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一百九十二 【元紀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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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也。
集賢學士閻複,上疏言:“京師宜首建宣聖廟、學,定用釋奠雅樂”,從之。
又言:“曲阜守冢戶,昨有司并入民籍,宜複之。
”其後诏賜孔林酒掃二十八戶,祀田五千畝,皆複之請也。
行台禦史及浙西憲司劾江浙行省平章不法者十七事,诏遣侍禦史尚文往诘之,左驗明著,猶力争不服,文以上聞。
平章乃言禦史違制取會防鎮軍數,帝命省台大臣集議,鹹曰:“平章勳臣之後,所犯者輕事,宜宥;禦史取會軍數,當死。
”文抗言:“平章罪狀明白,不受薄責,無人臣禮,其罪非輕;禦史糾事之官,因兵卒争訴,責其帥如舊均役,情無害法,即有罪亦輕。
”廷辨數四,帝意始悟,平章、禦史各杖遣之。
◎元貞二年 春,正月,丙子,蠲兩都站戶和雇、和市。
己卯,诏江南毋捕天鵝。
上思州叛賊黃勝許攻剽水口、思光寨,湖廣行省調兵擊之,獲其一黨一黃法安等,賊遁入上牙六羅。
丙戌,安西王傅特齊托特穆爾等複請立王相府,帝曰:“去歲阿南達已嘗面陳,朕以世祖定制谕之。
今複奏請,豈欲以四川、京兆悉為彼有也!俺稅、軍站皆朝廷所司,今姑從汝請,置王相府,惟行王傅事。
” 己醜,以禦史中丞圖齊為禦史大夫。
禦史台言:“漢人為同寮者,嘗為一奸一人捃摭其罪,由是不敢盡言,請于近侍中擇人用之。
”帝曰:“安用此曹!其選漢人識達事體者為之。
” 乙未,诏:“諸王、驸馬,非奉旨毋罪官吏。
” 二月,己亥朔,中書省言:“陛下自禦極以來,所賜諸王、公主、驸馬、勳臣,為數不輕,向之所儲,散之殆盡。
今繼請者尚多,請甄别貧匮及赴邊者賜之,其馀宜悉止。
”從之。
诏:“奉使及軍官殁而子弟未襲職者,其所佩金銀符歸于官,違者罪之。
” 丙午,禁軍将擅易侍衛軍、蒙古軍。
以家奴代役者罪之,仍令其奴别入兵籍,以其主資産之半畀之。
軍将敢有縱之者,罷其職。
庚戌,诏:“軍卒擅更代及逃歸者,死。
” 丙辰,诏:“江南道士貿易田者,輸田商稅。
” 庚申,自六盤山至黃河,立屯田,置軍萬人。
丙寅,以大都留守司達噜噶齊丹津為中書平章政事。
時博果密稱疾不出,帝召至便殿,謂曰:“朕知卿疾之故,以卿不能從人,人亦不能從卿也。
欲以丹津代卿,如何?”博果密曰:“丹津實勝臣。
”乃拜博果密平章軍國重事,辭曰:“是職也,國朝惟史天澤嘗為之,臣不敢當。
”诏去“重”字,而以丹津代為平章政事。
三月,壬申,罷太原、平一陽一路釀進葡萄酒,其葡萄園,民恃為業者,皆還之。
癸酉,實都言晉王噶一瑪拉,多爾岱言伊啰勒,皆有異圖,诏樞密院鞫之,無驗。
帝命言晉王者死,言伊啰勒者谪從軍自效。
丙子,帝如上都。
丁醜,以完顔邦義、尼雅斯拉鼎、劉委安妄言朝政,杖之,徒二年,籍其家财之半。
夏,四月,绛州、黃岩饑,杭州火,并赈之。
五月,戊辰朔,免兩都徭役。
辛未,安西王遣使來告貧乏,帝語之曰:“世祖以分赍之難,嘗有聖訓,阿南達亦知之矣。
若言貧乏,豈獨汝耶!去歲賜鈔二十萬錠,又給以糧。
今與,則諸王以為不均;不與,則汝言人多饑死。
其給糧萬石,擇貧者赈之。
” 甲戌,诏:“民間馬牛羊,百取其一,羊不滿百者亦取之;惟色目人及數乃取。
” 庚辰,土番叛,殺掠階州軍民,遣托克托會諸于特穆爾不花等合兵讨之。
甲申,禁諸王、驸馬招戶。
庚寅,罷四川馬湖進獨本蔥。
丁酉,诏:“諸行省非奉旨,毋擅調軍。
” 是月,太原平晉、獻州交河、莫州、醴陵皆水,莫亭、任丘、湖南濟州螟。
六月,己亥,禦史台言:“官吏受賂,初既辭伏,繼以審核,而有司徇情,緻令異辭者,宜加等論罪。
”從之。
诏:“晉王所部衣糧,糧以歲給,衣則三年賜之。
” 丙午,安南遣人招誘叛賊黃勝許,勝許遁入其國。
甲寅,降《官吏受贓條格》,凡十有三等。
南台禦史大夫阿喇蔔丹言:“立法貴輕重得宜,使民不至易犯。
今所降條格,除枉法外,其不枉法者,自二十兩以下,罪與受一分者同科,似輕重少偏。
”不聽。
丙寅,诏行省、行台:“凡硃清、張宣有所陳列,毋辄止之。
” 是月,大都、真定等路蝗,海南民饑,發粟赈之。
秋,七月,癸酉,诏:“雲南、福建官吏滿任者,給驿以歸。
” 壬午,巴延、阿珠、阿爾哈雅等所據江南田及權豪匿隐者,令輸租。
增江西、湖南省參政一員,以硃清、張宣為之。
以虎贲三百人戍應昌。
廣西賊陳飛等寇昭、梧、藤、容等州,湖廣左丞巴特瑪琳沁擊平之。
是月,赈平一陽一等路饑。
八月,丁酉朔,禁舶商毋以金銀過海,諸使海外國者不得為商。
壬寅,命江浙行省以船五十艘、水工千三百人沿海巡禁私鹽。
乙巳,立捕盜賞格:“諸人能告捕者,強盜一名賞鈔五十貫,竊盜半之,應捕者又半之,皆征諸犯人;無可征者,官給之。
” 山東西道廉訪使陳天祥上疏曰:“盜賊
集賢學士閻複,上疏言:“京師宜首建宣聖廟、學,定用釋奠雅樂”,從之。
又言:“曲阜守冢戶,昨有司并入民籍,宜複之。
”其後诏賜孔林酒掃二十八戶,祀田五千畝,皆複之請也。
行台禦史及浙西憲司劾江浙行省平章不法者十七事,诏遣侍禦史尚文往诘之,左驗明著,猶力争不服,文以上聞。
平章乃言禦史違制取會防鎮軍數,帝命省台大臣集議,鹹曰:“平章勳臣之後,所犯者輕事,宜宥;禦史取會軍數,當死。
”文抗言:“平章罪狀明白,不受薄責,無人臣禮,其罪非輕;禦史糾事之官,因兵卒争訴,責其帥如舊均役,情無害法,即有罪亦輕。
”廷辨數四,帝意始悟,平章、禦史各杖遣之。
◎元貞二年 春,正月,丙子,蠲兩都站戶和雇、和市。
己卯,诏江南毋捕天鵝。
上思州叛賊黃勝許攻剽水口、思光寨,湖廣行省調兵擊之,獲其一黨一黃法安等,賊遁入上牙六羅。
丙戌,安西王傅特齊托特穆爾等複請立王相府,帝曰:“去歲阿南達已嘗面陳,朕以世祖定制谕之。
今複奏請,豈欲以四川、京兆悉為彼有也!俺稅、軍站皆朝廷所司,今姑從汝請,置王相府,惟行王傅事。
” 己醜,以禦史中丞圖齊為禦史大夫。
禦史台言:“漢人為同寮者,嘗為一奸一人捃摭其罪,由是不敢盡言,請于近侍中擇人用之。
”帝曰:“安用此曹!其選漢人識達事體者為之。
” 乙未,诏:“諸王、驸馬,非奉旨毋罪官吏。
” 二月,己亥朔,中書省言:“陛下自禦極以來,所賜諸王、公主、驸馬、勳臣,為數不輕,向之所儲,散之殆盡。
今繼請者尚多,請甄别貧匮及赴邊者賜之,其馀宜悉止。
”從之。
诏:“奉使及軍官殁而子弟未襲職者,其所佩金銀符歸于官,違者罪之。
” 丙午,禁軍将擅易侍衛軍、蒙古軍。
以家奴代役者罪之,仍令其奴别入兵籍,以其主資産之半畀之。
軍将敢有縱之者,罷其職。
庚戌,诏:“軍卒擅更代及逃歸者,死。
” 丙辰,诏:“江南道士貿易田者,輸田商稅。
” 庚申,自六盤山至黃河,立屯田,置軍萬人。
丙寅,以大都留守司達噜噶齊丹津為中書平章政事。
時博果密稱疾不出,帝召至便殿,謂曰:“朕知卿疾之故,以卿不能從人,人亦不能從卿也。
欲以丹津代卿,如何?”博果密曰:“丹津實勝臣。
”乃拜博果密平章軍國重事,辭曰:“是職也,國朝惟史天澤嘗為之,臣不敢當。
”诏去“重”字,而以丹津代為平章政事。
三月,壬申,罷太原、平一陽一路釀進葡萄酒,其葡萄園,民恃為業者,皆還之。
癸酉,實都言晉王噶一瑪拉,多爾岱言伊啰勒,皆有異圖,诏樞密院鞫之,無驗。
帝命言晉王者死,言伊啰勒者谪從軍自效。
丙子,帝如上都。
丁醜,以完顔邦義、尼雅斯拉鼎、劉委安妄言朝政,杖之,徒二年,籍其家财之半。
夏,四月,绛州、黃岩饑,杭州火,并赈之。
五月,戊辰朔,免兩都徭役。
辛未,安西王遣使來告貧乏,帝語之曰:“世祖以分赍之難,嘗有聖訓,阿南達亦知之矣。
若言貧乏,豈獨汝耶!去歲賜鈔二十萬錠,又給以糧。
今與,則諸王以為不均;不與,則汝言人多饑死。
其給糧萬石,擇貧者赈之。
” 甲戌,诏:“民間馬牛羊,百取其一,羊不滿百者亦取之;惟色目人及數乃取。
” 庚辰,土番叛,殺掠階州軍民,遣托克托會諸于特穆爾不花等合兵讨之。
甲申,禁諸王、驸馬招戶。
庚寅,罷四川馬湖進獨本蔥。
丁酉,诏:“諸行省非奉旨,毋擅調軍。
” 是月,太原平晉、獻州交河、莫州、醴陵皆水,莫亭、任丘、湖南濟州螟。
六月,己亥,禦史台言:“官吏受賂,初既辭伏,繼以審核,而有司徇情,緻令異辭者,宜加等論罪。
”從之。
诏:“晉王所部衣糧,糧以歲給,衣則三年賜之。
” 丙午,安南遣人招誘叛賊黃勝許,勝許遁入其國。
甲寅,降《官吏受贓條格》,凡十有三等。
南台禦史大夫阿喇蔔丹言:“立法貴輕重得宜,使民不至易犯。
今所降條格,除枉法外,其不枉法者,自二十兩以下,罪與受一分者同科,似輕重少偏。
”不聽。
丙寅,诏行省、行台:“凡硃清、張宣有所陳列,毋辄止之。
” 是月,大都、真定等路蝗,海南民饑,發粟赈之。
秋,七月,癸酉,诏:“雲南、福建官吏滿任者,給驿以歸。
” 壬午,巴延、阿珠、阿爾哈雅等所據江南田及權豪匿隐者,令輸租。
增江西、湖南省參政一員,以硃清、張宣為之。
以虎贲三百人戍應昌。
廣西賊陳飛等寇昭、梧、藤、容等州,湖廣左丞巴特瑪琳沁擊平之。
是月,赈平一陽一等路饑。
八月,丁酉朔,禁舶商毋以金銀過海,諸使海外國者不得為商。
壬寅,命江浙行省以船五十艘、水工千三百人沿海巡禁私鹽。
乙巳,立捕盜賞格:“諸人能告捕者,強盜一名賞鈔五十貫,竊盜半之,應捕者又半之,皆征諸犯人;無可征者,官給之。
” 山東西道廉訪使陳天祥上疏曰:“盜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