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明曆法
關燈
小
中
大
卷七十三
○修明曆法
太祖吳元年冬十一月,太史院使劉基率其屬高翼上《戊申大統曆》。
洪武元年冬十月,征元太史院使張佑、張沂,司農卿兼太史院 使成隸,太史同知郭讓、朱茂,司天少監王可大、石澤、李義,太監趙恂,太史院監候劉孝忠,靈台郎張容,回回司天監黑的兒、阿都刺,司天監丞疊裡月實一十四人,修定曆數。
二年夏四月,征元回回司天台官鄭阿裡等十一人,至京議曆法,占天象。
三年六月,改司天監為欽天監。
設欽天監官,其習業者分四科:曰天文,曰漏刻,曰《大統曆》,曰《回回曆》,自五官正而下,至 天文生,各端科肄焉。
五官正理曆法,造曆。
歲造《大統曆》、《禦覽月令曆》、《六壬遁甲曆》、《禦覽天象七政躔度曆》。
凡曆注上禦曆三十事,民曆三十二事,壬遁曆六十七事。
靈台郎辨日月星辰之躔次分野以占候。
保章正專志天文之變,辨吉兇之占。
挈壺正知漏,孔壺為漏,浮箭為刻,以考中星昏明之度,而統于監正丞。
十五年,命大學士吳伯宗等譯《回回曆》、《經緯度》、《天文》諸書。
十七年冬閏十月,欽天監博士元統上言:&ldquo臣聞一代之興,必有一代之曆。
随時修改,以合天道。
今曆雖以《大統》為名,而積分 猶踵授時之數,非所以重始敬正也。
《授時》法以至元辛巳為曆元,至洪武甲子積一百四年,以曆法推之,得三億七千六百一十九萬九千七百七十五分。
經雲大約七十年而差一度,每歲差一分五十秒。
辛巳至今,年遠數盈,漸差天度,拟合修改,請以洪武甲子歲冬至為曆元。
而七政之行,有遲疾順逆,伏見不齊,其理深奧,實難推演。
聞磨勘司令王道亨有司郭伯玉者,一精一明九數之學,願征令推算,以宣昭一代之制。
&rdquo書奏,報可,擢統為監正。
二十年冬十一月,選疇人年壯解書者,赴京習天文推步之術。
二十六年秋七月,欽天監副李德芳言:&ldquo故元至元辛巳為曆元,上推往古,每百年長一日,下驗将來,每百年消一日,永久不可易 也。
今監正元統改作洪武甲子曆元,不用消長之法。
考得《春秋》晉獻公十五年戊寅歲,距至元辛巳二千一百六十三年。
以辛巳為曆元,推得天正,冬至在甲寅日夜子初三刻,與當時實測數相合。
洪武甲子元正,上距獻公戊寅歲二千二百六十一年。
推得天正,冬至在己未日午正三刻,比辛巳為元,差四日六時五刻。
當用至元辛巳為元,及消長之法,方合天道。
&rdquo疏奏,元統複言:&ldquo臣所推甲子曆元,實于舊法無爽。
&rdquo上曰:&ldquo二說皆難憑,獨驗七政交會行度無差者為是。
&rdquo于是欽天監以洪武甲子為曆元而造曆,依《授時》法推算如初。
英宗正統十四年,造《己巳大統曆》。
冬夏二至,晝夜六十一刻,行之而疏,尋廢不行。
學士楊廉言:&ldquo漢興四百年,更三造曆。
唐三百年,更七造曆。
宋三百餘年,至十八造曆。
本朝自洪武至今,百四十年未更造,而交食一一驗不爽,則知許平仲、郭守敬所造曆,理數極一精一,古今曆無過之者,乃天生桀出之智,豫國家曆數無疆之用也。
&rdquo 憲宗成化十七年秋八月,真定教谕俞正已言:&ldquo曆象授時,乃敬天勤民之急務。
後世曆法失差,由不得古人随時損益之法也。
我朝盡幫前代弊政,獨于曆法可議。
臣竊以經傳所載,日月行天下之常度,本曆元以■算;又以一陰一陽一虧盈之理求之,以驗今曆。
詳定成化十四年戊戌十一月初一日己醜子正初刻合朔,冬至,日月與天同會于鬥宿七度。
至三十三年丁巳十月初一日戊辰酉正初刻合朔,冬至,日月與天複同會于鬥宿七度。
所謂氣朔分齊,是為一章者也。
今将一章十有九年七閏之數,冬至、月朔、閏月、節氣、年、日、月、時,逐月開坐,編成一冊上進,請敕該部一精一加考訂,仍行欽天監從宜造曆,頒布天下。
&rdquo疏下部,尚書周洪谟掌欽天監事,童軒與正已參考講論,竟日不能決。
洪谟等因奏:&ldquo正已止據邵子《皇極經世書》及曆代《天文志》推算氣朔,又祖述前代術家評論歲差之意,言古今曆法俱各有差。
曾不知與天合,雖差而可。
今正已膠泥所聞,輕率妄議,請下法司治罪。
&rdquo诏錦衣衛執治之。
孝宗弘治十一年,訪世業疇人,并諸能通曆象遁甲蔔筮者。
武宗正德十三年夏五月己亥朔,日食,起複弗合,日官周濂請驗交食,以更曆元。
十五年冬十月,禮部主事鄭善夫奏曰:&ldquo今歲及去年三次月食,臣皆同欽天監官登台觀驗,初虧、複圓時刻分秒,多不合占步。
蓋天道幽玄,其數一精一微,以人合天,誠亦未易。
歲差之法,晉虞喜定以五十年差一度,久而驗之,弗合也。
何承天以百年,劉焯以七十五年,僧一行以八十三年,久而驗之,又弗合也。
許衡、郭守敬定以六十六年有餘,似已密矣。
今據法推演,仍又不合,天道豈易言哉!且如定歲差之法,積四期餘一日,以一日分加于四期,故二至之時,隻争絲忽,此所宜定也。
又如定日之法,一日百刻,而變為九百四十分者,以氣朔有不盡之數難分也。
凡月三十日,二氣盈四百一十一分二十五秒,一朔虛四百四十一分,積虛盈之數以制閏,故定朔必視四百四十一分前後為肉,隻在一分之間,此又所宜定也。
如日月交食,惟日食為最難測。
月食分數,惟以距交遠近,别無四時加減,蓋月小,ウ虛大,月入ウ虛而食,故八方所見皆同。
若日為月體所掩而食,則日大而月小,日上而月下,日遠而月近,日行有四時之異,月行有九道之異,故旁觀者遠近自不同矣。
如北方食既,南方才半虧;南方食既,北方才半虧。
故食之時刻分秒,必須據地定表,因時求合而後準也。
如正德九年八月朔日食,曆官報食八分六十七秒,而閩、廣之地遂至食既。
其時刻分秒,安得而同!今按交食以更曆元,時分刻,刻分分,分分秒,極一
洪武元年冬十月,征元太史院使張佑、張沂,司農卿兼太史院 使成隸,太史同知郭讓、朱茂,司天少監王可大、石澤、李義,太監趙恂,太史院監候劉孝忠,靈台郎張容,回回司天監黑的兒、阿都刺,司天監丞疊裡月實一十四人,修定曆數。
二年夏四月,征元回回司天台官鄭阿裡等十一人,至京議曆法,占天象。
三年六月,改司天監為欽天監。
設欽天監官,其習業者分四科:曰天文,曰漏刻,曰《大統曆》,曰《回回曆》,自五官正而下,至 天文生,各端科肄焉。
五官正理曆法,造曆。
歲造《大統曆》、《禦覽月令曆》、《六壬遁甲曆》、《禦覽天象七政躔度曆》。
凡曆注上禦曆三十事,民曆三十二事,壬遁曆六十七事。
靈台郎辨日月星辰之躔次分野以占候。
保章正專志天文之變,辨吉兇之占。
挈壺正知漏,孔壺為漏,浮箭為刻,以考中星昏明之度,而統于監正丞。
十五年,命大學士吳伯宗等譯《回回曆》、《經緯度》、《天文》諸書。
十七年冬閏十月,欽天監博士元統上言:&ldquo臣聞一代之興,必有一代之曆。
随時修改,以合天道。
今曆雖以《大統》為名,而積分 猶踵授時之數,非所以重始敬正也。
《授時》法以至元辛巳為曆元,至洪武甲子積一百四年,以曆法推之,得三億七千六百一十九萬九千七百七十五分。
經雲大約七十年而差一度,每歲差一分五十秒。
辛巳至今,年遠數盈,漸差天度,拟合修改,請以洪武甲子歲冬至為曆元。
而七政之行,有遲疾順逆,伏見不齊,其理深奧,實難推演。
聞磨勘司令王道亨有司郭伯玉者,一精一明九數之學,願征令推算,以宣昭一代之制。
&rdquo書奏,報可,擢統為監正。
二十年冬十一月,選疇人年壯解書者,赴京習天文推步之術。
二十六年秋七月,欽天監副李德芳言:&ldquo故元至元辛巳為曆元,上推往古,每百年長一日,下驗将來,每百年消一日,永久不可易 也。
今監正元統改作洪武甲子曆元,不用消長之法。
考得《春秋》晉獻公十五年戊寅歲,距至元辛巳二千一百六十三年。
以辛巳為曆元,推得天正,冬至在甲寅日夜子初三刻,與當時實測數相合。
洪武甲子元正,上距獻公戊寅歲二千二百六十一年。
推得天正,冬至在己未日午正三刻,比辛巳為元,差四日六時五刻。
當用至元辛巳為元,及消長之法,方合天道。
&rdquo疏奏,元統複言:&ldquo臣所推甲子曆元,實于舊法無爽。
&rdquo上曰:&ldquo二說皆難憑,獨驗七政交會行度無差者為是。
&rdquo于是欽天監以洪武甲子為曆元而造曆,依《授時》法推算如初。
英宗正統十四年,造《己巳大統曆》。
冬夏二至,晝夜六十一刻,行之而疏,尋廢不行。
學士楊廉言:&ldquo漢興四百年,更三造曆。
唐三百年,更七造曆。
宋三百餘年,至十八造曆。
本朝自洪武至今,百四十年未更造,而交食一一驗不爽,則知許平仲、郭守敬所造曆,理數極一精一,古今曆無過之者,乃天生桀出之智,豫國家曆數無疆之用也。
&rdquo 憲宗成化十七年秋八月,真定教谕俞正已言:&ldquo曆象授時,乃敬天勤民之急務。
後世曆法失差,由不得古人随時損益之法也。
我朝盡幫前代弊政,獨于曆法可議。
臣竊以經傳所載,日月行天下之常度,本曆元以■算;又以一陰一陽一虧盈之理求之,以驗今曆。
詳定成化十四年戊戌十一月初一日己醜子正初刻合朔,冬至,日月與天同會于鬥宿七度。
至三十三年丁巳十月初一日戊辰酉正初刻合朔,冬至,日月與天複同會于鬥宿七度。
所謂氣朔分齊,是為一章者也。
今将一章十有九年七閏之數,冬至、月朔、閏月、節氣、年、日、月、時,逐月開坐,編成一冊上進,請敕該部一精一加考訂,仍行欽天監從宜造曆,頒布天下。
&rdquo疏下部,
洪谟等因奏:&ldquo正已止據邵子《皇極經世書》及曆代《天文志》推算氣朔,又祖述前代術家評論歲差之意,言古今曆法俱各有差。
曾不知與天合,雖差而可。
今正已膠泥所聞,輕率妄議,請下法司治罪。
&rdquo诏錦衣衛執治之。
孝宗弘治十一年,訪世業疇人,并諸能通曆象遁甲蔔筮者。
武宗正德十三年夏五月己亥朔,日食,起複弗合,日官周濂請驗交食,以更曆元。
十五年冬十月,禮部主事鄭善夫奏曰:&ldquo今歲及去年三次月食,臣皆同欽天監官登台觀驗,初虧、複圓時刻分秒,多不合占步。
蓋天道幽玄,其數一精一微,以人合天,誠亦未易。
歲差之法,晉虞喜定以五十年差一度,久而驗之,弗合也。
何承天以百年,劉焯以七十五年,僧一行以八十三年,久而驗之,又弗合也。
許衡、郭守敬定以六十六年有餘,似已密矣。
今據法推演,仍又不合,天道豈易言哉!且如定歲差之法,積四期餘一日,以一日分加于四期,故二至之時,隻争絲忽,此所宜定也。
又如定日之法,一日百刻,而變為九百四十分者,以氣朔有不盡之數難分也。
凡月三十日,二氣盈四百一十一分二十五秒,一朔虛四百四十一分,積虛盈之數以制閏,故定朔必視四百四十一分前後為肉,隻在一分之間,此又所宜定也。
如日月交食,惟日食為最難測。
月食分數,惟以距交遠近,别無四時加減,蓋月小,ウ虛大,月入ウ虛而食,故八方所見皆同。
若日為月體所掩而食,則日大而月小,日上而月下,日遠而月近,日行有四時之異,月行有九道之異,故旁觀者遠近自不同矣。
如北方食既,南方才半虧;南方食既,北方才半虧。
故食之時刻分秒,必須據地定表,因時求合而後準也。
如正德九年八月朔日食,曆官報食八分六十七秒,而閩、廣之地遂至食既。
其時刻分秒,安得而同!今按交食以更曆元,時分刻,刻分分,分分秒,極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