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紀第二十 成宗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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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廟。
壬子,冊伯嶽吾氏為皇後。
甲寅,複立海北海南道肅政廉訪司。
山東轉運使阿裡沙等增課鈔四萬一千八百錠,賜錦衣人一襲。
丙子,太一陰一犯房。
賜秃忽魯不花等所部戶鈔三萬七千餘錠,橐駝戶十萬二千餘錠。
以淮安、江陵、沔一陽一、揚、廬、随、黃旱,汴梁、歸德水,隴、陝蝗,并免其田租。
十一月庚辰,置浙西平江湖渠閘堰凡七十八所。
禁和林釀酒。
乙酉,太白犯房。
戊子,釋囚二十人。
丁酉,浚太湖及澱山湖。
己亥,賜隆埃宮牧駝者鈔十萬二千錠,諸王合帶部十萬錠,雲南王也先鐵木而及所部三萬八千錠,和林戍軍一百四十萬餘錠、币帛二萬九千匹。
杭州火,江陵路蝗,并發粟赈之。
十二月己酉,徙鎮巢萬戶府戍沅、靖,毗一陽一萬戶府戍辰州,均州萬戶府戍常德、澧州。
賜諸王嶽忽難銀印。
丙寅,诏各省戍軍輪次放還二年供役。
升宣徽院為從一品。
癸酉,诏中書省貨财出納,自今無券記者勿與。
以守司徒、集賢院使、領太史院事阿魯渾撒裡為平章政事。
賜諸王六十、脫脫等鈔一萬三千餘錠,四怯薛衛士五萬二千餘錠,千戶撒而兀魯所部四萬錠。
淮安、揚州饑,甘肅亦集乃路屯田旱,并赈以糧。
四年春正月丙申,申嚴京師惡少不法之禁,犯者黥剌,杖七十,拘役。
辛醜,诏蒙古都元帥也速答而非奉旨勿擅決重刑。
命和林戍軍借斡脫錢者,止償其本。
癸卯,複淮東漕渠。
賜諸王塔失鐵木而金印。
賜翰林承旨僧家鈔五百錠,以養其母。
賜諸王木忽難所部一萬二千餘錠,八魯剌思等部六萬錠。
二月丁未朔,日有食之。
乙卯,遣使祠東嶽。
丙辰,皇太後崩,明日祔葬先陵。
戊午,太一陰一犯軒轅。
壬戌,帝谕何榮祖曰:“律令良法也,宜早定之。
”榮祖對曰:“臣所擇者三百八十條,一條有該三四事者。
”帝曰:“古今異宜,不必相沿,但取宜于今者。
”甲戌,發粟十萬石赈湖北饑民,仍弛山澤之禁。
罷稱海屯田,改置于呵劄之地,以農具、種實給之。
乙亥,車駕幸上都。
置西京太和嶺屯田。
立烏撒、烏蒙等郡縣,并會理泗川西州為二,置維摩州。
丙子,命李庭訓練各衛軍士。
賜晉王所部鈔四萬錠。
三月乙未,甯國、太平兩路旱,以糧二萬石赈之。
夏四月丙午朔,诏雲南行省厘革積弊。
壬子,高郵府寶應縣民孫奕妻硃一産三男,蠲複三年。
丙辰,置五條河屯田。
丁巳,免今年上都、隆興絲銀,大都差稅地租。
賜諸王也滅幹鋈金印。
緬國遣使進白象。
戊午,參政張頤孫及其弟珪等伏誅于龍興市。
頤孫初為新淦富人胡制機養子,後制機自生子而死,頤孫利其赀,與珪謀殺之,賂郡縣吏獲免。
其仆胡忠訴主之冤于官,乃誅之,其赀悉還胡氏。
以中書省斷事官不蘭奚為平章政事。
賜皇侄海山所統諸王戍軍馬二萬二千九百餘匹。
五月癸未,左丞相答剌罕遣使來言:“橫費不節,府庫漸虛。
”诏自今諸位下事關錢谷者,毋辄入聞。
帝谕集賢大學士阿魯渾撒裡等曰:“集賢、翰林乃養老之地,自今諸老滿秩者升之,勿令辄去,或有去者,罪将及汝。
其谕中書知之。
”增雲南至緬國十五驿,驿給圓符四、驿券十二。
甲午,太一陰一犯壘壁陣。
辛醜,太白犯輿鬼,太一陰一犯昴。
複延慶司。
賜諸王也隻裡部鈔二萬錠,八憐脫列思所隸戶六萬五千餘錠。
是月,同州、平灤、隆興雹,揚州、南一陽一、順德、東昌、歸德、濟甯、徐、濠、芍陂旱、蝗,真定、保定、大都通、薊二州水。
六月己酉,诏立緬國王子窟麻剌哥撒八為緬國王,賜以銀印及金銀器皿衣服等物。
丙辰,以太傅月赤察而為太師,完澤為太傅,皆賜之印。
丁巳,太白犯填星。
禦史中丞不忽木卒,貧無以葬,賜鈔五百錠。
甲子,置耽羅總管府。
诏各省自今非奉命毋擅役軍。
以和林都元帥府兼行宣慰司事。
吊吉而、瓜哇、暹國、蘸八等國二十二人來朝,賜衣遣之。
秋七月甲戌朔,右丞相完澤請上徽仁裕聖皇後谥寶冊。
乙酉,緬國阿散哥也弟者蘇等九十一人各奉方物來朝,诏命餘人留安慶,遣者蘇來上都。
辛卯,熒惑犯井。
加一乳一母冀國夫人韓氏為燕冀國順育夫人,石抹氏為冀國夫人。
杭州路貧民乏食,以糧萬石減其直粜之。
八月癸卯朔,更定廕叙格,正一品子為正五,從五品子為從九,中間正從以是為差,蒙古、色目人特優一級。
置廣東鹽課提舉司。
癸醜,太一陰一犯井。
庚申,緬國阿散吉牙等昆弟赴阙,自言殺主之罪;罷征緬兵。
甲子,辰星犯靈台上星。
大名之白馬縣旱。
閏八月庚辰,熒惑犯輿鬼。
庚子,車駕還大都。
以中書右丞賀仁傑為平章政事。
賜晉王所部糧七萬石。
九月戊午,太白犯鬥。
壬戌,太一陰一犯輿鬼。
曹州探馬赤軍與民訟地百二十頃,诏别以鄰近官田如數給之。
廣東英德州達魯花赤脫歡察而招降群盜二千餘戶,升英德州為路,立三縣,以脫歡察而為達魯花赤兼萬戶以鎮之。
甲子,太白犯鬥。
改中禦府為中政院。
賜諸王出伯所部鈔萬五千四百餘錠。
建康、常州、江陵饑民八十四萬九千六十餘人,給糧二十二萬九千三百九十餘石。
冬十月癸酉朔,有事于太廟。
十一月壬寅朔,诏頒寬令,免上都、大都、隆興大德五年絲銀、稅糧,附近秣養馬駝之郡免稅糧十分之三,其餘免十分之一;徒罪各減一半,杖罪以下釋之;江北荒田許人耕種者,元拟第三年收稅,今并展限一年,著為定例。
并遼一陽一省所轄狗站、牛站為一,仍給鈔以
壬子,冊伯嶽吾氏為皇後。
甲寅,複立海北海南道肅政廉訪司。
山東轉運使阿裡沙等增課鈔四萬一千八百錠,賜錦衣人一襲。
丙子,太一陰一犯房。
賜秃忽魯不花等所部戶鈔三萬七千餘錠,橐駝戶十萬二千餘錠。
以淮安、江陵、沔一陽一、揚、廬、随、黃旱,汴梁、歸德水,隴、陝蝗,并免其田租。
十一月庚辰,置浙西平江湖渠閘堰凡七十八所。
禁和林釀酒。
乙酉,太白犯房。
戊子,釋囚二十人。
丁酉,浚太湖及澱山湖。
己亥,賜隆埃宮牧駝者鈔十萬二千錠,諸王合帶部十萬錠,雲南王也先鐵木而及所部三萬八千錠,和林戍軍一百四十萬餘錠、币帛二萬九千匹。
杭州火,江陵路蝗,并發粟赈之。
十二月己酉,徙鎮巢萬戶府戍沅、靖,毗一陽一萬戶府戍辰州,均州萬戶府戍常德、澧州。
賜諸王嶽忽難銀印。
丙寅,诏各省戍軍輪次放還二年供役。
升宣徽院為從一品。
癸酉,诏中書省貨财出納,自今無券記者勿與。
以守司徒、集賢院使、領太史院事阿魯渾撒裡為平章政事。
賜諸王六十、脫脫等鈔一萬三千餘錠,四怯薛衛士五萬二千餘錠,千戶撒而兀魯所部四萬錠。
淮安、揚州饑,甘肅亦集乃路屯田旱,并赈以糧。
四年春正月丙申,申嚴京師惡少不法之禁,犯者黥剌,杖七十,拘役。
辛醜,诏蒙古都元帥也速答而非奉旨勿擅決重刑。
命和林戍軍借斡脫錢者,止償其本。
癸卯,複淮東漕渠。
賜諸王塔失鐵木而金印。
賜翰林承旨僧家鈔五百錠,以養其母。
賜諸王木忽難所部一萬二千餘錠,八魯剌思等部六萬錠。
二月丁未朔,日有食之。
乙卯,遣使祠東嶽。
丙辰,皇太後崩,明日祔葬先陵。
戊午,太一陰一犯軒轅。
壬戌,帝谕何榮祖曰:“律令良法也,宜早定之。
”榮祖對曰:“臣所擇者三百八十條,一條有該三四事者。
”帝曰:“古今異宜,不必相沿,但取宜于今者。
”甲戌,發粟十萬石赈湖北饑民,仍弛山澤之禁。
罷稱海屯田,改置于呵劄之地,以農具、種實給之。
乙亥,車駕幸上都。
置西京太和嶺屯田。
立烏撒、烏蒙等郡縣,并會理泗川西州為二,置維摩州。
丙子,命李庭訓練各衛軍士。
賜晉王所部鈔四萬錠。
三月乙未,甯國、太平兩路旱,以糧二萬石赈之。
夏四月丙午朔,诏雲南行省厘革積弊。
壬子,高郵府寶應縣民孫奕妻硃一産三男,蠲複三年。
丙辰,置五條河屯田。
丁巳,免今年上都、隆興絲銀,大都差稅地租。
賜諸王也滅幹鋈金印。
緬國遣使進白象。
戊午,參政張頤孫及其弟珪等伏誅于龍興市。
頤孫初為新淦富人胡制機養子,後制機自生子而死,頤孫利其赀,與珪謀殺之,賂郡縣吏獲免。
其仆胡忠訴主之冤于官,乃誅之,其赀悉還胡氏。
以中書省斷事官不蘭奚為平章政事。
賜皇侄海山所統諸王戍軍馬二萬二千九百餘匹。
五月癸未,左丞相答剌罕遣使來言:“橫費不節,府庫漸虛。
”诏自今諸位下事關錢谷者,毋辄入聞。
帝谕集賢大學士阿魯渾撒裡等曰:“集賢、翰林乃養老之地,自今諸老滿秩者升之,勿令辄去,或有去者,罪将及汝。
其谕中書知之。
”增雲南至緬國十五驿,驿給圓符四、驿券十二。
甲午,太一陰一犯壘壁陣。
辛醜,太白犯輿鬼,太一陰一犯昴。
複延慶司。
賜諸王也隻裡部鈔二萬錠,八憐脫列思所隸戶六萬五千餘錠。
是月,同州、平灤、隆興雹,揚州、南一陽一、順德、東昌、歸德、濟甯、徐、濠、芍陂旱、蝗,真定、保定、大都通、薊二州水。
六月己酉,诏立緬國王子窟麻剌哥撒八為緬國王,賜以銀印及金銀器皿衣服等物。
丙辰,以太傅月赤察而為太師,完澤為太傅,皆賜之印。
丁巳,太白犯填星。
禦史中丞不忽木卒,貧無以葬,賜鈔五百錠。
甲子,置耽羅總管府。
诏各省自今非奉命毋擅役軍。
以和林都元帥府兼行宣慰司事。
吊吉而、瓜哇、暹國、蘸八等國二十二人來朝,賜衣遣之。
秋七月甲戌朔,右丞相完澤請上徽仁裕聖皇後谥寶冊。
乙酉,緬國阿散哥也弟者蘇等九十一人各奉方物來朝,诏命餘人留安慶,遣者蘇來上都。
辛卯,熒惑犯井。
加一乳一母冀國夫人韓氏為燕冀國順育夫人,石抹氏為冀國夫人。
杭州路貧民乏食,以糧萬石減其直粜之。
八月癸卯朔,更定廕叙格,正一品子為正五,從五品子為從九,中間正從以是為差,蒙古、色目人特優一級。
置廣東鹽課提舉司。
癸醜,太一陰一犯井。
庚申,緬國阿散吉牙等昆弟赴阙,自言殺主之罪;罷征緬兵。
甲子,辰星犯靈台上星。
大名之白馬縣旱。
閏八月庚辰,熒惑犯輿鬼。
庚子,車駕還大都。
以中書右丞賀仁傑為平章政事。
賜晉王所部糧七萬石。
九月戊午,太白犯鬥。
壬戌,太一陰一犯輿鬼。
曹州探馬赤軍與民訟地百二十頃,诏别以鄰近官田如數給之。
廣東英德州達魯花赤脫歡察而招降群盜二千餘戶,升英德州為路,立三縣,以脫歡察而為達魯花赤兼萬戶以鎮之。
甲子,太白犯鬥。
改中禦府為中政院。
賜諸王出伯所部鈔萬五千四百餘錠。
建康、常州、江陵饑民八十四萬九千六十餘人,給糧二十二萬九千三百九十餘石。
冬十月癸酉朔,有事于太廟。
十一月壬寅朔,诏頒寬令,免上都、大都、隆興大德五年絲銀、稅糧,附近秣養馬駝之郡免稅糧十分之三,其餘免十分之一;徒罪各減一半,杖罪以下釋之;江北荒田許人耕種者,元拟第三年收稅,今并展限一年,著為定例。
并遼一陽一省所轄狗站、牛站為一,仍給鈔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