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儒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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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小學
據宣和二年八月五日指揮,在京小學并依元豐法。
其起創月日,檢未獲。
徽宗大觀三年四月八日,知樞密院鄭居中等言:「修立到小學敕令格式申明,一時指揮,乞冠以『大觀重修』為名,付禮部頒降。
」诏:「第一卷内,小學能通經為文者,為上等;既不犯罰,又五次合格,令更不赴本貫縣學試補。
在學半年,升本學外舍生。
」 政和四年二月三日,中書省言:「小學生見近一千人,入學者尚未已。
今來隻有貢士教谕十人,今欲分為十齋。
小學教谕,增與月俸,給錢兩貫,不許受束修。
」從之。
據《實錄》,宣和元年七月,有範緻厚自國子小學錄為校書郎,未見初置小學錄旨揮。
十二月四日,大司成劉嗣明等言:「近降《小學條制》:小學生八歲能誦一大經,日書字二百,補小學内舍下等。
誦二經,一大一小,書字三百,補小學内舍上等。
十歲加一大經,字一百,補小學上舍下等。
十二歲以上,又加一大經,字二百,補上舍上等。
即年未及而能書誦及等者,随所及等補。
今欲季一試,申監定日。
欲每一大經挑三十通,小經挑二十通,及七分已上者,為合格。
近降《三舍法》,諸學生能文而書誦不及等,博士引試,考其文理稍通,與補内舍上等;優者補上舍下等。
今欲試本經義各一道,丞封彌,博士考校通否,申監升補。
《大觀重修國子監小學格》:職事人(小)[少]長每教谕齋集正齋計同。
一人。
三十人以上增一人集正同。
」從之。
五年五年:本書選舉九之一五、九之二五作「四年」。
,五月二十日二十日:本書崇儒二之二八、選舉九之一五、九之二五、《玉海》卷一一二作「二十二日」。
,大司成馮熙載言:「試小學生,合格、優等四人。
」诏:「曹芬、駱庭芝賜同上舍出身。
金時澤、李徽賜童子出身。
并赴将來廷試。
」 宣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诏小學上舍上等,特許赴來年公試。
如合格,與補大學外舍。
八月五日,中書省言:「七月十九日聖旨,在京小學,近歲增立三舍,其有害鄉舉裡選。
奉旨,可并依《元豐法》。
契勘元豐末,在京小學,止有就(傳)[傅]、初筮兩齋,差教谕一員,即無立定官吏,并直學等。
今承指揮,小學既罷三舍,即無講解考選直學醫官等。
依《元豐法》,自合更不差置。
乞置小學生兩齋,于大學生内選差二人充教谕。
其俸給依元豐舊制。
诏依,今後小學生數多,令本監相度,增撥齋舍。
崇儒宋會要輯稿崇儒二郡縣學政和學規 郡縣學政和學規 【宋會要】 端拱二年五月三十日,康州言:「願給《九經》書,以教部民之肄業者,從之。
」 至道二年七月六日,賜嵩山書院額及印本《九經》書疏。
從本道轉運使之請也。
真宗鹹平四年六月,诏諸路郡縣有學校聚徒講誦之所,賜《九經》書一部。
景德三年十一月,以真定府三傳平歸一為本府助教,仍令常切講授。
大中祥符二年二月二十四日,诏應天府新建書院,以府民曹誠為本府助教。
國初有戚同文者,通五經業,高尚不仕,聚徒教授,常百餘人。
故工部侍郎許骧、侍禦史宗度、度支外郎郭承範、董循、右谏議大夫陳象輿、屯田郎中王砺、太常博士(漆)[滕]涉皆其門人滕:原作「漆」,據《宋史》卷四五七《戚同文傳》改。
。
同文卒後,無能繼其業者。
同文有子二人,維為職方員外郎,綸為龍(圓)[圖]閣待制。
至是,誠出家财,即(國)[同]文舊居,建學舍百五十間,聚書千五百餘卷,願以學舍入官。
令同文孫奉禮郎(爵)[舜]賓主之舜:原作「爵」,據《宋史》卷四五七改。
,召明經藝者講習。
本府以聞,故有是命。
并賜院額,仍令本府職事官提舉。
三年二月,賜英州文宣王廟闆本《九經》。
《宋大事記講義》雲:祥府二年二月,許曲阜先聖廟文學賜應天府書院額,州郡置學始此。
天禧四年二月,以密州莒縣馬耆山、講《九經》書楊光輔為國子四門助教,賜絹二十疋,委州長吏常切存問。
光輔居山,聚徒講學三十餘年,時年七十餘。
知州王博文上言,而有是命。
七月十四日, 以富順監神龜山人李見為國子太學助教,依舊講誦。
委本監常加安撫。
幹興元年十一月,翰林侍講學士孫奭言:「昨知兖州,以鄒魯之舊封,有周孔之遺化,辄于本州島文宣王廟内修建學舍四十餘區,受納生徒,俾(隸)[肄]所業。
自後聽讀不下數百人,臣以己俸養贍。
今臣罷任,必恐學徒離散。
伏見密州馬耆山、講書楊光輔學業精通,堪為師範。
先授太學助教,昨經覃恩,未曾遷秩。
乞特轉一官,差充兖州講書。
仍望給賜職田十頃,冀學校不廢。
」從之。
《紀纂淵海》雲:「本朝國初,未建州學。
幹興元年,兖州守臣孫奭私建學舍,聚生徒。
餘鎮未置學也。
仁宗天聖六年九月,禦史中丞晏殊言:「應天府舊有賜書院,諸生阙于師資。
伏見部授賀州富川縣主簿王洙素有文行,(其)[具]明經術,欲就舉留,令帶所授官充應天府書院說書」。
從之。
十二月,诏免應天府書院地基稅錢。
八月,江陰軍言:「重修至聖文宣王廟,頗有舉人習業,舊無《九經》書,欲乞支賜。
」從之。
寶元元年,诏許颍州立學,特從知州戶部侍郎蔡齊之請也。
自明道、景佑間累诏州郡立學,賜田給書,學校相繼而興。
近制,惟藩鎮立學,颍為支郡,齊以為〔請〕而特許之,故有是命。
又蔡齊請立學時,大郡始有學,而小郡猶未置也。
慶曆诏諸路州府軍監各令立學,學者二百人以上,許更置縣學,于是州郡不置學者鮮矣。
慶曆三年五月,诏:「近制,舊舉人 聽讀一百日,新人三百日,方許取解。
今天下建學,而未盡有講說教授之人。
其舊舉人且與免聽讀,新人于聽讀限内,以故給假,而逼秋試,補日不足者與除之。
其州軍學未成,聽至後試赴場為始。
」按,本條選舉一五之一二、長編一四七均系入四年。
十月十九日,臣僚上言:「自古取士之術,皆本學校。
太平以來,學校興矣,未嘗設官典教,以重其任。
今使士角科舉一日之長,豈如素養士于天下也」诏:「諸路轉運司,令轄下州府軍監應有學處,并須揀選有文行學官講說,不得因循廢罷。
」《玉海》雲:慶曆州縣學,國朝自嵩陽、廬阜、嶽麓、睢陽各有師徒,錫之經傳。
四年三月,诏諸路州府軍監,除舊有學外,餘并各令立學。
如學者二百人以上,許更置縣。
若州縣未能頓備,即且就文宣王廟或系官屋宇,仍委轉運司及長吏于幕職州縣官内薦教授,以三年為一任。
若文學官可差,即令本處舉人衆舉有德行藝業者充。
候及三年,無私過,本處具教授人數并本人履業事狀以聞,當議特與推恩。
内有因本學應舉及第人多處,亦與等鵑酬賞。
如任滿,本處舉留者,亦聽。
其學規,宜令國子監詳定其制頒行。
如僻遠小郡,舉人不多,難為立學處,仰轉運司相度聞奏。
其州軍監初入學人,須有到省舉人二人委保是本鄉人,或寄居已久,無不孝不悌踰濫之行,及不曾犯刑責,或曾經罰贖而情理不重者,方得入學。
五年三月,诏:「天下見有官學州縣,自今隻許本土 人聽習。
若遊學在外者,皆勒歸本貫。
其所在官吏,仍不得以州學公用為名,科率錢物。
令轉運司常察舉之。
」 熙甯四年三月五日,诏諸路轉運司:「應朝廷選差學官,州軍發田十頃充學糧。
元有田不及者益之,多者聽如故。
凡在學有職事,于學糧内優定請給。
」 六月,诏中書門下:五路舉人最多州軍,除河南府青州見有舉辟學官,餘并增選為逐州教授。
六年三月,诏諸路學(官)并委中書門下選差京朝官選人或舉〔人〕充。
元豐元年正月十七日,诏自今學官非公宴不得豫妓樂會。
從(之)[知]永興軍呂公孺請也。
十一月十五日,诏:「未差教授州軍,令本學主管官共選有學行舉人充教授,學糧依舊以贍生徒。
」時河北轉運司請以無教授處學糧增助有處給用,下國子監相度,而有是命。
二年七月十七日,诏諸路轉運司相度當置學官州軍以聞。
六年七月十三日,國子司業朱服言:「諸州學或不置教授,乞委長吏選現任官兼充。
先以名上禮部,從本監體驗可為教授,即依所乞。
其逐州舊補差教授,悉乞放罷。
」既而禮部言:「乞今本監具如何體驗外官學行堪充教授,及杜絕私請托舊弊,然後立法。
見為教授人,候有新官令罷。
」從之。
九月二十四日,诏歲于蜀州撥州學錢二百千、導江縣百千,與成都府贍生員。
其見管田,增給為十頃。
從知成都府呂大防請也。
七年三月九日,诏(請)[諸]知州選在任 官為州學教授者,送國子監審察,令兼管。
十一月十九日,尚書禮部乞諸州不置學官處,委轉運司選官及生員多可置教授,申本部,下國子監審察。
從之。
元佑元年十月十二日,诏齊、盧、宿、常、虔、颍、同、懷州,各置教授一員。
三年三年:長編卷四一○在二年。
五月十八日,诏澶州置教授一員,從本州島請也。
六月十四日,知河陽李清臣言:河陽乞置教授一員。
從之。
七月八日,诏内外學官,選年三十以上曆任人充。
四年,以舉薦頗衆,诏須命舉乃得奏上。
七年四月十二日,吏部言:「欲應奏舉職官,知縣、縣令,依常調本資序系判司簿尉人差充;諸州教授,願滿四考者聽。
」從之。
八年六月二十二日,诏諸州元無縣學處,辄創修。
及舊學舍損壞,許令人戶出備錢物修整者,各杖一百。
以尚書省言外路多違法科率造學故也。
紹聖元年三月四日,诏(令)[今]後内外學官,選進士出身及經明行修人充。
九月二十六日,監察禦史黃慶基言:「立學限以一年考察無玷,方許應舉。
其間行藝為鄉闾推,考察最優者,自可保明,遣置太學。
方今州郡未有學官處,可量士人多寡而增置之。
或委長吏選擇郡官之有學問者兼領。
庶幾庠序之教遍于天下,以增光盛世之治功,非小補也。
」诏送國子監。
十月二日,左司谏翟思言:「乞修立諸州學舍。
」诏送國子監。
二年正月九日,诏諸州學不置教授處,合選官兼充者,并選本州島見任官 經義進士出身及經義兼詩賦出身者。
元符元年七月十日,诏學官歲一試。
詳見國子監紹聖元年。
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诏:「諸州學生,依太學三舍法,限當年十二月到京,随太學補試。
諸州貢上舍生到京,并權充外舍生食。
諸路各選監司一員提舉學校,仍知通專一管勾。
諸州試内舍、上舍,并監司選差有出身官一員,與教官同考試。
仍封彌謄錄合用條貫,令于國子監取索行下。
其外州不可行者,(此)[比]類條具,申尚書省。
」 元符三年,徽宗即位未改元。
十月十八日,唐州言:「乞專置教官一員。
」從之。
建中靖國元年十月七日,臣僚言:「無出身人充内外學官者,别與合入差遣。
」從之。
詳見國子監。
十二月二十三日,诏以睦州進士王升為壽州司戶參軍,充湖州州學教授。
以尚書左丞陸佃薦其孝行文學,故有是命。
崇甯元年八月二十二日,宰臣蔡京等言:「乞罷開封府解額,除量留五十人,充開封府土著人取應外,餘并改充天下貢士之數。
諸州軍額,各取三分之一,添充貢士額。
乞天下并置學養士。
郡小或應舉人少,則令三二州學者聚學于一州置學。
州并差教授,先置一員一員:《群書考索》後集卷六作「二員」。
。
在學生員及百人已上,申乞添置,不拘資序,并許選差。
應元佑以來教授條制,更不施行行:原在下句「應」字下,誤倒。
依文例乙正。
。
應行應。
本路常平戶絕田土物業,契勘養士合用數撥充。
如不足,以諸色系官田宅物業補足。
請以太學三舍校試法,删立頒降。
升 補為上舍生者,聽每二年貢入太學二年:《群書考索》後集卷二八、《宋史》卷一五七作「三年」。
,随太學上舍試,仍别為号。
若試中上等,補充太學上舍中等;試中中等者,補充下等;試中下等者,補内舍。
餘為外舍生。
雖不入等及科舉遺逸而學行為鄉裡所服,委知州、通判、監司依貢士法貢入,委祭酒、司業、博士詢考得實,當議量材錄用。
每路自朝廷選監司二人提舉,知通令佐仍每十日一詣學,監司一歲巡遍所部州學。
凡貢士,自教授考選,推擇申州,知州、通判審察,監司覆按,監司、知州、通判連書聞奏,随奏遣赴太學。
若所貢非其人,或應舉而不貢,一等依律科罪。
若貢士到太學,試中上等及考選升舍人多,即等第立法推賞。
請天下諸縣皆置學,令佐掌之。
學置長、谕各一人,并支俸祿。
并職事人,相度随宜量置。
除倚郭縣不置外,有不置教授處,其州學聽置,仍隻依縣學法。
以知州、通
其起創月日,檢未獲。
徽宗大觀三年四月八日,知樞密院鄭居中等言:「修立到小學敕令格式申明,一時指揮,乞冠以『大觀重修』為名,付禮部頒降。
」诏:「第一卷内,小學能通經為文者,為上等;既不犯罰,又五次合格,令更不赴本貫縣學試補。
在學半年,升本學外舍生。
」 政和四年二月三日,中書省言:「小學生見近一千人,入學者尚未已。
今來隻有貢士教谕十人,今欲分為十齋。
小學教谕,增與月俸,給錢兩貫,不許受束修。
」從之。
據《實錄》,宣和元年七月,有範緻厚自國子小學錄為校書郎,未見初置小學錄旨揮。
十二月四日,大司成劉嗣明等言:「近降《小學條制》:小學生八歲能誦一大經,日書字二百,補小學内舍下等。
誦二經,一大一小,書字三百,補小學内舍上等。
十歲加一大經,字一百,補小學上舍下等。
十二歲以上,又加一大經,字二百,補上舍上等。
即年未及而能書誦及等者,随所及等補。
今欲季一試,申監定日。
欲每一大經挑三十通,小經挑二十通,及七分已上者,為合格。
近降《三舍法》,諸學生能文而書誦不及等,博士引試,考其文理稍通,與補内舍上等;優者補上舍下等。
今欲試本經義各一道,丞封彌,博士考校通否,申監升補。
《大觀重修國子監小學格》:職事人(小)[少]長每教谕齋集正齋計同。
一人。
三十人以上增一人集正同。
」從之。
五年五年:本書選舉九之一五、九之二五作「四年」。
,五月二十日二十日:本書崇儒二之二八、選舉九之一五、九之二五、《玉海》卷一一二作「二十二日」。
,大司成馮熙載言:「試小學生,合格、優等四人。
」诏:「曹芬、駱庭芝賜同上舍出身。
金時澤、李徽賜童子出身。
并赴将來廷試。
」 宣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诏小學上舍上等,特許赴來年公試。
如合格,與補大學外舍。
八月五日,中書省言:「七月十九日聖旨,在京小學,近歲增立三舍,其有害鄉舉裡選。
奉旨,可并依《元豐法》。
契勘元豐末,在京小學,止有就(傳)[傅]、初筮兩齋,差教谕一員,即無立定官吏,并直學等。
今承指揮,小學既罷三舍,即無講解考選直學醫官等。
依《元豐法》,自合更不差置。
乞置小學生兩齋,于大學生内選差二人充教谕。
其俸給依元豐舊制。
诏依,今後小學生數多,令本監相度,增撥齋舍。
崇儒宋會要輯稿崇儒二郡縣學政和學規 郡縣學政和學規 【宋會要】 端拱二年五月三十日,康州言:「願給《九經》書,以教部民之肄業者,從之。
」 至道二年七月六日,賜嵩山書院額及印本《九經》書疏。
從本道轉運使之請也。
真宗鹹平四年六月,诏諸路郡縣有學校聚徒講誦之所,賜《九經》書一部。
景德三年十一月,以真定府三傳平歸一為本府助教,仍令常切講授。
大中祥符二年二月二十四日,诏應天府新建書院,以府民曹誠為本府助教。
國初有戚同文者,通五經業,高尚不仕,聚徒教授,常百餘人。
故工部侍郎許骧、侍禦史宗度、度支外郎郭承範、董循、右谏議大夫陳象輿、屯田郎中王砺、太常博士(漆)[滕]涉皆其門人滕:原作「漆」,據《宋史》卷四五七《戚同文傳》改。
。
同文卒後,無能繼其業者。
同文有子二人,維為職方員外郎,綸為龍(圓)[圖]閣待制。
至是,誠出家财,即(國)[同]文舊居,建學舍百五十間,聚書千五百餘卷,願以學舍入官。
令同文孫奉禮郎(爵)[舜]賓主之舜:原作「爵」,據《宋史》卷四五七改。
,召明經藝者講習。
本府以聞,故有是命。
并賜院額,仍令本府職事官提舉。
三年二月,賜英州文宣王廟闆本《九經》。
《宋大事記講義》雲:祥府二年二月,許曲阜先聖廟文學賜應天府書院額,州郡置學始此。
天禧四年二月,以密州莒縣馬耆山、講《九經》書楊光輔為國子四門助教,賜絹二十疋,委州長吏常切存問。
光輔居山,聚徒講學三十餘年,時年七十餘。
知州王博文上言,而有是命。
七月十四日, 以富順監神龜山人李見為國子太學助教,依舊講誦。
委本監常加安撫。
幹興元年十一月,翰林侍講學士孫奭言:「昨知兖州,以鄒魯之舊封,有周孔之遺化,辄于本州島文宣王廟内修建學舍四十餘區,受納生徒,俾(隸)[肄]所業。
自後聽讀不下數百人,臣以己俸養贍。
今臣罷任,必恐學徒離散。
伏見密州馬耆山、講書楊光輔學業精通,堪為師範。
先授太學助教,昨經覃恩,未曾遷秩。
乞特轉一官,差充兖州講書。
仍望給賜職田十頃,冀學校不廢。
」從之。
《紀纂淵海》雲:「本朝國初,未建州學。
幹興元年,兖州守臣孫奭私建學舍,聚生徒。
餘鎮未置學也。
仁宗天聖六年九月,禦史中丞晏殊言:「應天府舊有賜書院,諸生阙于師資。
伏見部授賀州富川縣主簿王洙素有文行,(其)[具]明經術,欲就舉留,令帶所授官充應天府書院說書」。
從之。
十二月,诏免應天府書院地基稅錢。
八月,江陰軍言:「重修至聖文宣王廟,頗有舉人習業,舊無《九經》書,欲乞支賜。
」從之。
寶元元年,诏許颍州立學,特從知州戶部侍郎蔡齊之請也。
自明道、景佑間累诏州郡立學,賜田給書,學校相繼而興。
近制,惟藩鎮立學,颍為支郡,齊以為〔請〕而特許之,故有是命。
又蔡齊請立學時,大郡始有學,而小郡猶未置也。
慶曆诏諸路州府軍監各令立學,學者二百人以上,許更置縣學,于是州郡不置學者鮮矣。
慶曆三年五月,诏:「近制,舊舉人 聽讀一百日,新人三百日,方許取解。
今天下建學,而未盡有講說教授之人。
其舊舉人且與免聽讀,新人于聽讀限内,以故給假,而逼秋試,補日不足者與除之。
其州軍學未成,聽至後試赴場為始。
」按,本條選舉一五之一二、長編一四七均系入四年。
十月十九日,臣僚上言:「自古取士之術,皆本學校。
太平以來,學校興矣,未嘗設官典教,以重其任。
今使士角科舉一日之長,豈如素養士于天下也」诏:「諸路轉運司,令轄下州府軍監應有學處,并須揀選有文行學官講說,不得因循廢罷。
」《玉海》雲:慶曆州縣學,國朝自嵩陽、廬阜、嶽麓、睢陽各有師徒,錫之經傳。
四年三月,诏諸路州府軍監,除舊有學外,餘并各令立學。
如學者二百人以上,許更置縣。
若州縣未能頓備,即且就文宣王廟或系官屋宇,仍委轉運司及長吏于幕職州縣官内薦教授,以三年為一任。
若文學官可差,即令本處舉人衆舉有德行藝業者充。
候及三年,無私過,本處具教授人數并本人履業事狀以聞,當議特與推恩。
内有因本學應舉及第人多處,亦與等鵑酬賞。
如任滿,本處舉留者,亦聽。
其學規,宜令國子監詳定其制頒行。
如僻遠小郡,舉人不多,難為立學處,仰轉運司相度聞奏。
其州軍監初入學人,須有到省舉人二人委保是本鄉人,或寄居已久,無不孝不悌踰濫之行,及不曾犯刑責,或曾經罰贖而情理不重者,方得入學。
五年三月,诏:「天下見有官學州縣,自今隻許本土 人聽習。
若遊學在外者,皆勒歸本貫。
其所在官吏,仍不得以州學公用為名,科率錢物。
令轉運司常察舉之。
」 熙甯四年三月五日,诏諸路轉運司:「應朝廷選差學官,州軍發田十頃充學糧。
元有田不及者益之,多者聽如故。
凡在學有職事,于學糧内優定請給。
」 六月,诏中書門下:五路舉人最多州軍,除河南府青州見有舉辟學官,餘并增選為逐州教授。
六年三月,诏諸路學(官)并委中書門下選差京朝官選人或舉〔人〕充。
元豐元年正月十七日,诏自今學官非公宴不得豫妓樂會。
從(之)[知]永興軍呂公孺請也。
十一月十五日,诏:「未差教授州軍,令本學主管官共選有學行舉人充教授,學糧依舊以贍生徒。
」時河北轉運司請以無教授處學糧增助有處給用,下國子監相度,而有是命。
二年七月十七日,诏諸路轉運司相度當置學官州軍以聞。
六年七月十三日,國子司業朱服言:「諸州學或不置教授,乞委長吏選現任官兼充。
先以名上禮部,從本監體驗可為教授,即依所乞。
其逐州舊補差教授,悉乞放罷。
」既而禮部言:「乞今本監具如何體驗外官學行堪充教授,及杜絕私請托舊弊,然後立法。
見為教授人,候有新官令罷。
」從之。
九月二十四日,诏歲于蜀州撥州學錢二百千、導江縣百千,與成都府贍生員。
其見管田,增給為十頃。
從知成都府呂大防請也。
七年三月九日,诏(請)[諸]知州選在任 官為州學教授者,送國子監審察,令兼管。
十一月十九日,尚書禮部乞諸州不置學官處,委轉運司選官及生員多可置教授,申本部,下國子監審察。
從之。
元佑元年十月十二日,诏齊、盧、宿、常、虔、颍、同、懷州,各置教授一員。
三年三年:長編卷四一○在二年。
五月十八日,诏澶州置教授一員,從本州島請也。
六月十四日,知河陽李清臣言:河陽乞置教授一員。
從之。
七月八日,诏内外學官,選年三十以上曆任人充。
四年,以舉薦頗衆,诏須命舉乃得奏上。
七年四月十二日,吏部言:「欲應奏舉職官,知縣、縣令,依常調本資序系判司簿尉人差充;諸州教授,願滿四考者聽。
」從之。
八年六月二十二日,诏諸州元無縣學處,辄創修。
及舊學舍損壞,許令人戶出備錢物修整者,各杖一百。
以尚書省言外路多違法科率造學故也。
紹聖元年三月四日,诏(令)[今]後内外學官,選進士出身及經明行修人充。
九月二十六日,監察禦史黃慶基言:「立學限以一年考察無玷,方許應舉。
其間行藝為鄉闾推,考察最優者,自可保明,遣置太學。
方今州郡未有學官處,可量士人多寡而增置之。
或委長吏選擇郡官之有學問者兼領。
庶幾庠序之教遍于天下,以增光盛世之治功,非小補也。
」诏送國子監。
十月二日,左司谏翟思言:「乞修立諸州學舍。
」诏送國子監。
二年正月九日,诏諸州學不置教授處,合選官兼充者,并選本州島見任官 經義進士出身及經義兼詩賦出身者。
元符元年七月十日,诏學官歲一試。
詳見國子監紹聖元年。
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诏:「諸州學生,依太學三舍法,限當年十二月到京,随太學補試。
諸州貢上舍生到京,并權充外舍生食。
諸路各選監司一員提舉學校,仍知通專一管勾。
諸州試内舍、上舍,并監司選差有出身官一員,與教官同考試。
仍封彌謄錄合用條貫,令于國子監取索行下。
其外州不可行者,(此)[比]類條具,申尚書省。
」 元符三年,徽宗即位未改元。
十月十八日,唐州言:「乞專置教官一員。
」從之。
建中靖國元年十月七日,臣僚言:「無出身人充内外學官者,别與合入差遣。
」從之。
詳見國子監。
十二月二十三日,诏以睦州進士王升為壽州司戶參軍,充湖州州學教授。
以尚書左丞陸佃薦其孝行文學,故有是命。
崇甯元年八月二十二日,宰臣蔡京等言:「乞罷開封府解額,除量留五十人,充開封府土著人取應外,餘并改充天下貢士之數。
諸州軍額,各取三分之一,添充貢士額。
乞天下并置學養士。
郡小或應舉人少,則令三二州學者聚學于一州置學。
州并差教授,先置一員一員:《群書考索》後集卷六作「二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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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生員及百人已上,申乞添置,不拘資序,并許選差。
應元佑以來教授條制,更不施行行:原在下句「應」字下,誤倒。
依文例乙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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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行應。
本路常平戶絕田土物業,契勘養士合用數撥充。
如不足,以諸色系官田宅物業補足。
請以太學三舍校試法,删立頒降。
升 補為上舍生者,聽每二年貢入太學二年:《群書考索》後集卷二八、《宋史》卷一五七作「三年」。
,随太學上舍試,仍别為号。
若試中上等,補充太學上舍中等;試中中等者,補充下等;試中下等者,補内舍。
餘為外舍生。
雖不入等及科舉遺逸而學行為鄉裡所服,委知州、通判、監司依貢士法貢入,委祭酒、司業、博士詢考得實,當議量材錄用。
每路自朝廷選監司二人提舉,知通令佐仍每十日一詣學,監司一歲巡遍所部州學。
凡貢士,自教授考選,推擇申州,知州、通判審察,監司覆按,監司、知州、通判連書聞奏,随奏遣赴太學。
若所貢非其人,或應舉而不貢,一等依律科罪。
若貢士到太學,試中上等及考選升舍人多,即等第立法推賞。
請天下諸縣皆置學,令佐掌之。
學置長、谕各一人,并支俸祿。
并職事人,相度随宜量置。
除倚郭縣不置外,有不置教授處,其州學聽置,仍隻依縣學法。
以知州、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