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史中的法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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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請改提刑按察司為肅政廉訪司,而立監治之法。

    【(卷一六八,《何榮祖傳》,頁三九五六。

    )】 [大德三年三月]甲午,命何榮祖等更定律令。

    【(卷二○,《成宗本紀三》,頁四二七。

    )】 [大德四年二月]壬戌,帝谕何榮祖曰:「律令,良法也,宜早定之。

    」榮祖對曰:「臣所擇者三百八十條,一條有該三四事者。

    」帝曰:「古今異宜,不必相沿。

    但取宜于今者。

    」【(卷二○,《成宗本紀三》,頁四三○。

    )】 先是,榮祖奉旨定《大德律令》,書成已久,至是乃得請于上,诏元老大臣聚聽之。

    未及頒行,适子秘書少監惠沒,遂歸廣平,卒。

    【(卷一六八,《何榮祖傳》,頁三九五六。

    )】 [大德十一年十二月丁巳,]中書省臣言:「……又,刑法者譬之權衡,不可偏重,世祖已有定制。

    自元貞以來,以作佛事之故,放釋有罪,失于太寛,故有司無所遵守。

    今請凡内外犯法之人,悉歸有司依法裁決。

    ……」皆從之。

    又言:「律令者治國之急務,當以時損益。

    世祖嘗有旨,金《泰和律》勿用,令老臣通法律者,參酌古今,從新定制,至今尚未行。

    臣等謂律令重事,未可輕議,請自世祖即位以來所行條格,校雠歸一,遵而行之。

    」制可。

    【(卷二二,《武宗本紀一》,頁四九二。

    )】 [至大二年九月癸未,尚書省臣]又言:「國家地廣民衆,古所未有。

    累朝格例前後不一,執法之吏輕重任意。

    請自太祖以來所行政令九千餘條,删除繁冗,使歸于一,編為定制。

    」從之。

    【(卷二三,《武宗本紀二》,頁五一六。

    )】 [至大四年三月,]帝谕省臣曰:「卿等裒集中統、至元以來條章,擇曉法律老臣,斟酌重輕,折衷歸一,頒行天下,俾有司遵行,則抵罪者庶無冤抑。

    」【(卷二四,《仁宗本紀一》,頁五四○。

    )】 [謝]讓上言:「古今有天下者,皆有律以輔治。

    堂堂聖朝,讵可無法以準之,使吏任其情、民罹其毒乎?」帝嘉納之。

    乃命中書纂集典章,以讓精律學,使為校正官。

    【(卷一七六,《謝讓傳》,頁四一一一。

    )】 [延佑二年四月辛醜,]命李孟等類集累朝條格,俟成書,聞奏頒行。

    【(卷二五,《仁宗本紀二》,頁五六九。

    )】 [至治二年十一月戊申,]禦史李端言:「……世祖以來所定制度,宜着為令,使吏不得為奸,治獄者有所遵守。

    」并從之。

    【(卷二八,《英宗本紀二》,頁六二五。

    )】 [至治三年正月辛酉,]命樞密副使完顔納丹、侍禦史曹伯啟、也可紮魯花赤不顔、集賢學士欽察、翰林直學士曹元用,聽讀仁宗時纂集累朝格例。

    【(卷二八,《英宗本紀二》,頁六二八。

    )】 [至治三年二月辛巳,]格例成定,凡二千五百三十九條,内斷例七百一十七、條格千一百五十一、诏赦九十四、令類五百七十七,名曰《大元通制》,頒行天下。

    【(卷二八,《英宗本紀二》,頁六二九。

    )】 [泰定元年正月]甲辰,敕譯《列聖制诏》及《大元通制》,刊本賜百官。

    【(卷二九,《泰定帝本紀一》,頁六四三。

    )】 [後至元四年三月]辛酉,命中書平章政事阿吉剌監修《至正條格》。

    【(卷三九,《順帝本紀二》,頁八四三。

    )】 [後至元六年七月]戊寅,命翰林學士腆哈、奎章閣學士巙巙等删修《大元通制》。

    【(卷四○,《順帝本紀三》,頁八五八。

    )】 [至正五年]十一月甲午,《至正條格》成。

    【(卷四一,《順帝本紀四》,頁八七四。

    )】 [至正六年四月癸醜,]頒《至正條格》于天下。

    【(卷四一,《順帝本紀四》,頁八七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