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一百八十六 【元紀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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噬人,人猶畏之。

    今虛名僅存而綱紀不振,更加抑之,則風采苶然,無複可望矣!”從之。

     浚濟州河。

     征容城處士劉因至都,以博果密薦其學行也,擢右贊善大夫。

    尋以繼母老刮歸,俸給一無所受。

     簽樞密院事趙良弼,屢以疾辭,許令居懷孟。

    良弼别業在溫,故有地三千畝,乃折為二,六與懷州,四與孟州,皆永隸廟學以贍生徒,自以出身儒索,不忘本也。

    或問為治,良弼曰:“必有忍乃其有濟。

    人一性一易發而難制者,惟怒為甚,必克己然後可以制怒,必順理然後可以忘怒。

    能忍所難忍,容所難容,事斯濟矣。

    ” 太平、宣、徽群盜起,行管軍萬戶張珪讨之,數為賊所敗。

    卒有殺民家豕而并傷其主者,珪曰:“此軍之所以敗也。

    ”斬其卒。

    悉平諸盜。

     ◎至元二十年 春,正月,己未,立鴻吉哩氏為皇後。

    時帝春秋高,後頗預朝政,相臣常不得見帝,辄因後以奏事。

     初,鴻吉哩氏之族,從太祖起兵有功,尋立其女為後,遂與約曰:“鴻吉哩氏生女,世以為後,生男,世尚公主。

    ”故元代諸後多其族焉。

     癸亥,敕鐸喇哈領軍征緬國。

     乙醜,和爾果斯言:“自今應訴事者,必須實書其事,赴省台陳告。

    其以匿名書告事,重者處死,輕者流遠方。

    能發其事者,必須實書其事,赴省台陳告。

    其以匿名書告事,重者處死,經者流遠方;能發其事者,給犯人一妻子,仍以鈔賞之。

    又,阿哈瑪特專一政時,衙門太冗,虛費俸祿,宜依劉秉忠、許衡所定,并省為便。

    ”皆從之。

     設務農司。

     敕預備征日本軍糧,令高麗國備二十萬石,以阿塔哈依舊為征東行省丞相。

     丙寅,發五衛軍二萬人征日本。

    召太常少卿汪忠良擇日出師,忠良曰:“僻陋海隅,何足勞天戈!”不聽。

    時帝意甚決,朝臣無敢谏者。

    淮西行省右丞昂吉爾上疏曰:“臣聞兵以氣為主,而上下同欲者勝。

    比者連事外夷,三軍屢衄,不可以言氣;海内一騷一然,一遇調發,上下愁怨,非所謂同欲也。

    請罷兵息民。

    ”南台禦史大夫姜衛亦遣使入奉曰:“倭不奉職貢,可伐而不可怒,可緩而不可急。

    向者師行期迫,戰船不堅,前車已覆,後當改轍。

    為今之計,預修戰艦,訓練士卒,耀兵揚武,使彼聞之,深自備禦,遲以歲月,俟其疲怠,出其不意,乘風疾往,一舉而下,萬全之策也。

    ”帝皆不聽。

     丙寅,禦史台言:“燕南、河北、山東,去歲旱災,按察司已嘗閱視,而中書不為奏免稅糧,民何以堪!”诏有司權停勿征,仍谕:“自今管民官,凡有災傷,過時不申,及按察司不即行視者,皆罪之。

    ” 河北流民渡河求食,朝廷遣使者集官屬,絕河止之,按察副使程思廉曰:“民急就食,豈得已哉!天下一家,河北、河南,皆吾民也,亟令縱之!”且曰:“雖得罪,死不恨。

    ”章上,不之罪也。

     刑部尚書崔彧上疏,言時政十八事:“一曰開言路,多選正人,番直上前,以司喉舌。

    二曰阿哈瑪特擅權,台臣莫敢糾其非,迨事敗,然後接踵随聲,徒取譏笑;宜别加選用,其舊人除蒙古人取聖斷處,馀皆當問罪。

    三曰樞密院定奪軍官,賞罰不當,多聽阿哈瑪特風旨;宜擇有聲望者為長貳。

    四曰翰苑亦頒阿哈瑪特功德,宜博訪南北耆儒以重此選。

    五曰郝祯、耿仁等雖正典刑,若是者尚多,罪同罰異,公論未伸,合次第屏除。

    六曰貴遊子弟用即顯官,幼不講學,何以從政!得如左丞許衡教國子,則人才輩出矣。

    七曰今起居注所書,不過奏事檢目而已,宜擇蒙古、漢人分番上直,言動必書。

    八曰宜定律令,為一代之法。

    九曰省冗官,宜參衆議,立定成規。

    十曰官僚無以養廉,宜有俸者增,無俸者給。

    十一曰内地百姓流移江南避賦役者,已十五萬戶,去家就旅,豈人之情!俺重政繁,驅之至此。

    宜特降诏旨,招集複業,免其後來五年科役,其馀積欠并蠲,事産即日給還;民官滿替以戶口增耗為黜陟,其徙江南不歸,與土著一例當役。

    十二曰凡丞相安圖遷轉良臣,為阿哈瑪特所擯黜,或居散地,或在遠方,并令拔擢。

    十三曰簿錄一奸一黨一财物,不可視為橫得,遂緻濫用,宜以之實帑藏,供歲計。

    十四曰上都非如大都,止備巡幸,不應立留守司,宜易置總管府。

    十五曰中書省右丞二而左丞缺,宜改所增右丞置諸左。

    十六曰在外行省不必置丞相、平章,止設左、右丞以下,庶幾内重,不緻勢均。

    彼謂非隆其名不足鎮壓者,一奸一臣欺罔之論也。

    十七曰阿爾哈雅掌兵民之權,子侄姻一黨一分列權要,官吏出其門者十之七八,其威權不在啊炳瑪特下,宜罷職,理算其一黨一;雖無所污染者,亦當遷轉它所,勿使久據湖廣。

    十八曰铨選類奏,賢否莫知,自今三品以上,必引見而後授官。

    ”疏奏,帝即命中書省行其數事。

    馀命與禦史大夫伊實特穆爾議行之。

     彧又言:“江南盜賊,相挺而起,凡二百馀所,皆由拘刷水手,興造海船,民不聊生,激而成變。

    日本之役,宜姑止之。

    又,江西四省軍需,宜量民力,勿強以土産所無。

    凡給物價與民者,必以實。

    召募水手,當從其所欲。

    俟民氣稍蘇,我力粗備,三二年後,東征未晚也。

    ”帝以為不切,曰:“爾之所言如射然,挽弓雖可觀,發矢則非是矣。

    ” 彧又言:“昨中書奉旨,差官度量大都州縣地畝,本以革權勢兼并之弊,欲其明白,不得不于軍民諸色人戶通行核實。

    又因取勘畜牧數目,初意本非擾民,而近者浮言胥動,恐失農時。

    ”又言:“各路每歲選取室女,宜罷。

    宋文思院小口斛出入官糧,無所容隐,宜頒行。

    ”皆從之。

     丁卯,巴約特等伐船材于烈埚、都山、乾山,凡十四萬二千有奇,起諸軍貼戶年及丁者五千人、民夫三千人運之。

     命右丞棟哩特穆爾及萬戶三十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