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二二回 擲炸彈驚走五大臣 議立憲氣倒老中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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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大逾千裡,小亦數百裡,以異省之人,任牧民之職,庶務叢集,更調頻仍,欲臻上理,戛乎其難。

    各國郡邑轄境,以戶口計,其大者亦僅當小縣之半。

    鄉官恒數十人,必由郡邑會議公舉,如周官鄉大夫之制。

    庶官任其責,議會董其成有休戚相關之情,無扡格不入之苦,是以事無不單,民安其業。

    宜取各國地方自治制度,擇其尤便者,酌訂專書,着為令典,克日頒發各省都撫,分别照行,限期蒇事。

    三曰定集會、言請、出版之律。

    集會、言請、出版三者,諸國所許民間之自由,而民間亦以得自由為幸福。

    然集會受警察之稽察,報章聽官吏之檢視,實有種種防維之法。

    非若我國空懸禁令,轉得法外之自由。

    與其漫無限制,益生厲階,何如勝以章程,堿納軌物?宜采取英德日本諸君主國現行條例,編為集會律,言論律,出版律,迅即頒行,以一趨向而定民志。

    以上三者,實憲政之津髓,而富強之綱紐。

     臣等待罪海外,見聞較切,受恩深重,緘默難安,用敢不避斧誅,合詞籲懇。

    伏願我皇太後、皇上宸衷獨斷,特降綸音,期以五年改行立憲政體。

    一面饬下考察政治大臣,與英德日本諸君主國憲政名家,詳詢博訪,斟酌至當,合拟稿本,進呈禦覽,并請特簡通達時事公忠體國之親賢大臣,開館編輯大清帝國憲法,頒行天下;一面将臣等所陳三端,預為施行,以樹基礎。

    從此南針有定,歧路不迷。

    我聖清國祚垂于無窮,皇太後皇上鴻名施于萬世!群黎益行忠愛,外人立息觊觎。

    宗社幸甚! 天下幸甚!臣等不勝屏營戰栗之至!謹奏。

     兩宮覽奏之後,立刻召見考政大臣垂詢一切。

    這時候,李盛铎已赴駐比欽差新任。

    隻有鎮國公載澤,尚書戴鴻慈,布政司使尚其亨,總督端方四個人在京。

    當下澤公爺召見了兩次,端大臣召見了三次,戴、尚兩大臣,各召見了一次。

    四位大臣,皆痛陳中國不立憲之害,及立憲後之利。

    兩宮不禁動容,面降綸音,說隻要辦妥,深宮初無成見。

     這個消息,傳布開來,頑固諸臣都唬了一大跳,于是想出種種法子來阻撓。

    有的設為疑似之詞,有的故作異同之論。

    這個說立憲有妨君主大權,那個又說立憲利漢不利滿。

    偏是兩宮聖明,不為浮言所惑,谕令考政大臣,詳晰指陳,冀備采擇。

     澤公爺于是又上一折,敷陳大計,其辭是:“竊奴才前次回京,曾具一折,籲懇改行立憲政體,以定人心而維國勢。

    仰旨兩次召見,垂詢本末,并谕以朝廷原無成見,至誠擇善,大知用中,奴才不勝欣感!旬日以來,夙夜籌慮,以為憲法之行,利于國,利于民,而最不利于官。

    若非公忠謀國之臣,化私心,破成見,則必有多為之說,以熒惑聖聽者。

    蓋憲法既立,在外各督撫,在内諸大臣,其權必不如往日之重,其利必不如往日之優。

    于是設為疑似之詞,故作異同之論,以阻撓于無形。

    彼其心非有所愛于朝廷也,保一已私權而已,護一己之私利而已!顧其立言則必曰防損主權,不知君主立憲,大意在于尊崇國體,鞏固君權,并無損之可言。

     以日本憲法考之,證以伊藤侯爵之所指陳,穗積博士之所講說,君主統治大權,凡十七條:一曰裁可法律、公布法律、執行法律由君主;一曰召集議會、開會、閉會、停會及解散議會由君主;一曰以緊急勒令代法律由君主;一曰發布命令由君主;一曰任官、免官由君主;一曰統帥海陸軍由君主;一曰編制海陸軍常備兵額由君主;一曰宣戰、講和、締約由君主;一日宣告戒嚴由君主;一曰授與爵位、勳章及其他榮典由君主;一日大赦特赦、減刑及複權由君主;一曰戰時及國家事變非常施行由君主;一曰貴族院組織由君主;一曰議會展期由君主;一曰議會臨時召集由君主;一曰财政上必要緊急處分由君主;一曰憲法改正發議由君主。

    以此言之,凡國之内政、外交、軍備、财政、賞罰黜陟、生殺予奪,以及操縱議會,君主皆有權以統治之。

    論其君權之完全嚴密,而無有絲毫下移,蓋有過于中國者矣。

     以今日之時勢言之,立憲之利,有最重要者三端:一曰皇位永固。

    立憲之國,君主神聖不可侵犯,故于行政不負責任,由大臣代負之。

    即偶有行政失宜,或議會與之反對,或議院彈劾,不過政府各大臣辭職,别立一新政府而已。

    故相位旦夕可遷,君位萬世不改。

    大利一;一曰外患漸輕。

    今日外人之侮我,雖由我國勢之弱,亦由我政體之殊。

    故謂為專制,謂為半開化,而不以同等之國相待。

    一旦改行憲政,則鄙我者轉而敬我,将變其侵略之政策,為平和之邦交。

    大利二;一曰内亂可彌。

    海濱洋界,會黨縱橫,甚者倡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