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寃錄所見元代有關法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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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勘合,用印钤記,發下州縣,置簿封收。
如遇檢屍,随即定立時刻,行移附近不幹礙官司,急速差人投下公文,仍差委正官,将引首領官吏、慣熟仵作行人,就赍元降屍帳三幅,速詣停屍去處,呼集應合聽驗并行兇人等,躬親監視,對衆眼同,自上至下,一一分明子細檢驗,指說沿身應有傷損、劃時【據同上,劃時二字作即一字。
】于元畫屍身上,比對被傷去處,标寫長闊淺深各各分數,定執端的要害緻命根因。
檢屍官吏于上署押,一幅給付苦主,一幅黏連入卷,一幅申連【連,《聖朝頒降新例》作達。
】本管上司。
仍取苦主并聽檢人等,連名甘結,依式備細現寫,當日保結回報,明白稱說各處相離裡數,承發檢驗日時,飛申本管上司。
其複檢官吏依上複檢了畢,亦将屍帳一幅給付苦主[一幅入卷]【據《大元檢屍記》、《聖朝頒降新例》與《元典章》卷四三,刑部卷五,《諸殺二檢驗》相應文字補。
】,一幅申報上司。
如有違慢,或牒到而不受,緻令屍變者,正官決三十七下,首領官吏各決四十七下。
其不親臨監視,轉委公吏檢驗,并增減不定,移易輕重,定執緻命因依不明,或初複官吏相見符同屍狀者,正官取招,量事輕重斷罪黜降,首領官吏各決五十七下罷役,仵作行人決七十七下,受财者同枉法論,任滿于解由内開寫。
本路另置文簿,令推官收掌,如遇因屬申報人命公事,随即附簿檢舉,但有違犯,依上究問。
若因循不行駁問者,罪及推官。
無推官者,掌司首領官提調廉訪司職,在提刑所在之處,先行取會幹礙人命事目,詳加照刷□置文簿卷宗體問,若有似前違犯,或犯人招指不同,官吏作弊枉禁,并解由内隐漏者,随事輕重理斷。
庶望少革前弊。
如蒙準呈,徧行照會相應。
今将定拟屍帳兇身一【一,同上作式。
】樣在前具呈照詳。
都省:準拟。
今将定帳式樣錄連在前,合行移咨請照驗,徧行合屬,依上施行。
三、屍帳仵作被告人畫字 延佑二年,行省準中書省咨禦史台呈準江南行禦史台咨,據海北廣東道肅政廉訪司申,竊謂刑名之重,莫最于殺人。
獄情之初【初,《聖朝頒降新例》作切。
】必先于檢驗。
蓋事體多端,情态萬狀。
有同謀共毆而莫知誰是下手重者。
有同謀殺人而莫定誰為初造意者。
有甲行兇而苦主與乙雠嫌而妄執乙行兇者。
有乙行兇而令在下之人承當者。
若此之類,未易枚舉。
今省部定到屍形格式,于内為是開寫正犯幹犯名色。
檢驗之際,如是事體明白,就場認是緻命痕傷者,令正犯人下畫字,則于事體無害。
設若苦主因其私怨,所告不實,倉卒之閑,疑似未定,必須子細推鞫,方得其情。
就場若便抑令被告行兇人于正犯下畫字,以後鞫問得卻系他人,則異日必指元非正犯,以為翻異之階。
若令于幹犯人下畫字,苦主未見何人承當緻命痕傷,則必随時有詞,不肯承領屍形。
或是添寫被告二字,作被告正犯人于下畫字,則比元降格式不同,上司必為駁問違錯。
其有司官吏臨死檢驗之際,變亂事情,多因此緻。
今後正犯人、幹犯人不須預先刊定。
若是當場認定行兇緻命,事情明白者,則于屍帳上明白标寫行兇正犯某人畫字。
設若事情疑似,未易辨明者,則标寫作被告行兇人畫字。
庶望以後推鞫明白,于事無疑。
其呈照詳疊據刑部呈議得,先為各處檢驗屍傷,多生奸弊,是以參酌定立屍帳圖畫屍身,徧行各路遵守。
蓋欲救弊除奸,期于事得明白,而無寃滞。
今廣東道廉訪司所言,屍帳上預先标寫正犯幹犯名色,事有窒礙。
今後凡檢屍傷,若當場定執緻命痕傷無差,行兇人等審問明白,别無可疑者,正犯人于下畫字。
若事情未定,首從未分,止作行兇或被告人畫字。
如初複檢驗定執明白,而行兇人在逃,卒急不能捉獲,或召呼屍親未到者,聽将原檢屍帳權且黏連入卷,用印關防,候獲正賊,召到屍親,至日畫字給付,庶不差池。
如蒙準呈,徧行照會相應。
得此,都省:除外,依上施行。
四、死無親屬許鄰佑地主坊正申官 大德六年,行省準中書省監察禦史忻都陳言各項事理。
一項,人命公事,非止一端。
有故誤緻死者。
有鬬毆傷命者。
亦有因小事不能轉旋,有負借貸不能還債,一朝之忿自傷殘害者。
或有人家典顧人口不幸而死者。
皆不可一例而行。
江南愚民,習俗成風。
或親屬朦胧陳告。
或族黨親戚及五服外親希望錢物,需求未得而稱詞。
又裡正主首之徒,多用潑皮惡黨,在鄉生事,專務風聞,揑合申聞。
甚至雠隙之家,妄稱已死人血屬,教令告狀。
其有司官吏并安保茶食句伴公事人等,探知本處百姓之家或因病死并自殘之人,喚令伊親屬人等前來教唆陳告。
中閑有寃濫者,妝飾詞訴,固不在言。
無寃濫者,一言以蔽之曰身死不明。
有司往往不詳輕重,不察親疏,但以人命公事如得奇貨,便行受理。
今後若令有司遇以告言人命公事,須要審問是否五服内親,當問緻死緣由。
若是親屬的有寃濫,方許受理。
若有告人不系已死者親屬,或稱親戚梯己人等代告,并裡正主首中閑【中閑,朝鮮本作甲聞。
】之類,及中閑不見死者寃濫情節,無得理問。
若有原告人妄以死事誣人,取問的實,依例斷罪。
刑部議得:人命至重,死無再生。
假有被告謀故或圖财殺死,及有奸盜鬬毆緻死之人,何由得雪其寃。
以此議得,自傷殘害因病而死者,如親戚之人或潑皮有雠,惡黨誣诳,告摭平人,窺害人命,官司追問明白,欽依抵罪反坐。
若官吏枉斷不明,緻有偏屈,量事輕重決罰,受錢者,驗贓依律科罪黜降。
果有身死不明,實無親戚人等申告,許令鄰佑地主或當該坊裡正頭目從實申官,依理追問。
所據飾詞,逐節不法,合從監察禦史、各道廉訪司嚴加禁治糾察,追斷相應。
仰依上施行。
五、正官檢屍及受理人命詞訟 至元五年,中書右三部契勘,随路稱寃重囚,多為初檢屍時司縣官不行親去監檢,轉委巡檢、司吏、弓手人等,逐人到停屍處,亦不親臨監視,止憑仵作行人口喝檢到傷損緻命根因,附口取責行人驗狀。
複檢官吏恐檢驗不同,暗行計囑初檢人等,抄錄初檢屍狀,雷同回報。
本處官司又不照觑所驗實與不實,憑準【準,原文作誰,據《大元檢屍記》與《聖朝頒降新例》改。
】檢狀及信從元告人指執并捉事人涉疑詞因,将涉疑人非法鍛煉,須要承伏。
本人不任勘問,虛行招說,申到本路。
總管府官吏看同泛常,又不子細照詳所申中閑有無寃抑,止依原招取訖招伏,結案申部。
由此緻有寃抑。
處【處,《聖朝頒降新例》作據。
】此若不徧行緣檢驗屍傷緻命因依,及鞫勘重刑,系于緻命,其害非輕。
合下仰照驗,速為行下合屬府州司縣,今後檢驗屍傷,委本處管民長官,劃時将引典史【史,原文作吏,據《大元檢屍記》改。
】并谙練刑獄正名司吏、信實慣熟仵作行人,不以遠近,前去停屍處,呼集屍親并鄰佑主首人等,躬親監視,令仵作行人對衆一一子細檢驗,沿身上下應有傷損,及定執要害緻命根因依,前取仵作行人重甘結罪,并無漏落不實文【文,原文作受,據《大元檢屍記》與《聖朝頒降新例》改。
】狀,檢屍官吏保明委的是實,回報本處官吏。
仍仰初檢官吏人等回避,其複檢官吏人等依上檢驗,亦取仵作行人甘結文狀,回牒原委官司。
若長官有故,其次正官檢視。
如承檢驗屍官公文,照驗所驗屍傷委的是實,執捉兇首或涉疑之人研窮磨問。
如有宿食下落,召保聽候。
若殺人贓狀明白,委有顯證,取犯人招伏,追會完備,對家屬審錄無寃,申解本路。
總管府經曆、知事、司吏人等将來解子細參詳,中閑委無寃抑,亦無可疑情節。
總管府官先審過無寃,再行取責招伏情由,府官公坐,将囚引過當,面對家屬,将所招情罪,從頭一一讀示,再三審複,委無寃抑,取本人服辨,家屬準伏,結案開申。
六、受理人命詞訟及檢屍例 大德八年,都省據刑部呈整治刑獄未便事内一【朝鮮本一作二】項,重【朝鮮本重上有一字】刑枉直推詳事頭,如故殺鬬殺,衆證屍傷,器杖顯然,及強盜明白,易于結案者,尤不免變亂情款。
若被毆初不訟官,直待身死然後方告,或因他疾而死,或事暧昧,不願進詞,屍已燒埋,其弓手、裡正人等意在挾私,計囑廷尉縣吏,妄投詞狀。
又有妄以驚死老幼為詞,及自傷殘害,故行謀賴胥吏,兜攬受理,官亦貪求,從而檢驗,句拏人衆,刻取厭足,改變是非。
或以屍首發變青赤顔色,妄作生前打損痕傷,欺詐錢物,倘若不滿所求,從而鍛煉成獄。
及有放火蹤迹不明,或被強盜之類,吏卒教令事主,妄指平人,因而破家,緻有拷訊而死,揑合文案者。
此弊江南尤甚。
今後凡鬬毆緻命,即許親屬詣官指實陳告,照狀
如遇檢屍,随即定立時刻,行移附近不幹礙官司,急速差人投下公文,仍差委正官,将引首領官吏、慣熟仵作行人,就赍元降屍帳三幅,速詣停屍去處,呼集應合聽驗并行兇人等,躬親監視,對衆眼同,自上至下,一一分明子細檢驗,指說沿身應有傷損、劃時【據同上,劃時二字作即一字。
】于元畫屍身上,比對被傷去處,标寫長闊淺深各各分數,定執端的要害緻命根因。
檢屍官吏于上署押,一幅給付苦主,一幅黏連入卷,一幅申連【連,《聖朝頒降新例》作達。
】本管上司。
仍取苦主并聽檢人等,連名甘結,依式備細現寫,當日保結回報,明白稱說各處相離裡數,承發檢驗日時,飛申本管上司。
其複檢官吏依上複檢了畢,亦将屍帳一幅給付苦主[一幅入卷]【據《大元檢屍記》、《聖朝頒降新例》與《元典章》卷四三,刑部卷五,《諸殺二檢驗》相應文字補。
】,一幅申報上司。
如有違慢,或牒到而不受,緻令屍變者,正官決三十七下,首領官吏各決四十七下。
其不親臨監視,轉委公吏檢驗,并增減不定,移易輕重,定執緻命因依不明,或初複官吏相見符同屍狀者,正官取招,量事輕重斷罪黜降,首領官吏各決五十七下罷役,仵作行人決七十七下,受财者同枉法論,任滿于解由内開寫。
本路另置文簿,令推官收掌,如遇因屬申報人命公事,随即附簿檢舉,但有違犯,依上究問。
若因循不行駁問者,罪及推官。
無推官者,掌司首領官提調廉訪司職,在提刑所在之處,先行取會幹礙人命事目,詳加照刷□置文簿卷宗體問,若有似前違犯,或犯人招指不同,官吏作弊枉禁,并解由内隐漏者,随事輕重理斷。
庶望少革前弊。
如蒙準呈,徧行照會相應。
今将定拟屍帳兇身一【一,同上作式。
】樣在前具呈照詳。
都省:準拟。
今将定帳式樣錄連在前,合行移咨請照驗,徧行合屬,依上施行。
三、屍帳仵作被告人畫字 延佑二年,行省準中書省咨禦史台呈準江南行禦史台咨,據海北廣東道肅政廉訪司申,竊謂刑名之重,莫最于殺人。
獄情之初【初,《聖朝頒降新例》作切。
】必先于檢驗。
蓋事體多端,情态萬狀。
有同謀共毆而莫知誰是下手重者。
有同謀殺人而莫定誰為初造意者。
有甲行兇而苦主與乙雠嫌而妄執乙行兇者。
有乙行兇而令在下之人承當者。
若此之類,未易枚舉。
今省部定到屍形格式,于内為是開寫正犯幹犯名色。
檢驗之際,如是事體明白,就場認是緻命痕傷者,令正犯人下畫字,則于事體無害。
設若苦主因其私怨,所告不實,倉卒之閑,疑似未定,必須子細推鞫,方得其情。
就場若便抑令被告行兇人于正犯下畫字,以後鞫問得卻系他人,則異日必指元非正犯,以為翻異之階。
若令于幹犯人下畫字,苦主未見何人承當緻命痕傷,則必随時有詞,不肯承領屍形。
或是添寫被告二字,作被告正犯人于下畫字,則比元降格式不同,上司必為駁問違錯。
其有司官吏臨死檢驗之際,變亂事情,多因此緻。
今後正犯人、幹犯人不須預先刊定。
若是當場認定行兇緻命,事情明白者,則于屍帳上明白标寫行兇正犯某人畫字。
設若事情疑似,未易辨明者,則标寫作被告行兇人畫字。
庶望以後推鞫明白,于事無疑。
其呈照詳疊據刑部呈議得,先為各處檢驗屍傷,多生奸弊,是以參酌定立屍帳圖畫屍身,徧行各路遵守。
蓋欲救弊除奸,期于事得明白,而無寃滞。
今廣東道廉訪司所言,屍帳上預先标寫正犯幹犯名色,事有窒礙。
今後凡檢屍傷,若當場定執緻命痕傷無差,行兇人等審問明白,别無可疑者,正犯人于下畫字。
若事情未定,首從未分,止作行兇或被告人畫字。
如初複檢驗定執明白,而行兇人在逃,卒急不能捉獲,或召呼屍親未到者,聽将原檢屍帳權且黏連入卷,用印關防,候獲正賊,召到屍親,至日畫字給付,庶不差池。
如蒙準呈,徧行照會相應。
得此,都省:除外,依上施行。
四、死無親屬許鄰佑地主坊正申官 大德六年,行省準中書省監察禦史忻都陳言各項事理。
一項,人命公事,非止一端。
有故誤緻死者。
有鬬毆傷命者。
亦有因小事不能轉旋,有負借貸不能還債,一朝之忿自傷殘害者。
或有人家典顧人口不幸而死者。
皆不可一例而行。
江南愚民,習俗成風。
或親屬朦胧陳告。
或族黨親戚及五服外親希望錢物,需求未得而稱詞。
又裡正主首之徒,多用潑皮惡黨,在鄉生事,專務風聞,揑合申聞。
甚至雠隙之家,妄稱已死人血屬,教令告狀。
其有司官吏并安保茶食句伴公事人等,探知本處百姓之家或因病死并自殘之人,喚令伊親屬人等前來教唆陳告。
中閑有寃濫者,妝飾詞訴,固不在言。
無寃濫者,一言以蔽之曰身死不明。
有司往往不詳輕重,不察親疏,但以人命公事如得奇貨,便行受理。
今後若令有司遇以告言人命公事,須要審問是否五服内親,當問緻死緣由。
若是親屬的有寃濫,方許受理。
若有告人不系已死者親屬,或稱親戚梯己人等代告,并裡正主首中閑【中閑,朝鮮本作甲聞。
】之類,及中閑不見死者寃濫情節,無得理問。
若有原告人妄以死事誣人,取問的實,依例斷罪。
刑部議得:人命至重,死無再生。
假有被告謀故或圖财殺死,及有奸盜鬬毆緻死之人,何由得雪其寃。
以此議得,自傷殘害因病而死者,如親戚之人或潑皮有雠,惡黨誣诳,告摭平人,窺害人命,官司追問明白,欽依抵罪反坐。
若官吏枉斷不明,緻有偏屈,量事輕重決罰,受錢者,驗贓依律科罪黜降。
果有身死不明,實無親戚人等申告,許令鄰佑地主或當該坊裡正頭目從實申官,依理追問。
所據飾詞,逐節不法,合從監察禦史、各道廉訪司嚴加禁治糾察,追斷相應。
仰依上施行。
五、正官檢屍及受理人命詞訟 至元五年,中書右三部契勘,随路稱寃重囚,多為初檢屍時司縣官不行親去監檢,轉委巡檢、司吏、弓手人等,逐人到停屍處,亦不親臨監視,止憑仵作行人口喝檢到傷損緻命根因,附口取責行人驗狀。
複檢官吏恐檢驗不同,暗行計囑初檢人等,抄錄初檢屍狀,雷同回報。
本處官司又不照觑所驗實與不實,憑準【準,原文作誰,據《大元檢屍記》與《聖朝頒降新例》改。
】檢狀及信從元告人指執并捉事人涉疑詞因,将涉疑人非法鍛煉,須要承伏。
本人不任勘問,虛行招說,申到本路。
總管府官吏看同泛常,又不子細照詳所申中閑有無寃抑,止依原招取訖招伏,結案申部。
由此緻有寃抑。
處【處,《聖朝頒降新例》作據。
】此若不徧行緣檢驗屍傷緻命因依,及鞫勘重刑,系于緻命,其害非輕。
合下仰照驗,速為行下合屬府州司縣,今後檢驗屍傷,委本處管民長官,劃時将引典史【史,原文作吏,據《大元檢屍記》改。
】并谙練刑獄正名司吏、信實慣熟仵作行人,不以遠近,前去停屍處,呼集屍親并鄰佑主首人等,躬親監視,令仵作行人對衆一一子細檢驗,沿身上下應有傷損,及定執要害緻命根因依,前取仵作行人重甘結罪,并無漏落不實文【文,原文作受,據《大元檢屍記》與《聖朝頒降新例》改。
】狀,檢屍官吏保明委的是實,回報本處官吏。
仍仰初檢官吏人等回避,其複檢官吏人等依上檢驗,亦取仵作行人甘結文狀,回牒原委官司。
若長官有故,其次正官檢視。
如承檢驗屍官公文,照驗所驗屍傷委的是實,執捉兇首或涉疑之人研窮磨問。
如有宿食下落,召保聽候。
若殺人贓狀明白,委有顯證,取犯人招伏,追會完備,對家屬審錄無寃,申解本路。
總管府經曆、知事、司吏人等将來解子細參詳,中閑委無寃抑,亦無可疑情節。
總管府官先審過無寃,再行取責招伏情由,府官公坐,将囚引過當,面對家屬,将所招情罪,從頭一一讀示,再三審複,委無寃抑,取本人服辨,家屬準伏,結案開申。
六、受理人命詞訟及檢屍例 大德八年,都省據刑部呈整治刑獄未便事内一【朝鮮本一作二】項,重【朝鮮本重上有一字】刑枉直推詳事頭,如故殺鬬殺,衆證屍傷,器杖顯然,及強盜明白,易于結案者,尤不免變亂情款。
若被毆初不訟官,直待身死然後方告,或因他疾而死,或事暧昧,不願進詞,屍已燒埋,其弓手、裡正人等意在挾私,計囑廷尉縣吏,妄投詞狀。
又有妄以驚死老幼為詞,及自傷殘害,故行謀賴胥吏,兜攬受理,官亦貪求,從而檢驗,句拏人衆,刻取厭足,改變是非。
或以屍首發變青赤顔色,妄作生前打損痕傷,欺詐錢物,倘若不滿所求,從而鍛煉成獄。
及有放火蹤迹不明,或被強盜之類,吏卒教令事主,妄指平人,因而破家,緻有拷訊而死,揑合文案者。
此弊江南尤甚。
今後凡鬬毆緻命,即許親屬詣官指實陳告,照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