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上谕 一、對呂留良孫輩心有不忍,從寬免死,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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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雍正下谕旨對呂留良進行開棺戮屍,并進行滅族。他怕過于殘酷,所以下令讓全國所有學生“人人過關”表态。結果在高壓下,又有誰敢公開說不同意呢?雍正以全國學生一緻擁護來證明這個判決是公正至當的。但終久害怕輿論譴責,才下了這個谕旨,免去呂留良孫輩殺頭之罪(其中有不少兒童)。但終于未能平息社會輿論。後來使出現了呂留良孫女呂四娘刺殺雍正的民間故事,以表示對雍正的不滿。
【原文】
雍正十年十二月十二日谕内閣:呂留良治罪之案,前經法司、廷臣、翰詹科道及督撫、學政、藩臬、提鎮等合詞陳奏,請照大逆之例,以昭國憲。朕思天下讀書之人甚多,或者千萬人中,尚有其人謂呂留良之罪不至于極典者。又降旨令各省學臣遍行詢問各學生監等,将應否照大逆治罪之處,取具該生結狀具奏。其有獨抒己見者,令自行具呈學臣為之轉奏,不得阻撓隐匿。今據各省學臣奏稱,所屬讀書生監,各具結狀,鹹謂呂留良父子之罪,罄竹難書,律以大逆不道,實為至當,并無一個有異詞者。普天率士之公論如此,則國法豈容寬貸。呂留良、呂葆中供著戮屍枭示,呂毅中著改斬立決。其孫輩俱應即正典刑,朕以人數衆多,心有不忍,著從寬免死,發遣甯古塔給與披甲人為奴。倘有頂替隐匿等弊,一經發覺,将浙省辦理此案之官員與該犯一體治罪。呂留良之詩文書籍,不必銷毀;其财産令浙江地方官變價充本省工程之用。
【譯文】
雍正十年十二月十二日向内閣下達谕旨:關于呂留良治罪一案,以前經過司法部門、朝廷大臣,翰林、詹事、科道等在京官員,以及外省的總督、巡撫、學政、藩司、臬司、提督、總兵等文武官員,共同表态奏報,一緻請求按大逆罪處治,以彰明國法。但是朕想到天下讀書人很多,或者在千萬人當中,也會有人認為呂留良的罪過不至于處此極刑,所以又降下谕旨,讓各省學政對各級學校中所有的秀才、監生逐一調查,詢問他們對呂留良是不是應該定大逆罪。讓每個學生都寫出書面意見,簽名上報,統計人數上報。其中如有不同意見的,可以讓他單獨寫出意見書,交給學政,由學政轉呈,任何人不準隐瞞阻撓。現在據各省學政報告說,所屬的秀才、監生等,每人都填寫了意見書,一緻認為呂留良父子的罪行罄竹難書,處以大逆罪,實在是非常合适的,并沒有一個人提出異議。普天下的公共輿論既然這樣,那麼國法豈能容許對他寬大嗎?呂留良、呂葆中都應開棺戮屍,割下腦袋來示衆;呂毅中可改為殺頭,立即執行。至于呂留良的孫子輩,都應當殺頭,朕以為人數過多,心中很為不忍,可以從寬免死,發配往甯古塔,給邊防将士當奴隸。如果有冒名頂替隐藏不去等作弊的,一經查出,就把浙江省承辦這件案子的官員和該犯人同等治罪。呂留良的詩文書籍,不必銷毀;他的家庭财産,命令浙江地方官員變賣,收入充當本省工程經費使用。
【原文】
雍正十年十二月十二日谕内閣:呂留良治罪之案,前經法司、廷臣、翰詹科道及督撫、學政、藩臬、提鎮等合詞陳奏,請照大逆之例,以昭國憲。朕思天下讀書之人甚多,或者千萬人中,尚有其人謂呂留良之罪不至于極典者。又降旨令各省學臣遍行詢問各學生監等,将應否照大逆治罪之處,取具該生結狀具奏。其有獨抒己見者,令自行具呈學臣為之轉奏,不得阻撓隐匿。今據各省學臣奏稱,所屬讀書生監,各具結狀,鹹謂呂留良父子之罪,罄竹難書,律以大逆不道,實為至當,并無一個有異詞者。普天率士之公論如此,則國法豈容寬貸。呂留良、呂葆中供著戮屍枭示,呂毅中著改斬立決。其孫輩俱應即正典刑,朕以人數衆多,心有不忍,著從寬免死,發遣甯古塔給與披甲人為奴。倘有頂替隐匿等弊,一經發覺,将浙省辦理此案之官員與該犯一體治罪。呂留良之詩文書籍,不必銷毀;其财産令浙江地方官變價充本省工程之用。
【譯文】
雍正十年十二月十二日向内閣下達谕旨:關于呂留良治罪一案,以前經過司法部門、朝廷大臣,翰林、詹事、科道等在京官員,以及外省的總督、巡撫、學政、藩司、臬司、提督、總兵等文武官員,共同表态奏報,一緻請求按大逆罪處治,以彰明國法。但是朕想到天下讀書人很多,或者在千萬人當中,也會有人認為呂留良的罪過不至于處此極刑,所以又降下谕旨,讓各省學政對各級學校中所有的秀才、監生逐一調查,詢問他們對呂留良是不是應該定大逆罪。讓每個學生都寫出書面意見,簽名上報,統計人數上報。其中如有不同意見的,可以讓他單獨寫出意見書,交給學政,由學政轉呈,任何人不準隐瞞阻撓。現在據各省學政報告說,所屬的秀才、監生等,每人都填寫了意見書,一緻認為呂留良父子的罪行罄竹難書,處以大逆罪,實在是非常合适的,并沒有一個人提出異議。普天下的公共輿論既然這樣,那麼國法豈能容許對他寬大嗎?呂留良、呂葆中都應開棺戮屍,割下腦袋來示衆;呂毅中可改為殺頭,立即執行。至于呂留良的孫子輩,都應當殺頭,朕以為人數過多,心中很為不忍,可以從寬免死,發配往甯古塔,給邊防将士當奴隸。如果有冒名頂替隐藏不去等作弊的,一經查出,就把浙江省承辦這件案子的官員和該犯人同等治罪。呂留良的詩文書籍,不必銷毀;他的家庭财産,命令浙江地方官員變賣,收入充當本省工程經費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