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統賦疏通例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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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解官申其心喪,及本生父母為其子為人後者報降服亦不杖期。
《刑統》議曰:生服雖曰降服,若有相犯,推恩重于義,則服三年反輕于降服,養殺其本生聽告,此禮之所以定上下、别親疏、遠嫌疑、正名分也。
男子外繼,皆降本服一等,相犯取蔭各依本服也。
考之斷例,父故殺子孫,誣賴平人,是本生父母之親恩重。
以子殺父,恐傷人倫,故得減斷。
繼父勒死妻同居前夫之女,以故殺結案。
以此推之,繼養他人子女非己出憎惡之私,可見恩之輕于本生,故當償命。
(八二上—下) 泰定二年正月初一日,欽遇故殺緻命又在原免,江浙省咨,紹興路問(道)[到]挾仇謀殺豪霸尉,造意犯人魏能四、下手緻命賊人劉瑞六俱已病死,見禁魏瑞六【[鈔本作四]】、魏仁二人,俱與被死朱縣尉無仇,止因先為缺食,多得伊叔魏能四供給,以此随從加功,雖與朱縣尉腰上打訖一下,緣定不系緻命去處,若與魏能四一體定論,似涉太重,既遇诏赦,合拟釋放。
都省議得:魏進一所犯終是同謀下手結案,故殺緻命,罪不該原,除起意為首下手,同謀不曾下手,雖曾下手不系緻命及從而加功,幹犯人數既故系過殺緻以首從論罪。
【[末句疑有脫誤。
]】(一二五上—下) 泰定二年三月,台案:工部奏差劉偉告充倉官受要守關奏差趙傑赍發中統鈔一十八錠四十兩買阙,難同因事取受,決五十七下,解任别叙。
出錢人趙傑所犯斷三十七下。
(一九上—下) 泰【[原作太,徑改]】定二年七月,江浙省嘉興路申明龔端紮編《服書》雲:夫為人後者,其妻為夫之本生舅姑。
注雲:夫之生身父母也,義服大功。
若夫亡,其婦猶服。
故親姑被出,即是親姑,此之謂也。
(五三上) 泰定二年十一月,浙江省咨:舶商沈榮等告,原經慶元市舶司請給驗藉起發船隻往羅斛番經紀,被賊根趕使至暹番拘勒博易,就委抽分官紹興路總管王亞中追究,得綱首淩寶所供原情,事不獲已,比不與風水不使拗番事例不同。
其羅斛所【[疑所後脫字]】貴細之物,獲利甚重,暹番所産止有蘇木,獲利甚輕,豈肯舍(原)[厚]利以取輕才?推之人情,恐有未然。
合憑衆證,依例抽分。
本省送刑部議得:沈榮原發舶船前去所指番邦,未至番邦,被賊根趕至暹番拘勒博易,即得已事有因緣,合行移咨照勘,别無違礙,依例抽解。
都省準拟。
(二上─下) 泰定二年十二月,部議:各處遊手好閑之徒,結成羣黨,号為匾擔(杜)[社],執把刀斧棍棒,夤夜偷斫桑棗樹,搬收米麥谷豆,縱捉拿,喝喊拒捕,緻傷人命。
财及十貫以下笞五十七下,至二十貫六十七下,贓雖多罪止七十七下無加;止加一等,雖行損取雖不傷人者,合決九十七下;有強加二等,論之以刃傷人例,決一百七下;拒捕傷人,論為從不傷人,減罪一等,傷人者同罪。
既非真盜,免刺配。
因而緻傷人命者,依例結案。
(一一六下—一一七下) (大)[泰]定四年四月,刑部呈:掏模賊人公然竊取,比之撇卷賊從情犯充尤甚,合依竊盜定立三限,官兵依例捉賊。
(六四下) 泰定四年八月,部議:福州路平準庫貼庫戴善卿自行挑剜,假為鈔兩,以真作僞,詭名倒換鈔本,杖一百七下,徒一年。
庫副比權容縱濫設,雖令陪鈔,不行拘收,申官燒毀,事幹鈔法,杖六十七下,罷職降一等叙用。
(七三上) 泰定七年七月,江西省咨準:賊婦黃阿鄧所犯為首主謀,與同居女婿範秀一為從,發掘李七娘墳墓,開棺盜物,合同強盜,罪過原免,本婦免刺,範秀一刺字。
(三六上) 天曆二年八月十五日,欽頒诏書節該:蒙古老奴婢根底宜在禁衛,仰各處為選其材能,優加培養,以備選用。
欽此。
(四九上) 天曆二年十月,刑部呈:移鄉之法,本為殺人應死,遇于天命,防其子孫互相仇殺,故移鄉千裡之外,雖累經恩宥,亦不遣還,從各處依驗地理【[鈔本作裡]】遠近遷徙,但使離其巢穴,縱肆兇惡。
(一二○下) 天曆二年十二月二十日,欽遇僞造寶鈔不赦禀例内,但犯同情,追勘結案。
其知情買使僞鈔,及兩鄰知而不首,既非正法,俱各革撥。
(十五上) 天曆三年五月,兵部議得:内外諸衙門出使人員,除軍情緊急重事不限程途,餘事日行不過三站,仍于關文開寫自厶【[原文空一格,鈔本作厶]】站起程至厶【[同上]】站止宿。
若無故違限走死鋪馬,驗價陪償,仍科其罪。
(一一七下) 至順元年四月二十四日,禮部呈:會同館提控案贖黃鑒唐令刑統律文,該諸同居大功以上親及外祖父母外孫,若孫之婦,夫之兄弟,及兄弟之妻,有罪相為容隐,部曲奴婢為主隐,皆勿論。
即漏露其事及擿語消息,此皆不受。
受雇傭工之人,既于主家同居,又且衣食俱各仰給,酌古準今,即與昔日部曲無異,理合相容隐。
刑部議得:諸傭工受雇之人,雖與奴婢不同,衣食皆仰于主,除犯惡逆及損侵己身事理聽從赴訴,其餘事不幹己,不許讦告,亦厚風俗之一端也。
(一○六上—下) 至順二年二月,刑部呈議:主守謂專當守囚,即禁獄卒之類,監當謂檢校專之罪囚,即路有司獄丞。
其州縣佐二等官分輪提牢,比與監當不同參詳。
主守不覺失囚者,減罪囚二等。
若囚反獄在逃,又減一等。
皆聽給限一百日,限内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者,囚已死及自死,皆與免罪。
即限外捕得,及因已死,若自首者,各又減一等。
監當司獄丞各減主守罪四等。
路府州縣該輪提調官佐二等官,又減監當之罪一等。
故縱者不給捕限,與囚同罪。
(七二下—七三上) 至順三年正月,刑部議得:凡告官吏人等取受一事之内虛增贓錢,即系誣輕為重,對問明白,合以剩罪反坐。
(四五下—四六上) 至順三年六月初一日,欽奉诏書節該:太祖皇帝開天建極,肇啟洪基。
世祖皇帝周集大統,禮樂刑政,較然劃一。
列聖相承,繼述惟谟,貴貴親親,恩義備至。
朕猶惇叙九族。
欽此。
(四八下) 至順三年九月,刑部議得:監察禦史言:諸盜未發而自首者,原其罪;能捕獲同伴者,仍依例給賞。
僞造寶鈔之徒,有能守獲同伴,亦合一體準首給賞。
所以法開首路,欲使自新。
今後諸罪未發而自首者,原其罪,正贓猶征如法。
其因發輕罪而首重罪者,免其重罪,止科輕罪。
因被追問,别言全罪者,亦如之。
即遣人代首于法得相容隐者,為首及相告言者各聽如罪人身自首法。
其自首不實又不盡,既因自首而發輕,同真犯,止以不實不盡之罪罪之;至死者,聽減一等。
知人欲告及逃亡而自首者,減罪二等坐之。
逃亡雖不自首,能還歸本所者,亦同。
其盜詐取人财物而于事主處首露者,與經官自首同。
(七六上—七七上) 至順三年十月,刑部檢例:因盜故殺傷人或失殺傷财主而自首者,盜罪得免,故殺傷罪仍科。
都省議得:湖廣省咨,首賊嚴保兒糾合馮苟姑、吳申哥、吳狗兒強劫付阿李家财,從賊馮苟姑用棍将事主右臂打訖一下,首賊嚴保兒自首到官,因而全獲同伴。
嚴保兒既系元謀,例合皆死,卻緣本賊不曾親傷事主,悔過自首,合準首疏放。
今後強竊賊盜有能悔過自首者,許以自新;捕獲同伴者,依例給賞。
(八七下) 元統二年六月,刑部呈:刑者,馭民之銜辔;法者,輔治之準繩。
(三下) 至元元年,準江西省咨,但該有罪名,欽依施行聖旨,依例泊都省明文檢拟,外有該載不盡罪名,不知憑何例定罪。
都省議得:遇罪名先送法司檢拟有無情法相應,更為酌古準今,量情為罪。
(六九上—下) 【案:江西行省立于元世祖至元十四年,此條紀年當系元順帝至元元年。
】 條格:祭祀、戶令、學令、選舉、宮衛、軍房、儀制、衣服、公式、祿令、倉庫、廐牧、關市、捕亡、賞令、醫藥、田令、賦役、假甯、獄官、雜令、僧道、營繕、河防、服制、站赤、榷貨。
斷例,即唐律十二篇:名(令)[例](提出獄官入條格)、衛禁、職制、戶婚、廐庫、擅興、賊盜、鬬訟、詐僞、雜律、捕亡、斷獄。
(四上) 【案:自本條起原文未署日期。
此條為《大元通制》的條格與斷例的篇名。
《大元通制》頒行于至治三年二月。
】 笞刑六等:七下,一十七下,二十七下,三十七下,四十七下,五十七下。
杖刑五等:六十七下,七十七下,八十七下,九十七下,一百七下。
徒刑五等:徒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流刑三等:流二千裡,比移鄉接連;二千五百裡,遷徙屯糧;三千裡,流運出軍。
死刑二等:絞,斬。
(一二上—下) 【案:此條可參見《元典章》卷三九,《刑制刑法五刑之制》;《事林廣記》至順刻本,别集,卷三;《大元通制》(節文)五刑;以及《元史》卷一○二,《刑法志一名例五刑》。
】 行禦史台該準禦史台咨:監察禦史呈,體察追問到樞密院通事阿八赤等占使軍人,并省椽王良能等私下借使易官車牛搬載己物,取道【[鈔本作到]】各各招伏追斷,及将主典量情斷罪。
外,本台議得:内外諸衙門管軍匠人夫并收掌系官頭匹官物,遍行明谕,取與之人,俱各有罪,嚴加禁治。
(七四上) 【案:此條阿八赤事可參見《元典章》卷三四,兵部卷之一,《軍役占使占使軍匠罪例》,文署日期為至元二十九年閏六月。
】 司天台執事者,恐洩天文,不可流之遠方。
随朝應承技藝者、太醫、陰陽,匠官,免丁憂緻【[原作改,據文意改]】仕。
(九○上) 諸鬬毆人者,笞二十;傷及以他物毆人者,笞三十;及拔發方寸以上,四十;若血從耳目出及内損吐血者,各加一等,該五十;折齒毀敗耳目,眇一目,又折手足指若破骨及湯火者,本折二齒二指以上,及秃發,并刃傷人肋,眇其兩目,堕人胎,七十七下。
法司檢舊例,拒州縣以上使傷重者,加凡鬬一等。
(一二九上) 【案:此條文字脫訛較多。
據《元典章》卷四四,刑部卷之六,《諸毆舊例鬬毆罪名》:「故毆二十七下;手足故傷,他物故毆見血為傷,各三十七下;他物故傷,拔發方寸以上,耳目出血,手足内損吐血,各四十七下;他物内損吐血,兵刃斫體不着,各五十七下;折一指一齒以上,眇一目眇為虧損其明尤能見物,毀缺耳鼻,破骨,湯火傷,及秃發鬓,各六十七下;刀傷他物,折肋,眇兩目,堕胎辜内子死乃坐,若辜外死者從毆傷法。
穢物污人頭面,各七十七下;折跌支體,辜内平複,各減二等。
瞎一目者,各八十七下;損二事以上,因舊患緻笃疾,斷舌,毀傷陰陽,各一百七十下。
」參見《事林廣記》至順刻本,别集,卷三,《刑法類大元通制毆詈》,文字稍簡;《元史》卷一○五,《刑法志四鬬毆》,行文稍有出入。
】
《刑統》議曰:生服雖曰降服,若有相犯,推恩重于義,則服三年反輕于降服,養殺其本生聽告,此禮之所以定上下、别親疏、遠嫌疑、正名分也。
男子外繼,皆降本服一等,相犯取蔭各依本服也。
考之斷例,父故殺子孫,誣賴平人,是本生父母之親恩重。
以子殺父,恐傷人倫,故得減斷。
繼父勒死妻同居前夫之女,以故殺結案。
以此推之,繼養他人子女非己出憎惡之私,可見恩之輕于本生,故當償命。
(八二上—下) 泰定二年正月初一日,欽遇故殺緻命又在原免,江浙省咨,紹興路問(道)[到]挾仇謀殺豪霸尉,造意犯人魏能四、下手緻命賊人劉瑞六俱已病死,見禁魏瑞六【[鈔本作四]】、魏仁二人,俱與被死朱縣尉無仇,止因先為缺食,多得伊叔魏能四供給,以此随從加功,雖與朱縣尉腰上打訖一下,緣定不系緻命去處,若與魏能四一體定論,似涉太重,既遇诏赦,合拟釋放。
都省議得:魏進一所犯終是同謀下手結案,故殺緻命,罪不該原,除起意為首下手,同謀不曾下手,雖曾下手不系緻命及從而加功,幹犯人數既故系過殺緻以首從論罪。
【[末句疑有脫誤。
]】(一二五上—下) 泰定二年三月,台案:工部奏差劉偉告充倉官受要守關奏差趙傑赍發中統鈔一十八錠四十兩買阙,難同因事取受,決五十七下,解任别叙。
出錢人趙傑所犯斷三十七下。
(一九上—下) 泰【[原作太,徑改]】定二年七月,江浙省嘉興路申明龔端紮編《服書》雲:夫為人後者,其妻為夫之本生舅姑。
注雲:夫之生身父母也,義服大功。
若夫亡,其婦猶服。
故親姑被出,即是親姑,此之謂也。
(五三上) 泰定二年十一月,浙江省咨:舶商沈榮等告,原經慶元市舶司請給驗藉起發船隻往羅斛番經紀,被賊根趕使至暹番拘勒博易,就委抽分官紹興路總管王亞中追究,得綱首淩寶所供原情,事不獲已,比不與風水不使拗番事例不同。
其羅斛所【[疑所後脫字]】貴細之物,獲利甚重,暹番所産止有蘇木,獲利甚輕,豈肯舍(原)[厚]利以取輕才?推之人情,恐有未然。
合憑衆證,依例抽分。
本省送刑部議得:沈榮原發舶船前去所指番邦,未至番邦,被賊根趕至暹番拘勒博易,即得已事有因緣,合行移咨照勘,别無違礙,依例抽解。
都省準拟。
(二上─下) 泰定二年十二月,部議:各處遊手好閑之徒,結成羣黨,号為匾擔(杜)[社],執把刀斧棍棒,夤夜偷斫桑棗樹,搬收米麥谷豆,縱捉拿,喝喊拒捕,緻傷人命。
财及十貫以下笞五十七下,至二十貫六十七下,贓雖多罪止七十七下無加;止加一等,雖行損取雖不傷人者,合決九十七下;有強加二等,論之以刃傷人例,決一百七下;拒捕傷人,論為從不傷人,減罪一等,傷人者同罪。
既非真盜,免刺配。
因而緻傷人命者,依例結案。
(一一六下—一一七下) (大)[泰]定四年四月,刑部呈:掏模賊人公然竊取,比之撇卷賊從情犯充尤甚,合依竊盜定立三限,官兵依例捉賊。
(六四下) 泰定四年八月,部議:福州路平準庫貼庫戴善卿自行挑剜,假為鈔兩,以真作僞,詭名倒換鈔本,杖一百七下,徒一年。
庫副比權容縱濫設,雖令陪鈔,不行拘收,申官燒毀,事幹鈔法,杖六十七下,罷職降一等叙用。
(七三上) 泰定七年七月,江西省咨準:賊婦黃阿鄧所犯為首主謀,與同居女婿範秀一為從,發掘李七娘墳墓,開棺盜物,合同強盜,罪過原免,本婦免刺,範秀一刺字。
(三六上) 天曆二年八月十五日,欽頒诏書節該:蒙古老奴婢根底宜在禁衛,仰各處為選其材能,優加培養,以備選用。
欽此。
(四九上) 天曆二年十月,刑部呈:移鄉之法,本為殺人應死,遇于天命,防其子孫互相仇殺,故移鄉千裡之外,雖累經恩宥,亦不遣還,從各處依驗地理【[鈔本作裡]】遠近遷徙,但使離其巢穴,縱肆兇惡。
(一二○下) 天曆二年十二月二十日,欽遇僞造寶鈔不赦禀例内,但犯同情,追勘結案。
其知情買使僞鈔,及兩鄰知而不首,既非正法,俱各革撥。
(十五上) 天曆三年五月,兵部議得:内外諸衙門出使人員,除軍情緊急重事不限程途,餘事日行不過三站,仍于關文開寫自厶【[原文空一格,鈔本作厶]】站起程至厶【[同上]】站止宿。
若無故違限走死鋪馬,驗價陪償,仍科其罪。
(一一七下) 至順元年四月二十四日,禮部呈:會同館提控案贖黃鑒唐令刑統律文,該諸同居大功以上親及外祖父母外孫,若孫之婦,夫之兄弟,及兄弟之妻,有罪相為容隐,部曲奴婢為主隐,皆勿論。
即漏露其事及擿語消息,此皆不受。
受雇傭工之人,既于主家同居,又且衣食俱各仰給,酌古準今,即與昔日部曲無異,理合相容隐。
刑部議得:諸傭工受雇之人,雖與奴婢不同,衣食皆仰于主,除犯惡逆及損侵己身事理聽從赴訴,其餘事不幹己,不許讦告,亦厚風俗之一端也。
(一○六上—下) 至順二年二月,刑部呈議:主守謂專當守囚,即禁獄卒之類,監當謂檢校專之罪囚,即路有司獄丞。
其州縣佐二等官分輪提牢,比與監當不同參詳。
主守不覺失囚者,減罪囚二等。
若囚反獄在逃,又減一等。
皆聽給限一百日,限内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者,囚已死及自死,皆與免罪。
即限外捕得,及因已死,若自首者,各又減一等。
監當司獄丞各減主守罪四等。
路府州縣該輪提調官佐二等官,又減監當之罪一等。
故縱者不給捕限,與囚同罪。
(七二下—七三上) 至順三年正月,刑部議得:凡告官吏人等取受一事之内虛增贓錢,即系誣輕為重,對問明白,合以剩罪反坐。
(四五下—四六上) 至順三年六月初一日,欽奉诏書節該:太祖皇帝開天建極,肇啟洪基。
世祖皇帝周集大統,禮樂刑政,較然劃一。
列聖相承,繼述惟谟,貴貴親親,恩義備至。
朕猶惇叙九族。
欽此。
(四八下) 至順三年九月,刑部議得:監察禦史言:諸盜未發而自首者,原其罪;能捕獲同伴者,仍依例給賞。
僞造寶鈔之徒,有能守獲同伴,亦合一體準首給賞。
所以法開首路,欲使自新。
今後諸罪未發而自首者,原其罪,正贓猶征如法。
其因發輕罪而首重罪者,免其重罪,止科輕罪。
因被追問,别言全罪者,亦如之。
即遣人代首于法得相容隐者,為首及相告言者各聽如罪人身自首法。
其自首不實又不盡,既因自首而發輕,同真犯,止以不實不盡之罪罪之;至死者,聽減一等。
知人欲告及逃亡而自首者,減罪二等坐之。
逃亡雖不自首,能還歸本所者,亦同。
其盜詐取人财物而于事主處首露者,與經官自首同。
(七六上—七七上) 至順三年十月,刑部檢例:因盜故殺傷人或失殺傷财主而自首者,盜罪得免,故殺傷罪仍科。
都省議得:湖廣省咨,首賊嚴保兒糾合馮苟姑、吳申哥、吳狗兒強劫付阿李家财,從賊馮苟姑用棍将事主右臂打訖一下,首賊嚴保兒自首到官,因而全獲同伴。
嚴保兒既系元謀,例合皆死,卻緣本賊不曾親傷事主,悔過自首,合準首疏放。
今後強竊賊盜有能悔過自首者,許以自新;捕獲同伴者,依例給賞。
(八七下) 元統二年六月,刑部呈:刑者,馭民之銜辔;法者,輔治之準繩。
(三下) 至元元年,準江西省咨,但該有罪名,欽依施行聖旨,依例泊都省明文檢拟,外有該載不盡罪名,不知憑何例定罪。
都省議得:遇罪名先送法司檢拟有無情法相應,更為酌古準今,量情為罪。
(六九上—下) 【案:江西行省立于元世祖至元十四年,此條紀年當系元順帝至元元年。
】 條格:祭祀、戶令、學令、選舉、宮衛、軍房、儀制、衣服、公式、祿令、倉庫、廐牧、關市、捕亡、賞令、醫藥、田令、賦役、假甯、獄官、雜令、僧道、營繕、河防、服制、站赤、榷貨。
斷例,即唐律十二篇:名(令)[例](提出獄官入條格)、衛禁、職制、戶婚、廐庫、擅興、賊盜、鬬訟、詐僞、雜律、捕亡、斷獄。
(四上) 【案:自本條起原文未署日期。
此條為《大元通制》的條格與斷例的篇名。
《大元通制》頒行于至治三年二月。
】 笞刑六等:七下,一十七下,二十七下,三十七下,四十七下,五十七下。
杖刑五等:六十七下,七十七下,八十七下,九十七下,一百七下。
徒刑五等:徒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流刑三等:流二千裡,比移鄉接連;二千五百裡,遷徙屯糧;三千裡,流運出軍。
死刑二等:絞,斬。
(一二上—下) 【案:此條可參見《元典章》卷三九,《刑制刑法五刑之制》;《事林廣記》至順刻本,别集,卷三;《大元通制》(節文)五刑;以及《元史》卷一○二,《刑法志一名例五刑》。
】 行禦史台該準禦史台咨:監察禦史呈,體察追問到樞密院通事阿八赤等占使軍人,并省椽王良能等私下借使易官車牛搬載己物,取道【[鈔本作到]】各各招伏追斷,及将主典量情斷罪。
外,本台議得:内外諸衙門管軍匠人夫并收掌系官頭匹官物,遍行明谕,取與之人,俱各有罪,嚴加禁治。
(七四上) 【案:此條阿八赤事可參見《元典章》卷三四,兵部卷之一,《軍役占使占使軍匠罪例》,文署日期為至元二十九年閏六月。
】 司天台執事者,恐洩天文,不可流之遠方。
随朝應承技藝者、太醫、陰陽,匠官,免丁憂緻【[原作改,據文意改]】仕。
(九○上) 諸鬬毆人者,笞二十;傷及以他物毆人者,笞三十;及拔發方寸以上,四十;若血從耳目出及内損吐血者,各加一等,該五十;折齒毀敗耳目,眇一目,又折手足指若破骨及湯火者,本折二齒二指以上,及秃發,并刃傷人肋,眇其兩目,堕人胎,七十七下。
法司檢舊例,拒州縣以上使傷重者,加凡鬬一等。
(一二九上) 【案:此條文字脫訛較多。
據《元典章》卷四四,刑部卷之六,《諸毆舊例鬬毆罪名》:「故毆二十七下;手足故傷,他物故毆見血為傷,各三十七下;他物故傷,拔發方寸以上,耳目出血,手足内損吐血,各四十七下;他物内損吐血,兵刃斫體不着,各五十七下;折一指一齒以上,眇一目眇為虧損其明尤能見物,毀缺耳鼻,破骨,湯火傷,及秃發鬓,各六十七下;刀傷他物,折肋,眇兩目,堕胎辜内子死乃坐,若辜外死者從毆傷法。
穢物污人頭面,各七十七下;折跌支體,辜内平複,各減二等。
瞎一目者,各八十七下;損二事以上,因舊患緻笃疾,斷舌,毀傷陰陽,各一百七十下。
」參見《事林廣記》至順刻本,别集,卷三,《刑法類大元通制毆詈》,文字稍簡;《元史》卷一○五,《刑法志四鬬毆》,行文稍有出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