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寃錄所見元代有關法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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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相同定驗,勿以畏避臭穢,不行躬親監視,轉委巡檢、司吏、弓手人等,逐人到屍處,亦不親臨監視,止憑仵作人喝檢傷損緻命因依,附口取責行兇人檢驗文狀。

    其仵作行人,南方多系屠宰之家,不思人命至重,暗受兇首或事主情囑,揑合屍傷供報。

    複檢官吏恐檢驗不同,又行計問初檢人等,抄錄初檢屍帳,雷同回報。

    本處官司亦不照觑初檢虛實,憑準檢狀及原告人指說,并捉事人涉疑詞因,将所疑人鍛煉,須要承伏。

    其因不任拷打,虛詞招說,申到總管府,官吏看同泛常,亦不子細披詳中閑有無寃滞,止憑元招取狀,便行結案。

    不思定驗屍傷,系關人命,其害非輕。

     十六、寒暑變動(《洗冤錄》同) 浙西道宣慰司檢會到至元五年六月初二日中書右三部徧行随路符文連到檢屍體式,仰遵守施行: 春三月,屍經兩三日,變動口鼻肚皮兩脅胸前肉色微青。

    若經十日以來,則鼻口内多有惡汁流出,肚皮胖脹,此即肥大之人。

    若是久患形體瘦弱之人,則經半月以後,方有如此變動。

     夏三月,屍經一二日,先從面上肚皮兩脅胸前肉色變動;經三日,則口鼻内多有汁流、蟲蛆,徧身胖脹,口唇翻,皮膚脫,爛疱胗起;經四五日,則頭發脫落。

     秋三月,屍經兩三日,亦先從面上肚皮兩脅胸前肉色變動;四五日,則口鼻内多汁流及蟲蛆出,徧身胖脹,口唇翻,疱胗起;經六七日,發方始脫落。

     冬三月,屍經四五日,身體肉色黃緊微變;經半月以後,則先從面上口鼻兩脅胸前變動。

    若或安在溫地,用薦席裹角埋瘗,其屍卒難變動。

    更詳審月頭月尾,按春秋節氣定之。

     盛熱,屍首經一日即皮肉變動,作青黯色,已有氣息;經三四日,皮肉漸壞,屍脹,蛆蟲出,口鼻流惡汁,頭發漸落。

     盛寒,五日如盛熱一日時,半月如夏熱三五日時。

     春秋氣候平和,三四日可比夏一日,八九日可比夏三四日。

    然人有肥瘦,肥少者易壞,瘦老者難壞。

    又南北氣候不同,山中寒暄陡頓不常,更在臨時通變審察。

     凡暑月用湯水酒醋罨着其屍上,損處浮皮多白,不損處卻有青黑,不見的确痕。

    若避臭穢,據見在檢驗過,往往誤事。

    稍有疑處浮皮破損,須令剝去。

    如有損傷,底下血蔭分明。

    更有暑月九竅内未有蛆出,卻于太陽穴發際兩脅腹閑先有蛆出,是彼中有損,切子細看。

     十七、初複檢驗關文式 具銜某年某月日時,準某處公文雲雲,準此,實時依上與首領官某人,将引司吏某人,仵作某人等,起程前去,至某日時,到某都某裡地名某所詣停屍處。

    【遠則雲相離本縣計有幾裡路程】據某都主首裡正某人,呼集到【複檢雲準初檢官關發到】鄰佑某人,屍親某人,屍醫工某人,或行兇人某人,及應合證驗人數,【如無屍親,則雲為不見屍親到來及有無,應合檢驗人數責得各人狀結,屍親見在某處住座,或已令人取喚未到,除外即無其餘未到證驗人數,若候屍親到來證驗,恐緻屍首發變。

    】當職同首領官吏躬親監視仵作某人,對衆眼同,依例用法物,自上至下翻轉,一一子細分明,而又檢得某人屍首,定驗得【此處雲生前端的緻命身死根因,】就于發到屍帳上,逐一比對标寫,取訖仵作某人并無增減不實移易輕重甘結罪文狀,并責訖屍親某人、鄰佑某人、裡正某人、主首某人、或行兇人某人、或醫工某人、應合證驗人等,各證驗執結文狀,所據定驗得某人屍首緻命根因,委系如何身死,保明并是端的,保結是實。

    除将屍帳一本給付屍親某人收管,【無屍親則雲據合給苦主屍帳,為無屍親,無憑給付。

    】将屍首用藳薦遮蓋,周圍用灰印幾個記号,責付裡正某人收領,用心看守,毋緻蟲鼠傷殘。

    【複檢雲将屍首責付屍親并裡正主首收管,聽候本縣明降。

    】據一幹證驗人數,差人管押關發複檢官外,【複檢雲一幹人數發回本縣收管外。

    】今将初複檢過某人屍首緻命根因,依式開寫于後,同已書其屍帳三本,【如無屍親,雲并給付苦主屍帳共三本。

    】随此發去,合行回關,請照驗施行。

     一、到某縣某都某裡所指某處,見一【男子婦人】屍首,令鄰人、屍親、行兇人、裡正、主首合幹人數等辨認,委的是所指某人屍首,或吊缢,或卧于床上地上,或頭南腳北,頭東腳西,仰合側卧,屍傍開寫東西南北四至處所,謂門窗牆壁之類,各若幹步尺。

    【遠則雲步,近則雲尺。

    】此處各雲下項檢屍蹤迹。

    謂如見屍吊缢,即雲懸空高下,吊缢處可與不可勝任屍首,兩腳懸空【空下,《聖朝頒降新例》多或不懸空四字。

    】,有無蹬【蹬,原文作凳,據《大元檢屍記》改。

    】踏器物并競命顯迹。

    項下有何繩索帶系,圍徑粗細闊狹長短尺寸【将前,《聖朝頒降新例》多如已二字。

    】。

    将屍解下,即雲項下有無原系之物,或在屍傍或在原吊某處懸空系定,比對原缢痕迹同異,亦行稱說是何繩索物色。

    如在水中,量水淺深,水面闊狹到崖【崖,《大元檢屍記》作岸。

    】各若幹丈尺,或在溝澗,亦量上下丈尺。

    如在灰火中,先掃除周圍灰爐,然後将屍翻動,觑屍着地處有無灰燼燒損。

    如毆打傷死痕迹之類,屍傍應有器杖物色,一一子細聲說,然後将衣服脫去檢驗。

    若屍在水中或窄暗處難以定驗者,移扛于近便處,開說原停移動緣由,亦須再量四至遠近,對衆眼同,依法用紙搭蓋醋糟擁罨,次用酒醋淋洗,良久揭去,自上至下,翻轉檢驗,定執緻命根因于後。

     一、将屍仰面,驗得本屍約年若幹。

    問據屍親某人,【無屍親,問雇主或鄰人等。

    】說稱已死人某生前約年若幹。

    量得身長若幹尺寸,面體肉色如何,脂肉陷與不陷,兩手腳伸直或拳曲,頂心并水道髻發緊慢。

    或散解開髻發,有無髻繩,如有雲長若幹。

    量鬓發長若幹,四圍長短不齊,或頭剃孛焦水道,除水道外,孛焦發長若幹,自頂心分發,驗得如有灸瘡瘢痕幾個,圍圓寸分,或發稀秃痕,或刀剃查發之類。

    如有痕傷,指定某處有傷一處,皮破血出,或青赤色,或腫或浮皮破,或骨損與骨不損,量得長闊深淺圍圓,青赤腫高分寸,或系手足或他物或磕擦隐墊。

    如有雕青,則雲某處有雕青鳌魚或仙人、小兒、草花之類,有無刺号,大小字樣行數,或已用藥取痕迹黯漤,及成疤痕,可取竹削一篦子,于痕處撻之即見,或有見患瘡疖、黯記之類,各各備細聲說雲。

     頂心全偏左偏右全顖門全頭顱全額角全兩太陽穴全 兩眉全眉叢全兩眼胞全兩眼開合【用手擘開,驗得雙睛全色如何。

    】 兩腮頰全兩耳全耳輪全耳垂全【有無孔穴環子。

    】耳竅全鼻輪全 鼻準全兩竅全人中全上下唇吻全【上唇或有須長若幹,口内有無涎沫,用手擘開驗得。

    】上下牙齒全舌全【出與不出,若出雲若幹分。

    用銀钗探入咽喉内,曾無變色,其色不變,别無他故。

    】颔颏全咽喉全揣揑得食氣颡全或塌兩缺盆骨全 兩肩甲全兩腋胑全兩■〈月合〉膊全兩■〈月曲〉瞅全兩手腕全兩手心全 十指全十指肚全十指甲縫全胸膛全兩乳全心坎全 肚腹全兩肋全兩脅全臍肚全兩胯全【男子莖物、腎囊,婦人陰戶。

    】全兩腿全兩膝全兩肷肕全兩腳脘全兩腳面全 十趾全十趾甲全各無他故【如有故則不可稱全。

    】 一、将屍合面,驗得: 腦後全發際全耳根全項頸全兩臂膊全兩肐肘全 兩手背全十指全十指甲全脊背全脊膂全兩後肋全 兩後脅全腰眼全兩臀全谷道全【雲有無糞出】兩腿全兩■〈月曲〉瞅全 兩腿肚全兩腳踝全兩腳跟全兩腳心全十趾全十趾甲縫全各無他故【如有故則不稱全。

    】 一、對衆定驗得本屍沿身上下所傷不系緻命輕傷外,謂如面色微黃,脂肉不陷。

    某處有傷一處,長闊各若幹分寸,深若幹分寸,骨頭損與不損,有無血污。

    驗得或無傷,止有青腫系最重,委是此處系要害虛怯如何緻命,須指定是與不是要害去處。

    若系數處破傷,中風身死,即指定端的因是何傷處緻命。

    若因别病及他故杖瘡死者,即執的确緻命根因,備細聲說。

     一、将追到行兇緻命器杖、磚石、杵棒或金刃之類,見在者即去比對傷處,定驗有無相同,開說名件,量得大小長短丈尺分寸,辨得系是應禁軍器或餘刃及他物之類,若人行使堪以害人性命,封記發去。

     一、檢驗沿屍脫下衣物,已責付裡正、主首收管,聽候複檢。

    複檢雲檢驗屍畔有已脫下衣物,責付裡正、主首合幹人等收管聽候。

    【本縣明降。

    】有照用衣物幾件,如有血污或刺紮破者,即雲紮破某處,長闊分寸,系某物所破開。

    無照用衣物開【《大元檢屍記》此句與前句開下均有名件二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