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元通制(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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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此件錄自陳元靓編《事林廣記》(題名全稱為《新編纂圖增類羣書類要事林廣記》)别集卷三《刑法類》,元至順(一三三○—一三三二)刻本的中華書局一九六三年影印本。
校以同時期的西園精舍刊本,未見異文。
從标題及内容看,此件當系《大元通制》節略文字。
原文不協之處,據《通制條格》、《元典章》和《元史》相關文字勘正,并出校記。
五刑 獄具 取受贓賄 十惡條令惡條令 諸條格 ○五刑 笞刑一十下決七下。
二十至三十,決一十七下。
四十至五十,決二十七下。
杖刑六十至七十,決三十七下。
八十至九十,決四十七下。
一百,決五十七下。
徒刑一年一年半,決六十七下。
二年二年半,決七十七下。
三年,決八十七下。
四年,決九十七下。
五年,決一百七下。
【諸犯罪人,年七十歲以上十五歲以下,及笃廢殘疾不任責者,每杖一下贖至元鈔貳佰文。
】 流刑二千裡。
二千五百裡。
三千裡。
死刑絞刑。
斬刑。
○獄具 笞杖大頭徑二分七厘,小頭徑一分七厘。
杖大頭徑三分二厘,小頭徑二分二厘。
訊囚杖大頭徑四分五厘,小頭徑三分五厘。
【杖皆削去節目,用荊柴條為之,各長三尺五寸,不得用觔膠諸物裝釘。
應決者,并用小頭決之。
其笞及杖者,臀受之。
凡拷訊罪囚,臀腿分受。
】 枷各長五尺以上,六尺以下,闊一尺四寸以上,一尺六寸以下,厚二寸以下,一寸八分以上。
皆以幹木為之,長短輕重刻志其上。
死囚重廿五斤,徒囚重廿斤,杖罪十五斤。
杻械長一尺六寸以上,二尺以下,闊三寸,厚一寸。
鐵鎖長八尺以上,一丈二尺以下,鐐連镮重三斤。
有司決斷定例五十七以下司縣斷決,八十七以下散府州郡斷決,一百七以下各路總管府斷決。
應輕重罪囚,經廉訪司審錄無寃,重刑依例結案,輕罪所屬決斷。
○取受贓賄 枉法一貫至十貫決四十七下,十貫至廿貫決五十七下,廿貫至五十貫決七十七下,五十貫至一百貫決八十七下,一百貫之上決一百七下【決一百七下,原文作夾注小字,今據《元史》卷一百二《刑法志二職制上》與《元典章》卷四十六,刑部卷八,《諸贓一取受贓罪條例》改。
】。
不枉法一貫至廿貫四十七下,廿貫以上至五十貫五十七下,五十貫以上至一百貫六十七下,一百五十貫以上至二百貫八十七下,二百貫以上至三百貫九十七下,三百貫以上一百七下【一百七下,原文作夾注小字,今據[一]揭文字改。
】。
【已上應官吏,除受勅外,其餘合準吏人科斷。
吏人犯贓,終身不叙。
無祿之人,減一等科斷。
】 ○十惡條令惡條令【惡條令三字,疑衍。
】 一曰謀反謂謀危社稷。
二曰謀大過謂謀[毀]【據《元史》卷一百二《刑法志一名例十惡》相應文字(《唐律疏議》、宋《刑統》同)補。
】宗廟、山陵及宮阙。
三曰謀叛謂謀背國從僞。
四曰惡逆謂毆【毆,原文作歐,據[四]揭相應文字改。
】及謀殺祖父母、父母、殺【據《元史》卷一百二《刑法志一名例十惡》相應文字(《唐律疏議》、宋《刑統》同)補。
】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據《元史》卷一百二《刑法志一名例十惡》相應文字(《唐律疏議》、宋《刑統》同)補。
】、夫之祖父母、父母。
五曰不道謂殺一家人,及支解人,造畜蠱毒,采生厭魅者。
六曰大不敬謂盜宗祀神禦之物,銮輿禦服;僞造禦寶;合和禦藥,誤不依本方,誤封題;禦造禦寳,犯食禁;禦幸舟車,常禦之殿不牢固;指斥銮輿,情理切害,厭呪求媚而涉銮輿,及對捍制使,而無人臣之禮者【此項與[四]揭相應文字多有出入。
】。
七曰不孝謂告言罵詈祖父母、父母,及外祖父母【及外祖父母,[四]揭相應文字作「及祖父母父母」。
】,在别籍異财,奉養有阙;居父母喪,不丁憂,服内嫁娶,忘哀作樂,釋服從吉;聞父母喪匿不降哀;及詐稱父母、祖父母身死者。
八曰不睦謂謀[殺
校以同時期的西園精舍刊本,未見異文。
從标題及内容看,此件當系《大元通制》節略文字。
原文不協之處,據《通制條格》、《元典章》和《元史》相關文字勘正,并出校記。
五刑 獄具 取受贓賄 十惡條令惡條令 諸條格 ○五刑 笞刑一十下決七下。
二十至三十,決一十七下。
四十至五十,決二十七下。
杖刑六十至七十,決三十七下。
八十至九十,決四十七下。
一百,決五十七下。
徒刑一年一年半,決六十七下。
二年二年半,決七十七下。
三年,決八十七下。
四年,決九十七下。
五年,決一百七下。
【諸犯罪人,年七十歲以上十五歲以下,及笃廢殘疾不任責者,每杖一下贖至元鈔貳佰文。
】 流刑二千裡。
二千五百裡。
三千裡。
死刑絞刑。
斬刑。
○獄具 笞杖大頭徑二分七厘,小頭徑一分七厘。
杖大頭徑三分二厘,小頭徑二分二厘。
訊囚杖大頭徑四分五厘,小頭徑三分五厘。
【杖皆削去節目,用荊柴條為之,各長三尺五寸,不得用觔膠諸物裝釘。
應決者,并用小頭決之。
其笞及杖者,臀受之。
凡拷訊罪囚,臀腿分受。
】 枷各長五尺以上,六尺以下,闊一尺四寸以上,一尺六寸以下,厚二寸以下,一寸八分以上。
皆以幹木為之,長短輕重刻志其上。
死囚重廿五斤,徒囚重廿斤,杖罪十五斤。
杻械長一尺六寸以上,二尺以下,闊三寸,厚一寸。
鐵鎖長八尺以上,一丈二尺以下,鐐連镮重三斤。
有司決斷定例五十七以下司縣斷決,八十七以下散府州郡斷決,一百七以下各路總管府斷決。
應輕重罪囚,經廉訪司審錄無寃,重刑依例結案,輕罪所屬決斷。
○取受贓賄 枉法一貫至十貫決四十七下,十貫至廿貫決五十七下,廿貫至五十貫決七十七下,五十貫至一百貫決八十七下,一百貫之上決一百七下【決一百七下,原文作夾注小字,今據《元史》卷一百二《刑法志二職制上》與《元典章》卷四十六,刑部卷八,《諸贓一取受贓罪條例》改。
】。
不枉法一貫至廿貫四十七下,廿貫以上至五十貫五十七下,五十貫以上至一百貫六十七下,一百五十貫以上至二百貫八十七下,二百貫以上至三百貫九十七下,三百貫以上一百七下【一百七下,原文作夾注小字,今據[一]揭文字改。
】。
【已上應官吏,除受勅外,其餘合準吏人科斷。
吏人犯贓,終身不叙。
無祿之人,減一等科斷。
】 ○十惡條令惡條令【惡條令三字,疑衍。
】 一曰謀反謂謀危社稷。
二曰謀大過謂謀[毀]【據《元史》卷一百二《刑法志一名例十惡》相應文字(《唐律疏議》、宋《刑統》同)補。
】宗廟、山陵及宮阙。
三曰謀叛謂謀背國從僞。
四曰惡逆謂毆【毆,原文作歐,據[四]揭相應文字改。
】及謀殺祖父母、父母、殺【據《元史》卷一百二《刑法志一名例十惡》相應文字(《唐律疏議》、宋《刑統》同)補。
】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據《元史》卷一百二《刑法志一名例十惡》相應文字(《唐律疏議》、宋《刑統》同)補。
】、夫之祖父母、父母。
五曰不道謂殺一家人,及支解人,造畜蠱毒,采生厭魅者。
六曰大不敬謂盜宗祀神禦之物,銮輿禦服;僞造禦寶;合和禦藥,誤不依本方,誤封題;禦造禦寳,犯食禁;禦幸舟車,常禦之殿不牢固;指斥銮輿,情理切害,厭呪求媚而涉銮輿,及對捍制使,而無人臣之禮者【此項與[四]揭相應文字多有出入。
】。
七曰不孝謂告言罵詈祖父母、父母,及外祖父母【及外祖父母,[四]揭相應文字作「及祖父母父母」。
】,在别籍異财,奉養有阙;居父母喪,不丁憂,服内嫁娶,忘哀作樂,釋服從吉;聞父母喪匿不降哀;及詐稱父母、祖父母身死者。
八曰不睦謂謀[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