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元通制(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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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據《元史》卷一百二《刑法志一名例十惡》相應文字(《唐律疏議》、宋《刑統》同)補。
】賣缌麻以上親屬毆【毆,原文作歐,據[四]揭相應文字改。
】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長、小功親屬者。
九曰不義謂殺本屬路府州縣官員及受業師傅,又吏卒殺本屬官長,及聞夫喪匿不舉哀,釋服從吉,及改嫁它人者。
十曰内亂謂奸小功以上親屬及父妾繼母者【及父妾繼母者,[四]揭相應文字作「父祖妾及與和者」。
】。
○諸條格 詞訟諸告人罪者,明注年月,指陳實事,不得稱疑。
誣告者抵罪反坐。
○元告人走了呵,被告人至一百日不生受那甚麼?兩個月尚遠不見呵,或一個月或四十日不見呵,有勾當的便勾當去者。
犯奸諸和奸,無夫婦人,七十七下;有夫婦人,決八十七下。
○諸強奸,無夫婦人,決一百七下;有夫婦人,處死。
婦人不坐。
強奸十歲以上幼女,決一百七下,十歲以下幼女,處死。
○主母受财縱妾奸,決四十七下。
○夫受财,奸夫奸婦本夫各決八十七下。
○翁奸男婦未成,一百七下,已成,各處死。
諸強盜持杖傷人得财,皆處死。
持杖不傷人得财,一百七下;不得财,一百七下。
不持杖傷人者,處死;不傷人,為首者處死,為從一百七下。
因盜行奸,同強盜傷人,斷處死。
諸竊盜盜系官物得财,十貫以下決六十七下,十貫之上決七十七下,四十貫之上決八十七下,六十貫之上九十七下,八十貫之上決一百七下,一百貫之上決一百七下出軍;為從,十貫決六十七下,四十貫至三百貫者各減一等;及窩主知情分贓,減正犯賊徒一等免刺科斷。
各以至元鈔為則。
【以至元鈔為則,原文系夾注小字。
】○盜常人财,為首得财,十貫以下六十七下,十貫之上決六十七下,四十貫以上決七十七下,六十貫以上決八十七下,八十貫以上決九十七下,一百貫至三百貫決一百七下;為從者,各減一等刺斷。
掘墳已發墳冢,開棺椁者,比強盜,殘毀屍首,同傷人論。
○子孫發掘祖宗墳茔,盜取财物,貨賣墳地,驗犯輕重斷罪。
移屍棄骸,不為祭祀,同惡逆結案。
買地人知情,減犯人罪二等;不知情,臨事詳決。
賣買祖墳樹木,牙人要罪過。
放火凡故燒官舍,比同強盜有人居止,無問大小财物多寡,決一百七下。
○燒常人房舍,比同竊盜無人居止,損壞财物及田場積聚之物,免刺驗贓,依例決斷居役,仍各追所燒物價。
再犯決配役滿,遷徙千裡之外。
燒親屬房舍,同凡人論【同凡人論,原文系夾注小字。
】。
毆【毆,原文作歐,據文義改。
參見《元典章》卷四十四,刑部卷六,《諸毆》。
下毆字均同。
】詈凡手足毆人,決二十七下。
手足傷,他物傷,各決三十七下。
拔發、折指齒、破骨、毀缺耳鼻一目,決六十七下。
折肋、刃傷、堕胎、眇二目,決七十七下。
傷折支體、瞎一目,決八十七下。
毀敗陰陽成笃疾,決一百七下。
○毆詈親屬、弟妻、兄妻,決二十七下。
詈父、後妻燒烙前妻兒女,決七十七下,離異。
弟毆傷兄,八十七下。
割斷義男腳筋,決九十七下,追鈔一十定,與養贍,令歸宗。
為首打傷親兄,手成廢疾,剜去二目成廢疾,決一百七下。
○侄打折叔腳成廢疾,遇免遷徙種田。
剜損親族雙目,追鈔廿定,一目,追一十定,給付充養贍,徙遼陽迤東。
○江南富戶淩虐【虐,原文作雪,據文義改。
】毆傷佃戶,同凡人科斷。
○自刑謀害人,決六十七下。
○故殺子孫誣賴人,決七十七下。
将男女殺害圖賴人,決六十七下。
人口誘略賣人口為奴婢者,決一百七下。
○誘略奴婢,決九十七下○假以乞養過房為名,引領牙保知情者,決七十七下;貨賣為奴婢者,決九十七下,價鈔沒官,人給完聚。
聚衆祈賽立集場,唱淫詞,犯人四十七下,社長、主首、鄰佑人等二十七下。
○鸠斂錢物,聚衆妝扮,鳴鑼擊鼓,迎神賽社,為首正賽人五十七下,為從者四十七下,裡正、主首、社長失覺察知而不首,決三十七下。
○詐稱神降,妄言禍福,扇惑鄉民,為首者決五十七下,為從者決三十七下,社長失覺察決一十七下。
婦人衣男子服神附,決五十七下。
宰殺私宰馬牛,正
】賣缌麻以上親屬毆【毆,原文作歐,據[四]揭相應文字改。
】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長、小功親屬者。
九曰不義謂殺本屬路府州縣官員及受業師傅,又吏卒殺本屬官長,及聞夫喪匿不舉哀,釋服從吉,及改嫁它人者。
十曰内亂謂奸小功以上親屬及父妾繼母者【及父妾繼母者,[四]揭相應文字作「父祖妾及與和者」。
】。
○諸條格 詞訟諸告人罪者,明注年月,指陳實事,不得稱疑。
誣告者抵罪反坐。
○元告人走了呵,被告人至一百日不生受那甚麼?兩個月尚遠不見呵,或一個月或四十日不見呵,有勾當的便勾當去者。
犯奸諸和奸,無夫婦人,七十七下;有夫婦人,決八十七下。
○諸強奸,無夫婦人,決一百七下;有夫婦人,處死。
婦人不坐。
強奸十歲以上幼女,決一百七下,十歲以下幼女,處死。
○主母受财縱妾奸,決四十七下。
○夫受财,奸夫奸婦本夫各決八十七下。
○翁奸男婦未成,一百七下,已成,各處死。
諸強盜持杖傷人得财,皆處死。
持杖不傷人得财,一百七下;不得财,一百七下。
不持杖傷人者,處死;不傷人,為首者處死,為從一百七下。
因盜行奸,同強盜傷人,斷處死。
諸竊盜盜系官物得财,十貫以下決六十七下,十貫之上決七十七下,四十貫之上決八十七下,六十貫之上九十七下,八十貫之上決一百七下,一百貫之上決一百七下出軍;為從,十貫決六十七下,四十貫至三百貫者各減一等;及窩主知情分贓,減正犯賊徒一等免刺科斷。
各以至元鈔為則。
【以至元鈔為則,原文系夾注小字。
】○盜常人财,為首得财,十貫以下六十七下,十貫之上決六十七下,四十貫以上決七十七下,六十貫以上決八十七下,八十貫以上決九十七下,一百貫至三百貫決一百七下;為從者,各減一等刺斷。
掘墳已發墳冢,開棺椁者,比強盜,殘毀屍首,同傷人論。
○子孫發掘祖宗墳茔,盜取财物,貨賣墳地,驗犯輕重斷罪。
移屍棄骸,不為祭祀,同惡逆結案。
買地人知情,減犯人罪二等;不知情,臨事詳決。
賣買祖墳樹木,牙人要罪過。
放火凡故燒官舍,比同強盜有人居止,無問大小财物多寡,決一百七下。
○燒常人房舍,比同竊盜無人居止,損壞财物及田場積聚之物,免刺驗贓,依例決斷居役,仍各追所燒物價。
再犯決配役滿,遷徙千裡之外。
燒親屬房舍,同凡人論【同凡人論,原文系夾注小字。
】。
毆【毆,原文作歐,據文義改。
參見《元典章》卷四十四,刑部卷六,《諸毆》。
下毆字均同。
】詈凡手足毆人,決二十七下。
手足傷,他物傷,各決三十七下。
拔發、折指齒、破骨、毀缺耳鼻一目,決六十七下。
折肋、刃傷、堕胎、眇二目,決七十七下。
傷折支體、瞎一目,決八十七下。
毀敗陰陽成笃疾,決一百七下。
○毆詈親屬、弟妻、兄妻,決二十七下。
詈父、後妻燒烙前妻兒女,決七十七下,離異。
弟毆傷兄,八十七下。
割斷義男腳筋,決九十七下,追鈔一十定,與養贍,令歸宗。
為首打傷親兄,手成廢疾,剜去二目成廢疾,決一百七下。
○侄打折叔腳成廢疾,遇免遷徙種田。
剜損親族雙目,追鈔廿定,一目,追一十定,給付充養贍,徙遼陽迤東。
○江南富戶淩虐【虐,原文作雪,據文義改。
】毆傷佃戶,同凡人科斷。
○自刑謀害人,決六十七下。
○故殺子孫誣賴人,決七十七下。
将男女殺害圖賴人,決六十七下。
人口誘略賣人口為奴婢者,決一百七下。
○誘略奴婢,決九十七下○假以乞養過房為名,引領牙保知情者,決七十七下;貨賣為奴婢者,決九十七下,價鈔沒官,人給完聚。
聚衆祈賽立集場,唱淫詞,犯人四十七下,社長、主首、鄰佑人等二十七下。
○鸠斂錢物,聚衆妝扮,鳴鑼擊鼓,迎神賽社,為首正賽人五十七下,為從者四十七下,裡正、主首、社長失覺察知而不首,決三十七下。
○詐稱神降,妄言禍福,扇惑鄉民,為首者決五十七下,為從者決三十七下,社長失覺察決一十七下。
婦人衣男子服神附,決五十七下。
宰殺私宰馬牛,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