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回 獲妖書沈一貫生風 遣福王葉向高主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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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誠懇懇的奏了一本,神宗無可駁斥,隻說是親王就國,祖制在春,今已逾期,且待來年遣發雲雲。

    溺愛不明。

    未幾,又由内廷傳出消息,福王就藩,須給莊田四萬頃,盈廷大駭。

    向例親王就國,除歲祿外,量給草場牧地,或請及廢壤河灘,最多不過數千頃。

    惟景王載圳,即世宗子,見六十九回。

    就封德安,楚地本多閑田,悉數賜給。

    又由載圳自行侵占,得田不下四萬頃,不期福王亦欲援例,奏請照行。

    當由葉向高抗疏谏阻道: 福王之國,奉旨于明春舉行,頃複以莊田四萬頃,責撫按籌備,如必俟田頃足而後行,則之國何日。

    聖谕明春舉行,亦甯可必哉?福王奏稱祖制,謂祖訓有之乎?會典有之乎?累朝之功令有之乎?王所引祖制,抑何指也。

    如援景府,則自景府以前,莊田并未出數千頃外,獨景府逾制,皇祖一時失聽,至今追咎,王奈何尤而效之?自古開國承家,必循理安分,始為可久。

    鄭莊愛太叔段,為請大邑,漢窦後愛梁孝王,封以大國,皆及身而敗,此不可不戒也。

    臣不勝忠愛之念,用敢披膽直陳! 這疏上後,批答下來,略雲:“莊田自有成例,且今大分已定,尚有何疑?”向高又以:“東宮辍學,已曆八年,且久已不奉天顔,獨福王一日兩見。

    以故不能無疑,但願皇上堅守明春信約,無以莊田借口,疑将自釋”等語。

    看官不必細猜,便可知種種宕約,無非是鄭貴妃一人暗地設法,牽制神宗。

    可巧被李太後聞知,宣召鄭貴妃至慈甯宮,問福王何不就國?鄭貴妃叩頭答道:“聖母來年壽誕,應令常洵與祝,是以遲遲不行。

    ”狡哉貴妃,巧言如簧。

    太後面色轉怒道:“你也可謂善辯了。

    我子潞王,就藩衛輝,試問可來祝壽麼?”以矛刺盾,李太後可謂嚴明。

    鄭貴妃碰了這個大釘子,隻好唯唯而退。

     既而錦衣衛百戶王曰乾,讦奏奸人孔學、王三诏,結連鄭貴妃、内侍姜嚴山等,詛咒皇太子,并用木刻太後皇上肖像,用釘戳目,意圖謀逆。

    并約趙思聖東宮侍衛,帶刀行刺等情。

    這奏非同小可,瞧入神宗目中,不由的震怒異常,即欲将原疏發交刑部,徹底究治。

    向高得悉,忙上密揭道: 王曰乾、孔學,皆京師無賴,诪張至此,大類往年妖書,但妖書匿名難诘,今兩造俱在法司,其情立見。

    皇上第靜以處之,勿為所動,動則滋擾。

    臣意請将乾疏留中,别谕法司治諸奸人罪。

    且速定福王明春之國期,以息群喙,則奸謀無由逞,而事可立寝矣。

     神宗覽到此揭,意乃稍解,久之概置不問。

    太子遣使取閣揭,向高道:“皇上既不願窮究,殿下亦無須更問了。

    ”向高力持大體。

    去使還報皇太子,太子點首無言。

    尋禦史以他事參王曰乾,系置獄中,事遂消釋。

    神宗乃诏禮部,準于萬曆四十二年,饬福王就藩。

    翌年二月,李太後崩逝,宮廷内外,相率銜哀。

    鄭貴妃尚欲留住福王,慫恿神宗,下谕改期,經向高封還手勅,再三力谏,不得已準期遣行。

    啟程前一夕,鄭貴妃母子相對,足足哭了一夜。

    翌晨福王辭行,神宗亦戀戀不舍,握手叮囑。

    及福王已出宮門,尚召還數四,與約三歲一朝,賜給莊田二萬頃。

    中州素乏腴田,别取山東、湖廣田畝,湊足此數。

    又畀淮鹽千三百引,令得設店專賣。

    福王意尚未足,又奏乞故大學士張居正所沒家産,及江都至太平沿江獲洲雜稅,并四川鹽井榷茶銀。

    多财自殖,必至召殃,後來為流賊所戕,已兆于此。

    神宗自然照允,且每常懷念不置。

     那皇太子常洛,居住慈慶宮,非奉召不得進見,因此父子二人,仍然隔絕。

    越年五月,忽有一莽漢狀似瘋魔,短衣窄褲,手持棗木棍一根,闖入慈慶宮門,逢人便擊,打倒了好幾個宮監,大踏步趨至殿檐下。

    宮中呼喝聲,号救聲,擾成一片,虧得内官韓本用,帶領衆役,把他拿住。

    正是: 妖孽都從人事起,狂徒忽向副宮來。

     未知此人為誰,且俟下回表明。

     ---------- 妖書之發現,巫盅之讦發,以及梃擊之突乘,何一非由鄭妃母子所緻。

    鄭貴妃不得專寵,福王常洵當然無奪嫡思想,風恬浪靜,諸案何由發生?然後知并後匹嫡,實為亂本,古語信不誣也。

    沈一貫力請立儲,始頗秉正,乃以楚宗一案,銜恨郭正域,遂欲借妖書以報私仇,甚且牽累沈鯉。

    天下無論何人,一涉私念,便昧公理,沈一貫其前鑒也。

    皦生光磔死而郭、沈脫罪,實為大幸。

    厥後王曰乾之讦奏,事涉虛無。

    其時幸一貫去位,葉向高進為首輔,奏請靜處,大禍乃消。

    否則比妖書一案,當更煩擾矣。

    要之專制時代,責在君相,君相明良,國家自治。

    有相無君,尚可支持,君既昏庸,相亦貪私,鮮有不亂且亡者也。

    稽古者可知所鑒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