁憂解官,于生亡之父母本合丁憂解官期年,願丁憂終制者聽,實二十七月合丁憂解官。
(一三○上—下) 延佑七年七月,河南省宣使張正開撥鈔本于彰【[彰後疑脫德字]】路唐宗站,失去至元鈔三十六錠,罪經釋免,着落押運【[鈔本多一庫字]】官船艄防送軍兵均征納定。
(三九上) 延佑七年八月,部議:平江路賊人餘何官先犯竊盜朱煜家,刺斷一百七下,配役三年,逃回,竊[盜]嚴勝二家(盜)銀器,斷罪發付奴牛幹出軍。
(五二上) 至治元【[原作九]】年七月初十日,中書省咨,為沈明仁剃僧雕闆事,該刑部照得,沈明仁為章士服等三十三狀告争田,發付杭州路羁管。
敬奉皇後懿旨:休問,給驿趁都。
此咨,請敬依施行。
(四七上) 【案:至治無九年。
據《元史》卷二六《仁宗紀三》、卷二七《英宗紀一》:白雲宗總攝沈明仁「強奪民田」事發在延佑六年六月乙卯,「擅度僧」事發在延佑七年正月辛卯;二月丁卯,「沈明仁為不法坐罪」。
次年即為至治元年。
原文至治九年當系至治元年之誤。
】 至治元年八月初二日,江浙行省咨:慶元路賊人沈于四先犯竊盜,刺斷配役,逃回訖[?]事主鄧法保家财,若少前條【[鈔本作例]】定論,緣徒年未滿。
部議:賊盜再犯出軍皆以赦後為坐,今賊人沈于四所犯釋免,依例刺字充警。
(一○五上) 至治元年八月初二日,江浙省咨:慶元路賊人沈于四先竊盜,刺斷發付鹽場居役,又盜鄧法保家财,緣徒年未滿,配所再犯出軍,論以赦後為主,免放刺字。
(五一上) 至治元年九月,刑部議得:雲内州判官八刺思不花取受張萬奴等各物,及容隐同居表弟火失帖木兒與盜牛賊忽都帖木兒妻答失在家奸宿,俱已事發被問,夤夜入牢毆打獄卒,劫取火失帖木兒等出禁,一同在逃,被捉到官,合與犯人同罪,杖八十七下,除名不叙。
都省準拟。
(六一下—六二上) 至治元年十一月,刑部議得:浙江省咨,楊曾四因與胡官孫争鬬,先将楊曾四拖倒在地,腳踏頭發,于腰脊等處行打,楊曾四不能起身,因就身傍拔出原帶刀子,将胡官孫左脅戳傷,經隔二日身死。
因鬬用刃,即同故殺,拟令依例結案,追征燒埋銀兩。
都省準拟。
(九上—下) 至治元年十二月,江西省咨:偷羊賊人羅值仔決配脫監在逃,革後捕獲,即與流囚事例不同,釋免充警。
(一一五上) 至治二年正月,刑部議得:檢得舊例:諸盜,缌麻、小功減凡人一等,大功減二等,期親減三等,殺傷各依本殺傷論。
謂尊長于别居卑幼家竊盜若強盜,及卑幼于尊長家行竊者,缌麻、小功減凡人一等,大功減二等,期親減三等,殺傷各依本殺傷論。
又條:恐吓取财者準盜論,加一等,即缌麻以上自相恐吓者,犯尊長以凡人論,強盜亦準此,犯卑幼各依本法。
謂别居期親以下卑幼于尊長家行強盜者,雖同于凡人家,強盜得财,若有殺傷,應十惡者仍入十惡,犯卑幼各依本法。
(三○下—三一上) 至治二年九月,江浙【[原作浙江,徑改]】省咨禀:賊人陳壽三等一十名先竊後強是懲家财,始謀共為竊盜,臨時共加威力,蔡勝一等五人合以強盜論,其陳壽三等五人既是在外接遞贓物,不知強盜之情,止以竊盜首從科斷。
(一四下—一五上) 至治二年江浙省咨:平江路賊人姚官保所招,至治元年二月初五日盜訖房客沈萬二中統鈔五錠,又于本月二十五日盜訖本人紬絹等物,以一次計至元鈔五十貫為重,依例決七十七下,比盜佃客衣服例,免刺不追賠贓。
送部議得:賊人姚官保所犯盜訖賃住伊家房屋道人沈萬二鈔錠衣服等物,既非親屬同居,又與又饋主奴不同,合從凡論估計前後所盜鈔物累贓斷訖,追給陪贓。
(一二二上—下) 至治三年正月,欽奉诏書内一款節該:舉善薦賢,為治之要。
今後監察禦史、肅政廉訪司官每歲各舉所知職官一員,以備選用。
欽此。
(四八下—四九上) 至治三年三月,刑部議斷:贛州路竊盜錢舉一與父錢文一同盜訖事主吳付一米靴錢物,罪犯即系侵害于人,以凡人首從定論。
(三三下) 至治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拜住怯薛第三日速速在左?丞特奉聖旨:太醫陰陽匠官不教丁憂,休緻仕者,後它【[鈔本作他]】的子孫休承蔭者,他要祖父母本事學的呵,斟酌委付者,麼道聖旨了也。
欽此。
(九○上) 至治三年三月,江西省咨:撫州路嚴榮五用鐮刀斫傷兄嚴榮四,比常人加二等杖九十七下。
都省:準拟。
得嚴榮五所犯用刀斫傷親兄,傷雖平複,情深重斷一百七下。
(一二六下) 至治四年正月,欽奉诏書節該:開國以來(郊)[效]節功臣所封邑分有司立祠,以時緻祭。
(四九上) 泰定二年二月,江浙省咨:考《服書》雲,為人後者,為本生父母【[鈔本母後有一亡字]】降服齊衰不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