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世大典憲典總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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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元《經世大典》八九四卷,虞集主修,至順二年(一三三一)完成,是一部「會粹國朝故實」的大政書。
其中的《憲典》彙集了許多律令,是《元史刑法志》的主要依據。
全書已佚,殘篇可見于《永樂大典》尚存卷帙。
蘇天爵所編《元文類》卷四○至四二收有《經世大典序錄》,今據四部叢刊影印元刊本輯入《憲典總序》,并加标點。
皇朝《憲典》之作,其篇二十有二焉,而各以其序也。
法緣名興,令自近始,故名例為法之本,衛禁居令之先。
百官有司,守法以奉上,布令以禦下,故職制次之。
敬莫大于事神,畏莫大于知義,故祭令、學規次之。
刑以弼教,威以戢暴,故軍律次之。
禍亂式遏,生聚易争,故戶婚、食貨次之。
争起于無厭,無厭者好犯上,故大惡次之。
惡之初稔,非淫即貪,故奸非、盜賊次之。
淫貪之作,始于自欺,故詐僞次之。
僞作于心,征于詞氣,故訴訟次之。
辭窮則鬬,氣暴則殘,故鬬毆、殺傷次之。
庶獄備矣,庶慎興焉,示為法者。
非罔民也,故禁令、雜犯次之。
知禁者罪可遠,觸禁者罪不可逃,故捕亡次之。
君子立法之制嚴,用法之情恕,無求民于死,甯求民于生,故恤刑、平反、赦宥又次之。
至于終之以獄空,則辟以止辟之效成,刑期無刑之德至矣。
此其為序如是,概而論其為書,則固五典之法書也。
《治典》非憲無以明黜陟,《賦典》非憲無以吝出内,《禮典》非憲無以儆傲惰,《兵典》非憲無以律驕盈,《工典》非憲無以懲濫惡。
其事散殊,其法周密,故必随事以分類,随類以表年,綱以着其約,目以緻其詳。
初若因目以立綱,久乃從綱而知目。
綱舉目張,吏易遵行,民易趨避,而是書之體用庶乎其為得矣。
綱之所不能該,目之所不能悉,則有附錄焉。
作《憲典總序》。
名例篇 衛禁篇 職制篇 祭令篇 學規篇 軍律篇 戶婚篇 食貨篇 大惡篇 奸非篇 盜賊篇 詐僞篇 訴訟篇 鬬毆篇 殺傷篇 禁令篇 雜犯篇 捕亡篇 恤刑篇 平反篇 赦宥篇 獄空篇 附錄序 ○名例篇 名例者,古律舊文也。
五刑、五服、十惡、八議鹹在焉。
政有沿革,法有變更,是數者之目,弗可改也。
《傳》曰:「不愆不忘,率由舊章。
」作《名例篇》第一。
五刑 國初立法以來,有笞、杖、徒、流、死之制,即後世之五刑也。
凡七下至五十七用笞。
凡六十七至一百七用杖。
徒之法,徒一年杖六十七,一年半杖七十七,二年杖八十七,二年半杖九十七,三年杖一百七,此以杖麗徒者也。
鹽徒、盜賊既決而又鐐之,使居役也。
數用七者,考之建元以前,斷獄皆用成數,今匿稅者笞五十,犯私鹽茶者杖七十,私宰牛馬者杖一百,舊法猶有存者。
大德中,刑部尚書王約數上言:「國朝用刑寛恕,笞杖十減其三,故笞一十減為七。
今之杖一百者,宜止九十七,不當又加十也。
」議者憚于變更,其事遂寝。
流則南之遷者之北,北之遷者之南,大率如是。
至于死刑,有斬無絞。
蓋嘗論之,絞斬相去不至懸絕,鈞為死也,特有殊不殊之分耳。
然已從降殺一等論令,斬首之降即為杖一百七籍流,猶有幸不至死之理。
烏呼仁哉! 五服 昔者先王因親立教,以道民厚,由是服制興焉。
法家者用之以定輕重,其來尚矣。
然有以服論而從重者,諸殺傷奸私是也。
有以服論而從輕者,諸盜同屬财是也。
大要不越于禮與情而已。
服重則禮嚴,故悖禮之至,從重典。
服近則情親,故原情之至,從恕法。
知斯二者,則知以服制刑之意矣。
國家初得天下,服制未行。
大德八年,饬中外官吏喪其親三年。
至治以來,《通制》成書,乃着五服于令。
嗟夫!先王所以正倫理、明等威、辨疏戚、别嫌疑,莫大于是也。
豈特為法家者設哉! 十惡 人之罪無大于十惡者矣,王法之所必誅也
其中的《憲典》彙集了許多律令,是《元史刑法志》的主要依據。
全書已佚,殘篇可見于《永樂大典》尚存卷帙。
蘇天爵所編《元文類》卷四○至四二收有《經世大典序錄》,今據四部叢刊影印元刊本輯入《憲典總序》,并加标點。
皇朝《憲典》之作,其篇二十有二焉,而各以其序也。
法緣名興,令自近始,故名例為法之本,衛禁居令之先。
百官有司,守法以奉上,布令以禦下,故職制次之。
敬莫大于事神,畏莫大于知義,故祭令、學規次之。
刑以弼教,威以戢暴,故軍律次之。
禍亂式遏,生聚易争,故戶婚、食貨次之。
争起于無厭,無厭者好犯上,故大惡次之。
惡之初稔,非淫即貪,故奸非、盜賊次之。
淫貪之作,始于自欺,故詐僞次之。
僞作于心,征于詞氣,故訴訟次之。
辭窮則鬬,氣暴則殘,故鬬毆、殺傷次之。
庶獄備矣,庶慎興焉,示為法者。
非罔民也,故禁令、雜犯次之。
知禁者罪可遠,觸禁者罪不可逃,故捕亡次之。
君子立法之制嚴,用法之情恕,無求民于死,甯求民于生,故恤刑、平反、赦宥又次之。
至于終之以獄空,則辟以止辟之效成,刑期無刑之德至矣。
此其為序如是,概而論其為書,則固五典之法書也。
《治典》非憲無以明黜陟,《賦典》非憲無以吝出内,《禮典》非憲無以儆傲惰,《兵典》非憲無以律驕盈,《工典》非憲無以懲濫惡。
其事散殊,其法周密,故必随事以分類,随類以表年,綱以着其約,目以緻其詳。
初若因目以立綱,久乃從綱而知目。
綱舉目張,吏易遵行,民易趨避,而是書之體用庶乎其為得矣。
綱之所不能該,目之所不能悉,則有附錄焉。
作《憲典總序》。
名例篇 衛禁篇 職制篇 祭令篇 學規篇 軍律篇 戶婚篇 食貨篇 大惡篇 奸非篇 盜賊篇 詐僞篇 訴訟篇 鬬毆篇 殺傷篇 禁令篇 雜犯篇 捕亡篇 恤刑篇 平反篇 赦宥篇 獄空篇 附錄序 ○名例篇 名例者,古律舊文也。
五刑、五服、十惡、八議鹹在焉。
政有沿革,法有變更,是數者之目,弗可改也。
《傳》曰:「不愆不忘,率由舊章。
」作《名例篇》第一。
五刑 國初立法以來,有笞、杖、徒、流、死之制,即後世之五刑也。
凡七下至五十七用笞。
凡六十七至一百七用杖。
徒之法,徒一年杖六十七,一年半杖七十七,二年杖八十七,二年半杖九十七,三年杖一百七,此以杖麗徒者也。
鹽徒、盜賊既決而又鐐之,使居役也。
數用七者,考之建元以前,斷獄皆用成數,今匿稅者笞五十,犯私鹽茶者杖七十,私宰牛馬者杖一百,舊法猶有存者。
大德中,刑部尚書王約數上言:「國朝用刑寛恕,笞杖十減其三,故笞一十減為七。
今之杖一百者,宜止九十七,不當又加十也。
」議者憚于變更,其事遂寝。
流則南之遷者之北,北之遷者之南,大率如是。
至于死刑,有斬無絞。
蓋嘗論之,絞斬相去不至懸絕,鈞為死也,特有殊不殊之分耳。
然已從降殺一等論令,斬首之降即為杖一百七籍流,猶有幸不至死之理。
烏呼仁哉! 五服 昔者先王因親立教,以道民厚,由是服制興焉。
法家者用之以定輕重,其來尚矣。
然有以服論而從重者,諸殺傷奸私是也。
有以服論而從輕者,諸盜同屬财是也。
大要不越于禮與情而已。
服重則禮嚴,故悖禮之至,從重典。
服近則情親,故原情之至,從恕法。
知斯二者,則知以服制刑之意矣。
國家初得天下,服制未行。
大德八年,饬中外官吏喪其親三年。
至治以來,《通制》成書,乃着五服于令。
嗟夫!先王所以正倫理、明等威、辨疏戚、别嫌疑,莫大于是也。
豈特為法家者設哉! 十惡 人之罪無大于十惡者矣,王法之所必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