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公日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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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貪暴黜,宗元懼,謀愈急。
洪基知其謀,陰為之備。
是月戊午,宗元從洪基獵于涼澱。
洪基讓宗元先行,宗元不可,洪基先行,依山而左。
宗元之子楚王洪孝以百騎直前射洪基,傷臂,又傷洪基馬,馬仆。
其太師某下馬掖拱基,使乘已馬。
殿前都點檢蕭福美引兵遮洪基,與洪孝戰,射殺之。
洪基兵與宗元戰,宗元不勝而遁,南趣幽州,一日行五百裡,明日自殺。
燕京留守耶律明與宗元通謀,聞其敗,領奚兵入城,授甲欲應之,副留守某将漢兵距焉。
會使者以金牌至,遂擒斬明。
洪基尋亦至,陳王蕭孝友等皆坐誅。
先遣來使者數人,悉宗元之黨也,過白溝,并以檻車載去誅之,獨蕭福延以兄福美有功得免。
時清甯九年也。
己未,永昌郡夫人翁氏削一資。
翁氏位有私身韓蟲兒者,自言常汲水,仁宗見小龍纏其汲绠而出,左右皆莫見,因召幸焉。
留其金钏以為驗,仍遣之物,蟲兒遂有娠。
于是,逾十月不産,按問乃蟲兒之詐,得金钏于佛閣土中,乃蟲兒自埋之也。
太後以谕輔臣,命杖蟲兒,配尼寺為長發,而翁氏坐貶。
輔臣皆請誅蟲兒,太後曰:“置蟲兒于尼寺,所以釋中外之疑也。
若誅蟲兒,則不知者必謂蟲兒實生子矣。
” 曹佾之除使相也,颍王欲使韓維等傳太後意于輔臣,維及孫思恭不可,王卒使王陶言之。
維及思恭戒王曰:“陛下親總萬機,内外上下事體已正,王當專心孝道,均養三宮而已,他勿有所預也。
” 是日,彗行至張而沒。
彗之未沒也,言者多以為憂。
或告韓琦,琦曰:“借使複有一星出,欲何為乎?” 禦史劉庠言:“禮:居喪不飲酒食肉。
仁宗之喪,百官及諸軍朝晡皆給酒肉,京師羊為之竭,請給百官素食。
”禮官以為然,執政不從。
乙醜,命知制诰宋敏求看詳減省銀台司文字,都官員外郎王庭筠,太常博士、集賢校理劉瑾,殿中丞宋溫其,著作佐郎錢長卿、曾布,前河西縣令杜純,并為編敕删定官。
庭筠嘗奏疏稱頌王安石所定謀殺刑名,而溫其素為王安石檢法,贊成其事者也。
淮南轉運使、屯田郎中謝景溫為工部郎中兼侍禦史知雜事。
景溫雅善安石,又與安石弟安國通姻。
呂公著之為中丞也,人謂是溫必先舉禦史,及公著罷,乃有此除。
先是,安石獨對,問上曰:“陛下知今日所以紛紛否?”上曰:“此由朕置台谏非其人。
”安石曰:“陛下遇群臣無術,數失事機,别置台谏官,恐但如今日措置,亦不能免其紛紛也。
”于是專用景溫。
陳襄雖論常平新法,而辭婉,故除官獨優。
诏館閣校勘劉與外任。
初考試開封,與王介争言,為台谏所劾,既贖銅,又罷考功及鼓院。
至是求外任,王安石因之并逐。
司馬光讀《資治通鑒》張釋之論啬夫利口,光曰:“孔子曰:‘惡利口之覆邦家者。
’利口何至覆邦家?蓋其人能以是為非,以非為是,以賢為不肖,以不肖為賢。
人主苟以是為非,以非為是,以賢為不肖,以不肖為賢,則邦家之覆誠不難矣。
”時呂惠卿在坐,光所論專指惠卿也。
癸卯,上批:“近以秀州軍事判官李定為太子中允、權監察禦史裡行,知制诰李大臨、蘇頌累格诏命不下,乃妄引诏中丞薦舉條,絕無義理,而頌于中書面乞明降特旨方敢命辭,洎朝廷行下,反又封還。
輕侮诏命,翻覆若此,國法豈容!大臨、頌可并以本官歸班。
”大臨及頌時皆為工部郎中。
先是,宋敏求封還定辭頭,诏送别官,而頌當命辭。
頌言:“本朝舊制,進補台官,皆诏中丞、知雜與翰林學士于太常博士以上、中行員外郎以下,互舉曾任通判者,其未曆通判者,即須特旨方許薦為裡行,倘非其人,或至連坐,所以重台閣之選也。
去歲诏旨,專令中丞舉官,雖不限資品,猶以京秩薦授。
緣已有前诏,故人無間言。
今定自支郡幕職官入居朝廷糾繩之任,超越資序,近歲未有。
議者或曰:唐世多自諸侯幕府入登台省。
臣謂不然。
在唐方鎮盛時,有奏辟郎官、禦史以充幕府者,由此幕府增重。
祖宗深鑒此弊,一切厘改,州郡僚佐皆從朝廷補授,大臣出鎮,或許辟官,亦皆随資注拟,滿歲遷秩,并循铨格,非複如唐世之比。
而今之三院,事任又重于昔時。
況定官未終,更非時召對,不由铨考,擢授朝列,不緣禦史之薦,直置憲台,雖朝廷急于用才,度越常格,然隳紊法制,必緻人言。
其除官制,未敢具草。
”诏再送舍人院,次至大監,大監亦封還。
乃诏頌依前降指揮撰辭。
頌又言:“祖宗之朝,或有起孤遠而登顯要者。
蓋天下初定,士或棄草萊而不用,故不得不廣搜揚之路。
自真宗、仁宗以來,雖幽人異行,亦不至超越資品。
蓋承平之代,事有紀律,故不得不循用選授之法。
今朝廷清明,俊并用,進任台閣,動有成規,而定以遠州幕官,非有積累之資,明白之效,偶因召對,一言稱旨,即授禦史,他日或有非常之人,又過于此,奏對稱旨,則複以何官處之?浸漸不已,誠恐高官要秩或可以歧路而緻。
謹案《六典》,中書舍人之職,凡诏旨制敕,皆案典故而起草;制敕既行,有誤則奏而正之。
故前後舍人論列差除,用典故而蒙更正者非一。
今三院禦史須中丞、學士薦舉朝臣,乃典故也。
或不應此,其敢無言?去歲以京官除授,所以無言者,以前有诏令故也。
今若先立定制,許于幕職官中選擢三院,則臣等複有何言而敢違拒?朝廷以定才實非常,則當特與改官,别授職任,随資超用,無所不可,不必棄越近制,處之憲綱也。
若臣上懼嚴誅,顔起草,誠慮門下封駁;縱門下不舉,則言事之臣必須重有論列;或定畏議,固執不敢祗受。
是臣一廢職事,而緻議論互起,煩渎聖聽,則臣之罪戾,死有餘責。
” 上曰:“裡行本不計官資,故令于禦史裡行,欲令止以判官出敕為之。
”衆以為不可。
安石曰:“已令改官,于義有何不可,而乃封還辭頭?若遂從之,即陛下威福為私議所奪,失人君之道矣。
”既而,安石進呈舉禦史新條,并錄初立條時奏對語白上,曰:“胡宗愈以此為臣私意,蓋不知陛下立此法時德音故也。
”上曰:“李定诰須令草之。
”安石曰:“陛下特旨,雖妨前條,亦當施行也。
”曾公亮曰:“特旨固不當以條限,但不知定何如人,恐非常人乃當不用常法耳。
”于是上批:“檢會去年七月六日诏,今後台官有阙,委禦史中丞奏舉,不拘官職高下,令兼權。
如聽舉非其人,令言事官覺察聞奏。
自後别無續降條貫。
” 頌、大臨等又言:“臣等看詳,從前台官須得于太常博士以上、中行員外郎以下舉充,後來為難得資序相當之人,故朝廷特開此制。
雲不拘官職高下者,止是不限博士與中行員外郎耳,非謂選人亦許奏舉也。
所謂兼權者,如三丞以下未可為監察,故且令上權,前行員外郎以上不可為侍禦,故令下兼,皆不為選人設文也。
若不拘官職高下,并選人在其間,則是秀州判官亦可以權裡行,不必更改中允也。
以此言之,選人不可超授台官明矣。
至如程颢、王子韶已先轉京宮,因中丞薦舉,方選中允,止權監察。
今定是初等職官資序,若特改京官,已是優恩,更超授朝籍,處之憲台,先朝以來,未有此比。
臣等所以喋喋有言,不避斧钺之誅者,非它也,但為愛惜朝廷之法制,遵守有司之職業耳。
大抵條例戒于妄開,今日行之,它日遂為故事。
若有司因循,漸緻堕紊,誠恐幸門一啟,則仕途奔競之人希望不次之擢,朝廷名器有限,焉得人人而滿其意哉!前世所以愛重爵賞,不以假人,雖有奇材異倫,亦須試以職事,俟有功效然後超擢者,以此也。
” 複诏頌依前指揮撰辭,頌執奏如初,而又于中書白執政言:“雖雲特旨,而頌輩無以為據,草制即必緻人言,乞批降雲‘特旨所除,不礙條貫’,方敢草制。
”又诏所除李定是特旨,不礙近制,令頌疾速撰辭。
頌又言:“果出聖意拔擢,即須非常之人,名聲聞于時,然後厭服群議,為朝廷美。
昔馬周為常何作奏,條陳得失二十餘事,皆當世切務,唐太宗拔于布衣。
近世張知白上書言事,論議卓越,真宗拔于河陽職官。
此二臣者,可謂有顯狀矣;逢時遇主,可謂非常矣。
然周猶召直門下省,明年方用為禦史裡行;知白召還,奏對稱旨,亦命試舍人院,然後授以正言,非如定遠州職官,素無聲稱,偶因谏官論薦,一賜召對,便蒙拔授。
誠恐天下才辯之士,聞之皆思趨走勢要,以希薦用。
此門一開,未必為國家之福也。
欲望陛下采聽群議,或詢訪近臣,若謂定之才果足以副陛下特旨之擢,則臣自當受妄言之罪;若臣言不虛,即乞别授一官,置之京師,俟它時見其實狀,進用未晚。
如此,不惟臣等職事并舉,兼亦可以養成定之才資,免招異日之議論也。
” 上即欲黜頌,别除知制诰令草制,安石乞且降旨令草,如更執奏,乃施行。
于是曾公亮乞批付大臨等同草,韓绛曰:“止是頌建白,難付大臨等。
”公亮曰:“頌意欲如此。
”安石曰:“恐大臨不肯草,即便稽留聖旨。
”乃直付頌,而頌複辭以不當日,遂再送大臨,大臨又繳還,故有是責。
大臨及頌之未責也,诏趣直舍人院蔡延慶等就職;及責大臨等,延慶遂草定制;既進草,又上奏乞罷之。
知通進銀台司孫固再封駁,卒行下。
甲辰,诏近設制置三司條例司,本以均通天下财利,今大端已舉,惟在悉力應接,以趣成效,其罷歸中書。
先是,文彥博等皆請罷制置條例司,上謂彥博曰:“俟群言稍息當罷之。
”不欲亟罷,恐傷王安石意故也。
既罷,又以手劄谕安石。
有司結絕所施行事,久之乃罷。
吏人屬中書為額外堂後官,樞密院者為副承旨,三司勾
洪基知其謀,陰為之備。
是月戊午,宗元從洪基獵于涼澱。
洪基讓宗元先行,宗元不可,洪基先行,依山而左。
宗元之子楚王洪孝以百騎直前射洪基,傷臂,又傷洪基馬,馬仆。
其太師某下馬掖拱基,使乘已馬。
殿前都點檢蕭福美引兵遮洪基,與洪孝戰,射殺之。
洪基兵與宗元戰,宗元不勝而遁,南趣幽州,一日行五百裡,明日自殺。
燕京留守耶律明與宗元通謀,聞其敗,領奚兵入城,授甲欲應之,副留守某将漢兵距焉。
會使者以金牌至,遂擒斬明。
洪基尋亦至,陳王蕭孝友等皆坐誅。
先遣來使者數人,悉宗元之黨也,過白溝,并以檻車載去誅之,獨蕭福延以兄福美有功得免。
時清甯九年也。
己未,永昌郡夫人翁氏削一資。
翁氏位有私身韓蟲兒者,自言常汲水,仁宗見小龍纏其汲绠而出,左右皆莫見,因召幸焉。
留其金钏以為驗,仍遣之物,蟲兒遂有娠。
于是,逾十月不産,按問乃蟲兒之詐,得金钏于佛閣土中,乃蟲兒自埋之也。
太後以谕輔臣,命杖蟲兒,配尼寺為長發,而翁氏坐貶。
輔臣皆請誅蟲兒,太後曰:“置蟲兒于尼寺,所以釋中外之疑也。
若誅蟲兒,則不知者必謂蟲兒實生子矣。
” 曹佾之除使相也,颍王欲使韓維等傳太後意于輔臣,維及孫思恭不可,王卒使王陶言之。
維及思恭戒王曰:“陛下親總萬機,内外上下事體已正,王當專心孝道,均養三宮而已,他勿有所預也。
” 是日,彗行至張而沒。
彗之未沒也,言者多以為憂。
或告韓琦,琦曰:“借使複有一星出,欲何為乎?” 禦史劉庠言:“禮:居喪不飲酒食肉。
仁宗之喪,百官及諸軍朝晡皆給酒肉,京師羊為之竭,請給百官素食。
”禮官以為然,執政不從。
乙醜,命知制诰宋敏求看詳減省銀台司文字,都官員外郎王庭筠,太常博士、集賢校理劉瑾,殿中丞宋溫其,著作佐郎錢長卿、曾布,前河西縣令杜純,并為編敕删定官。
庭筠嘗奏疏稱頌王安石所定謀殺刑名,而溫其素為王安石檢法,贊成其事者也。
淮南轉運使、屯田郎中謝景溫為工部郎中兼侍禦史知雜事。
景溫雅善安石,又與安石弟安國通姻。
呂公著之為中丞也,人謂是溫必先舉禦史,及公著罷,乃有此除。
先是,安石獨對,問上曰:“陛下知今日所以紛紛否?”上曰:“此由朕置台谏非其人。
”安石曰:“陛下遇群臣無術,數失事機,别置台谏官,恐但如今日措置,亦不能免其紛紛也。
”于是專用景溫。
陳襄雖論常平新法,而辭婉,故除官獨優。
诏館閣校勘劉與外任。
初考試開封,與王介争言,為台谏所劾,既贖銅,又罷考功及鼓院。
至是求外任,王安石因之并逐。
司馬光讀《資治通鑒》張釋之論啬夫利口,光曰:“孔子曰:‘惡利口之覆邦家者。
’利口何至覆邦家?蓋其人能以是為非,以非為是,以賢為不肖,以不肖為賢。
人主苟以是為非,以非為是,以賢為不肖,以不肖為賢,則邦家之覆誠不難矣。
”時呂惠卿在坐,光所論專指惠卿也。
癸卯,上批:“近以秀州軍事判官李定為太子中允、權監察禦史裡行,知制诰李大臨、蘇頌累格诏命不下,乃妄引诏中丞薦舉條,絕無義理,而頌于中書面乞明降特旨方敢命辭,洎朝廷行下,反又封還。
輕侮诏命,翻覆若此,國法豈容!大臨、頌可并以本官歸班。
”大臨及頌時皆為工部郎中。
先是,宋敏求封還定辭頭,诏送别官,而頌當命辭。
頌言:“本朝舊制,進補台官,皆诏中丞、知雜與翰林學士于太常博士以上、中行員外郎以下,互舉曾任通判者,其未曆通判者,即須特旨方許薦為裡行,倘非其人,或至連坐,所以重台閣之選也。
去歲诏旨,專令中丞舉官,雖不限資品,猶以京秩薦授。
緣已有前诏,故人無間言。
今定自支郡幕職官入居朝廷糾繩之任,超越資序,近歲未有。
議者或曰:唐世多自諸侯幕府入登台省。
臣謂不然。
在唐方鎮盛時,有奏辟郎官、禦史以充幕府者,由此幕府增重。
祖宗深鑒此弊,一切厘改,州郡僚佐皆從朝廷補授,大臣出鎮,或許辟官,亦皆随資注拟,滿歲遷秩,并循铨格,非複如唐世之比。
而今之三院,事任又重于昔時。
況定官未終,更非時召對,不由铨考,擢授朝列,不緣禦史之薦,直置憲台,雖朝廷急于用才,度越常格,然隳紊法制,必緻人言。
其除官制,未敢具草。
”诏再送舍人院,次至大監,大監亦封還。
乃诏頌依前降指揮撰辭。
頌又言:“祖宗之朝,或有起孤遠而登顯要者。
蓋天下初定,士或棄草萊而不用,故不得不廣搜揚之路。
自真宗、仁宗以來,雖幽人異行,亦不至超越資品。
蓋承平之代,事有紀律,故不得不循用選授之法。
今朝廷清明,俊并用,進任台閣,動有成規,而定以遠州幕官,非有積累之資,明白之效,偶因召對,一言稱旨,即授禦史,他日或有非常之人,又過于此,奏對稱旨,則複以何官處之?浸漸不已,誠恐高官要秩或可以歧路而緻。
謹案《六典》,中書舍人之職,凡诏旨制敕,皆案典故而起草;制敕既行,有誤則奏而正之。
故前後舍人論列差除,用典故而蒙更正者非一。
今三院禦史須中丞、學士薦舉朝臣,乃典故也。
或不應此,其敢無言?去歲以京官除授,所以無言者,以前有诏令故也。
今若先立定制,許于幕職官中選擢三院,則臣等複有何言而敢違拒?朝廷以定才實非常,則當特與改官,别授職任,随資超用,無所不可,不必棄越近制,處之憲綱也。
若臣上懼嚴誅,顔起草,誠慮門下封駁;縱門下不舉,則言事之臣必須重有論列;或定畏議,固執不敢祗受。
是臣一廢職事,而緻議論互起,煩渎聖聽,則臣之罪戾,死有餘責。
” 上曰:“裡行本不計官資,故令于禦史裡行,欲令止以判官出敕為之。
”衆以為不可。
安石曰:“已令改官,于義有何不可,而乃封還辭頭?若遂從之,即陛下威福為私議所奪,失人君之道矣。
”既而,安石進呈舉禦史新條,并錄初立條時奏對語白上,曰:“胡宗愈以此為臣私意,蓋不知陛下立此法時德音故也。
”上曰:“李定诰須令草之。
”安石曰:“陛下特旨,雖妨前條,亦當施行也。
”曾公亮曰:“特旨固不當以條限,但不知定何如人,恐非常人乃當不用常法耳。
”于是上批:“檢會去年七月六日诏,今後台官有阙,委禦史中丞奏舉,不拘官職高下,令兼權。
如聽舉非其人,令言事官覺察聞奏。
自後别無續降條貫。
” 頌、大臨等又言:“臣等看詳,從前台官須得于太常博士以上、中行員外郎以下舉充,後來為難得資序相當之人,故朝廷特開此制。
雲不拘官職高下者,止是不限博士與中行員外郎耳,非謂選人亦許奏舉也。
所謂兼權者,如三丞以下未可為監察,故且令上權,前行員外郎以上不可為侍禦,故令下兼,皆不為選人設文也。
若不拘官職高下,并選人在其間,則是秀州判官亦可以權裡行,不必更改中允也。
以此言之,選人不可超授台官明矣。
至如程颢、王子韶已先轉京宮,因中丞薦舉,方選中允,止權監察。
今定是初等職官資序,若特改京官,已是優恩,更超授朝籍,處之憲台,先朝以來,未有此比。
臣等所以喋喋有言,不避斧钺之誅者,非它也,但為愛惜朝廷之法制,遵守有司之職業耳。
大抵條例戒于妄開,今日行之,它日遂為故事。
若有司因循,漸緻堕紊,誠恐幸門一啟,則仕途奔競之人希望不次之擢,朝廷名器有限,焉得人人而滿其意哉!前世所以愛重爵賞,不以假人,雖有奇材異倫,亦須試以職事,俟有功效然後超擢者,以此也。
” 複诏頌依前指揮撰辭,頌執奏如初,而又于中書白執政言:“雖雲特旨,而頌輩無以為據,草制即必緻人言,乞批降雲‘特旨所除,不礙條貫’,方敢草制。
”又诏所除李定是特旨,不礙近制,令頌疾速撰辭。
頌又言:“果出聖意拔擢,即須非常之人,名聲聞于時,然後厭服群議,為朝廷美。
昔馬周為常何作奏,條陳得失二十餘事,皆當世切務,唐太宗拔于布衣。
近世張知白上書言事,論議卓越,真宗拔于河陽職官。
此二臣者,可謂有顯狀矣;逢時遇主,可謂非常矣。
然周猶召直門下省,明年方用為禦史裡行;知白召還,奏對稱旨,亦命試舍人院,然後授以正言,非如定遠州職官,素無聲稱,偶因谏官論薦,一賜召對,便蒙拔授。
誠恐天下才辯之士,聞之皆思趨走勢要,以希薦用。
此門一開,未必為國家之福也。
欲望陛下采聽群議,或詢訪近臣,若謂定之才果足以副陛下特旨之擢,則臣自當受妄言之罪;若臣言不虛,即乞别授一官,置之京師,俟它時見其實狀,進用未晚。
如此,不惟臣等職事并舉,兼亦可以養成定之才資,免招異日之議論也。
” 上即欲黜頌,别除知制诰令草制,安石乞且降旨令草,如更執奏,乃施行。
于是曾公亮乞批付大臨等同草,韓绛曰:“止是頌建白,難付大臨等。
”公亮曰:“頌意欲如此。
”安石曰:“恐大臨不肯草,即便稽留聖旨。
”乃直付頌,而頌複辭以不當日,遂再送大臨,大臨又繳還,故有是責。
大臨及頌之未責也,诏趣直舍人院蔡延慶等就職;及責大臨等,延慶遂草定制;既進草,又上奏乞罷之。
知通進銀台司孫固再封駁,卒行下。
甲辰,诏近設制置三司條例司,本以均通天下财利,今大端已舉,惟在悉力應接,以趣成效,其罷歸中書。
先是,文彥博等皆請罷制置條例司,上謂彥博曰:“俟群言稍息當罷之。
”不欲亟罷,恐傷王安石意故也。
既罷,又以手劄谕安石。
有司結絕所施行事,久之乃罷。
吏人屬中書為額外堂後官,樞密院者為副承旨,三司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