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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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立文,着為一代成憲,祠祭格令,所委行事官以大中小祠定其職位。

     今捧俎官,有用戶、兵、工部郎官以上;至于獻官或阙,則吏部所差多是班秩在郎官之下。

    輕重先後,情文不稱,望下有司講究。

    」于是太常寺言:「請自今行事官依格差,及遞差以次官外,若阙初獻,聽報秘書省,以長貳充。

    亞獻、終獻禮官阙,以太常丞;阙,以秘書丞以下充;又阙,本省直報尚書吏部,仍報太常寺。

    監祭禦史阙,聽輪博士;又阙,報尚書吏部。

    其吏部差官攝初獻,光祿卿、少以朝奉大夫以上充;戶部、兵部、工部郎官、監察禦史亞獻以朝奉郎以上;内監察禦史以親民人充。

    終獻禮官以通直郎以上。

    仍着為令。

    」從之。

     政和二年四月二十日,诏:「祀為國之大事,苟失其儀,何以享神比聞祠祀,類多簡惰,執事之人代名者十有七八。

    加之容止全無莊肅,牲牢不依祀料,失嚴奉神祇祖考之意。

    自今大祠,禦前不時差官詣祠檢察,不如禮令,具實以聞;尚敢弗虔,重置于法。

    」 三年五月十五日,臣僚言:「奉祠之官,祗赴祠事,多于受誓點馔之後方至。

    蓋是吏部所差外官攝行,既無人從,又太常寺贊者不肯前期指說,緣此後時,遂至阙誤。

    」诏自今差在京厘務官。

     四年八月十二日,太常寺言:「祠事監祭差監察禦史;不足,以太常博士;又不足,則吏部差官,不谙糾察之職。

    今後太常博士阙,乞輪六曹郎官或秘書省官充攝監祭。

    」從之。

     六年十月二十八日,冬祀大禮使司言:「太廟行禮,樽罍酌酒,十室止差宗室一員,往來 交錯,不至肅靜。

    及奏奉神主并禮畢(奏)[奉]納,自來止差太常寺吏人禦前躬奏,殊失嚴奉之體。

    」诏:酌酒每室差一員,奉納神主等改差侍從官一員,令本寺吏人引贊。

     八年正月二十四日,内出手诏:「古者祭必擇士,所以緻其恭且嚴者如此。

    今太常歲祠,因仍舊例,差吏部(侍)[待]次官攝事,老疾罷癃,謾不簡擇,非緻恭之意也。

    自今輪差宗學及書局官,吏部差官并罷。

    」 宣和七年八月五日,中書省言:「勘會冬祀、夏祭大禮,依例诏緻仕、宮觀、前宰臣、執政官赴阙陪位。

    」前宰臣、提舉西京嵩山(嵩)[崇]福宮餘深,前執政大名尹徐處仁、河南尹王襄、提舉西京嵩山(嵩)[崇]福宮薛昂、提舉(毫)[亳]州明道宮範緻虛,诏并令赴阙陪位。

     高宗紹興八年十二月七日,前同知大宗正事、安定郡王令廣言:「恭诏書,太祖皇帝之後擇屬近而行尊者,列土而王,常令從獻于郊廟,世世勿絕。

    巨忝冒襲封,緣衰老多病,拜跪艱難,如遇大禮,乞免從獻,止乞陪位。

    」從之。

     紹興十三年八月十九日,禮部、太常寺言:「紹興十年明堂大禮前一日朝飨太廟,除薦笾豆官更不差官外,其薦牛、羊、豕俎官更不逐室差官,系差南班宗室三員詣諸室薦牛、羊、豕俎行事。

    其笾豆簠簋先次設置,更不差官薦奠。

    内依(議)[儀]合徹笾豆,系薦牛俎官兼徹笾豆行事。

    今來郊祀大禮前一日朝飨太廟,欲乞依上件禮例施行。

    」诏依。

    後皆仿此。

     紹興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禮 部、太常寺言:「今來郊祀大禮并朝獻景靈宮、朝飨太廟,合差贊者一百二十四人;并同日分祭太社、太稷,合差贊者八人;并同日分命九宮貴神,合差贊者七人。

    共合用贊者一百三十九人。

    所有今來郊祀大禮,除見管贊者二十五人外,其餘見阙贊者一百一十四人。

    今措置于下項去處差借:正名貼司已上不居父母服制之人,于大禮前四十日當官封臂,保明正身,發遣赴太常寺教習。

    吏部七司三十五人,戶部五司三十五人,兵部四司一十五人,太府、司農寺、國子監、官告院各五人,軍器、将作監、大宗正司各三人。

    」诏依。

    自後仿此。

     二十六日,吏部言:「将來郊祀大禮,據太常寺狀,今來景靈宮、諸殿、太廟、别廟、圓壇、分詣九宮貴神、社稷,合差捧執笾豆簠簋執事等官一百餘員,兵部又差儀仗,内合用攝殿中侍禦史二十四員,共及一百三十員,并令本部差撥。

    竊緣尚書左選在部官員數不多,今相度,欲乞候将來差官日,如京朝官阙少,即差選人或大小使臣。

    若不足,更于臨安府并管下縣鎮見任及寄居待阙文武官内那差,候事畢日歸還本處。

    如又無官可差,仍乞于三省行首司已參堂官内差撥。

    其所差官并不許辭避。

    所有在部承務郎以上并大小使臣及參堂官,乞自今年九月一日權住給假出外,并選人亦不許歸鄉指射。

    如巳授差遣官,除見阙合赴任官外,餘不許朝辭。

    」诏除臨安府并管下 見任寄居待阙、參堂官準備朝廷差撥外,餘〔依〕。

     同日,禮部、太常寺言:「紹興十年明堂大禮前一日朝飨太廟,薦香燈官一十一員,系令大宗正司依自來例差南班宗室充。

    所有今來郊祀大禮前一日朝飨太廟,合差薦香燈官,欲乞依禮例施行。

    」诏依。

    後皆仿此。

     二十八日,禮部、太常寺言:「紹興十年明堂大禮并前二日朝獻景靈宮、前一日朝飨太廟,所差行事官系太常寺具行事官窠目申中書省差官。

    所有今來郊祀大禮,所差行事官欲乞依禮例施行。

    」诏依。

    後皆仿此。

     二十九日,禮部、太常寺言:「今具下項:一、将來郊祀大禮,壇上正配四位,合差捧執笾豆俎官二十四員、舉鼎官一十六員。

    欲乞依禮例,從太常寺具窠目申吏部差官,并前一月趁赴習儀。

    一、将來郊祀大禮前一日朝飨太廟,依儀合差捧俎官六十六員。

    今欲乞依禮例,于所差圓壇捧執笾豆等官四十員、并圓壇奉禮郎一員,就充太廟捧俎官行事外,見阙一十六員,乞從太常寺申吏部差官。

    一、在京遇冬祀大禮,随所差分獻官員數,合差奉禮郎一員,并龛壝木爵官一員,并系吏部差官。

    所有今來郊祀大禮,除第一龛合差奉禮郎一十員,乞依例令吏部差官,前一月趁赴教習外,所有其餘合差奉禮郎并龛壝木爵官,乞從逐次明堂禮例更不差官,令執事人充代。

    一、将來郊祀大禮,合差供亞、終獻匏爵及盥洗、拭爵巾官,并分詣别廟 九宮貴神、太社、太稷、較門奉禮郎等官,乞從本寺具窠目申吏部差官施行。

    」诏依。

     九月二十日,内侍省言:「據點班申:契勘将來郊祀大禮,本省依令格,合差使臣共七十九員。

    雖随宜裁減,并依例送入内省差人外,其餘窠目又令兼并主管,每員不下三兩處,尚合使三十一員。

    緣即今本省止有使臣三人,寄班祗候一十二人,委是差撥不足。

    伏望敷奏,于吏部見任得替、寄居、待阙、已未到部、日前曾任寄班祗候、大小使臣内踏逐指差一十員;如不足,于小使臣内指差。

    不許辭避,并前一月到省,與使臣寄班衮同排備幹辦,應奉郊祀大禮事務。

    差遣事畢無遺阙,發遣歸部。

    」诏依。

     同日,禮部、太常寺言:「今來郊祀大禮,前一日朝飨太廟,依(議)[儀],設七祀并配飨功臣位于殿下。

    昨紹興十年明堂大禮前一日朝飨太廟,祀七祀并配飨功臣,合差獻官二員,系朝廷降差官,其七祀太祝一員系吏部差官。

    所有今來郊祀大禮,欲乞依禮例差官施行。

    」诏依。

    後皆仿此。

     四日四日:疑是「同日」之誤。

    ,禮部、太常寺言:「今具下項:一、自來大禮前一日朝飨太廟,合差舉冊官四員,系南班宗室充。

    昨紹興十年明堂大禮前一日朝飨太廟,舉冊官當時所差宗室員數不足,止就差明堂舉冊文臣四員通衮行事。

    所有今來郊祀大禮前一日朝飨太廟,舉冊官欲乞依禮例施行。

    一、将來郊祀大禮,神位系七百七十一位。

    今來除正配四位外,有從祀 神位七百六十七位,依禮例合差分獻官一百員。

    乞從太常寺具窠目申中書省差官。

    」诏依。

    後皆仿此。

     同日,禮部、太常寺言:「檢會國朝故事,大中祥符五年詳定所言:恭謝玉皇禮例,應(郡)[群]官并應奉人如有期周以上服,及自餘服制未經卒哭,不得升殿預(視)[祀]事。

    所有今來郊祀大禮,應(郡)[群]官并應奉人如有服制,乞依上件禮例施行。

    」诏依。

    自後仿此。

    至隆興二年七月二十二日,禮部、太常寺言:「檢準紹興三十一年八月十五日權禮部侍郎金安節等言:『檢會大中祥符五年恭謝玉皇大帝,詳定所言:群官有期以上服及餘服未卒哭,不得升殿預祀事。

    從之。

    又檢會天聖五年禮院奏:乞今後依準唐貞元诏書,百官有私喪期以下、缌以上公除者,聽赴宗廟之祭。

    诏可。

    契勘大中祥符指揮既稱餘服,即該缌麻以上,其缌麻之服三月而除,限以卒哭,于理未盡。

    所有今來明堂大禮及朝獻景靈(官)[宮]、朝飨太廟,行事、執事、應奉官,并乞依天聖五年典故施行。

    』契勘今來郊祀大禮及朝獻景靈宮、朝飨太廟,行事、執事、應奉官并乞依天聖五年典故及已降指揮施行。

    」诏依。

     同日,禮部、太常寺言:今具下項:一、紹興十年明堂大禮前一日朝飨太廟,進币爵酒官兼進瓒。

    所有今來郊祀大禮前一日朝飨太廟,欲依禮例施行。

    一、自來大禮并前二日朝獻景靈宮,依儀合差刑部尚書實镬水,刑部侍郎增沃镬水。

    内前一日朝飨太廟,系差南班宗室充實镬水、增沃镬水官。

    所有今來郊祀大禮,欲乞依禮例,(其)[具]窠目申中書省差官。

    」诏依。

    後皆仿此。

     十三日原有眉批:「此下三條移前。

    」按:當移至《禮》一之一九「九月二十日」條之前。

    ,吏部言:「據兵部關到,差儀仗、監門并太常寺徹殘燭及赍香、儀鸾司三頓部役小使臣。

    除依條将見在部合着短使人差撥外,緣即目合着短使人止有三二十員,不住據諸官司報到差檢 視面并管押川陝告敕、祠部度牒等官文字。

    今準尚書左選關到:将來太常寺等處關申差官日,如京朝官阙少,即差選人或大小使臣。

    其諸門管鑰使臣亦未曾差撥及緩急事故之人。

    今相度,如無官司關報到差官文字到部,除依條先差合着短使人外;如不足,将見在部待次住程人并從下差撥。

    其所差官,若授住程差遣付身,又以過滿及官司踏逐指差等不許辭免,并候過将來大禮依舊。

    今後如每遇大禮,乞依此施行。

    」诏依。

     十四日,禮部、太常寺言:「自來大禮前二日朝獻景靈宮,俟皇帝詣聖祖天尊大帝位行禮畢,合差侍從官詣神禦殿分詣行禮。

    所有今來郊祀大禮前二日朝獻景靈宮,欲乞差侍從官三員,内一員詣中殿祖宗諸帝神禦前行禮,二員詣元天大聖後并諸後神禦前行禮。

    」诏依。

    後皆仿此。

     同日,禮部、太常寺言:「檢會紹興十年明堂大禮,其所差南班宗室,如内有見在紹興府官,指揮大宗正司令逐官于正習儀前十日到行在。

    所有今來郊祀大禮,其所差南班宗室,如内有見在紹興府官,欲乞依上件指揮施行。

    」诏依。

    後皆仿此。

     二十三日,樞密院言:「入内内侍省申:『準禦寶批下本省奏,據點班申:契勘昨明堂大禮,除相兼窠目外,實使臣五十五人。

    即日外務并見祗候使臣,除年小外,見管一十八人;并近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