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則 雲落店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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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四人何名?丙曰:“止有蔡高一人,并無他兵,夾死亦不能造出名姓也。
” 喚阿尾、阿雄與之對質,阿丙詈其昧心誣良,必遭迅雷擊死。
阿尾、阿雄不敢與辯。
命夾之,兩人皆曰:“阿丙所言是也。
我等前日誤聽振川商謀,謂人命重事,禍累無休,家貧不能備具棺殓,與原告和息。
不如三人合供營兵打死,汛官必懼而求和。
邱阿楚得賂領埋,可免通報,我等皆無禍難。
于是捆、打、箍、燒諸事,悉诿營兵,而木條細傷,供為弓弦所打。
今汛官不出和息,命案已經通報,徐阿丙話口現在,供證鑿鑿,我等豈能複昧良心乎?此人實系李振川叔侄打死,與營兵無幹涉也。
” 餘思:“屍場驗訊之時,吳阿尾匿傷不言,原有情弊。
設非振川淩虐,何以教令勿言?”因複訊阿尾曰:“汝當日身傷,亦言是蔡高所為,今何謂營兵無涉?”阿尾曰:“惟是振川刑我,所以令我勿言。
我因聽其謀,欲冀和息,所以當場默默。
若果蔡高捆我、吊我、箍我、燒我,我肯為之隐諱乎?今日所供乃是實情,雖斬首入地,亦不敢言非振川叔侄矣。
” 訊蔡高,蔡高抵死不承。
乃訊振川,振川歎曰:“前生夙孽,願死無所言。
”餘曰:“阿雙一命,畢竟斃于何人之手?” 振川曰:“我也。
”餘曰:“阿雙強壯,汝羸弱之軀,何以能制其死命?必受蔡高賄買耳。
”振川曰:“族侄李阿顯助我,非受賄也。
”因将當日捆打箍燒情形備述不諱。
與徐阿丙所言俱相吻合。
問前供何以不及阿顯?阿顯家居何處?有父母妻子與否? 振川言:“彼時欲推诿營兵,和息了事,是以不及阿顯,并自己亦不承招。
今則道其實耳。
阿顯家在惡溪,韓文公驅鳄之處。
無父母妻子,孑然一身,東食西宿。
自普邑先回之後,不相聞問者數月,未知複出周流道路否也。
” 餘星夜關移海陽縣,專差守提,果獲李阿顯到案。
當堂一訊,不待刑鞠,速将當日偕叔李振川酷虐刑死邱阿雙情形,直言不諱。
與徐阿丙、李振川等各供先後吻合。
餘曰:“噫!是矣!”乃定爰書,拟振川抵償,阿顯杖流三千裡。
蔡高、徐阿丙不行勸救,阿尾、阿雄初供不實,各予八十重杖,解府審明,轉解臬司。
臬司以初報供指為憑,今審系振川、阿顯緻斃,與原詳不合,檄駁複審。
餘複虛心靜鞫,詳慎研訊,再無可疑,仍照原拟解上,大拂臬司意,時必欲坐蔡高兇手,取約兵不嚴職名附參。
餘不依,檄駁翻案。
不勝憤怒,欲加以易結不結罪名,劾餘落職。
餘曰:“殺非辜之人命,以保一己之功名,此事豈我為之哉不如削職,入深山讀書,仍不失故吾也。
” 臬司複調餘至省,令複訊,且面谕曰:“汝恃才執性,目無上司,我原檄如何駁诘?汝竟置若罔聞!此案若非營兵兇手,何能為此酷刑?汝從前驗報如彼,今日審詳如此,何以達部結案?茲付汝再審,汝其慎之。
” 餘曰:“某無才末職,安敢任性?已照憲檄嚴審,而犯證矢口不移,無如何也。
海濱之人,為盜捕盜,無所不谙。
捆打箍燒之事,原不必待營兵而後能。
振川身任縣胥,豈不知殺人者死?阿顯并未刑鞫,亦皆甘罪如饴,此則鬼物憑之。
人命關天,不償不已,豈人所能強乎?蔡高實系無辜,故令屈抵,不特抵者不願,恐受抵者亦不願也。
當時錄供通報,則據所言如彼。
今日審出實情,則定愛書如此。
大部駁诘,亦無如何。
去官事小,枉殺非辜事大,惟有靜聽參革而已。
” 臬司怒不可回,跳叫詈罵,欲行揭參。
左右曰:“免冠,叩響頭謝罪。
”餘笑曰:“免冠亦不妨;但頭何能響?此事我未之學也。
”臬司亦笑且恨,因曰:“汝且虛心再審,不必執定意見。
”餘曰:“不敢也。
” 餘思限期已迫,若待再訊解府,府訊解司,則緩不及事,因将案卷、人犯帶赴本府公署會審。
駁诘刑訊,以府憲胡公為主,餘從旁靜而聽之。
命胥役亦于其旁,并記口供。
則振川、阿顯、蔡高、阿丙、阿雄、阿尾諸人,堅供如前,至死不變。
餘更改問語,補新供,再将原谳叙入,攜質臬司。
閱畢大怒,罵曰:“汝止自改問語耳,供谳則仍舊。
真目無上司,視我若狗吠者也”餘曰:“不敢!問語出自問宮,可以更改;口供出自犯人,死生關系,豈問官所能移易?口供即不可移,谳語自難更張。
今日之案,實無疑義,請憲台明鏡親審。
如有謬戾,罪不敢辭。
”臬司曰:“親審若有别情,揭參必不可易。
”餘曰:“願之。
”遂趨出。
同列皆為我危。
餘曰:“我自幼貧賤,以至今日,一官有無,何足輕重?殺人以媚人,此官尚可為哉!” 越數日,臬司親訊,疑振川等受人賄,囑将遍刑之。
振川日:“我在公門數十載,豈不知殺人者死?雖有千金之賄賂,而無性命以受享,得此欲何為哉?吾以四金不能舍之故,誤殺一人;今複诿罪于無辜之人,是我又殺一人也。
此案不枉,即夾死亦無他供矣。
”阿顯
” 喚阿尾、阿雄與之對質,阿丙詈其昧心誣良,必遭迅雷擊死。
阿尾、阿雄不敢與辯。
命夾之,兩人皆曰:“阿丙所言是也。
我等前日誤聽振川商謀,謂人命重事,禍累無休,家貧不能備具棺殓,與原告和息。
不如三人合供營兵打死,汛官必懼而求和。
邱阿楚得賂領埋,可免通報,我等皆無禍難。
于是捆、打、箍、燒諸事,悉诿營兵,而木條細傷,供為弓弦所打。
今汛官不出和息,命案已經通報,徐阿丙話口現在,供證鑿鑿,我等豈能複昧良心乎?此人實系李振川叔侄打死,與營兵無幹涉也。
” 餘思:“屍場驗訊之時,吳阿尾匿傷不言,原有情弊。
設非振川淩虐,何以教令勿言?”因複訊阿尾曰:“汝當日身傷,亦言是蔡高所為,今何謂營兵無涉?”阿尾曰:“惟是振川刑我,所以令我勿言。
我因聽其謀,欲冀和息,所以當場默默。
若果蔡高捆我、吊我、箍我、燒我,我肯為之隐諱乎?今日所供乃是實情,雖斬首入地,亦不敢言非振川叔侄矣。
” 訊蔡高,蔡高抵死不承。
乃訊振川,振川歎曰:“前生夙孽,願死無所言。
”餘曰:“阿雙一命,畢竟斃于何人之手?” 振川曰:“我也。
”餘曰:“阿雙強壯,汝羸弱之軀,何以能制其死命?必受蔡高賄買耳。
”振川曰:“族侄李阿顯助我,非受賄也。
”因将當日捆打箍燒情形備述不諱。
與徐阿丙所言俱相吻合。
問前供何以不及阿顯?阿顯家居何處?有父母妻子與否? 振川言:“彼時欲推诿營兵,和息了事,是以不及阿顯,并自己亦不承招。
今則道其實耳。
阿顯家在惡溪,韓文公驅鳄之處。
無父母妻子,孑然一身,東食西宿。
自普邑先回之後,不相聞問者數月,未知複出周流道路否也。
” 餘星夜關移海陽縣,專差守提,果獲李阿顯到案。
當堂一訊,不待刑鞠,速将當日偕叔李振川酷虐刑死邱阿雙情形,直言不諱。
與徐阿丙、李振川等各供先後吻合。
餘曰:“噫!是矣!”乃定爰書,拟振川抵償,阿顯杖流三千裡。
蔡高、徐阿丙不行勸救,阿尾、阿雄初供不實,各予八十重杖,解府審明,轉解臬司。
臬司以初報供指為憑,今審系振川、阿顯緻斃,與原詳不合,檄駁複審。
餘複虛心靜鞫,詳慎研訊,再無可疑,仍照原拟解上,大拂臬司意,時必欲坐蔡高兇手,取約兵不嚴職名附參。
餘不依,檄駁翻案。
不勝憤怒,欲加以易結不結罪名,劾餘落職。
餘曰:“殺非辜之人命,以保一己之功名,此事豈我為之哉不如削職,入深山讀書,仍不失故吾也。
” 臬司複調餘至省,令複訊,且面谕曰:“汝恃才執性,目無上司,我原檄如何駁诘?汝竟置若罔聞!此案若非營兵兇手,何能為此酷刑?汝從前驗報如彼,今日審詳如此,何以達部結案?茲付汝再審,汝其慎之。
” 餘曰:“某無才末職,安敢任性?已照憲檄嚴審,而犯證矢口不移,無如何也。
海濱之人,為盜捕盜,無所不谙。
捆打箍燒之事,原不必待營兵而後能。
振川身任縣胥,豈不知殺人者死?阿顯并未刑鞫,亦皆甘罪如饴,此則鬼物憑之。
人命關天,不償不已,豈人所能強乎?蔡高實系無辜,故令屈抵,不特抵者不願,恐受抵者亦不願也。
當時錄供通報,則據所言如彼。
今日審出實情,則定愛書如此。
大部駁诘,亦無如何。
去官事小,枉殺非辜事大,惟有靜聽參革而已。
” 臬司怒不可回,跳叫詈罵,欲行揭參。
左右曰:“免冠,叩響頭謝罪。
”餘笑曰:“免冠亦不妨;但頭何能響?此事我未之學也。
”臬司亦笑且恨,因曰:“汝且虛心再審,不必執定意見。
”餘曰:“不敢也。
” 餘思限期已迫,若待再訊解府,府訊解司,則緩不及事,因将案卷、人犯帶赴本府公署會審。
駁诘刑訊,以府憲胡公為主,餘從旁靜而聽之。
命胥役亦于其旁,并記口供。
則振川、阿顯、蔡高、阿丙、阿雄、阿尾諸人,堅供如前,至死不變。
餘更改問語,補新供,再将原谳叙入,攜質臬司。
閱畢大怒,罵曰:“汝止自改問語耳,供谳則仍舊。
真目無上司,視我若狗吠者也”餘曰:“不敢!問語出自問宮,可以更改;口供出自犯人,死生關系,豈問官所能移易?口供即不可移,谳語自難更張。
今日之案,實無疑義,請憲台明鏡親審。
如有謬戾,罪不敢辭。
”臬司曰:“親審若有别情,揭參必不可易。
”餘曰:“願之。
”遂趨出。
同列皆為我危。
餘曰:“我自幼貧賤,以至今日,一官有無,何足輕重?殺人以媚人,此官尚可為哉!” 越數日,臬司親訊,疑振川等受人賄,囑将遍刑之。
振川日:“我在公門數十載,豈不知殺人者死?雖有千金之賄賂,而無性命以受享,得此欲何為哉?吾以四金不能舍之故,誤殺一人;今複诿罪于無辜之人,是我又殺一人也。
此案不枉,即夾死亦無他供矣。
”阿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