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傳第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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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傳第七十 ○王守誠 王守誠,字君實,太原一陽一曲人。

    氣宇和粹,一性一好學,從鄧文原、虞集遊,文辭日進。

    泰定元年,試禮部第一,廷對賜同進士出身,授秘書郎。

    遷太常博士,續編《太常集禮》若幹卷以進。

    轉藝林庫使,與著《經世大典》。

    拜陝西行台監察禦史。

    除奎章閣鑒書博士。

    拜監察禦史。

    佥山東廉訪司事。

    改戶部員外郎、中書右司郎中。

    拜禮部尚書。

    與修遼、金、宋三史,書成,擢參議中書省事。

    調燕南廉訪使。

    至正五年,帝遣使宣撫四方,除守誠河南行省參知政事,與大都留守答爾麻失裡使四川,首薦雲南都元帥述律铎爾直有文武材。

    初,四川廉訪使某與行省平章某不相能,誣宣使蘇伯延行一賄于平章某,瘐死獄中。

    至是,伯延親屬有訴。

    會茶鹽轉運司官亦訟廉訪使累受金,廉訪使倉皇去官,至揚州死。

    副使而下,皆以事罷。

    憲史四人、奏差一人,籍其家而竄之,餘皆斥去。

    重慶銅梁縣尹張文德,出遇少年執兵刃,疑為盜,擒執之,果拒敵。

    文德斬其首,得懷中帛旗,書曰南朝趙王。

    賊一黨一聞之,遂焚劫雙山。

    文德捕殺百餘人。

    重慶府官以私怨使縣吏誣之,乃議文德罪,比不即捕強盜例加四等。

    遇赦免,猶拟杖一百。

    守誠至,為直其事。

    他如以贓罪誣人,動至數千缗,與夫小民田婚之訟,殆百十計,守誠皆辨析詳谳,辭窮吐實,為之平反。

    州縣官多取職田者,累十有四人,悉厘正之。

    因疏言:“仕于蜀者,地僻路遙,俸給之薄,何以自養。

    請以戶絕及屯田之荒者,召人耕種,收其入以增祿秩。

    ”宜賓縣尹楊濟亨欲于蟠龍山建憲宗神禦殿,儒學提舉謝晉賢請複文翁石室為書院,皆采以上聞成之,風采聳一動天下,論功居諸道最。

    進資政大夫、河南行省左丞。

    未上,母劉氏殁于京師,聞喪亟歸,遂遘疾,以至正九年正月卒,年五十有四。

    帝賜鈔萬缗,谥文昭。

    有文集若幹卷。

     ○王思誠 王思誠,字緻道,兗州嵫一陽一人。

    天資過人,七歲,從師授《孝經》、《論語》,即能成誦。

    家本業農,其祖佑诟家人曰:“兒大不教力田,反教為迂儒邪!”思誠愈自力弗懈。

    後從汶一陽一曹元用遊,學大進。

    中至治元年進士第,授管州判官,召為國子助教,改翰林國史院編修官。

    尋升應奉翰林文字,再轉為待制。

    至正元年,遷奉議大夫、國子司業。

    二年,拜監察禦史,上疏言:“京畿去年秋不雨,冬無雪,方春首月蝗生,黃河水溢。

    蓋不雨者,一陽一之亢,水湧者,一陰一之盛也。

    嘗聞一婦銜冤,三年大旱,往歲伯顔專擅威福,仇殺不辜,郯王之獄,燕鐵木兒宗一黨一死者,不可勝數,非直一婦之冤而已,豈不感傷和氣邪!宜雪其罪。

    敕有司行禱百神,陳牲币,祭河伯,發卒塞其缺,被災之家,死者給葬具,庶幾可以召一陰陽一之和,消水旱之變,此應天以實不以文也。

    ” 行部至檀州,首言:“采金鐵冶提舉司,設司獄,掌囚之應徒配者,钛趾以舂金礦,舊嘗給衣與食,天曆以來,水壞金冶,因罷其給,齧草飲水,死者三十餘人,瀕死者又數人。

    夫罪不至死,乃拘囚至于饑死,不若加杖而使速死之愈也。

    況州縣俱無囚糧,輕重囚不決者,多死獄中,獄吏妄報其病月日用一藥次第。

    請定瘐死多寡罪,著為令。

    ”又言:“至元十六年,開壩河,設壩夫戶八千三百七十有七,車戶五千七十,出車三百九十輛,船戶九百五十,出船一百九十艘,壩夫累歲逃亡,十損四五,而運糧之數,十增八九,船止六十八艘,戶止七百六十有一,車之存者二百六十七輛,戶之存者二千七百五十有五,晝夜奔馳,猶不能給,壩夫戶之存者一千八百三十有二,一夫日運四百餘石,肩背成瘡,憔悴如鬼,甚可哀也。

    河南、湖廣等處打捕鷹房府,打捕戶尚玉等一萬三千二百二十五戶,阿難答百姓劉德元等二千三百戶,可以簽補,使勞佚相資。

    ”又言:“燕南、山東,密迩京師,比歲饑馑,群盜縱橫,巡尉弓兵與提調捕盜官,會鄰境以讨之,賊南則會于北,賊西則會于東,及與賊會,望風先遁,請立法嚴禁之。

    ”又言:“初開海道,置海仙鶴哨船四十餘艘,往來警邏。

    今弊船十數,止于劉家港口,以捕盜為名,實不出海,以緻寇賊猖獗,宜即萊州洋等處分兵守之,不令泊船島嶼,禁鎮民與梢水為婚,有能捕賊者,以船畀之,獲賊首者,賞以官。

    仍移江浙、河南行省,列戍江海諸口,以诘海商還者,審非寇賊,始令泊船。

    下年糧船開洋之前,遣将士乘海仙鶴于二月終旬入海,庶幾海道甯息。

    ”朝廷多是其議。

     松州官吏誣構良民以取賂,訴于台者四十人,選思誠鞫問,思誠密以他事入松州境,執監州以下二十三人,皆罪之。

    還至三河縣,一囚訴不已,俾其一黨一異處,使之言,囚曰:“賊向盜某芝麻,某追及,刺之幾死,賊以是圖複仇,今弓手欲捕獲功之數,适中賊計。

    其贓,實某妻裙也。

    ”以裙示失主,主曰:“非吾物。

    ”其一黨一詞屈,遂釋之。

    豐潤縣一囚,年最少,械系瀕死,疑而問之,曰:“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