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儒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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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之求。

    每令下于再三,十不得其四五。

    今幸臻于休息,宜益廣于搜尋。

    夫監司總一路之權,郡守寄千裡之重。

    各谕所部,悉上送官。

    苟多獻于遺編,當優加于褒賞。

    故茲诏示,想宜知悉。

    」先是,上謂輔臣曰:「向累降指揮,搜訪遺書,至今未有到者。

    朕觀國朝初承五代之後,文籍散缺,太宗皇帝留意于此。

    及得李煜、孟昶兩處圖籍,一時号稱足備。

    又诏天下訪求先賢墨迹,當 時升州等處,以羲、獻而下十八人書迹及锺繇書《急就章》為獻。

    南渡以來,祖宗禦府舊藏,舉皆散失。

    計士庶之家應有存者,可委諸路轉運司,遍下逐州縣尋訪。

    如有投獻,并令具名實封附遞以聞。

    其所納過,當義分等給賞。

    或命以官,或酬以帛。

    」至是降诏行下。

     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上谕輔臣曰:「秘府書籍尚少,宜廣求訪。

    」秦桧曰:「陛下崇儒尚文,是宜四方翕然向化。

    」上曰:「崇儒尚文,治世急務。

    」李文會曰:「若非幹戈偃息,此事亦未(是)[易]舉也。

    」 十五年三月十七日,诏左朝奉郎知建州李德昭以家藏南齊褚淵墨迹一軸來上,賜銀絹一百疋兩。

     九月二十一日,秘書省言:「明州進士陳晹投獻書籍七百五十六卷,并是本省合用之數。

    」诏與永免文解。

     十月二日,普州安嶽縣進士秦真卿上家藏書明皇賜近臣古史三節,墨迹一軸,诏真卿與免文解一次。

    仍令本州島支賜(錫)[錢]一千貫。

     十一月三日,秘書省言:「忠訓郎張棆投獻書籍五十一種張棆:《建炎要錄》卷一五四作「張掄」。

    ,并系本省見阙數目。

    」奉诏與轉一官。

     閏十一月七日,提舉秘書省秦言:「奉诏下諸路搜訪遺書,(乃)[及]先賢墨迹圖畫。

    如願徑赴秘閣投獻者,并許從本所保明,依故事推賞。

    不願投獻者,令所在州軍借本,專委見任官一員,依本(下)所定下冊樣字體傳寫。

    候歲終,據已傳錄申發到,取卷秩最多、繕寫如法,及最滅裂處,取旨賞罰。

    及臣僚藏書之家,仍乞從本所說谕,置 曆逐旋關借,令所在州軍差人如法送秘書省,候抄錄畢給還。

    如遇投獻到書籍,先下秘書省看詳,如實系阙書并卷秩全備者,方許計數推賞。

    今(錯)[措]陛下比歲以來屢下求書之令,然州縣施行,未稱上旨。

    蓋州縣以謂文籍之事,固非刑政所急,秘書之繳,初無賞罰之權,是以得而慢之。

    臣以謂宜以求書之政令,命以專行,施于四方,皆知有重。

    臣一意總核,則一卷之書,必有受其功者。

    搜裒以獻,當不敢後。

    」上谕輔臣曰:「可令秦專領其事。

    私家所收書,亦甚愛惜,宜立賞以勸之。

    」至是,條且行下。

    置,欲行下逐路專委轉運司,逐州軍專委知、通廣行搜訪。

    仍每季具見行抄錄名件申所。

    」并從之。

    先是,秘書省正字王曮言:「恭 十六年七月十八日,诏:「明州奉化縣陳泰初投進神宗皇帝、哲宗皇帝禦集,共一百一十八冊,與轉一官。

    」上因〔谕〕輔臣曰:「書籍尚未備,宜有以勸誘之。

    可令秦措置,(定)[立]定賞格,镂闆行下。

    」既而提舉秘書省比拟賞格,如投獻到晉、唐墨迹真本者,取旨優異推恩。

    秘閣阙書善本,及二千卷者,有官人與轉官,士人與永免文解,或免解。

    不及二千(石)[卷]以上者,比類增(滅)[減]推賞。

    如願給者,總計工墨紙劄,優與支給。

    諸路監司守臣求訪到晉、唐(到)真迹及善本書籍,應得上件賞格者,比類推賞。

    其投獻到書籍,先下秘書省校對,如委是善本,方許收留。

     八月四日,诏:「聞四〔川〕藏書甚多四川:原缺「川」字。

    據本書崇儒四之三一淳熙六年六月二十七日閻蒼舒奏「伏見四川州郡藏書最多」,知其時四川地區為朝廷秘閣收書注目之重點。

    因補「川」字。

    又苗校據《建炎要錄》卷一五五改為「西蜀」,亦通。

    」,宜委逐 路帥臣恪意搜訪。

    仍令提舉秘書省,每月檢舉催促。

    」 二十九年二十九年:本條應在二十五年條後。

    ,诏:「昨降指揮,求訪書籍,至令投獻尚少。

    蓋監司郡守視為不急,奉行滅裂,可檢舉申嚴行下。

    」 十月十二日,上因谕輔臣曰:「秘府求訪書籍,近日來者稍多,前日所立賞格,宜更加勸誘,庶幾繼有來者。

    」 十九日,诏右文林郎賀廪獻碑刻二百七十三本,與堂除差遣。

     二(幹)[十]五年二十五年:本條應移十八年後。

    ,诏右迪功郎陳友迪投進(書)[所]藏書籍,特差監潭州南嶽廟。

     十一月二十五日,提舉秘書省秦言:「眉州進士蘇藻獻《蘇元老文集》二十五冊、柳公權等書畫三軸。

    又彭州進士王偃獻蔡襄、未芾書、黃筌、孫知微等畫,共一十五軸,望賜推恩。

    」诏與永免文解。

     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宗室秉義郎不角以家藏米芾臨王羲之《破羌帖》來上,诏與優便遣。

     十一月八日,提舉秘書省秦言:「右迪功郎前嚴州建德縣主簿錢雲骙家首(必)[先]關借到阙書二千九百九十餘卷,望量與推恩,以勸來者」。

    诏與循一資。

     十八年二月二日,提舉秘書省秦言:「進士武傑獻李邕《披雲帖》,已繳進。

    」诏與免文解一次。

     三月一日,提舉秘書省秦言:「左迪功郎新(城)[成]都府司理參軍郭師心獻唐褚遂良臨《黃〔庭〕經》一軸,已繳進。

    乞推恩。

    」诏與循一資。

    (以上《中興會要》) 孝宗幹道七年正月十日正月十日:該條,本書職官一八之五八至五九系于七年二月十一日。

    ,國史院言:「本院見編修《四朝正史》,合要神宗皇帝昨在京所修正史帝紀、志、傳等,并《四朝聖旨》 禦筆及應幹诏旨等文字。

    本院獲降到指揮,許令投進。

    昨據資州助教楊志發繳進元佑宰臣呂大防家所藏神宗皇帝、哲宗皇帝兩朝禦筆,元佑皇太後遺诏,已蒙朝廷将楊志發特補榮州文學出官了當,委是優異。

    本院竊慮諸路州縣臣僚士庶之家,有收得上件四朝文字,不知楊志發推恩因依,未肯投獻。

    乞朝廷(等)[特]降指揮下禮部等:疑誤。

    據文義改。

    ,将楊〔志〕發推恩事(禮)[體]镂闆,遍下諸路州軍,專委知、通多出文榜曉谕搜訪,許令投獻,優與推恩。

    如文字詳備者,亦乞将知、通推恩施行。

    」從之。

     十一月二十二日,中書舍人兼(司)[同]修國史兼實錄院同修撰趙雄等言:「本院見修《四朝國史》,緣歲月深遠,文字散逸,首尾考證甚難。

    今聞右修職郎監臨安府都鹽倉李丙樂于收書,勤于考古。

    嘗纂《丁未錄》,卷秩浩澣,起治平之末,迄靖康之元。

    其間議論更革,往往編年,該載殆備。

    乞給劄傳寫。

    如見得此書果可以稽考四朝未盡事迹,即乞從本院保明,量加旌擢。

    不唯有助大典,亦足為學者之勸。

    」诏依。

    其合用紙劄,令臨安府應付。

    (以上《幹道會要》) 淳熙三年五月九日,禮部侍郎兼同修國史李焘言:「見編修《四朝正史》,合要名臣墓志、行狀、奏議、著述等文字照使。

    今詢問得吏部侍郎徐度有自着《國紀》一百餘卷,其子行簡見在湖州寄居。

    乞下所屬,給劄抄錄赴院,以備參照。

    」從之。

     良言:「嚴州近十一月二十四日,參知政事龔 刊《資治通鑒紀事》一書,乃袁樞所編。

    其書有補治道。

    或取以賜東宮,增益見聞。

    」诏本州島印十部,仍以(卿)[印]本先次來上。

     六年六月二十七日,吏部侍郎閻蒼舒言:「伏見四川州郡藏書最多,皆是邊防利害、修城制度、軍器法式、專司法令,不可悉數,皆三館所當有。

    臣在蜀時,見《泸州軍器模》一書,最為詳備。

    乞下秘書省,錄見有書目,送四川制置司,參對四路州軍官書目錄。

    如有所(關)[阙],即令本司抄寫,赴秘書省收藏。

    」從之。

     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秘書郎莫叔光言:「國家崇建館閣,文治最盛。

    太上皇帝再造區夏,紹興之初,已下借書分校之令。

    至十三年,诏求遺書。

    十六年,又定獻書推賞之格。

    圖籍于是備矣。

    然至今又四十年,承平滋久,四方之人,益以典籍為重。

    凡搢紳家,世所藏善本,監司郡守搜訪得之,往往锓闆,以為官書。

    乞诏諸路監司守臣,各以本路本郡書目解發至秘書省,聽本省以《中興館閣書目》點對。

    如有未收之書,即移文本處取索,庶廣秘府之儲。

    」诏秘書省,将未發書籍徑自關取。

     十五年七月十一日,實錄院言:「奉旨編集高宗皇帝禦(制)[制],今來合要臣僚士庶之家并僧道等處被受或收藏高宗皇帝禦筆手诏,及詩頌、雜文、注解經義等文字照使。

    内行在從本院取索抄錄,其臨安府并諸州軍,欲乞令逐路轉運司,嚴切遍下所管州軍縣鎮等處搜訪,借本抄錄。

    仍出賞,募人投獻。

    如稍 多者,從本縣保明,優與推恩。

    」從之。

    (以上《孝宗會要》) 撫州刊行《祖宗官制舊典》一書,淳熙十六年七月十五日,吏部尚書兼侍讀顔師魯言:「臣頃者伏(呂)[品]式制度,粲然明備,誠當今之龜鑒,萬世之法程。

    臣試摭一二,為陛下言之。

    太師之官,曠世不拜,使相節度,非勳賢不除。

    禁從例必先考其履曆,始以選授。

    省府之任,寔為繁劇之地,尤加推擇;館閣之職,皆須薦進,未有不由召試而入藩府監司,先理資序;未有超躐數等而除正郎。

    員外則有三行之異,官雖未分左右,而出身清濁,于此可辨。

    京官選人,則有勳階之轉,人材欲其谙練,故仕進新舊,于此别焉。

    至于銜帶閣職,拘以員數,管軍立格,尤為至嚴。

    橫行諸司,使帶遙郡者,邊功優異,始得落為正任。

    内臣任都知久次者,方帶留後觀察,未嘗辄以正任承宣使予之。

    若此之類,未易舉。

    皆所以别其(留)[流]品,而限其名秩也。

    故當時人知要官顯職,不可以妄求;高爵厚祿,不容于幸得,各安義命,以修職業。

    而奔兢之門塞,躁進之俗銷矣。

    今朝廷官制,行之既久,固未易遽改。

    然祖宗立法之意,周思熟慮,至嚴且密,備見此書,深為有關時政。

    望下撫州,宣取一帙,置之禁庭。

    萬機之暇,特賜親覽。

    庶幾仰體成規,熟知舊典。

    除授之際,抑揚高下,皆有據依,而無僥(渝)[踰]之失。

    」從之。

    (以上《光宗會要》)(舒大剛校點) 崇儒宋會要輯稿崇儒五編纂書籍文苑英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