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梨魂 第二十一章 證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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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梨魂—— 第二十一章證婚 意外奇緣,夢中幻劇,印兩番之鴻爪,證百歲之鴛盟。

    夢霞與梨娘,既不能斷絕關系,則夢霞與筠倩自必生連帶關系。

    而兩人之婚事,梨娘既極力主張,夢霞應守服從主義。

    在夢霞心中,雖抱極端之反對,亦不能不勉為承順,藉慰知己者之心。

    梨娘之所以對夢霞者僅此,夢霞之所以對梨娘者亦僅此。

    然兩人皆各自為計,皆互為其相知者計。

    而于筠倩一生之悲歡哀樂,實未暇稍一念及。

    記者觀于筠倩終身之局,有足為之深悲而慨歎者。

    故今述至證婚一章,不能不于兩人無微詞也。

     夢霞與筠倩,絕無關系者也,無端而有證婚之舉。

    主動者,梨娘也;被動者,夢霞也;陷于坑阱之中,為他人作嫁者,筠倩也。

    而介于三者之間,以局外人為間接之紹介,玉汝于成者,其人非他,則秦石癡是也。

    當梨娘籌得此李代桃僵之計,固以解脫一身之牽累,保全夢霞之幸福。

    然為筠倩計,得婿如此,亦可無恨。

    故雖夢霞容有不願,亦必用強制手段,以成就此大好姻緣。

    孰知夢霞已抱定宗旨,至死不變乎?“曾經滄海難為水,除卻巫山不是雲。

    ”大凡人之富于愛情者,其情既專屬于一人,斷不能再分屬于他人。

    梨娘已得夢霞矣,夢霞烏能再得筠倩?梨娘之意,以為事成,則三人皆得其所。

    不知此事不成,則兩人為并命之冤禽。

    筠倩為自由之雛鳳,事若成,則離恨天中,又須為筠倩添一席地矣。

    夢霞固深冀其事之決裂,得以保全筠倩,而恐傷梨娘,一時難以拒絕,曾賦詩以見意,其句曰:“誰識良姻是惡姻,好花不放别枝春。

    薄情夫婿終相棄,不是梁鴻案下人。

    ”梨娘自受奸人播弄以後,心灰情死,而謀所以對付夢霞者,益覺寸腸輾轉,日夜熱結于中,幾有不容少待之勢,以函催夢霞者,不知若幹次。

    夢霞無如何,惟以“石癡未歸,斧柯莫假”二語,為暫緩之計。

     無何而嶺上梅開,報到一枝春信。

    石癡有書緻夢霞,謂陰曆十月已屆年假之期,考試事竣,便當負芨歸來,一探绮窗消息。

    “開軒面場圃,把酒話桑麻。

    ”屈指不逾旬日,先憑驿使,報告故人。

    嘻!石癡歸矣,夢霞之難關至矣。

    石癡早歸一日,則姻事早成一日。

    此一紙露布,直可以筠倩之生死冊籍視之。

     滄海客歸,東窗事發。

    石癡者,夢霞之第二知己也。

    傾蓋三月,便賦河梁之句。

    梅花嶺樹,遙隔浩然。

    朗月清風,辄思元度。

    相知如兩人,相違已半稔念。

    秋水伊人之歎,屋梁落月之思,與時俱集,亦易地皆然矣。

    今者歸期已定,良觌非遙,片紙才飛,吟鞭便起。

    夕陽衰草,忽歸南浦之帆;夜雨巴山,再剪西窗之燭。

    在石癡固不勝快慰,在夢霞當若何歡迎乎?然而理想竟有與事實絕對相反者。

    夢霞聞石癡歸,固并不表歡迎之意,而轉望其參宿出晝,姗姗來遲也。

    非夢霞對待知己之誠,較前遽形淡薄,至不願與之相見。

    蓋石癡歸來,與薄命之筠倩有絕大之關系,行将以海外客作冰上人,虛懸待決之姻事,從此成為不磨之鐵案矣。

     我書至此,知閱者必有所感。

    何惑乎?則曰:夢霞對于姻事,究持若何之态度,願乎?不願乎?其願也,則兩意相同,撮合至易。

    幸冰人之自至,便玉鏡以飛來,朝詠好逑之什,夕占歸妹之爻,斬斷私情之糾葛,即與筠倩正式結婚。

    事亦大佳,何必假惺惺作态。

    如其不願,則結婚自由,父母且不能禁制,梨娘何人,能以強迫手段施之夢霞。

    承諾與否,主權在我,拒絕之可矣,何為而模棱兩可,優柔寡斷,既不能抛卻梨娘,複不能放過筠倩。

    聚九洲鐵,鑄一大錯,昏愦哉夢霞!其存一箭雙雕之想,而竟忍欺人孤兒寡婦,以謀一己之幸福乎?則其人格亦太低矣。

    斯言也,以之質問夢霞,當噤口不能答一辭。

    然人有恒言:“當局者迷,旁觀者清。

    ”矧事涉愛情之作用,尤具絕大之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