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元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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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二事,石虎二事,石羊二事。

     三品【以上】石人二事,石柱二事,石虎二事,石羊二事。

     五品【以上】石人二事,石虎二事,石羊二事。

     ○笞杖則例 五刑總序曰:昔唐太宗除鞭背刑,更以笞杖徒流絞,然罪輕者笞一十,笞乃夏楚。

    今我大元聖聰【聰,原文作總,據文義徑改。

    】又減輕笞七下,且易楚用柳,可見愛民如子也。

     笞罪一十決七下二十至三十決十七下 四十至五十決二十七下 杖罪六十至七十決三十七下八十至九十決四十七下 一百決五十七下 徒罪一年一年半決六十七下二年二年半決七十七下 三年決八十七下四年決九十七下 五年決一百七下右徒罪止五年 絞罪至死 ○諸杖大小則例 皇帝聖旨谕中書省: 一京府州郡見設司獄官,仰各常切錄問罪囚,若有淹延枉禁,随即申報所屬。

    其笞杖,大頭徑二分七厘,小頭徑一分七厘。

    杖,大頭徑三分二厘,小頭徑二分二厘。

    訊囚杖,大頭徑四分五厘,小頭徑三分五厘。

    皆削去節目,長三尺五寸,不得以諸物觔膠裝釘。

    決杖者,并用小頭。

    仰所在官司常切檢校,不如法者,随即究治更改。

     右仰準此。

     中統五年八月日 附舊例 諸決罰不如法者,笞三十。

    以故緻死者,徒一年。

    即杖麄細長短依法者,罪各如之。

     ○各路散府諸州司縣分決杖罪例 皇帝聖旨裡中書兵刑部承奉中書省劄付【雲雲,】都省議得:犯罪之人,五十七以下,令司縣斷決;八十七以下,令散府州郡斷決,一百七以下,各路總管府斷遣。

    如縣直隸總府者,五十七以上罪,各解府歸斷。

    外據重刑,依例歸勘完備,引審是實,行移按察司審錄無寃結案,申部待報。

    外合下仰照驗遍行,合屬依上施行。

     至元十二年二月日 ○軍官館谷 皇帝聖旨裡中書戶部承奉中書省劄付,先據樞密院呈為總管四萬戶劄刺申,有河南府并州縣官司明出文榜,将出軍萬戶千戶百戶軍馬經過處舊例合得祗應,一體不行應副,委實生受。

    為此,照得先有都元帥阿術為萬戶千戶百戶軍馬出征,除請訖米糧入界食用外,比及到邊界回程至奧魯,合用羊酒飲食等物,傳奉聖旨「經過處索喚者,休多索要。

    剩下的都與者。

    若不與時,寫将名字來者。

    欽此。

    」劄付樞密院拟定申呈去來,回呈斟酌定阿術魯【魯,據上下文當作都。

    】元帥等及萬戶千戶與下次勾當人,如是出征往回聚會宿頓經過去處,每日羊酒等物,還營住支事,省府除依準拟到阿剌罕萬戶、懷都萬戶及千戶百戶人等分例,并牌子頭散行軍人依例支行糧外,議得也速[歹]【歹,據下文補。

    】兒元帥拟合于阿術元帥照依定去分例,一體支請。

    除外合下仰照驗省劄内事理,依上施行。

     阿術都元帥、也速歹兒都元帥: 宿頓處 羊一口重四十五斤酒四十升面二十五斤 米四鬥酪二百文鹽柴等鈔三百文 經過處解渴 酒二十升做粥米二鬥 鹽柴等鈔三百文 阿【阿,據上文補。

    】剌罕萬戶、懷都萬戶、萬戶府每府頭目官員: 宿頓處 羊一口重三十斤酒三十斤面二十斤 米三鬥酪一百文鹽柴等鈔二百文 經過處解渴 酒一十升粥米一鬥五升 鹽柴等鈔二百文 千戶 宿頓處 羊半口重十五斤酒十五升面一十五斤 米一十五升酪五十文鹽柴等鈔一百文 經過處解渴 酒十斤粥米一鬥鹽柴鈔一百文 百戶 宿頓處 羊肉五斤鹽柴鈔一百文 面五斤米五升 經過處解渴 酒五升粥米五升 牌子頭散行軍人依例支給請行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