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二百十二 【元紀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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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之徙,苟全其生,尋任太子太師。

    未幾,仁宗賓天,乘時幸變,再入中書。

    當英廟之初,與實勒們等恩義相許,表裡為一奸一,誣殺蕭、楊等以快私怨。

    天讨元兇,實勒們之一黨一既誅,坐要上功,遂獲信任,諸子内布宿衛,外據顯要,蔽上抑下,杜絕言路,賣官鬻獄,威福己出。

    由是群邪并進,如逆賊特克實之徒,名為義子,實其心腹,構成弑逆;其子索諾木,親與逆謀,雖剖棺戮一屍一,誅滅其家,猶不足以蔽罪;今複回給所籍家産,諸子尚在京師,夤緣再入宿衛。

    世祖時,阿哈瑪特貪殘敗事,雖死猶正其罪,況如特們德爾之一奸一惡者哉!宜遵成憲,仍籍特們德爾家産,遠竄其子孫外郡,以懲大一奸一。

    特克實之一黨一,結謀弑逆,天下之人,痛心疾首。

    比奉旨:‘諸王額特布哈等亦已流竄,逆一黨一脅從者衆,何可盡誅!後之言事者其勿複舉。

    ’臣等議:古法,弑逆,凡在官者殺無赦。

    聖朝立法,強盜劫殺庶民,其同情者,猶且首從俱罪。

    況弑逆之一黨一,天地不容,宜誅額特布哈之徒以謝天下。

    遼王托克托,位冠宗室,居鎮遼東,乘國家有變,報複仇忿,殺親王、妃、主百馀人,分其羊馬畜産,殘忍骨肉,聞者切齒。

    今不之罪,乃複厚賜放還,臣恐國之綱紀,由此不振。

    且遼東地廣,素号重鎮,若使托克托久居,彼既縱肆,将無忌憚。

    況令死者含冤,感傷和氣。

    宜削奪其爵土,置之他所,以彰天威。

     “武備卿濟裡,前太尉布哈,以累朝待遇之隆,俱緻高列,不思補報,專務一奸一欺,矯制令鷹師強收鄭國寶妻古哈,刑曹逮鞫服實,竟原其罪。

    夫匹婦含冤,三年不雨,以此論之,即非細務。

    宜以濟裡、布哈仍付刑曹,鞫正其罪。

     “賈胡中賣寶物,始自成宗,分珠寸石,售直萬金。

    以經國有用之鈔,而易此不濟饑寒之物,大抵皆時貴與中貴之人妄稱呈獻,冒給回賜,高其價直,且至十倍,蠶蠹國财,暗行分用。

    宜下令禁止,其累朝未酬寶價,俟國用饒給日議之。

    比者建西山寺,損軍害民,費以億萬計,近诏雖罷之,又聞一奸一人乘間奏請,複欲興修。

    宜守前诏,示民有信。

     “蕭拜珠、楊多爾濟等,枉遭誣陷,籍其家以分賜人,比奉明诏,還給元業,子孫奉祀,家廟修葺苟完,未及甯處,複以其家财仍賜舊人,止酬以直,即與再罹斷沒無異。

    宜如前诏以元業還之,量其直以酬後所賜者,則人無冤憤矣。

    額森特穆爾之徒,遇硃太醫妻女過省門外,強拽以入,一奸一宿館所。

    有司以扈從上都為解,竟勿就鞫。

    宜遵世祖成憲,以一奸一人付有司鞫之。

     “廣州東莞縣大步海及惠州珠池,始自大德元年一奸一民劉進、程連言利,分蜑戶七百馀家,官給之糧,三年一采,僅獲小珠五兩、六兩,入水為蟲魚傷死者衆,遂罷珠戶為民。

    其後同知廣州路事塔齊爾等又獻利于實勒們,創設提舉司監采;廉訪司言其擾民,複罷歸有司。

    既而内正少卿魏溫都爾冒啟中旨,馳驿督采,耗廪食,疲民驿,非世祖舊制,請悉罷之。

     “特克實弑逆之變,學士布哈、指揮布延呼裡、院使圖古思,皆以無罪死;特們德爾專權之際,禦史徐元素以言事瑣項死東平,及賈圖沁布哈之囑,皆未申理。

    宜追贈死者,優叙其子孫。

     “内外增置官署,員冗俸濫,白丁驟升,出身入流,壅塞日甚,軍民俱蒙其害。

    宜悉遵世祖成憲,凡至元三十年以後,改升創設,員冗者悉減并除罷之。

     “自古聖君,惟誠于治政,可以動天地,感鬼神,未嘗徼福于僧道也。

    至元三十年,醮祠佛事之目,止百有二;大德七年,再立功德使司,積五百馀。

    僧徒又複營幹近侍,買作佛事,歲用鈔數千萬錠。

    僧徒貪慕貨利,養妻子,彼行既不修潔,适足亵慢天神,何以要福!比年佛事愈繁,累朝享國不永,緻災愈速,事無應驗,斷可知矣。

    宜罷功德使司,其在至元三十年以前及累朝忌日醮祠佛事名目,止令宣政院主領修舉,馀悉罷。

    遊惰之徒,妄投宿衛部屬及宦者、女紅、太醫、一陰一陽一之屬,不可勝數。

    一人收籍,一門蠲複;一歲所請衣馬刍糧,數十戶所征入不足以給之,耗國損民為甚。

    宜如世祖時支請之數給之,馀悉簡汰。

     “參蔔郎盜,始者劫殺使臣,利其财物而已,至用大師,期年不戢,傷我士卒,費國赀糧。

    宜遣良使抵巢招谕,仍敕邊吏勿生事,則遠人格矣。

     “世祖時,準北内地惟輸丁稅,特們德爾為相,專務聚斂,遣使括勘兩淮、河南田土,重并科糧,又以兩淮、荊襄沙碛作熟收征,徼名興利,農民流徙。

    宜如舊制,止征丁稅,其括勘之糧及沙碛之稅悉除之。

     “世祖左右之臣,雖甚一愛一幸,未聞無功而給一賞者。

    比年賞賜泛濫,蓋因近侍之人,窺伺天顔嘉悅之際,或稱乏财無居,或稱嫁女娶婦,或以技物呈獻,遞互奏請,要求賞賜,既傷财用,複啟幸門。

    自今以後,非有功勳勞效著明實迹,不宜加以賞賜,請著為令。

    ” 議凡數千言,辭甚剀切。

    六月,庚申,珪至上都,奏上,帝不允。

    珪複進曰:“臣聞日食修德,月食修刑,應天以實不以文,動民以行不以言,刑政失平,故天象應之,惟陛下矜察,允臣等議悉行之。

    ”帝終不能用。

     癸亥,作禮拜寺于上都及大同路。

     丙寅,遣使招谕西番。

     遣庫庫楚等詣高麗,取女子三十人。

     廣西、左、右兩江黃勝許、岑世興乞遣其子弟朝貢,許之。

     丁卯,大幄殿成。

     癸酉,帝受佛戒于帝師。

     己卯,诏:“疏決系囚,存恤軍士,免天下和買雜役三軍,蜑戶差稅一年。

    遠仕瘴地,身故不得歸葬,妻子流落者,有司資給遣還,仍著為令。

    ” 雲南大理路你囊為寇。

     是月,大同渾源河、直定滹沱河、陝西渭水、黑水、渠州江水皆溢,并漂民廬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