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信編第二卷錢谷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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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巳掣獲。
則每□置一櫥格鎖貯。
俟全欵解究。
挨序月日。
夾入實收。
粘連成卷。
向下斜用縫印。
收貯備查。
待奏銷之後。
發付該吏。
要取該吏領到某項批若幹張領狀存查。
若未全欵解完。
不可先粘。
恐有司院零星吊查。
揭開不便。
未經銷算。
亦不宜輕發該吏。
○一管解 各省錢糧。
有印官。
親解者。
有該吏承解、者有裡長自解、者。
規例不同大約裡長自解則不便民印官親解又不勝煩而以該吏承解者多若所解數多。
以多差的役。
協以親丁監督為當。
親丁又須聰明誠實葢财帛最能動人恐亦為所蔽誘則彼反有诿卸 ○一分緩急 凡起解錢糧。
大約不外部司府饷。
而皆有緩急緩者急之則急者不得不緩要明其款項。
知其後先。
如兵饷急矣。
要知協饷急于存留以協饷路遠存留本省也部課急矣。
要知織造急于河工以河工須年終奏銷而織造須四月買絲也他如顔料、祭祀、曆日、以及輕赍蘆席、楞木、之類各因□□以為後先神而明之存乎其人大旨要□熟看全書細研會計故嘗謂錢谷之竅妙□無過熟疑處更須參也 ○一嚴小批 錢谷非屬正貢。
多小批。
如府司俸工。
備用等銀是也。
蓋以不在編号解批之内。
或新增。
或先吊。
即在所在衙門銷算額欵。
故隻用例程花折登填起解。
此等批回。
最易侵□。
銀未發出。
上司嚴追累提發銀之後。
即無提解牌票。
似乎銀巳解到。
故不催取。
不知此等錢糧。
本管胥役。
最要侵那。
其提解也本系串通上司衙役出牌混提因小批無号。
又易沉匿其不提解也亦系串通上司衙役按捺若不厘剔。
鮮不徒飽役壑。
緻懸空欵。
遂緻取怒上司。
必加意查核嚴比掣銷。
粘卷清項。
○一解本色及遠饷 運解米荳物料須墊□如法。
遇濕易爛。
驗勘必勤。
夫腳盜法最多。
尤宜防範。
若解遠饷鞘外要用牛皮包縫。
加□□釘。
葢鞘經風日。
木瘦縫開。
滴珠狼藉。
奸人趁縫敲挖包釘則無賠補之患且或有不虞難開易追也 ○解給冊式 見圖 ◆放給 存留□于起運。
人所知也存留中亦有解欵是又存留中之起運緩中之急矣惟本衙門放給銀兩。
實為緩中之緩然必知其用度量其時日則采辦者不至誤公。
豢養者不至市怨。
而緩急得中矣。
述放給 一凡放給銀兩明登解支簿。
領狀粘卷。
【式見□】 一俸銀宜每季仲月領支。
取印領早則恐有裁缺降罰事故之透 一驿遞工料。
宜每月朔望先給。
以便分人夫。
□□□。
過□則驿遞本屬清苦不能先墊遇有差使恐緻緩不及事。
取驿丞印領。
一文廟香燭。
宜與教官俸銀同給。
取印領。
一門鬥工食。
宜每季複過放。
取教官印領。
一佐貳役食。
宜一季役過放。
恐有鹽觔罪贖要扣不可早取公領狀。
一修理工料銀。
宜續放一氣放完侵蝕花銷必不終事取該役匠領狀。
一本衙門役食。
宜季終放。
恐要克抵公用故不可早若有冷項難征。
可兌支取公領狀。
一祭祀銀宜先祭五日前放。
以便備祭物。
取該房鋪領狀。
一廪膳銀。
宜年終放。
此項最要裁減斷不可早取公領狀。
一養濟布米。
宜一月一放不可發兌支此輩無賴最易生事先取現在花名。
查明後放。
取領狀。
一囚糧。
宜按名查放。
先三日不可總頓放徒為獄吏中飽一月糧。
宜按時分發。
取本管印領。
一贈截銀。
宜與正糧同發使不得借口捱延有誤開行月日取印領即将給發月日申報上司 ◆雜課 泰山不讓土壤。
河海不絕細流。
所以成其大深也。
況理财乎支節龐雜則隐漏之窦最多勿謂非貢賦之正而忽之。
述雜課 雜課非全書所編。
各處征收不一。
大約另有該□。
或□用。
或公用。
或解。
或放。
難以槩拟。
其侵那透□之弊。
總與正項相同。
匠班出口匠價匠丁。
今多三征。
一征之新匠人。
一□之裡現公賠。
一征之匠藉之人尚有存者。
仍征本人。
大約與地丁并征充饷者多隻宜帶入條賦長單不可另差另示以滋弊擾 牙稅牙儈身帖稅也一帖每蔽數十人。
竟有無帖虛充者。
各處輕重不同。
雖解無定額。
大宜清查。
使有羨餘。
以備公費。
查法以對□門煙戶冊。
看其生理為佳。
當稅每鋪原例五兩。
曾因軍需。
加至十兩。
另征另解。
亦有當商自解。
領批掣銷呈繳者。
稱收每至加七加八。
或有賠當未納稅者。
多經承之役私收。
豬羊牛驢騾煙油花酒等稅交易稅也。
有牙行代客交易。
故有此稅。
宜發冊登填。
給票與買主備照。
若不人冊。
便系漏稅每冊隻釘數張朔望查換舊冊收存勿許留外雖解無定額。
母使中飽。
?稅編審之年為多。
有過付之戶。
便須查稅。
平時出示曉谕。
如有交易一月。
不行稅?者。
以後查出作漏稅論罪。
亦許裡地首發。
解無定數。
近分上中下三等州縣定額起解。
請佃河溇道途。
皆不入全書。
該承暗收者不少。
到任宜先清理造一清冊。
按例征收。
以絕中飽之弊。
學租有田、地、書院、之不同。
此系官買召佃。
故佃戶于正賦之外。
另出租糧以其所種乃無價之産也宜按志清理。
母使埋沒頃畝混亂鬥則。
漁稅或出橋□□壩。
或出魚船。
查例清收。
鹽課産鹽之地有之。
此處地系坼鹵。
不可耕種。
止可煮鹽。
而又不多。
難招緻商窩。
則本地□煮□食。
課入有司。
或解運司。
或解布政。
無定。
亦人考成。
至于例銷鹽引。
各處歲有定目。
幹發住買冊時。
查其自變量督銷考成雖無紀叙頗有參罰均不可玩忽。
積谷各裡□積。
以防赈濟意外之用。
即古常平義倉之意也。
秋成之後。
每奉文發簿。
令裡甲保正挨戶勸□□折銀或納米。
宜設一吏承管此中大有收多報少之□。
不可中飽呈逓胥役。
簿須葢印發填。
填即繳内。
江南、湖廣、江西、等省。
有沿江海河湖之州縣。
凡水中漲沙。
人民可以開墾者。
植蘆認□。
名為蘆課舊隸工部。
差官于江甯蘆政衙門。
董理征收。
近則載入州縣版圖。
州縣征解。
每歲十月前。
算刻由單。
從府申詳司院。
報部。
至十月方始開征以蘆于十月始成也次年獨自考成。
不入地丁之内。
催攢之役。
有柱分、經收、各總。
不立都啚糧裡諸名。
更有京課、省課、自納等戶并不入柱分征收者。
其地有密蘆□蘆上地中地泥塗水影草坡等項色目。
以定課之輕重。
大約課輕費重。
稽查隐占。
例以五年一次清丈。
康熙二十二年。
安□布政龔。
【諱佳育者】于朝觐時。
題請五年清丈蘆蕩。
止将臨邊者丈量。
幅裡者免丈。
以省煩擾。
奉 旨俞允在案。
若起解征比之法大約依仿條鞭總貴随地随宜相機應變 江海漲沙。
亦有不□蘆課者。
除蘆課起科之外。
隸鹽場。
則名沙場竈戶佃□。
【場宮征解】隸州縣。
則名沙田人民佃種。
沙之初漲。
見影水中。
出水之後。
俟其草長。
方可開墾。
大約三年起科查丈之時不必直量至水以其地多龜背臨水者易坍倘□汨沒則包賠者苦而催征亦難前地 明朝制有軍田給軍耕種。
即古屯田之義。
【揮幹征解。
】 皇清亦設衛所專董。
而近今以來。
并歸州縣者多。
此地始于撥給。
令軍耕種自養。
但納籽粒草束。
起科甚輕。
領催之役。
有屯頭甲長名目到處不一。
明朝馬政。
散馬于民以年課駒。
收其孳息。
撥給□地使之耕種。
既供蒭菽。
亦充粒食。
薄納籽粒。
以為租稅。
其地多在西北。
皇清民不牧馬。
地仍民種。
課隸州縣。
勝國之藩封勳戚凡有分錫自置土田。
皇清悉歸版圖。
招民佃種。
按地起科。
其始有廢藩廢戚□名。
自康熙八年。
一槩改稱更名地刊入全書。
若有未經民佃者。
亦許□戚出認。
給領征課。
條鞭内有鹽銀一項。
其征非本地丁。
按明初制立鹽政以掣下餘鹽。
令州縣赴運司關領。
分給小戶。
計口食鹽。
納鈔償價。
後浸無鹽關給。
而鈔額永存。
改名鹽糧。
唯市民仍以銀代鈔。
而鄉民則準納糧。
又因糧有遠運外省之□累。
準依秋糧折色。
一例征銀。
北鹽銀之始。
今應優免丁差者。
仍編鹽銀以力役可免而計口之鹽不能不食也然巳失給鹽納價之實久矣
則每□置一櫥格鎖貯。
俟全欵解究。
挨序月日。
夾入實收。
粘連成卷。
向下斜用縫印。
收貯備查。
待奏銷之後。
發付該吏。
要取該吏領到某項批若幹張領狀存查。
若未全欵解完。
不可先粘。
恐有司院零星吊查。
揭開不便。
未經銷算。
亦不宜輕發該吏。
○一管解 各省錢糧。
有印官。
親解者。
有該吏承解、者有裡長自解、者。
規例不同大約裡長自解則不便民印官親解又不勝煩而以該吏承解者多若所解數多。
以多差的役。
協以親丁監督為當。
親丁又須聰明誠實葢财帛最能動人恐亦為所蔽誘則彼反有诿卸 ○一分緩急 凡起解錢糧。
大約不外部司府饷。
而皆有緩急緩者急之則急者不得不緩要明其款項。
知其後先。
如兵饷急矣。
要知協饷急于存留以協饷路遠存留本省也部課急矣。
要知織造急于河工以河工須年終奏銷而織造須四月買絲也他如顔料、祭祀、曆日、以及輕赍蘆席、楞木、之類各因□□以為後先神而明之存乎其人大旨要□熟看全書細研會計故嘗謂錢谷之竅妙□無過熟疑處更須參也 ○一嚴小批 錢谷非屬正貢。
多小批。
如府司俸工。
備用等銀是也。
蓋以不在編号解批之内。
或新增。
或先吊。
即在所在衙門銷算額欵。
故隻用例程花折登填起解。
此等批回。
最易侵□。
銀未發出。
上司嚴追累提發銀之後。
即無提解牌票。
似乎銀巳解到。
故不催取。
不知此等錢糧。
本管胥役。
最要侵那。
其提解也本系串通上司衙役出牌混提因小批無号。
又易沉匿其不提解也亦系串通上司衙役按捺若不厘剔。
鮮不徒飽役壑。
緻懸空欵。
遂緻取怒上司。
必加意查核嚴比掣銷。
粘卷清項。
○一解本色及遠饷 運解米荳物料須墊□如法。
遇濕易爛。
驗勘必勤。
夫腳盜法最多。
尤宜防範。
若解遠饷鞘外要用牛皮包縫。
加□□釘。
葢鞘經風日。
木瘦縫開。
滴珠狼藉。
奸人趁縫敲挖包釘則無賠補之患且或有不虞難開易追也 ○解給冊式 見圖 ◆放給 存留□于起運。
人所知也存留中亦有解欵是又存留中之起運緩中之急矣惟本衙門放給銀兩。
實為緩中之緩然必知其用度量其時日則采辦者不至誤公。
豢養者不至市怨。
而緩急得中矣。
述放給 一凡放給銀兩明登解支簿。
領狀粘卷。
【式見□】 一俸銀宜每季仲月領支。
取印領早則恐有裁缺降罰事故之透 一驿遞工料。
宜每月朔望先給。
以便分人夫。
□□□。
過□則驿遞本屬清苦不能先墊遇有差使恐緻緩不及事。
取驿丞印領。
一文廟香燭。
宜與教官俸銀同給。
取印領。
一門鬥工食。
宜每季複過放。
取教官印領。
一佐貳役食。
宜一季役過放。
恐有鹽觔罪贖要扣不可早取公領狀。
一修理工料銀。
宜續放一氣放完侵蝕花銷必不終事取該役匠領狀。
一本衙門役食。
宜季終放。
恐要克抵公用故不可早若有冷項難征。
可兌支取公領狀。
一祭祀銀宜先祭五日前放。
以便備祭物。
取該房鋪領狀。
一廪膳銀。
宜年終放。
此項最要裁減斷不可早取公領狀。
一養濟布米。
宜一月一放不可發兌支此輩無賴最易生事先取現在花名。
查明後放。
取領狀。
一囚糧。
宜按名查放。
先三日不可總頓放徒為獄吏中飽一月糧。
宜按時分發。
取本管印領。
一贈截銀。
宜與正糧同發使不得借口捱延有誤開行月日取印領即将給發月日申報上司 ◆雜課 泰山不讓土壤。
河海不絕細流。
所以成其大深也。
況理财乎支節龐雜則隐漏之窦最多勿謂非貢賦之正而忽之。
述雜課 雜課非全書所編。
各處征收不一。
大約另有該□。
或□用。
或公用。
或解。
或放。
難以槩拟。
其侵那透□之弊。
總與正項相同。
匠班出口匠價匠丁。
今多三征。
一征之新匠人。
一□之裡現公賠。
一征之匠藉之人尚有存者。
仍征本人。
大約與地丁并征充饷者多隻宜帶入條賦長單不可另差另示以滋弊擾 牙稅牙儈身帖稅也一帖每蔽數十人。
竟有無帖虛充者。
各處輕重不同。
雖解無定額。
大宜清查。
使有羨餘。
以備公費。
查法以對□門煙戶冊。
看其生理為佳。
當稅每鋪原例五兩。
曾因軍需。
加至十兩。
另征另解。
亦有當商自解。
領批掣銷呈繳者。
稱收每至加七加八。
或有賠當未納稅者。
多經承之役私收。
豬羊牛驢騾煙油花酒等稅交易稅也。
有牙行代客交易。
故有此稅。
宜發冊登填。
給票與買主備照。
若不人冊。
便系漏稅每冊隻釘數張朔望查換舊冊收存勿許留外雖解無定額。
母使中飽。
?稅編審之年為多。
有過付之戶。
便須查稅。
平時出示曉谕。
如有交易一月。
不行稅?者。
以後查出作漏稅論罪。
亦許裡地首發。
解無定數。
近分上中下三等州縣定額起解。
請佃河溇道途。
皆不入全書。
該承暗收者不少。
到任宜先清理造一清冊。
按例征收。
以絕中飽之弊。
學租有田、地、書院、之不同。
此系官買召佃。
故佃戶于正賦之外。
另出租糧以其所種乃無價之産也宜按志清理。
母使埋沒頃畝混亂鬥則。
漁稅或出橋□□壩。
或出魚船。
查例清收。
鹽課産鹽之地有之。
此處地系坼鹵。
不可耕種。
止可煮鹽。
而又不多。
難招緻商窩。
則本地□煮□食。
課入有司。
或解運司。
或解布政。
無定。
亦人考成。
至于例銷鹽引。
各處歲有定目。
幹發住買冊時。
查其自變量督銷考成雖無紀叙頗有參罰均不可玩忽。
積谷各裡□積。
以防赈濟意外之用。
即古常平義倉之意也。
秋成之後。
每奉文發簿。
令裡甲保正挨戶勸□□折銀或納米。
宜設一吏承管此中大有收多報少之□。
不可中飽呈逓胥役。
簿須葢印發填。
填即繳内。
江南、湖廣、江西、等省。
有沿江海河湖之州縣。
凡水中漲沙。
人民可以開墾者。
植蘆認□。
名為蘆課舊隸工部。
差官于江甯蘆政衙門。
董理征收。
近則載入州縣版圖。
州縣征解。
每歲十月前。
算刻由單。
從府申詳司院。
報部。
至十月方始開征以蘆于十月始成也次年獨自考成。
不入地丁之内。
催攢之役。
有柱分、經收、各總。
不立都啚糧裡諸名。
更有京課、省課、自納等戶并不入柱分征收者。
其地有密蘆□蘆上地中地泥塗水影草坡等項色目。
以定課之輕重。
大約課輕費重。
稽查隐占。
例以五年一次清丈。
康熙二十二年。
安□布政龔。
【諱佳育者】于朝觐時。
題請五年清丈蘆蕩。
止将臨邊者丈量。
幅裡者免丈。
以省煩擾。
奉 旨俞允在案。
若起解征比之法大約依仿條鞭總貴随地随宜相機應變 江海漲沙。
亦有不□蘆課者。
除蘆課起科之外。
隸鹽場。
則名沙場竈戶佃□。
【場宮征解】隸州縣。
則名沙田人民佃種。
沙之初漲。
見影水中。
出水之後。
俟其草長。
方可開墾。
大約三年起科查丈之時不必直量至水以其地多龜背臨水者易坍倘□汨沒則包賠者苦而催征亦難前地 明朝制有軍田給軍耕種。
即古屯田之義。
【揮幹征解。
】 皇清亦設衛所專董。
而近今以來。
并歸州縣者多。
此地始于撥給。
令軍耕種自養。
但納籽粒草束。
起科甚輕。
領催之役。
有屯頭甲長名目到處不一。
明朝馬政。
散馬于民以年課駒。
收其孳息。
撥給□地使之耕種。
既供蒭菽。
亦充粒食。
薄納籽粒。
以為租稅。
其地多在西北。
皇清民不牧馬。
地仍民種。
課隸州縣。
勝國之藩封勳戚凡有分錫自置土田。
皇清悉歸版圖。
招民佃種。
按地起科。
其始有廢藩廢戚□名。
自康熙八年。
一槩改稱更名地刊入全書。
若有未經民佃者。
亦許□戚出認。
給領征課。
條鞭内有鹽銀一項。
其征非本地丁。
按明初制立鹽政以掣下餘鹽。
令州縣赴運司關領。
分給小戶。
計口食鹽。
納鈔償價。
後浸無鹽關給。
而鈔額永存。
改名鹽糧。
唯市民仍以銀代鈔。
而鄉民則準納糧。
又因糧有遠運外省之□累。
準依秋糧折色。
一例征銀。
北鹽銀之始。
今應優免丁差者。
仍編鹽銀以力役可免而計口之鹽不能不食也然巳失給鹽納價之實久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