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三九回 瓦解土崩人心去 宣誓告廟命難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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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其決心,合其大群,堅忍其德,綿綿其力,進戰退守,與猛士俱。

    維爾失節士夫,被逼軍人,爾有生身,爾亦漢族,既審斯義,宜有反悔,宜速遷善,宜常懷本根,思其遠祖,宜倒爾戈矛,毋逆義師,毋作奸細。

    維爾胡人,爾在漢土,爾為囚徒,既審斯義,宜知天命,宜返爾部落,或變爾形性,願化齊民,爾則無罪,爾乃獲赦宥。

    幕府則與四方俊傑,為茲要約曰:自州縣以下,其各擊殺虜吏,易以選民,保境為治。

    又每州縣,興師一旅,會其同仇,以專征伐,擊城虜吏,肅清省會,共和為政。

    幕府則大選将士,親率六師,黎庭掃穴,以複我中夏,建立民國。

    幕府則又為軍中之約曰:凡在漢胡,苟被逼脅,但巳事降服,皆大赦勿有所問;其在俘囚,若變形革面,願歸農牧,亦大赦勿有所問;其有挾衆稱戈,稍抗顔行,殺無赦!為間諜,殺無赦!故違軍法,殺無赦!以此布告天下,如律令! 民軍聲勢這麼利害,清政府幾位國務大臣早都慌了手腳,你瞧我,我瞧你,一籌莫展。

    監國也愁眉雙鎖,連開了好多回禦前會議,議出一個剛柔并用的救急妙法。

    在剛的一面,起用袁世凱為湖廣總督,岑春煊為四川總督,均督辦剿撫事宜;又以端方署四川總督,撒去王人文川滇邊務大臣,以趙爾豐代之。

     在柔的一面,以違法行私,贻誤大局,革郵傳大臣盛宣懷職;命趙爾豐釋放因路被捕士紳,并将王人文、趙爾豐交内閣議處,道員田徽葵等革職充發煙瘴地。

    一面又命資政院開院,朝廷下诏罪已。

    允資政院之請,取消内閣暫行章程,不以親貴充國務大臣。

    并允将憲法交資政院協贊,谕開黨禁,撫各省士民曆年伏阙上書痛哭請求的款項。

    一朝浩蕩皇恩,全都允許。

     不意帝德愈寬,民頑愈烈,浙江、江蘇、山西、廣西、雲南、安徽、廣東、福建等省,相繼獨立,各舉都督,組織軍政府。

    偏偏政府大臣倚為左右手的軍人,第二十鎮統制張紹會,第三鎮統制盧永樣,第六鎮統制吳祿貞等,又聯銜奏請改革政治。

    政府知道人心盡去,苟且敷衍,決不能夠挽救危局,隻得忍痛令資政院讨論憲法草案。

    資政院各議員趁這千載一時機會,仰首舒眉,精心讨論。

    不多幾天,早拟出十九信條,奏請宣誓太廟,布告生民。

    其文是:一,大清帝國之皇統,萬世不易;二,皇帝神聖不可侵犯;三,皇帝之權,以憲法規定者為限;四,皇帝繼承之順序,于憲法規定之;五,憲法由資政院起草議決,皇帝頒布之;六,憲法改正提案之權,屬于國會;七,上院議員,由國民于法定特别資格中公選之;八,總理大臣由國會公選,皇帝任命之。

    其他國務大臣,由國務總理大臣推舉,皇帝任命之。

    皇族不得為總理及其他國務大臣并各省行政官;九,總理大臣受國會之彈劾時,非解散國會,即為總理大臣辭職。

    但一次内閣,不得為兩次國會之解散;十,皇帝直接統率海陸軍。

    但對内使用時,須依國會議決之待别條件;十一,不得以命令代法律。

    但除緊急命令外,以執行法律及法律所委任者為限;十二,國際條約,非經國會之議決,不得締結。

    但宣戰講和,不在國會開會期内,得由國會追認之;十三,官制官規,以法律定之;十四,本年度之預算,未經國會議決,不得适用前年度預算。

    又預算案内規定之歲出預算所無者,不得為非常财政之處分;十五,皇室經費之制定及增減,依國會之議決;十六,皇帝大典,不得與憲法相抵觸;十七,國務院裁判機關,由兩院組織之;十八,國會之議決事項,皇帝宣布之;十九,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六各條,國會未開以前,資政院适用之。

     朝廷立即批準,降旨道:“資政院議決憲法十九條,朕詳細披閱全文,實屬重要。

    應擇日宣誓太廟,頒布信條,昭示天下。

    将來議定憲法,即以此為标準。

    ” 時勢緊急,一日萬變。

     監國急于收拾人心,擇定十月初六日,祭告宗廟,舉行宣誓大典。

    到了這日,監國率領親貴文武各大臣到太廟中,焚香點燭,叩頭設誓道:維宣統三年十月六日,監國攝政王載沣,攝行祀事,謹告于諸先帝之靈曰:惟我太祖高皇帝以來,列祖列宗,贻謀宏遠,迄今垂三百年矣。

    溥儀繼承大統,用人行政,諸所未宜。

    以緻上下睽違,民情難達。

    旬日之間,寰區紛擾,深恐颠覆我累世相傳之統緒。

    茲經資政院會議,廣采列邦最良憲法,依親貴不與政事之規制,先裁決重大信條十九條,其餘緊急事項,一律記入憲法,迅速編纂,且速開國會,以确定立憲政體。

    敢誓于我列祖列宗之前。

     欲知宣誓告廟而後,果然能否挽回危局,且聽下回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