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紀第十一 世祖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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乏者,給以鈔币。
诏:“有罪配役者,量其程遠近;犯罪當死者,詳加審谳。
”戊申,中書省臣議:“流通鈔法,凡賞賜宜多給币帛,課程宜多收鈔。
”制曰:“可。
”庚戌,命和禮霍孫揀汰交趾國使,除可留者,餘皆放還。
辛亥,敕緩營建工役。
壬子,诏谕俱藍國使來歸附。
甲寅,太原路堅州進嘉禾六一莖一。
壬戌,诏江淮行中書省招巧匠。
甲子,诏頒《授時曆》。
丁卯,诏以末甘孫民貧,除倉站稅課外,免其役三年。
複遣宣慰使教化、孟慶元等持诏谕占城國主,令其子弟或大臣入朝。
诏江南、江北、陝西、河間、山東諸鹽場增撥竈戶,賜将作院呂合剌工匠銀、鈔、币帛。
十二月庚午,以江淮行省平章政事阿裡伯、左丞燕鐵木兒擅易命官八百員,自分左右司官,鑄銀、銅印,複違命不散防守軍,敕誅之。
辛未,以熟券軍還襄一陽一屯田。
高麗國王王睶領兵萬人、水手萬五千人、戰船九百艘、糧一十萬石,出征日本,給右丞洪茶丘等戰具、高麗國铠甲戰襖。
谕諸道征日本兵取道高麗,毋擾其民。
以高麗中贊金方慶為征日本都元帥,密直司副使樸球、金周鼎為管高麗國征日本軍萬戶,并賜虎符。
癸酉,以高麗國王王睶為中書右丞相。
甲戌,複授征日本軍官元佩虎符。
丁醜,用忽辛言,以民當站役,十戶為率,官給一馬,死則買馬補之。
戊寅,以奉使木剌由國速剌蠻等為招讨使,佩金符。
己卯,羅氏鬼國土寇為患,思、播道路不通,發兵千人與洞蠻開道。
甲申,甘州增置站戶,诏于諸王戶籍内簽之。
乙酉,敕民避役竄名匠戶者複為民。
淮西宣慰使昂吉兒請以軍士屯田,阿塔海等以發民兵非便,宜募民願耕者耕之,且免其租三年,從之。
丁亥,複诏管民官兼管諸軍奧魯。
戊子,以征也可不薛軍千五百複還塔海,戍八番、羅甸。
壬辰,陳桂龍據漳州反,唆都率兵讨之,桂龍亡入畲洞。
甲午,大都重建太廟成,自舊廟奉遷神主于祏室,遂行大享之禮。
置鎮北庭都護府于畏吾境,以脫脫木兒等領其事。
丙申,遼東路所益兵以妻子易馬,敕以合輸賦稅贖還之。
敕镂闆印造帝師八合思八新譯《戒本》五百部,頒降諸路僧人。
左丞相阿術巡曆西邊,至别十八裡以疾卒。
敕擅據江南逃亡民田者有罪。
修桐柏山淮渎祠。
以三茅山上清四十三代宗師許道杞祈禱有驗,命别主道教。
安南國來貢馴象。
賜蠻洞主銀鈔衣物有差。
赈鞏昌、常德等路饑民,仍免其徭役。
改拱衛司為都指揮司;升尚舍監秩三品;立太倉提舉司,秩五品。
改建甯、雷州、封州、廉州、化州、高州為路,以肇慶路隸廣南西道,遷峽州路于江北舊治。
複置鄣縣,隸鞏昌路。
宿州靈壁縣複隸歸德。
是歲,斷死罪一百二人。
十八年春正月戊戌朔,高麗國王王睶遣其簽議中贊金方慶來賀,兼奉歲币。
辛醜,召阿剌罕、範文虎、囊加帶同赴阙受訓谕,以拔都、張珪、李庭留後。
命忻都、洪茶丘軍陸行抵日本,兵甲則舟運之,所過州縣給其糧食。
用範文虎言,益以漢軍萬人。
文虎又請馬二千給秃失忽思軍及回回砲匠。
帝曰:“戰船安用此?”皆不從。
癸卯,發鈔及金銀付孛羅,以給貧民。
丁未,畋于近郊。
敕江南州郡兼用蒙古、回回人。
凡諸王位下合設達魯花赤,并令赴阙,仍诏谕諸王阿隻吉等知之。
己酉,改黃州一陽一羅堡複隸鄂州。
辛亥,遣使代祀嶽渎後土。
壬子,高麗王王睶遣使言日本犯其邊境,乞兵追之,诏以戍金州隘口軍五百付之。
丙辰,車駕幸漷州。
改符寶局為典瑞監,收天下諸司職印。
丁巳,制以六祖李全祐嗣五祖李居壽祭鬥。
癸亥,邵武民高日新據龍樓寨為亂,擒之。
賞忻都等戰功,賜征日本諸軍鈔。
二月戊辰,發侍衛軍四千完正殿。
賜征日本善射軍及高麗火長水軍鈔四千錠。
辛未,車駕幸柳林。
高麗王王睶以尚主,乞改宣命益驸馬二字。
制曰:“可。
”乙亥,敕以耽羅新造船付洪茶丘出征。
诏以刑徒減死者付忻都為軍。
揚州火,發米七百八十三石赈被災之家。
诏谕範文虎等以征日本之意,仍申嚴軍律。
立上都留守司。
升叙州為路,隸安西省。
移潭州省治鄂州,徙湖南宣慰司于潭州。
乙酉,改畏吾斷事官為北庭都護府,升從二品。
丙戌,征日本國軍啟行。
浙東饑,發粟千二百七十餘石赈之。
己醜,發肅州等處軍民鑿渠溉田。
給征日本軍衣甲、弓矢、海青符。
敕通政院官渾都與郭漢傑整治水驿,自叙州至荊南凡十九站,增戶二千一百、船二百十二艘。
诏谕烏瑣納空等毋擾羅氏鬼國,違者令國主阿利具以名聞。
福建省左丞蒲壽庚言:“诏造海船二百艘,今成者五十,民實艱苦。
”诏止之。
乙未,貞懿順聖昭天睿文光應皇後弘
诏:“有罪配役者,量其程遠近;犯罪當死者,詳加審谳。
”戊申,中書省臣議:“流通鈔法,凡賞賜宜多給币帛,課程宜多收鈔。
”制曰:“可。
”庚戌,命和禮霍孫揀汰交趾國使,除可留者,餘皆放還。
辛亥,敕緩營建工役。
壬子,诏谕俱藍國使來歸附。
甲寅,太原路堅州進嘉禾六一莖一。
壬戌,诏江淮行中書省招巧匠。
甲子,诏頒《授時曆》。
丁卯,诏以末甘孫民貧,除倉站稅課外,免其役三年。
複遣宣慰使教化、孟慶元等持诏谕占城國主,令其子弟或大臣入朝。
诏江南、江北、陝西、河間、山東諸鹽場增撥竈戶,賜将作院呂合剌工匠銀、鈔、币帛。
十二月庚午,以江淮行省平章政事阿裡伯、左丞燕鐵木兒擅易命官八百員,自分左右司官,鑄銀、銅印,複違命不散防守軍,敕誅之。
辛未,以熟券軍還襄一陽一屯田。
高麗國王王睶領兵萬人、水手萬五千人、戰船九百艘、糧一十萬石,出征日本,給右丞洪茶丘等戰具、高麗國铠甲戰襖。
谕諸道征日本兵取道高麗,毋擾其民。
以高麗中贊金方慶為征日本都元帥,密直司副使樸球、金周鼎為管高麗國征日本軍萬戶,并賜虎符。
癸酉,以高麗國王王睶為中書右丞相。
甲戌,複授征日本軍官元佩虎符。
丁醜,用忽辛言,以民當站役,十戶為率,官給一馬,死則買馬補之。
戊寅,以奉使木剌由國速剌蠻等為招讨使,佩金符。
己卯,羅氏鬼國土寇為患,思、播道路不通,發兵千人與洞蠻開道。
甲申,甘州增置站戶,诏于諸王戶籍内簽之。
乙酉,敕民避役竄名匠戶者複為民。
淮西宣慰使昂吉兒請以軍士屯田,阿塔海等以發民兵非便,宜募民願耕者耕之,且免其租三年,從之。
丁亥,複诏管民官兼管諸軍奧魯。
戊子,以征也可不薛軍千五百複還塔海,戍八番、羅甸。
壬辰,陳桂龍據漳州反,唆都率兵讨之,桂龍亡入畲洞。
甲午,大都重建太廟成,自舊廟奉遷神主于祏室,遂行大享之禮。
置鎮北庭都護府于畏吾境,以脫脫木兒等領其事。
丙申,遼東路所益兵以妻子易馬,敕以合輸賦稅贖還之。
敕镂闆印造帝師八合思八新譯《戒本》五百部,頒降諸路僧人。
左丞相阿術巡曆西邊,至别十八裡以疾卒。
敕擅據江南逃亡民田者有罪。
修桐柏山淮渎祠。
以三茅山上清四十三代宗師許道杞祈禱有驗,命别主道教。
安南國來貢馴象。
賜蠻洞主銀鈔衣物有差。
赈鞏昌、常德等路饑民,仍免其徭役。
改拱衛司為都指揮司;升尚舍監秩三品;立太倉提舉司,秩五品。
改建甯、雷州、封州、廉州、化州、高州為路,以肇慶路隸廣南西道,遷峽州路于江北舊治。
複置鄣縣,隸鞏昌路。
宿州靈壁縣複隸歸德。
是歲,斷死罪一百二人。
十八年春正月戊戌朔,高麗國王王睶遣其簽議中贊金方慶來賀,兼奉歲币。
辛醜,召阿剌罕、範文虎、囊加帶同赴阙受訓谕,以拔都、張珪、李庭留後。
命忻都、洪茶丘軍陸行抵日本,兵甲則舟運之,所過州縣給其糧食。
用範文虎言,益以漢軍萬人。
文虎又請馬二千給秃失忽思軍及回回砲匠。
帝曰:“戰船安用此?”皆不從。
癸卯,發鈔及金銀付孛羅,以給貧民。
丁未,畋于近郊。
敕江南州郡兼用蒙古、回回人。
凡諸王位下合設達魯花赤,并令赴阙,仍诏谕諸王阿隻吉等知之。
己酉,改黃州一陽一羅堡複隸鄂州。
辛亥,遣使代祀嶽渎後土。
壬子,高麗王王睶遣使言日本犯其邊境,乞兵追之,诏以戍金州隘口軍五百付之。
丙辰,車駕幸漷州。
改符寶局為典瑞監,收天下諸司職印。
丁巳,制以六祖李全祐嗣五祖李居壽祭鬥。
癸亥,邵武民高日新據龍樓寨為亂,擒之。
賞忻都等戰功,賜征日本諸軍鈔。
二月戊辰,發侍衛軍四千完正殿。
賜征日本善射軍及高麗火長水軍鈔四千錠。
辛未,車駕幸柳林。
高麗王王睶以尚主,乞改宣命益驸馬二字。
制曰:“可。
”乙亥,敕以耽羅新造船付洪茶丘出征。
诏以刑徒減死者付忻都為軍。
揚州火,發米七百八十三石赈被災之家。
诏谕範文虎等以征日本之意,仍申嚴軍律。
立上都留守司。
升叙州為路,隸安西省。
移潭州省治鄂州,徙湖南宣慰司于潭州。
乙酉,改畏吾斷事官為北庭都護府,升從二品。
丙戌,征日本國軍啟行。
浙東饑,發粟千二百七十餘石赈之。
己醜,發肅州等處軍民鑿渠溉田。
給征日本軍衣甲、弓矢、海青符。
敕通政院官渾都與郭漢傑整治水驿,自叙州至荊南凡十九站,增戶二千一百、船二百十二艘。
诏谕烏瑣納空等毋擾羅氏鬼國,違者令國主阿利具以名聞。
福建省左丞蒲壽庚言:“诏造海船二百艘,今成者五十,民實艱苦。
”诏止之。
乙未,貞懿順聖昭天睿文光應皇後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