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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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日,新重慶府通判趙善锜、新邛州通判賈子諟、新知鎮江府金壇縣曾彜并罷新任。

    以三人居鄉不法,無所忌憚,為臣僚論列。

     十二日,知太平州王元春罷黜。

    以江東安撫餘嵘言:「元春言無顧忌,行素險薄,家政不理,醜穢彰聞。

    」 十九日,新知漢州何友諒與祠祿。

    以四川制置崔與之言:「黎州禁軍之變,已将知郡虞方簡按劾去訖。

    尋行體訪,緣前 知黎州何友諒垂滿之際,給帖補排軍五六十人,失之太濫;方簡到官,悉拘收文帖,又失之太遽。

    此曹包羞懷忿,變所由生。

    」故有是命。

     二十四日,知武岡軍司馬遵放罷,令湖南安撫司差官時暫兼權。

    先是,湖南安撫司言武岡軍兵士蔣宗等出城劫掠事,既而安撫真德秀論列遵回籴軍糧虧損時直,遂緻此曹觖望,故有是命。

     九月十一日,步司中軍統制、權池州副都統張亨罷黜。

    以蕲黃之擾,亨提師救援,不善布置,以至奔潰,為臣僚論列。

     十月三日,新知永州留碩、新知臨江軍任一鹗并與祠祿,理作自陳。

    以臣僚言:「碩襲貴養驕,懵無學術;一鹗愎志險心,敢于妄作。

    」 二十三日,道州通判謝伯降一官。

    以其監縣吏陪納赦放經總制錢及民戶租欠,為湖南運判陳德豫論列。

     十一月二十三日,知英德府曹滋放罷。

    以廣東提刑何坦言:「滋不知戒得,肆意貪殘,專恃酷刑,鉗制衆口。

    」 十七年正月五日,京東河北節制司幹辦公事丁大忠、知楚州山陽縣兼京東河北節制司幹辦公事周大猷并放罷,内丁大忠降一官。

    以大忠自入制幕,惟務豐殖,侵用官錢;大猷身居邑宰,不安分守,幹求帥司入幕兼佥,為臣僚論列。

     十八日,朝散大夫趙贊夫與祠祿,理作自陳;安邊所準備差遣、兼措置天賜鹽場徐沖罷黜。

    以臣僚言:「贊夫留連都城,經營差遣;沖借過朝廷鹽本錢,以資妄用。

    」 二十一 日,新知英德府陳士廉與宮觀,理作自陳。

    以中書門下省言其昨守貴州,惟務貪酷,不與撰述詞頭故也。

     二十四日,平海軍節度判官、兼南外宗正簿陳億放罷。

    以百姓論訴宗子送佥廳者,億必委曲出脫百姓,困辱宗子,拟筆之詞,文理纰缪,為知南外宗正事善軿論列。

     三月二日,通判潭州方強、通判蕲州劉容木并罷黜,新通判溫州潘景夔、新通判筠州盧景裴并罷新任。

    以臣僚言:「強沉湎于酒,全不事事;容木妄自尊大,專務黩貨;景夔武斷鄉曲,占據寺觀;景裴試邑東筦,受賂妄作。

    」 四月八日,江西運判趙彥纾與宮觀,理作自陳;通判衢州袁聘儒罷黜。

    以臣僚論列:「彥纾司庾閩峤,全不事事,今茲将漕,昏缪如故;聘儒乘醉行刑,胡亂書判。

    」 九日,湖北運管胡杙放罷,鄂州司法陳有聲降一資。

    以吏部舉覺:「杙陳乞寶賞,越次超轉,冒法罔上;有聲徇情廢法,更不取索杙真本告命點對,遽與保明。

    」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七五黜降官内外任 黜降官内外任 慶元元年九月四日,朝散大夫、通判臨安府鄭魏良,朝散郎、添差通判臨安府王補之,朝請郎、通判紹興府徐疇各特降一官。

    以牒試各及二十餘人。

     二十一日,知重慶府項安世放罷安世:原倒,據《宋史》卷三九七《項安世傳》乙。

    ,秘書省正字劉孟容與添差差遣。

    以臣僚言:「安世專事唇吻,一意阿附;孟容以嘗遊故相之門,徑自冗散而除正字。

    」 三年六月二十三日,朝請大夫、提舉江州太平興國宮鄭湜罷祠;從義郎、(鹽)[監]骐骥 院張熙特追兩官,送辰州居住。

    以臣僚言:「湜昨來條奏三劄,力诋太上,傳寫誇示;熙以《上皇帝書》錄成副本,遍谒從官,自誇敢言。

    」 五年八月七日,工部尚書兼給事中謝源明放罷,新湖北提舉呂行己罷新命,太學正陳晦放罷,與合入差遣。

    以臣僚言:「源明居八位之崇,妄求序遷,傾險暴戾,學問空疏;晦回邪頗僻,凡源明之不靖,晦實縱臾之;行己之奸貪,載在白簡,與源明為姻家,一力推挽,任私意以紊朝綱,莫此為甚。

    」 六年四月九日,朝請大夫、主管建甯府武夷山沖佑觀劉坦之,朝散大夫、幹辦行在諸司糧料院趙彥衛并放罷。

    以監察禦史林采言:「昔台州之民,洪水蹂踐,死于非命,坦之為守,彥衛為倅,坐視不恤。

    今或祠祿,或六院,公論未當。

    」 嘉泰三年正月二十一日,尚書刑部員外郎奚士遜、知邵武軍黃立言各降一官。

    以士遜前知溫州,不按治知平陽縣祝鑰,立言不按治知邵武縣朱元龜,各為獄事故也。

     十一月二十八日,新知信州高似孫與祠祿,新差監都進奏院陳宋興與在部合入差遣。

    以臣僚言:「似孫倅徽陵轹,守喪寓居,幹撓郡政;宗興憑借聲援,肆行貪黩。

    」 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軍器監丞程準與祠祿,知澧州遊少遊放罷。

    以臣僚言準天資狂易,少遊行素狂怪。

     開禧元年七月二日,新知隆興府辛棄疾,太府卿、兼權兵部侍郎、兼國用司參議官陳景思,并與宮觀,理作自 陳。

    以臣僚言:「棄疾好色貪财,淫刑聚(劍)[斂];景思薦進驵吏,鍜煉平民。

    」 三年十二月八日,直秘閣、知鎮江府錢廷玉降兩官鎮:原作「錢」,據後條所述改。

    ,新知贛州黃瀚降一官,并放罷;監都進奏院黃棨放罷。

    以監察禦史章燮言:「廷玉初以用兵之議縱臾侂胄,瀚密與田澹結為死黨,朝趨侂胄之室,暮造自強之門,棨乃瀚之子。

    」故有是命。

     嘉定元年正月九日,大理卿奚士遜降兩官;江西運副陳景思、福建提刑張嗣古并放罷;新福建提刑曾臬罷新任;直秘閣、知鎮江府錢廷玉落職,更追三官,勒停,送宜州羁管。

    以右谏議大夫葉時言:「士遜洊更麾節,俱無廉稱;景思、嗣古本無才望,超遷驟進;臬兇暴貪殘,贓污着聞;廷玉迎合侂胄,縱臾兵事。

    」 二年正月十八日,殿前司遊奕軍統制延通、鎮江遊奕統制郭超、沿海水軍統制王益、殿前司右軍統領劉珣各追三官,勒停,通南安軍、超潭州、益漳州、珣興化軍,并安置。

    以臣僚言其敗兵之由,皆超等所緻故也。

     閏四月二十一日,司農少卿趙不兔、前知廣州陳樸并放罷。

    以臣僚言:「不兔交結周筠,納貨貪相;樸民事不理,枉無所愬。

    」 十二月二十六日,大理寺丞林合、将作監丞趙彥倓、知溫州呂友直并放罷。

    以臣僚言合敢為倨傲,彥倓簠簋不飾,友直縱容僞會故也。

    既而友直追三官。

     四年五月二十四日,國子監丞陳璧、閣門看班祗候朱揚祖、知石泉(陽)[縣]李鐊各降一官。

    以臣僚言 璧誕謾,揚祖心術憸邪,鐊素無操檢。

     六月一日,新知金州陳煥、合門看班祗候蔡儀并放罷。

    以臣僚言:「煥得郡安豐,剝刻百姓,權臣弄兵,妄陳利便;儀寅緣合職,幹擾朝路。

    」 九月二十五日殿前司神勇軍統制郭仲、澉浦水軍統制範希周并放罷,永不與軍中差遣。

    以臣僚言:「仲軍兵作鬧,不能彈壓;希周将校受财,容情隐庇。

    」 五年三月十八日,新除太常寺主簿汪必進與在外差遣。

    以中書舍人範之柔言不宜寘清選,繳還詞頭故也。

     八月九日,鎮江副都統制盧彥降兩官,殿前司前軍統制趙賢道降一官,放罷。

    以監察禦史金式言:「彥山陽臨敵,身實遁藏;賢道前為遊奕統制,侵用寄樁等庫錢。

    」 六年閏九月一日,提轄雜買務雜賣場朱拱臣、前知(彬)[郴]州錢衢并放罷,監尚書六部門劉褒、知萬州王百揆并與祠祿。

    以右正言應武言:「拱臣假手場屋,竊取科第;衢遇事乖張,恣意妄為;褒居鄉無月評,居官無政績;百揆天資庸謬,世事闊疏。

    」 七年十月一日,秘書丞林夢英、鎮江都統制劉元鼎并與宮觀,理作自陳。

    以臣僚言:「夢英凡所居職,略無可(犯)[紀];元鼎溺于酒色,軍政漫不加省。

    」 十二年四月十三日,知黃州趙伯搏、通判楚州陳疇、新除大理寺丞梁丙并放罷,梁丙特降兩官。

    以臣僚言:「伯搏以疾為诿,郡政不修;山陽列戍委之監州,參贊乖謬,重勞顧憂;丙守山陽,贻禍邊甿,重傷國體。

    」 十三年 十二月三日,房州通判陳宋烈、雷州通判方世京并罷黜,新臨安府通判崔端學罷新任。

    以監察禦史方猷論:「宋烈貪聲日至,無補于郡;世京昨宰玉山,賄政滋彰;端學分倅婺女,政尤多。

    」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七五黜降\qd實\Qd\qa官\Qa雜錄 黜降(實)[官]雜錄 慶元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臣僚言:「國家贓吏之罰,固亦不輕,責罰未幾,遇赦複叙,故态複作,民罹其害。

    朝廷若不忍終棄,乞專降指揮下省部,将曾犯贓罪被劾降官罷任之人,隻許奉祠。

    如監司、州郡私意按劾,送有司根勘,委無實迹者不在此數。

    其有巧圖幹堂者,必下吏部取索腳色。

    部吏或敢隐匿所犯,則坐以故出入罪,許人紏告。

    贓吏奉祠,約其中制,以六年為阙,京官二年、選人三年為任,任滿注授,又複如初,着為定令。

    庶幾貪污者知所警懼而不敢自肆。

    」從之。

     嘉泰三年十一月十一日南郊赦文:「官員犯罪,先次放罷,後來結斷,止是杖笞公罪,為有再得指揮,仍舊放罷。

    吏部見理後來年月、降罰名次,可特與理先降指揮年月施行。

    」開禧二年、嘉定二年明堂赦并同。

     四年正月二十九日,臣僚言:「乞诏二三大臣,凡贓吏罪狀顯然,雖聖恩寬大,未欲盡加之以法。

    官無崇庳之間,惟得罪于民者,永不得與親民差遣;得罪于士卒者,永不得與管軍差遣;已降官勒停者,不得援例收叙。

    其或幸求冒進,則台谏、給舍當任其責。

    」從之。

     八月二十八日,臣僚言:「監司、郡守,例有都下百司人為之承受。

    遇有章疏、罷黜之命,則稽留省劄,亟遣一 介星馳以報。

    洎罷命之至,則已席卷庫藏,竄易簿書,雍容而去耳。

    将以懲奸,适以助奸。

    自今以始,應臣僚論按監司、郡守,得旨放罷,其省劄乞于尚書省開拆房當時發黑牌急遞前去,罷監司則以付置司之州,罷守臣則以付州之倅。

    仍命本處即于内引明具承受日時,批回本省,置籍稽考。

    」從之。

     嘉定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臣僚言:「祖宗以來,委任台谏,凡所抨彈,率蒙俞允,非徒以重台谏,乃所以尊朝廷也。

    今部法乃有應被論罷、不經取勘者,半年以後即許參部,授小遠一般差遣。

    台谏論列未數月,而到部例當台參,即與之分庭講禮,此何異貓鼠之同穴也!凡彈劾放罷之人,率以二年為限,方許授祠祿。

    既滿,然後取旨除授。

    今乞行下吏部,照累降指揮,務在遵守。

    廟堂進拟宮觀及差遣等人,間有曾經台論列,今後亦乞考究所論月日施行。

    」從之。

     七月二十六日,臣僚言:「乞明诏大臣,繼今台谏彈劾及監司、守臣按劾官吏,如有貪污實迹、取受錢數,乞行追勘(佑)[估]籍。

    其或州縣之吏,緻煩台評,監司、守臣失覺察之罰,務在必行,勿為具文。

    庶幾大小之臣知所畏懼,貪墨之風稍息矣。

    」從之。

     十一年八月二日,臣僚言:「嘗閱近日彈劾之疏,其間巧于誅求,情狀百出,不複縷數。

    且繩貪之禁,昭如日星,而盜臣弗戢,無他,麗于罪罟者僅一二,而網漏吞舟者皆是也。

    臣觀年來贓吏之罰,小則不過罷黜,甚則 隻從镌降,未幾受引赦原,率複如故。

    欲乞申嚴國憲,繼自今始,其有已從罷免者不必姑畀祠廪,既從镌褫者不必例與叙複,見行竄斥者不必遽令近徙,永不許與親民者不必與之改正,已甚則施杖配之嚴刑、估籍之法。

    至于所該保任恩命,并與寝閣,斷在必行,不以赦免。

    自今贓污狼籍之人,監司、郡守不察,緻為台谏論列,并坐其失職之罪。

    庶使中外相維,紀綱振舉,大小之吏鹹知所儆。

    」從之。

     十五年八月五日,臣僚言:「今天下之長吏,上而為監司,次而為守、倅、縣令,皆民命之所寄,财計之所系也。

    幸而得賢,信之任之可也;不幸而不賢,毒民已甚,去之惟恐不早,法令之行又胡可緩乎!今乃有罷命已聞而省劄踰月不下者焉,有報罷已發而複令候替起離者焉,有已得祠祿而仍使時暫權攝者焉。

    知其去而未即去,則背公營私之意将益自放而無顧藉矣。

    乞明考吏之法,嚴傳命之期,凡郡縣官吏以罪罷者及已得祠者,并令交割與以次官,即日離任。

    如此,則餘毒無得以複肆,而郡縣根本庶可以複固。

    」從之。

     十七年正月五日,臣僚言:「乞行下諸路帥臣、監司,應今後幹官有阙,許令選辟或申奏差注,并不得以見任知縣、縣令兼充,其見兼職官(今)[令]日下解罷。

    如有違戾,其曆過作縣月日并不理為考任。

    」從之。

    臣僚言:「縣令撫字宅生,受察于人,尚知謹畏。

    苟使之入幕,則憑恃聲勢,妄作威福,悖理傷道,靡所不為,是縱虎兕而出柙也。

    」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七六收叙放逐官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