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紀第二十一 成宗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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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佃戶私租太重,以十分為率減二分,永為定例。

    仍弛山場河泊之禁,聽民采捕。

    庚申,以雲南順元同知宣撫事宋阿重生獲其叔隆濟來獻,特升其官,賜衣一襲。

    置掌薪司,以供尚食,令宣徽院掌其事。

    癸亥,禁锢硃清、張瑄族屬。

    乙醜,複置遂平、新蔡、真一陽一、太和、沈丘、颍上、柘城、城父、郏、舞一陽一十縣。

    丙寅,以禦史中丞、太仆卿塔思不花為中書右丞,江南行台中丞趙仁榮為中書參知政事,升教坊司三品。

    庚午,以辇真監藏為帝師。

    辛巳,诏:“諸王、妃主及諸路有馬者,十取其一,諸王、驸馬往遼東捕海東鹘者,毋給驿。

    ”自榮澤至睢州,築河防十有八所,給其夫鈔人十貫。

    驸馬也列幹住所部民饑,以糧二千石赈之。

    是月,平一陽一地震不止,已修民屋複壞。

     二月丙戌,增置國子生二百員,選宿衛大臣子孫充之。

    降莊一浪一路為州,并隴幹縣入德順州。

    辛卯,命諸王出伯所部軍屯田于薛出合出谷。

    甲午,诏父子兄弟有才者,許并居風憲。

    徙江東建康道廉訪司治于甯國,其建康路簿書,命監察禦史鈎考。

    丙申,分軍千人戍嘉定州。

    甲辰,翰林學士承旨撒裡蠻進金書《世祖實錄節文》一冊、漢字《實錄》八十冊。

    減宿衛繁冗者。

    丙午,車駕幸上都。

    敕軍人一奸一盜詐僞悉歸有司。

    賜太祖位怯憐口戶鈔萬八千二百錠、布帛萬匹。

    賜秃赤及塔剌海以所籍硃清、張瑄田,人六十頃,近侍鷹坊怯憐口鈔二萬七千三百錠、布帛萬二千匹。

    賜平章政事王慶端玉帶,半俸終身。

     三月丁巳,诏:“軍民官已除,以地遠官卑不赴者,奪其官不叙。

    軍官擅離所部者,悉遣還翼,違者論如律。

    軍人不告所部私歸者,杖而還之。

    ”乙醜,去歲十二月庚戌,彗星見,約盈尺,在室十一度,入紫微垣,至是滅,凡七十四日。

    戊辰,中書左丞尚文以疾辭,不允。

    诏:“諸王、驸馬所分郡邑,達魯花赤惟用蒙古人,三年依例遷代,其漢人、女直、契丹名為蒙古者皆罷之。

    ”敕軍民逃奴有獲者即付其主,主在他所者,赴所在官司給之,仍追逃奴鈔充獲者賞;逃及誘匿者,論罪有差。

    诏諸路牧羊及百至三十者,官取其一,不及數者勿取。

    中書省臣言:“自内降旨除官者,果為近侍宿衛,踐履年深,依已除叙。

    嘗宿衛未官者,視散官叙,始曆一考,準為初階。

    無資濫進,降官二級,官高者量降。

    各位下再任者,從所隸用,三任之上,聽入常調。

    蒙古人不在此限。

    ”從之。

    雲南黎州盜劫也速帶而家屬赀産,命宣政院督其郡邑捕之。

    給諸王出伯所部馬萬三千五百匹。

    庚辰,诏内外使以軍務行者,至其地有司給饋十五日,自餘重事八日,細事三日。

    命凡為衙兵者,皆半隸屯田,仍谕各衛屯官及屯田者,視其勤惰,以為賞罰。

    升分甯縣為甯州,罷廬州路榷茶提舉司。

    灤城、濟一陽一等縣隕霜殺桑。

     夏四月丙戌,置千戶所,戍定海,以防歲至倭船。

    永甯路叛寇雄挫來降。

    命僧道為商者輸稅。

    凡諸王、驸馬征索,有司非奉旨辄給者,罪且罷之。

    诏諸路畏吾兒、合迷裡自相訟者,歸都護府,與民交訟者,聽有司專決。

    甲午,诏:“朝廷、諸王、驸馬進捕鷹鹞皆有定戶,自今非鷹師而乘傳冒進者,罪之。

    ”庚子,以永平、清、滄、柳林屯田被水,其逋租及民貸食者皆勿征。

    丁未,分教國子生于上都。

    賜西平王奧魯赤、合帶等部民鈔萬錠,朵耳思等站戶鈔二千二百錠、銀三百九十兩有奇。

    益都臨朐、德州齊河蝗。

     五月癸未朔,日有食之。

    辛酉,以所籍硃清、張瑄江南财産隸中政院。

    己巳,以平宋隆濟功,賜諸王脫脫、亦吉裡帶,平章一床一兀而等銀、鈔、金、币、玉帶,及大理金齒、曲靖、烏撒、烏蒙宣慰等官銀、鈔各有差。

    壬申,罷福建都轉運鹽使司,以其歲課并隸宣慰司,中書省臣言:“吳江、松江實海口故道,潮水久淤,凡湮塞良田百有餘裡,況海運亦由是而出,宜于租戶役萬五千人浚治,歲免租人十五石,仍設行都水監以董其程。

    ”從之。

    追收諸王驿券。

    癸酉,定館陶等十七倉官品級:諸糧十萬石以上者從七品,五萬石以上者正八品。

    不及五萬者從八品,庚辰,以去歲平一陽一、太原地震,宮觀摧圮者千四百餘區,道士死傷者千餘人,命赈恤之。

    是月,蔚州之靈仙,太原之一陽一曲,隆興之天城、懷安,大同之白登,大風雨雹傷稼,人有死者。

    大名之浚、滑,德州之齊河霖雨,汴梁之祥符、太康,衛輝之獲嘉,太原之一陽一武河溢。

    六月癸未,開和林酒禁,立酒課提舉司。

    丁酉,汝甯妖人李曹驢等妄言得天書惑衆,事覺伏誅。

    益津蝗,汴梁祥符、開封、陳州霖雨,蠲其田租。

    扶風、岐山、寶雞諸縣旱,烏撒、烏蒙、益州、忙部、東川等路饑、疫,并赈恤之。

     秋七月辛酉,罷江淮等處财賦總管府。

    癸亥,諸王合贊自西域遣使來貢珍物。

    賜諸王也孫鐵木而等鈔二十萬錠,戍北千戶十五萬錠,怯憐口等九萬餘錠,西平王奧魯赤二萬錠。

    以順德、恩州去歲霖雨,免其民租四千餘石。

     八月,太原之交城、一陽一曲、管州、岚州,大同之懷仁雨雹隕霜殺禾,杭州火,發粟赈之。

    以大名、高唐去歲霖雨,免其田租二萬四千餘石。

    九月癸醜,車駕至自上都。

    庚申,伯顔、梁德珪并複為中書平章政事,八都馬辛複為中書右丞,迷而火者複為中書參知政事,以江浙行省平章阿裡為中書平章政事。

    庚午,以戶部尚書張祐為中書參知政事。

    癸酉,諸王察八而、朵瓦等遣使來附,以币帛六百匹給之。

    诏諸王凡泉府規營錢,非奉旨毋辄支貸。

    給諸王出伯所部帛四百匹。

    四川、雲南鎮戍軍家居太原、平一陽一被災者,給鈔有差。

    潮州飓風起,海溢,漂民廬舍,溺死者衆,給其被災戶糧兩月。

    以冀、孟、輝、雲内諸州去歲霖雨,免其田租二萬二千一百石。

     冬十月辛卯,有事于太廟。

    辛巳,給諸王阿隻吉所部馬料價鈔三千九百錠。

    以宣徽使、大都護長壽為中書右丞,陝西行省右丞脫歡為中書參知政事。

    丁亥,安南遣使入貢。

    诏諸王、驸馬毋乘驿以獵。

    庚寅,封皇侄海山為懷甯王,賜金印,仍割瑞州戶六萬五千隸之,歲給五戶絲直鈔二千六百錠、币帛各千匹。

    戊戌,命省、台、院官鞫高麗國相吳祈及千戶石天輔等,以祈離間王父子,天輔謀歸日本,皆笞之,徙安西。

     十一月壬子,诏:“内郡、江南人凡為盜黥三次者,谪戍遼一陽一;諸色人及高麗三次免黥,谪戍湖廣;盜禁騑馬者,初犯谪戍,再犯者死。

    ”以平一陽一、太原去歲地大震,免其稅課一年。

    遣制用院使忽鄰、翰林直學士林元撫一慰高麗。

    放遼一陽一民樂亦等三百九十戶為兵者還民籍。

    丁卯,複免僧人租。

    戊辰,以武備卿鐵古疊而為禦史大夫。

    壬申,诏凡僧一奸一盜殺人者,聽有司專決。

    甯遠王闊闊出以馬萬五百餘匹給軍,命以鈔五萬二千五百餘錠償其直。

    增海漕米為百七十萬石。

     十二月庚子,複立益都淘金總管府。

    辛醜,封諸王出伯為威武西甯王,賜金印。

    賜安西王阿難答,諸王阿隻吉、也速不幹等鈔一萬四千錠。

     九年春正月丁巳,太一陰一犯天關。

    戊午,帝師辇真監藏卒,赙金五百兩、銀千兩、币帛萬匹、鈔三千錠,仍建塔寺。

    甲子,太一陰一犯明堂。

    以甕吉剌部民張道奴等舊權為軍者複隸民籍。

    己巳,太一陰一犯東鹹。

    壬申,弛大都酒禁。

    甲戌,賜諸王完澤、撒都失裡、别不花等所部鈔五萬六千九百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