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儒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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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诏國子監上舍試,零分取一名。

     十月九日,诏:「太學兩優釋褐之人,與依狀元體例,先與外任一次,然後授以職事官。

    」以給事中王希昌言:「天子臨軒,策天下之士,取其尤異者一人曰狀元。

    舍法選舉,有司考校,取其兩優者一人曰釋褐。

    狀元雖一命得京官,必出而為簽判。

    而釋褐之人,一命亦得京官,即入為學官。

    又賢良判入三等,方任京官、簽判;入四等者,止得選入幕官。

    而宏辭中選者,亦不過止得選人教授。

    今兩優之人,即以京官而為學官;釋褐之人,方其未中也,固嘗以學官為師矣。

    一旦中選,則與先生并列。

    方其未中也,固嘗以學錄、學谕為師矣;一旦中選,則向之為師者反在北面弟子之列。

    事之不當,莫甚于此。

    」故有是命。

     十一日,诏「自今上舍試中兩優之人,與依殿試第二名恩例。

    」既而知滁州張商卿言:進士之第一人也,必取之以簽判,蓋欲其先曆州縣。

    今上舍試中兩優者,則便釋褐,命之京秩,處以學官。

    不數年,便可為監司、郡守,獄訟财賦,非所素習,豈能保其不謬乞自今上舍兩優之人,依殿試三名前體例,且與資次,注授幕職官一次。

    候任滿日,方與學官差遣。

    庶使入仕之初,稍更民事。

    」故有是命。

     七年七月九日,诏:「自今國學程文,依舊法從國子監長,貳看詳,可傳示學者,方許雕印。

    」從臣僚請也。

     九年八月四日,诏:「國子生今舉(法)[發]解,依前降指揮,并送别院收試。

    」先是,二年七月十一日,诏:「自今國子生解試,并别院收試。

    其合避親嫌官,不得差充别院考試官。

    」 九月十三日,明堂赦:「國子監幹道八年省試下進士,實理十二年,可并與免文解。

    」 十年十二月十六日,太上皇後慶壽赦:「太學内舍上舍生,祖父母、父母年七十已上,外舍生年八十已上,并與封初品官,婦人與封号。

    已經官封者,祖父,父轉一官資,祖母、母與冠帔。

    令經所屬自陳保奏。

    」淳熙十三年慶壽赦 同。

    三十日,禮部國子監言:「太學大小職事,該遇慶壽赦,參酌推恩人:上舍免省四名,赴唱名日,已有升甲恩例。

    候将來到部日,與占射差遣一次。

    内舍生永免解三人,即無恩例。

    候将來過省,殿試唱名日,與升甲。

    上舍生永免解一名,已有升甲恩例。

    候将來過省,赴殿試唱名日,更與依格升名。

    内舍生今舉得解一名,即無恩例。

    候将來過省,赴殿試唱名日,與升甲。

    内舍生前舉免解,今舉還試二名,并無恩例。

    候将來過省,赴殿試唱名日,與升甲。

    上舍生未該免解一名,系升補未及一年。

    候将來過省,殿試唱名日,已有升甲恩例此句前:疑有脫文。

    ,與免文解。

    内舍生永免文解八名。

    外舍生永免文解二名,并無恩例。

    候将來過省,赴殿試唱名日,與升甲。

    内舍生今舉得解,見陳乞升補上舍填阙一名,已有升甲恩例。

    候将來過省,赴殿試唱名日,更與依格升名。

    内舍生今舉得解九名,内舍生今舉還試一名,并無恩例。

    候将來過省,赴殿試唱名日,與升甲,上舍生系升補未及一年,未免免省此句疑有誤。

    ,今舉不該免解一名,已有升甲恩例,欲與免文解。

    内舍生未該免解一十四名,外舍生未該免解四名,并無恩例,并與免文解一次。

    内三名陳乞該遇覃恩日升補内舍,及在外學四年已上,各承放行。

    今次省試,候将來過省,赴殿試唱名日,與依格升名。

    學生五百八十四人,各倍賜束帛。

    」诏并依拟定。

     十一年五月一日,國子監言:「太學國子生二百六十八人阙額。

    」诏許依淳熙八年體例補試。

     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國子祭酒顔師魯言:「太學内舍生舊例歲校十人,于十人之中,以三人為優。

    其後臣僚有請,以優校之士,間有六七分而得者,似為稍易。

    遂乞以十分為率,從上止校二名。

    分數既高,士之铢積寸累,偶應其格者,比之往年固艱,又從而損元額之一,不亦甚乎且太學歲校三優,率亦間歲再試,視其中否,尚有守年者。

    今欲依舊與校優等三人,仍以十分為率。

    如不及,則阙之。

    庶(知)[幾]士知所勸庶知:「知」疑為「幾」字,蓋涉下而誤。

    。

    上曰:「既限十分為率,不必更減一名。

    可依奏。

    」 十二月十一日,诏:「太學上等上舍生易祓、顔棫(名)[各]特補文林郎,與職官差遣。

    」 十三年五月一日,诏:「太學外舍生應诜等十一人,年七十以上,并依慶壽赦,特與補迪功郎。

    」 八月四日,臣僚言:「向來太學解試,不差學官,豈不曰月書季考、習熟其文,雖去取之間未必容私,而衆多之口易以興(榜)[謗]。

    目今科場差官在複在複:疑誤。

    ,乞複依舊例,免差學官。

    」從之。

     十一月二十三日,臣僚言:「近歲時創待補之法,州郡後秀,羅網無遺。

    惟是引試之期,常以六月,暑氣隆熾,奔走道塗,多有暍死。

    省闱報罷之士,又以試期尚遠,力不能待。

    且舊來太學補試用春秋二季,衆皆便之。

    因幹道八年再放補試,始用六月,循習為例。

    今倘仍舊止(舊)[就]三月引 試,則省闱報罷者,一尢留滞匮乏之憂。

    天氣和平,無觸冒炎暑之患。

    貢院見成夾截,可以就用。

    雖與殿試同月,緣補試系學官自行考校,與殿試不相妨礙。

    所有铨試,卻俟殿試唱名畢。

    」從之。

     十四年正月二十二日,禮部言:「國學免解進士季元有、國學進士盧獻臣等所陳,欲依每舉放行省該。

    所該慶恩,乞理作升(申)[甲]。

    緣昨來節次放行免解赴省,并系承朝廷特降指揮放行。

    」诏禮部将幹道八年至淳熙十一年已令赴省試人,并(時)[特]令再赴今來省試一次。

    其慶典免解,俟過試,特許作升甲收使。

    既而四月五日,禮部國子監言:「元有暨錢震臣、李履、孫琰先慶典免解公據,赴部投納試卷了當。

    欲将正月二十二日指揮放行免解公據換給升甲。

    」奉旨候過省日,許作升甲收使。

     十五年五月十四日,臣僚言:「竊見太學禮義之所,教化所自出。

    諸生漸磨其間,正宜勉勵術業,重惜名檢,以為保國榮親之舉。

    近聞有冒同宗之服制,肆非所之燕遊,若内舍生何寅者,死于非命,豈不負明時之教養欲望戒敕太學師(孺)[儒]之官師孺:疑為「師儒」之誤,蓋用《周禮》「聯師儒」之義。

    ,謹生員之教,振舉學規,勿容非禮之動;傳播四方,有玷京師首善之化。

    」從之。

     七月二十三日,國子祭酒何澹言:「竊惟太學興建之初,月書季考,未甚嚴密。

    逮至紹興二十七年,因本監長、貳申請,始建指揮,每月私試,并依貢舉條制,鎖院考校,仍不得過十數日。

    内監試官引試終場畢,先次出院,候考校畢,入院發榜。

    自後每月率以為常。

    竊謂既依貢舉條例鎖院考校,不應監試之官卻乃先次出院。

    隻緣在法,監試取摘試卷詳定,不預考校,所以相承如此。

    再詳法意,蓋謂承平,學校養士額多,就試人衆,為長、貳者難以遍閱試卷。

    今來每月私試多不過三百人以上,長、貳依貢舉條例鎖院考校,亦自不難。

    兼又臨期入院發榜,一時所見,或未詳盡。

    今乞向去私試,如遇就試人多,即長、貳同共在内,更不先出。

    如遇就試人少,即長、貳先發榜一日入院,明日折号,庶幾可以子細看閱。

    」從之。

     十六年二月一日,禮部言:「太學堂名,上一字犯皇太子名,合行回避。

    乞改作崇化堂。

    從之。

     是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右谏議大夫何澹言:「竊見朝廷以舍法取士,太學公試,乃外舍士子升進之階,利害不細。

    常年則與铨試同在太院鎖院,每遇省試年分,則铨試多在中夏。

    日子太遲,于是附試于省試之後,而就大院别委官以考之。

    所委官(官)往往以省試為重,以公試為輕。

    又其披閱省試文卷之餘,精力各以疲憊,日子又複迫(捉)[促],未免鹵莽,以求畢事。

    緣此,前後士子多不惬服。

    欲望今後省試年分,所有太學公試,令赴别院收試。

    庶幾考官專精,升黜惟允。

    契勘省試别院卷子不多,例是先期開院。

    今若就考公試,實不相妨。

    又來春大院免解赴 省之人,異于常年,重以考校公試,力愈不給,必緻兩有所害。

    移附别院,尤為允當。

    」從之。

     崇儒宋會要輯稿崇儒一光宗 光宗 【宋會要】 紹熙元年正月十七日,宰執進呈何澹乞放行太學參長假人免解,留正等奏:「太學連兩舉,該恩免解,遂無科舉,其僥幸不可言。

    今參長假人,多系赦後,又欲盡行免解,攀援冒濫,何時而已己」!上曰:「誠多僥幸。

    卿等更參酌,其間有可以放行者與放行,不可者即已。

    豈容一例放行也」 三年六月二十四日,禮部侍郎倪思言:「國家開設太學,所以網羅天下之材。

    三歲一補,所以收拾科舉之遺。

    自淳熙四年議者厭就試者之多,乃創為待補之說。

    蓋欲以限節其來。

    來者既少,而取人之額如舊,中選之人得以僥幸。

    兩浙、福建解額既窄,住學亦便,士子願一試而不可得,則必巧為經營。

    遠方之州,解額自寬,于補試無甚利害。

    縱或得之,住學亦非所便,雖中待補,第為虛名。

    于是有貨賣文帖,改移鄉貫,變易父祖之弊。

    近時臣僚屢有以為言者。

    可見此弊,人皆知之,不可以不革也。

    臣以為不若自今舉罷去待補,隻循舊制,每三歲放混試一次,以廣其來。

    所取之額,初不增加,庶幾不絕士子進取之望。

    而擇之既精,得人必多。

    如臣言可采,更乞命侍從、台谏、學官集議施行。

    又臣契勘向者就補試者至以萬計,緣貢院狹窄,若作一場,則不能容,若分作前後場,則必有兩次就試之弊。

    臣竊見近者臨安府轉運司各建立貢院,若以經義、詩賦分作兩處,同日引試,則無向者之患。

    」诏令集議。

    既而侍禦史林大中、右正言胡(琢)[珣]、監察禦史何異、曾三複言:「國家開設太學,本以混試招延士類。

    混試既弊,遂行待補。

    然關防之不密,考校之不精,抑又不能無弊。

    此議臣所以有放行混試之請。

    若以待補之弊尚多,遺才所宜放行混試,但來者既衆,恐有喧哄蹂踐之患。

    今若令有司措置,保其無他,即與權住今年諸州所取待補,然亦未宜徑罷也。

    如明年場屋果無喧哄蹂踐,則自放省試年分,即與放行。

    倘有未便,則待補既未嘗罷,隻就其間更加措置,便關防之密,考校之精,未為不善也。

    今若徑罷待補,萬一明年混試,緻有虞,而後舉又複待補,恐非朝廷更制立事之體。

    」又吏部尚書趙汝愚、翰林學士李巘、權兵部尚書羅點、戶部侍郎馬大同、給事中尤袤、中書舍人黃裳、權工部侍郎謝申甫、起居郎樓鑰、起居舍人張叔椿言:「竊惟待補之法,其弊已多,因仍歲時,弊将益甚。

    今欲易之混試,固足取快一時。

    然多士沓來,以數萬計,非惟有司重有勞費,日力有限,較閱難精,亦恐道路奔沖,不無寒署之患;場屋湫塞,更多蹂踐之虞。

    彼此相形, 得失居半。

    蓋有根本之論。

    稍(始)[師]始古而言《文獻通考》卷四二上「始」字作「師」,今從。

    。

    夫三代鄉舉裡選之法,雖世遠事異,不可遽複,然有教育作成之意,本諸天地,而合乎人情者,則雖百世不能改也。

    惟我國家,内自京師,外及郡縣,皆置學校。

    慶曆以後,文物彬彬,幾與三代同風矣。

    逮至崇、觀,創行舍法,所在養士,誠得黨庠遂序之遺意。

    故一時學者,粗知防檢,非冠帶不敢行于道路,遇鄉曲之長上及學校之職事,則斂容而避之。

    其風俗亦誠美矣。

    然其失也,在于專習新義,崇尚老莊,廢黜《春秋》,絕滅史學。

    又罷去科舉,使寒畯之士,舍此無以為進身之路。

    事理俱礙,旋行廢革。

    此亦非舍法之罪,其時弊則然也。

    中興以來,投戈講藝,行都重建太學,諸郡複行貢舉。

    士生斯時,可謂幸矣。

    然浮僞之風勝,忠信之俗微。

    有司頗以為病者,亦由州縣之間,士之榮辱進退,皆不由乎學校。

    至論德行道藝,則惟取決于糊名,苟為雕篆之文,無複進修之志。

    其視庠序,有同傳舍;視師儒,幾若路人。

    月書季考,盡為文具,殊失朝廷教養之意。

    汝愚等拟遠稽欲古制,近酌時宜,不煩朝廷建官,不勞有司增費,惟重教官之選,假守,貳之權,仿舍法以育才,因大比而貢士。

    考終場之數,定所貢之員,期以次年,試于太學,庶幾士修實行,不事虛文,漸複淳風,仰大化。

    有三舍之利,而無三舍之害,其法頗為近古。

    如蒙朝廷采錄,所有諸州教養課試升貢之法,乞下有司詳議施行。

    然科舉事嚴,試期甫迩,其今歲待補試,欲乞且與依舊放行一次。

    」從之。

    《文獻通考》:時朱熹門人或問三舍法如何,熹曰:「欠去根頭理會。

    若太學無非望之恩,又于鄉舉額窄處增之,則人自安鄉裡矣。

    」《朱子語續錄》:先生曰:「太學舍法壞人多,龜山嘗立論。

    高抑崇曾見龜山太學初與,召為司業,善類頗屬望。

    到彼,一切放倒,三舍法卻在渠手中成,莫負了龜山否」王子合曰:「聞那時隻是取法于一舊老。

    」史浩曰:「秦會之是舊太學中人,想是據他向日所見行了。

    」先生曰:「高公不哈與承當。

    高公大率不立,五峰嘗有書責他。

    」《文獻通考》:朱子《學校貢舉私議》曰:「學校必選實有道德之人,使為學官,以來實學之士。

    裁減解額(合)[舍]選謬濫之恩,以塞利誘之塗。

    蓋古之太學主于教人,而因以取士,故士之來者,為義而不為利。

    且以本朝之事言之,如李薦所記元佑侍講呂希哲之言曰,仁宗之時,太學之法寬簡,國子先生必求天下賢士,真可謂人師者。

    就其中又擇其尤賢者,如胡翼之之徒,使專教導規矩之事。

    故當是時,天下之士,不遠萬裡,來就師之。

    其遊太學者,端為道藝,稱弟子者中心悅而誠服之。

    蓋猶有古法之遺意也。

    熙甯以來,此法浸壞,所謂大學者,但為聲利之場;而掌其教事者,不過取其善為科舉之文,而嘗得隽于場屋者 耳。

    士之有志于義理者,既無求于學,其奔趨輻湊而來者,不過為解額之濫、舍選之私而已。

    師生相視,漠然如行路之人;間相與言,亦未嘗開之以德行道藝之實,而月書季考者,又秪以促其嗜利苟得、冒昧無恥之心,殊非國家之所以立學教人之本意也。

    欲革其弊,莫若一遵仁皇之制,擇師之有道德、可為人師者,以為學官,而久其任,使之講明道藝,以教訓其學者。

    而又痛減解額之濫,以還諸州;罷去舍選之法,而使為之師者考察諸州所解德行之士與諸州之賢者,而特命以官。

    則太學之教不為虛設。

    而彼懷利幹進之流,自無所為而至矣。

    如此,則待補之法固可罷去,而混補者又必使與諸州科舉同日引試,則彼有鄉舉之可望者,自不複來,而不患其紛冗矣。

    至于取人之數,則又嚴為之額,而許其補中之人,從上幾分時赴省試,則其舍鄉舉而來赴補者,亦不為甚失職矣。

    其計會監試、漕試、附試之類,亦當痛減分數,嚴立告賞,以絕其冒濫。

    其諸州教官,亦以德行人充,而責以教導之實,則州縣之學,亦稍知義理之教,而不但為科舉之學矣。

    」 紹熙四年四月二日,禮部言:「國子監申,(玉)[王]松年等一十七人,并系試中上等小學生,欲将逐人照紹興元年鄭榗等比類諸州待補試中名額放行,今來補試一次。

    」從之。

     四日,诏令臨安府學生,依紹熙元年已放行人數,許赴太學補試一次。

    從府學生應輔等請也。

     五年正月一日,慶壽赦:「太學、武學曾預拜表大小職事,臨安府學正、錄,并依淳熙十年十二月三十日已得指揮推恩人姓名,開具應得恩數聞奏。

    學生并有官學生,各倍賜束帛,小學生、府學生各賜束帛。

     【宋會要】 崇儒宋會要輯稿崇儒一甯宗 甯宗 慶元元年四月九日,權吏部尚書兼侍讀兼直學士院兼實錄院修撰樓鑰等奏:「準慶元元年正月二十五日敕節文,臣僚上言,議覆太學混補,以示初政之優恩。

    又謂待補之法,行之稍久,冒濫之弊,不可不革。

    今歲适當大比,乞令兩省侍從台谏集議施行。

    诏赴鑰等詳審。

    臣僚乞用禮部貢院之外,以臨安府轉運司兩貢院添處之,請因其說,更加措置。

    禮部貢院通别試所,約容一萬五六千人。

    臨安府轉運司兩貢院,約可分授萬人。

    今欲以詩賦人盡于禮部貢院引試,經義人臨時約度人數,徑分兩處收試。

    仍各差監察禦史一員監試,職事二員出題。

    才候試畢,封彌官即将真卷每一百軸作一封,仍取禦史印押。

    其出題官及簾外封彌監門等官,徑自出院,禦史親押上件已封卷子,并赴禮部貢院封彌所,就令日下各卷彌封打号,發過謄錄所,一處謄錄混考。

    禦史候封彌所交收卷子盡絕訖,即自 出院。

    如此,則題目俱出于一,而同日三處引試,亦免重疊之弊。

    俟來年省試畢日施行。

    兼照得自來補試,止系監學官考校。

    今試卷倍多,合從朝廷添差職事官以下,同共考試。

    其今年發解科場,更不取待補人,即合預先行下諸路轉運司,遍牒州軍照應施行。

    」貼子稱:「舊法,赴太學補試士人,并令經本貫出給公據。

    今來放行補試,亦合行下,照舊法給據施行。

    」诏從集議到事理施行。

     三年三年:《文獻通考》卷四二作「二年」。

    ,以國子生員多僞濫,制自今職事官期親、厘務官子孫,乃得補試。

    凡監學生皆給绫牒,若告谒在外,遇科舉,則試于漕司。

     嘉定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承議郎國子博士徐自明劄子奏學校舍法事,數内至肄業膠庠者:「自外舍有月校,而公試入等者,曰内舍。

    自内舍有月校,而舍試入等者,曰上舍,有定序也。

    然曩年省試,系在孟春之中,故大廷唱第,多在孟夏之月。

    近省試既無仲春,故廷唱展在仲夏。

    所以孟夏之月,雖已中春官,而未經廷對者,猶未出學住膳。

    而當年公試新中内舍者,或未有阙可填,則不得以占三季之考,行内舍之食。

    其妨進取而礙月書,學者常患苦之。

    不惟是也,一歲之中,校優者三,而校平者已常。

    預平校者,或再中平校,止用其前者之一足矣。

    而間有頑忍不予者,或未肯與豁除,必待授以遜狀。

    是二者至有相邀以利,相讦以訟,啟紛争而喪廉隅者,風俗至不美也。

    今欲于省試之年,其已中春官者,遇入孟夏下旬,即乞預行住膳。

    使以次升補者,不妨占季行食;而内舍已滿百三十人之數,即不得于四月分先期借食。

    又于每歲之中,有再中平校者,亦乞先與豁除,使下名得以序進,庶幾廉遜之風行,乖争之俗熄,不至壞學者之心術,而啟學校之紛纭。

    臣所謂嚴升舍之選者,此也。

    如臣言可采,乞行下國子監看詳施行。

    」後批送國子監看詳,限十日申尚書省。

    本監尋送博士正錄看詳。

    今據宣教郎太學博士陳貴誼等申,數内至于舍法二弊:「諸生已中春官,而未經廷對者,當于四月下旬預先住膳;所有特奏名,候省試開院日,行下諸齋根刷。

    如願就特奏名試,亦乞依此施行。

    其前已中平校,而複有平校者,當于當年校定人數,即與豁除。

    其詳已備見于劄子所陳,參之物論,皆謂允協人情。

    亦乞行下本監施行。

    貴誼等今聚議申監,乞備申朝廷施行。

    本部今看詳,欲從博士正錄看詳到事理施行。

    伏乞朝廷指揮施行。

    」诏從國子監看詳到事理施行。

    (舒大剛校點) 崇儒宋會要輯稿崇儒二在京小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