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系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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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任],有礙堂除。
」上曰:「此劉光世孫,可特堂〔除〕之。
」次日,中使至龔茂良私第傳旨宣谕:「昨日劉球差簽判指揮更不須行。
方進呈時,誤認未曾經任之意,反複思之,此除正礙近制,不可廢法。
」《寶訓》。
帝系宋會要輯稿帝系一一守法親定淳熙法冊 親定淳熙法冊 六年八月,進呈令所重修《淳熙法冊》,禦筆圈記《戶令》内驢、駝馬、舟船契書收稅,上曰:「凡有此條,并令删去。
恐後世有筭及舟車之言。
」辛醜,進呈《戶令》,内有「戶絕之家,繼絕者,其家财物許給三千貫;如及二萬貫,奏裁。
」上曰:「國家财賦,取于民有制于:原脫,據《中興兩朝聖政》卷五七補。
。
今若立法,于繼絕之家其财産及二萬貫者奏裁,則是有心利其财物也。
」趙雄奏:「似此者欲悉删去。
」上曰:「可悉令删去。
」九月丙寅,進呈《捕亡令》:「諸捕盜公人不獲盜,應決而願罰錢者聽聽:原脫,據《中興兩朝聖政》卷五七補。
。
」上曰:「公人捕盜不獲,許令罰錢,而不加之罪,是使之縱盜受财也。
此等條令,可令删去。
」丁卯,進呈《賞格》,内有監司、知通納無額上供錢賞格。
上曰:「祖宗時,取于民止二稅而已稅:原作「歲」,據《中興兩朝聖政》卷五七改。
。
今有和買及經總制等錢和:原作「合」,據《中興兩朝聖政》卷五七改。
,又有無額上供錢。
既無名額,則是白取于民也,又 立賞以誘之,使之多取于民,朕誠不忍也。
可悉删去此賞格。
」趙雄等奏:「立賞以誘之,錢愈多則賞愈厚,俗吏唯賞□圖,侵漁苛斂,無所不至。
今聖慈删去此等賞格,斯民被實惠廣矣。
」上曰:「朕不忘恢複者,欲混一四海,效唐太宗為府兵之制唐太宗:原作「唐太唐」,據《中興兩朝聖政》卷五七改。
,國用既省,則科敷民間諸色錢物可悉蠲免,止收二稅,以寬民力耳。
」雄等奏:「聖念及此,天地鬼神實臨之,必有陰相,以濟大業。
」《聖政》史臣曰:壽皇萬機之暇,無他嗜好,局所修條令,皆勤乙覽乙:原作「一」,據《中興兩朝聖政》卷五七改。
,去取之間,辄經禦筆竄定。
臣賞觀筭及舟車之訓,而知聖人之遠慮;觀縱盜受财之訓,而知聖人之淵識;觀有心利其财物之訓,而知聖人之大義;觀設賞誘之多取之訓「誘」下「之」原脫,據《中興兩朝聖政》卷五七補。
,而知聖人之至仁。
帝系宋會要輯稿帝系一一守法詳審不輕變法 詳審不輕變法 七年五月,進呈廣南路經略安(按)[撫],轉運、提點刑獄司狀:「準指揮,以本路奏請,乞将湖南宜章、臨武兩縣割屬廣東連州。
再委官詢訪,審究二縣委不可割。
欲望特降指揮下湖南漕、憲司,隻令仍舊。
」上曰:「不若仍舊,豈可輕更易朕向來見陳獻利害,聽其一時之言似乎可行,輕欲更改。
迩年以來,惟務詳審,未嘗輕變一法。
蓋天下之言,來之欲廣,而聽之在審。
」 帝系宋會要輯稿帝系一一守法谕士大夫改正罪名 谕士大夫改正罪名 輔臣進呈令所删定官郭明複奏:「有犯入枉法自盜賊抵罪,乞不許改正。
」上曰:「(仕)[士]大夫陳乞改正罪名,不必問其所犯輕重,但委有枉,則雖重罪,亦不可不與改正;若所犯得實,雖是公罪,亦 難改正。
」 帝系宋會要輯稿帝系一一守法法令不必申明但按劾違法者 法令不必申明但按劾違法者 輔臣進呈福建提刑司奏:乞下本路州縣,不得存留罷役公人充耆長。
上曰:「法令自明,但州縣奉行不虔耳。
今更不必申嚴,可令将違法知縣按劾以聞。
隻行遣一二人,則諸路州縣自不敢不遵法令。
」 帝系宋會要輯稿帝系一一守法自守法不敢開幸門 自守法不敢開幸門 輔臣進呈伯圭劄子:門客不理選限,登仕郎恩澤,乞理選限。
上曰:「于法如何」趙雄等奏:「在法不許。
」上曰:「每自守法,不敢開放。
若違常法,以開幸門,則援例幹請不已,将何以阻之」《寶訓》。
帝系宋會要輯稿帝系一一守法違戾當行遣不降指揮 違戾當行遣不降指揮 十三年八月,進呈朱緩奏朱緩:《中興兩朝聖政》卷六三作「朱弦」。
:乞約束州縣,不得擅行苗稅折納價錢。
王淮等奏:「莫更申嚴」上曰:「不須得,事貴簡而嚴,若煩,徒為文具。
」進呈約束諸路納義倉米,上曰:「亦不須得。
若有違戾,自當行遣,今後更不降指揮。
」 已上三十事,兩朝嚴于守法,務在必行之。
臣升之釋曰:維持國家,在乎法守。
國家之守在人,固有上立法而上自不守者,有前人立法而後人不守者,有上欲守法而下不能守者,有下欲守法而上不
」上曰:「此劉光世孫,可特堂〔除〕之。
」次日,中使至龔茂良私第傳旨宣谕:「昨日劉球差簽判指揮更不須行。
方進呈時,誤認未曾經任之意,反複思之,此除正礙近制,不可廢法。
」《寶訓》。
帝系宋會要輯稿帝系一一守法親定淳熙法冊 親定淳熙法冊 六年八月,進呈令所重修《淳熙法冊》,禦筆圈記《戶令》内驢、駝馬、舟船契書收稅,上曰:「凡有此條,并令删去。
恐後世有筭及舟車之言。
」辛醜,進呈《戶令》,内有「戶絕之家,繼絕者,其家财物許給三千貫;如及二萬貫,奏裁。
」上曰:「國家财賦,取于民有制于:原脫,據《中興兩朝聖政》卷五七補。
。
今若立法,于繼絕之家其财産及二萬貫者奏裁,則是有心利其财物也。
」趙雄奏:「似此者欲悉删去。
」上曰:「可悉令删去。
」九月丙寅,進呈《捕亡令》:「諸捕盜公人不獲盜,應決而願罰錢者聽聽:原脫,據《中興兩朝聖政》卷五七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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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曰:「公人捕盜不獲,許令罰錢,而不加之罪,是使之縱盜受财也。
此等條令,可令删去。
」丁卯,進呈《賞格》,内有監司、知通納無額上供錢賞格。
上曰:「祖宗時,取于民止二稅而已稅:原作「歲」,據《中興兩朝聖政》卷五七改。
。
今有和買及經總制等錢和:原作「合」,據《中興兩朝聖政》卷五七改。
,又有無額上供錢。
既無名額,則是白取于民也,又 立賞以誘之,使之多取于民,朕誠不忍也。
可悉删去此賞格。
」趙雄等奏:「立賞以誘之,錢愈多則賞愈厚,俗吏唯賞□圖,侵漁苛斂,無所不至。
今聖慈删去此等賞格,斯民被實惠廣矣。
」上曰:「朕不忘恢複者,欲混一四海,效唐太宗為府兵之制唐太宗:原作「唐太唐」,據《中興兩朝聖政》卷五七改。
,國用既省,則科敷民間諸色錢物可悉蠲免,止收二稅,以寬民力耳。
」雄等奏:「聖念及此,天地鬼神實臨之,必有陰相,以濟大業。
」《聖政》史臣曰:壽皇萬機之暇,無他嗜好,局所修條令,皆勤乙覽乙:原作「一」,據《中興兩朝聖政》卷五七改。
,去取之間,辄經禦筆竄定。
臣賞觀筭及舟車之訓,而知聖人之遠慮;觀縱盜受财之訓,而知聖人之淵識;觀有心利其财物之訓,而知聖人之大義;觀設賞誘之多取之訓「誘」下「之」原脫,據《中興兩朝聖政》卷五七補。
,而知聖人之至仁。
帝系宋會要輯稿帝系一一守法詳審不輕變法 詳審不輕變法 七年五月,進呈廣南路經略安(按)[撫],轉運、提點刑獄司狀:「準指揮,以本路奏請,乞将湖南宜章、臨武兩縣割屬廣東連州。
再委官詢訪,審究二縣委不可割。
欲望特降指揮下湖南漕、憲司,隻令仍舊。
」上曰:「不若仍舊,豈可輕更易朕向來見陳獻利害,聽其一時之言似乎可行,輕欲更改。
迩年以來,惟務詳審,未嘗輕變一法。
蓋天下之言,來之欲廣,而聽之在審。
」 帝系宋會要輯稿帝系一一守法谕士大夫改正罪名 谕士大夫改正罪名 輔臣進呈令所删定官郭明複奏:「有犯入枉法自盜賊抵罪,乞不許改正。
」上曰:「(仕)[士]大夫陳乞改正罪名,不必問其所犯輕重,但委有枉,則雖重罪,亦不可不與改正;若所犯得實,雖是公罪,亦 難改正。
」 帝系宋會要輯稿帝系一一守法法令不必申明但按劾違法者 法令不必申明但按劾違法者 輔臣進呈福建提刑司奏:乞下本路州縣,不得存留罷役公人充耆長。
上曰:「法令自明,但州縣奉行不虔耳。
今更不必申嚴,可令将違法知縣按劾以聞。
隻行遣一二人,則諸路州縣自不敢不遵法令。
」 帝系宋會要輯稿帝系一一守法自守法不敢開幸門 自守法不敢開幸門 輔臣進呈伯圭劄子:門客不理選限,登仕郎恩澤,乞理選限。
上曰:「于法如何」趙雄等奏:「在法不許。
」上曰:「每自守法,不敢開放。
若違常法,以開幸門,則援例幹請不已,将何以阻之」《寶訓》。
帝系宋會要輯稿帝系一一守法違戾當行遣不降指揮 違戾當行遣不降指揮 十三年八月,進呈朱緩奏朱緩:《中興兩朝聖政》卷六三作「朱弦」。
:乞約束州縣,不得擅行苗稅折納價錢。
王淮等奏:「莫更申嚴」上曰:「不須得,事貴簡而嚴,若煩,徒為文具。
」進呈約束諸路納義倉米,上曰:「亦不須得。
若有違戾,自當行遣,今後更不降指揮。
」 已上三十事,兩朝嚴于守法,務在必行之。
臣升之釋曰:維持國家,在乎法守。
國家之守在人,固有上立法而上自不守者,有前人立法而後人不守者,有上欲守法而下不能守者,有下欲守法而上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