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國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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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如颍川有黃霸, 中牟有魯恭,何憂不治。

    今北方郡縣,有民稀事簡者,而設官與繁劇同,其量減之!&rdquo八年春正月甲子,诏天下郡縣訪窮民無依者,給衣食屋舍。

    丁亥,诏天下闾裡皆立社學,延師儒教子弟,有司以時程督。

     上以北方喪亂之後,命禦史台選一柄一子生往各郡分教,谕曰:&ldquo緻治在于善俗,善俗在于教化。

    教化行,雖闾閻可使為君子,教化廢雖中材或墜于小人。

    &rdquo給廪食衣服而遣之。

     山一陽一民,父得罪當杖,子請代。

    上曰:&ldquo朕為孝子屈法。

    &rdquo特釋之。

    十二月,陝州人獻天書,斬之。

    九年夏六月,诏改中書行省為承宣布政使司。

    秋九月,中書省奏福建參政魏鑒、瞿莊笞死一奸一吏。

    上曰:&ldquo君之 馭臣以禮,臣之馭吏以法。

    吏詐則政蠹,政蠹則民病。

    朕嘗令吏卒違法,繩之以死。

    有司多不法,為下所持,任其縱橫,莫敢誰何。

    今兩參政能一奸一吏于極刑,所謂惟仁人能惡人也。

    &rdquo特賜玺書勞之。

     閏九月庚寅,欽天監奏:&ldquo五星紊度,日月相刑。

    &rdquo下诏求言。

    山西平遙訓導葉居升聞诏,謂人曰:&ldquo今天下有三事,其二事易見而患小,其一事難知而患大。

    此三者積于吾心久矣。

    雖不求,吾猶将言之,況有明诏乎!&rdquo乃上言曰:&ldquo臣觀當今之事,大過者有三:曰分封太侈也,曰用刑太繁也,曰求治太速也。

    臣觀曆代開國之君,未有不以尚德緩刑而結民心,亦未有不以專事刑罰而失民心。

    國祚長短,悉由于此。

    三代、秦、漢、隋、唐享國之數,具在方冊,昭然可觀也。

    今議者曰:&lsquo宋、元中葉之後,紀綱不振,專事姑息,以緻亡滅。

    陛下所以痛懲其弊,而矯枉之者也。

    &rsquo姑以當今刑法言之,笞、杖、徒、流、死,今之五刑也。

    用此五刑,既無假貸,一出乎大公至正可也。

    而用刑之際,多出聖衷,緻使治獄之吏務求深刻,以趨求上意。

    深刻者多獲功,平允者多獲罪,或至以贓罪多寡為殿最。

    欲求取獄之平允,豈易得哉!近者特旨:雜犯死罪,免死充軍,其餘以次仿流徒律。

    又删定舊諸律條減宥有差。

    此漸見寬宥全活者衆,而主上好生之仁,已藹然布乎宇内矣。

    然法司之治獄,猶循舊弊,雖有寬宥之名,而無寬宥之實。

    所謂實者,在主上不在臣下也。

    故必有罪疑惟輕之意,而後好生之德洽于民心,必有王三宥然後刑之政,而後有囹圄空虛之效。

    唐太宗曰:&lsquo鬻棺之家,欲歲之疫。

    非欲害于人,欲利于棺售故耳。

    &rsquo今法司核理一獄,必求深以成其考,今作何法使得平允?古之為士者,以登仕版為榮,以罷職不叙為辱。

    今之為士者,以混迹無聞為福,以受玷不錄為幸,以屯田工役為必獲之罪,以鞭笞捶楚為尋常之辱。

    其始也,朝廷取天下之士,網羅捃摭,務無遺逸,有司催迫上道,如捕重囚。

    比至京師,而除官多以貌選,故所學或非其所聞,而其所用或非其所學。

    洎乎居官,言動一跌于法,苟免誅戮,則必屯田、工役之科。

    所謂&lsquo取之盡锱铢,用之如泥沙&rsquo。

    率是為常,少不顧惜。

    然此亦豈人主樂為之事哉?欲人之懼而不敢犯也。

    竊見數年以來,誅殺亦可謂不細矣,而犯者日月相踵。

    豈下人之不懼哉?良由激濁揚清之不明,善惡賢愚之無别。

    議能之法既廢,以緻人不自厲,而為善者怠。

    若是,非用刑之煩者乎?漢之世,嘗徙大族于山林矣,未聞實之以罪人也。

    今鳳一陽一皇陵所在,龍興之地,而率以罪人居之。

    以怨嗟愁苦之一聲,充斥園邑,朝廷非所以恭承宗廟意也。

    賊人僞四大王突竄山谷,如狐如鼠,無窟可追,而乃勞重兵以讨之。

    彼即驚駭潰散,兼之深山大壑,人迹不能追蹤之地,捕之數年,既無其方,乃歸咎于新附戶籍之細民而遷徙之。

    一騷一動四千裡之地,雞犬不得甯息。

    況新附之民,日前兵難,流于他所,朝廷許之複業而來歸者;今乃就附籍者,取其數而盡遷之,是法不信于民也。

    夫有戶口而後田野辟,田野辟而後賦稅增。

    臣恐自茲之後,北郡戶口,不複得增矣。

    凡此皆臣所謂太過,而足以召災異者也。

    臣願自今朝廷宜錄大體,赦小餅,明诏天下,備舉八議之法,嚴深刻之吏,斷獄平允者則超遷之,苛刻聚斂者則罷黜之,兆民自安,天變自消矣。

    昔者,周自文、武至于成、康,而後教化大行。

    漢自高帝至于文、景,而後号稱富庶。

    文王、武王、高帝之才,非不能使教化行,以緻富庶也,蓋天下之治亂,氣化之轉移,人心之趨向,皆非一朝一夕之故。

    臣謂天下趨于治也,猶堅冰之将泮也。

    冰之堅,非太一陽一一日之光能消之也。

    一陽一氣發生,土脈微動,然後能使之融釋。

    聖人之治天下,亦猶是也。

    求治之道,莫先于正風俗。

    正風俗之道,莫先于使守令知所務。

    使守令知所務,莫先于使風憲知所重。

    使風憲知所重,莫先于朝廷知所尚。

    則必以簿書、期會、獄訟、錢谷之不報為可恕,而流俗失世敗壞為不可不問,而後正風俗之道得矣。

    今之守令,以戶口、錢糧、簿書、獄訟為急務,至于農桑、學校,王政之本,乃視為虛文,而置之不問。

    以農桑言之,方春,州縣下一文帖,裡甲申文狀而已。

    守令未嘗親點視種莳次第旱澇預備之具也。

    以學校言之,廪膳生員,國家資之以取人才之地也。

    守令亦鮮有禮讓之實,作其成器者。

    朝廷首重社學,守令徒具文案,備照刷而已。

    及憲司分部按臨,亦但循習故常,未常差一人巡行點視。

    興廢之實,上下視為虛文如此,小民不知孝弟忠信為何物,此守令未知所務之失也。

    風紀之司,所以代朝廷倡導風化,條舉綱目,至于聽訟谳獄,其一事耳。

    今專以訟獄為要務,以獲贓多者為稱職,以事績少者為茸。

    一有不稱,雖有忠臣、孝子、義夫、節婦,視為虛文末節,而不暇舉。

    此風憲未知所重之失也。

    守令親民之官,風憲親臨守令之官,未知所務如此,所以求善治而卒未能也。

    《王制》論鄉秀士升于司徒,司徒升于太學,太學正升諸司馬,司馬辨論官材,論定然後官之,任官然後爵之,其考之詳如此。

    今使天下郡縣生員升于太學,或未數月,遽選入官者,間亦有之。

    世間奇才,罕有如顔回、耿、鄧禹者,固未可拘于常法。

    開國以來,選舉秀才不為不多,選任名位不為不重。

    自今數之,賢者能有幾人乎?凡此皆臣所謂求治太速之過也。

    &rdquo書奏,逮問,瘐死獄中。

     冬十月,上與侍臣論女一寵一、寺人、外戚、權臣、藩鎮、四裔之禍,曰:&ldquo木必蠹而後風入之,體必虛而後病乘之。

    國家之事,亦由是矣。

    漢亡于外戚、Yan寺,唐亡于藩鎮、戎狄。

    然制之有道,貴賤有體,恩不掩義,女一寵一之禍何自而生!不牽私一愛一,苟犯政典,裁以至公,外戚之禍何由而作!Yan寺職在使令,不假兵一柄一,則無寺人之禍。

    上下相維,大小相制,防壅蔽,謹威福,則無權臣之患。

    藩鎮之設,本以衛民。

    财歸有司,兵待符調,豈有跋扈之憂!至于禦四裔,則修武備,謹邊防,來則禦之,去不窮追,豈有侵暴之虞!凡此數事,常欲著書,使後世子孫以時觀省,亦社稷無窮之利也。

    &rdquo 十二月,谕中書省臣:&ldquo凡職官聽選者,早與铨注,勿使資用乏絕,仍令有司給舟車送之。

    &rdquo十年春正月,工部承差張緻中上言三事:其一,慎擇監察禦史; 二,京師各府州縣設常平倉以時斂散;三,北方開墾曠土,令農民自實畝數,以定稅糧,守令不得責裡甲虛增額數。

    擢為宛平知縣。

    二月,免仕者徭役,著為令。

     夏五月,有内侍以久侍内庭,從容言及政事,上即日斥遣還鄉,命終身不齒。

    谕群臣曰:&ldquoYan寺之人,在左右久,其小忠小信,足以固結君心。

    及其久也,假威竊權,勢遂至于不可抑。

    朕立法,寺人不許預政事,今決去之,所以懲将來也。

    &rdquo 六月,诏天下臣民言事,得實封直達禦前。

    秋八月庚戌,改建圜丘于南郊。

    先是,郊祀一如《周禮》,行之既久,風雨不時,災異疊見。

    上謂&ldquo天地猶父母,父母異處,人情 有所未安&rdquo。

    乃命即圜丘舊址為壇,而以屋覆之,名大祀殿。

    癸醜,改建社稷壇于午門之右,共為一壇。

    十一月丁亥冬至,合祀天地奉天殿。

    是年,免河南、山西、廣東、湖廣田租。

     十一年春三月,禁奏事關白中書省。

    十二年春三月,上退朝禦便殿,召儒臣論治道。

    以國子學官李思迪、馬懿獨無言,谪之。

    十三年春正月,诏罷中書省,升六部官秩,如古六卿之制。

     三月,命戶部減蘇、松、嘉、湖四府重稅糧額。

    初,王師圍姑蘇,久不下,上怒其民附寇,且困于富室,而更為死守,因取諸豪族租簿佃曆付有司,俾如其數為額,蓋以懲一時也。

    至是,乃命減其額,舊一畝科七鬥五升至四鬥五升者,減十之二;四鬥三升至三鬥六升者,止征三鬥。

     五月,诏免天下今年田租,還山西軍二萬四千人為民。

    十四年春三月,上以北方自喪亂後,經籍殘缺,命頒《五經》、《四書》于北方學校。

     秋七月,舉孝弟力田、賢良方正、文學之士。

    以何德忠、金思存等為參政、參議諸官。

    十五年夏四月辛巳,廉州府巡檢王德亨上言取西戎水銀坑,斥 之。

    廣平府吏王允道言磁州臨水鎮地産鐵,請如元時置鐵冶都提舉司轄之,歲可收鐵百餘萬斤。

    上命杖之,流海外。

    五月,遣使求經明行修之士。

    廣東儒士上治平策數千言,上以 其不及用賢,責之。

    以秀才曾泰為戶部尚書。

    泰,江夏人,有學行,故不次擢用。

    上一日錄囚畢,命禦史袁凱送東宮覆審,■減之。

    凱還複命。

     上問:&ldquo朕與東宮孰是?&rdquo凱頓首曰:&ldquo陛下法之正,東宮心之慈。

    &rdquo上大喜,悉從之。

    秋九月,晉府長史桂彥良上太平治要十二事:曰法天道、廣地 理、順人心、養聖德、培國脈、開經筵、一精一選舉、審刑罰、敦教化、馭四裔、搜才俊、廣咨訪。

    上嘉納之。

    十六年夏四月,刑部尚書開濟議法巧密。

    上曰:&ldquo竭澤而漁,害 及鲲鲕;焚林而田,禍及はっ巧。

    密之法,百姓何堪!非朕所望也。

    &rdquo濟強敏綜核,善深文,莫能自脫。

    嘗鬻獄,借死囚脫代。

    獄吏發之,棰獄吏死。

    冬十月,下濟獄,伏誅。

     十七年春三月戊戌,頒行科舉成式。

    凡三年大比,鄉試試三場。

    八月初九日,試《四書》義三,經義四。

    《四書》義主朱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