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二九回 徐錫麟暗殺恩巡撫 陸征祥抗議海牙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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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我皇太後皇上縷晰陳之。
查此會西文名為第二次和會,蓋别于光緒二十五年第一次和會而言。
初會議創自俄,故俄為會主。
今屆議創自美,而俄不甘讓,仍為會主。
各國雖不免退後有言,而交誼攸關,亦勉為承認。
初次赴會者二十六國,今增至四十五國,可謂盛矣。
臣親接各國所派議員,大率以國際法律學為首選,而海陸軍學輔之。
聆其所陳說辯論,立意本非等尋常,發言尤不肯輕讓,無非各自顧本國情勢,以趨利而避害。
然國派不同,國力又異,故恒有提議經日,或甲是而乙非,或乙贊而丙否,詞鋒橫厲,滿座動容,徒以各有主權,不受牽制,卒至所議中辍,空懸虛願者有之。
此和衷商議之難言,而意見齊一之尤非易事也。
初次和會,本以限制軍備為名,今屆英國亦首以為言,迨議及此端,率皆相顧失笑,蓋各國方競強之不已,又誰肯自戢其雄心? 且所議種種問題,皆關于海陸戰事,推其意不過定以法律,姑示準繩,使知戰時殘酷行為為近世文明所不取,故弱者不可侵犯,弱者責令賠償,以冀稍有範圍,俾事後據以評斷。
然且恃強者勝,不強則理雖直而其勢恒處于窮。
至不幸而果遇兵戎,倉卒之間,必謂事事遵守條約,即各議員設身自處,恐亦徒有此理想而已。
說者謂初次和會畢,而有英特之役,有日俄之投;今屆和會方始,而有日韓之事,有法摩之事。
雖謂天下未嘗一日無兵争可也。
此減少軍備之難期,而消弭戰禍之不可信也。
英美素持和平主義者也,今修改國際裁判約,英有關于治外法權不得請判之條,美有支配裁判員任期區别國等之議。
至于萬國捕獲審判所一約,附列派員任期表,又指明英德法美意奧日俄為八大國,其餘皆目為小國可知矣。
夫國無大小,強弱焉耳。
強弱之别,視其國之政教法律海陸軍務大端之完缺如何,在會中列表比較,固無可遁飾。
故無論何國,一預公會,即不啻自表其國之列于何等。
而彼數大國者,又不免恃其權力之大,借法律以制人而自便。
有時欲有所發議,則互相鼓說以動人,有時欲有排議,則隐為牽制以立異。
故南美之數小國如巴西、如阿根廷之議員,素以法學著稱者,常對衆宣讀意見書,洋洋數千言,與各大國辨論。
至謂此會名為保和,實類挑戰,雖言之過激,然據公法以立言,卒亦無以難之。
以此見強弱等差之難泯,而外交競争之日益加劇也。
臣外顧全局,内顧本國,倘非從以上所謂政教法律海陸各大端提挈綱領,力求實際,則下次和會,彼列強又不知現何種對我之法。
夫分言之則曰政教,曰海陸括言之則法律實無所不包,所謂綱領是也。
法律不僅在文字,在乎人民之學術,尤在乎朝廷之精神。
臣聞各國政府距今會一年前,自俄政府通文頒出後,已早選員在各本國研究各種法律,以專備臨時應付。
故凡在會發議決議,具有灼見真知,而操縱無不如志。
今會中拟于西曆一千九百十四年,當為光緒四十年,舉行第三次和會,而先于一千九百十二年,即我光緒三十八年,發表議題,集員探讨,以便會議時易于解決,各國均已允從。
臣深幸有此數年天然期限,為我國參訂法律,研究國際之難得機會。
拟請由部臣,一面将此次會議已成交之條約,及未成文之議論,速行刊布,廣征内外臣工新學後進之意見。
何者有利可行,何者有害宜避,使達于部,而部臣綜核而研究,以之期洞悉竅要。
一面預備深通中國舊學之法律家,會同深通列國情勢之外交家,輔以兼通中外文字之新學家,組成一研究會,專事内訂國律,以間執彼口;外采彼律,以期協公理。
修律之實行,在是;預會之預備,亦在是;人材之培植,亦在是。
務于光緒三十七年以前,俾國法、國際法均确有眉目,然後于光緒三十八年第三次和會,議題發表時,與各國抗衡印證。
如是則光緒四十年之會,乃不至虛預。
倘屆時我國法律果臻完備,人才果足應用,如日本今日在會之事事侪于強大,豈非我國家莫大之幸福!惟此數年之歲月易逝,而參訂研究之關系極大,應如何預備開始,使内外合力考訂之處,伏候聖明饬下外務都、内閣會議、政務處暨考察憲政大臣、各出使大臣等,詳晰妥議,奏複施行!臣身列和會,見外情之迫切,為先事之綢缪,戆直陳詞,不勝悚息屏營之至!謹奏。
欲知此疏上奏之後,朝廷是否感動,且聽下回再講。
查此會西文名為第二次和會,蓋别于光緒二十五年第一次和會而言。
初會議創自俄,故俄為會主。
今屆議創自美,而俄不甘讓,仍為會主。
各國雖不免退後有言,而交誼攸關,亦勉為承認。
初次赴會者二十六國,今增至四十五國,可謂盛矣。
臣親接各國所派議員,大率以國際法律學為首選,而海陸軍學輔之。
聆其所陳說辯論,立意本非等尋常,發言尤不肯輕讓,無非各自顧本國情勢,以趨利而避害。
然國派不同,國力又異,故恒有提議經日,或甲是而乙非,或乙贊而丙否,詞鋒橫厲,滿座動容,徒以各有主權,不受牽制,卒至所議中辍,空懸虛願者有之。
此和衷商議之難言,而意見齊一之尤非易事也。
初次和會,本以限制軍備為名,今屆英國亦首以為言,迨議及此端,率皆相顧失笑,蓋各國方競強之不已,又誰肯自戢其雄心? 且所議種種問題,皆關于海陸戰事,推其意不過定以法律,姑示準繩,使知戰時殘酷行為為近世文明所不取,故弱者不可侵犯,弱者責令賠償,以冀稍有範圍,俾事後據以評斷。
然且恃強者勝,不強則理雖直而其勢恒處于窮。
至不幸而果遇兵戎,倉卒之間,必謂事事遵守條約,即各議員設身自處,恐亦徒有此理想而已。
說者謂初次和會畢,而有英特之役,有日俄之投;今屆和會方始,而有日韓之事,有法摩之事。
雖謂天下未嘗一日無兵争可也。
此減少軍備之難期,而消弭戰禍之不可信也。
英美素持和平主義者也,今修改國際裁判約,英有關于治外法權不得請判之條,美有支配裁判員任期區别國等之議。
至于萬國捕獲審判所一約,附列派員任期表,又指明英德法美意奧日俄為八大國,其餘皆目為小國可知矣。
夫國無大小,強弱焉耳。
強弱之别,視其國之政教法律海陸軍務大端之完缺如何,在會中列表比較,固無可遁飾。
故無論何國,一預公會,即不啻自表其國之列于何等。
而彼數大國者,又不免恃其權力之大,借法律以制人而自便。
有時欲有所發議,則互相鼓說以動人,有時欲有排議,則隐為牽制以立異。
故南美之數小國如巴西、如阿根廷之議員,素以法學著稱者,常對衆宣讀意見書,洋洋數千言,與各大國辨論。
至謂此會名為保和,實類挑戰,雖言之過激,然據公法以立言,卒亦無以難之。
以此見強弱等差之難泯,而外交競争之日益加劇也。
臣外顧全局,内顧本國,倘非從以上所謂政教法律海陸各大端提挈綱領,力求實際,則下次和會,彼列強又不知現何種對我之法。
夫分言之則曰政教,曰海陸括言之則法律實無所不包,所謂綱領是也。
法律不僅在文字,在乎人民之學術,尤在乎朝廷之精神。
臣聞各國政府距今會一年前,自俄政府通文頒出後,已早選員在各本國研究各種法律,以專備臨時應付。
故凡在會發議決議,具有灼見真知,而操縱無不如志。
今會中拟于西曆一千九百十四年,當為光緒四十年,舉行第三次和會,而先于一千九百十二年,即我光緒三十八年,發表議題,集員探讨,以便會議時易于解決,各國均已允從。
臣深幸有此數年天然期限,為我國參訂法律,研究國際之難得機會。
拟請由部臣,一面将此次會議已成交之條約,及未成文之議論,速行刊布,廣征内外臣工新學後進之意見。
何者有利可行,何者有害宜避,使達于部,而部臣綜核而研究,以之期洞悉竅要。
一面預備深通中國舊學之法律家,會同深通列國情勢之外交家,輔以兼通中外文字之新學家,組成一研究會,專事内訂國律,以間執彼口;外采彼律,以期協公理。
修律之實行,在是;預會之預備,亦在是;人材之培植,亦在是。
務于光緒三十七年以前,俾國法、國際法均确有眉目,然後于光緒三十八年第三次和會,議題發表時,與各國抗衡印證。
如是則光緒四十年之會,乃不至虛預。
倘屆時我國法律果臻完備,人才果足應用,如日本今日在會之事事侪于強大,豈非我國家莫大之幸福!惟此數年之歲月易逝,而參訂研究之關系極大,應如何預備開始,使内外合力考訂之處,伏候聖明饬下外務都、内閣會議、政務處暨考察憲政大臣、各出使大臣等,詳晰妥議,奏複施行!臣身列和會,見外情之迫切,為先事之綢缪,戆直陳詞,不勝悚息屏營之至!謹奏。
欲知此疏上奏之後,朝廷是否感動,且聽下回再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