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一九回 大清國頒诏守中立 小朝廷忍恥訂同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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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中立诏書頒布之後,不到幾日,就接到駐日楊欽使電報。

    報稱日外部來文,言滿洲事情,貴國雖守局外,然務須嚴防遵界,勿以幸可免戰,遂懈防守。

    慶王奏知太後,太後立下旨意:命馬玉昆帶兵十營駐山海關,郭殿輔帶四營駐張家口。

     複饬東南各省疆吏派勁旅北上,拱衛神京。

    東南疆吏,接到此旨,不敢怠慢。

    湖廣督臣遣中協吳元恺率練軍二十營人衛,兩江督臣饬人分投湘皖招募新軍。

    政府王大臣又派直隸旗兵五營,駐關外錦州,淮軍三營駐新民廳,常備軍六營駐山海關,武衛、自強二軍駐北京、天津、通州。

    馬玉昆的兵,叫他專守朝陽、熱河一帶。

    又叫駐日欽使照會日本外部道:日俄失和,朝廷以兩國共為友邦,重以親交,依局外中立之例處置。

    已通饬各省一體遵守,且嚴饬地方官保護商民教徒。

     惟盛京及興京,以陵寝宮殿所在,故當令該将軍任敬謹守護之責。

    于東三省之城池官衙,人命财産,兩國皆不得損傷。

    原有之中國軍隊,彼此各不相犯。

    于遼河以西,俄兵撤退之地,由北洋大臣派兵駐紮。

    各省及邊境内外蒙古,遵照局外中立之例處辦,兩軍隊毫不得侵越。

    若闖入境界内時,中國當攔阻之,不得視為失和平者。

    但滿洲之地,有外國駐紮軍隊未撤退之地方,恐中國之力,有所未逮,難實行局外中立之例。

    然東三省之疆土權利,不論兩國勝敗,仍歸中國自主,不得占據。

     未幾,日本外部答道: 日本政府于貴國内希望和平,嚴防擾亂。

    除俄國所占領之地方外,總于貴國範圍内,苟非俄國有特别之舉動者,敞國決當認定貴國之中立。

    日本軍隊于戰場固守交戰法規,不許濫破财産。

    于盛京及興京之陵寝宮殿,并各地方所在之貴國官衙,原非俄國所為者,可無損傷,貴國政府可以相信。

    又于戰鬥地城内有關于貴國之官民,在軍事上當允之限,日本軍隊于其身體财産,必當十分保護。

    惟于該官民幫助我國之敵及與之厚遇時,日本政府須保留臨機必要之權利。

    我國與俄國至旗鼓相見時,非出于征略之目的,為防護我正當之權利及利益耳。

    若戰争之經過,犧牲中國,占領土地,決非日本政府之意。

    又至于貴領域中當兵馬之沖,有所措置,一依軍事上之必需,非敢損貴國之主權。

    祈貴國政府笃信之! 楊欽差即把日人回文,電告政府。

    政府知道滿洲境地,難以全作局外中立,遂與奉天官吏商定戰地界限規則九條,頒布中外。

    其文是:—日俄二國倘在奉省地面開仗,拟即旨定戰地。

    兩國開戰及駐紮之軍隊,隻能在戰地限内,不得逾指定戰地界限之外。

     —西自蓋平縣所屬之熊嶽城,中間所曆之黑峪、龍潭、洪家堡、老嶺、一面山、沙裡塞、雙廟予以東,至安東縣街止,由東至西,所曆以上各地名,分為南北界限,限以南至海止,其中之金州、複州、熊嶽三城,及安東縣街為指定戰地。

    抑或西至海岸起,東至鴨綠江岸止,南自海岸起,北行至五十裡止,為指定戰地。

    兩國開戰後,凡戰地縣内之村屯城鎮,免遭兵禍。

     —兩國開釁,無論勝負,軍隊俱不得沖突竄入指定戰地界限以外之地。

    如有侵及限外之地,殺傷人民,燒毀房屋,搶掠财物,以及一切損失,應由越限之國認賠。

    其戰敗之軍隊,及受傷人等,無論行抵何處,我既守局外,一概不能收留。

     —此次指定戰地限内之地,但供兩國戰時之用。

    如勝負已分,軍事已竣,所有指定戰地,兩國兵隊,均各随時退出,不得占據。

     —兩國宣戰以後,所有指定戰地限内,除日俄兩國外,其餘無論何國兵隊,不得任意進入。

    并屆時無論何國官民一切人等,如欲赴指定地方者,均應照章向華官請領護照,及沿途華官呈驗,方準前往。

    其不應前往之人,仍由華官查禁。

     人民财産,不免沖突。

    倘有損失,照公法應由戰敗之國認賠。

    如有無故殺傷人民,燒毀房屋,搶掠财物,何國所行之事,應由何國認賠。

    兩國開戰,我既守局外,所有界限以北之城市,應由我自行派兵防守,兩國軍隊,不得沖突。

    其在界限以南,即指令戰地限内,安東、複州、熊嶽各村屯,向有之巡捕隊,仍照舊駐紮,兩國不得阻攔,并不得收我軍械。

    如兩國定期開戰,以上各巡捕隊,均行調回各該城内駐紮。

    至省城外地面兵少,亦當酌調一二營彈壓,以免驚擾,俄人亦不得阻攔,收我軍械。

    —兩國征調軍隊,有必須由指定戰地限外地方經過者,不得逗留久祝糧食柴草一切日用之物,須該國軍隊,自行備辦攜帶,以符我守局外之例。

     —我既守局外,兩國開戰以前,開戰以後,均不得招募華民匪類,充當軍隊。

     —如有匪徒竊,發在戰地限外者,歸華隊剿捕;其在戰地限内者,與何國兵隊相近,即由何國剿捕。

    惟均不得越界以免别滋事端。

     —兩國如已訂定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