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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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旦降牒劄子,因循習熟,遂成近例。
事出一時,非政體也。
欲乞今後除改命令,并須遵用故事。
故事合用诰詞者,不宜單降劄,務存舊法,有所沮勸。
」诏今後責降官并依故事降诰。
神宗元豐三年四月二十八日,禦史何正臣言:「諸監司、郡守體量官吏,不待考實,多先乞替罷。
刺舉之際,豈能無失,其間好惡不公、喜怒以意者往往而有。
乞自今體量官吏,有贓狀已明、不可留本任者,取旨先替罷,餘委别司考察,或俟結正施行。
」诏送詳定重修編所。
六年十月十一日,诏:「宰臣、執政官因罪降黜,守本官以下,應緣前兩府恩例,止依本官;候有遷除職名,即依舊例。
」 哲宗紹聖元年七月十九日,诏曰:「送往事居,是必責全于臣子;藏怒宿怨,豈宜上及于君親!朕繼體之初,宣仁聖烈皇後以太母之尊,權同聽覽,仁心誠意,專在保佑朕躬。
自以簾帳之間,聞見不能周及,故不次以用大臣,推心以委政事,非獨倚任耆艾,所冀恢昭聖功。
司馬光、呂公着忘累朝之大恩,懷平時之觖望,幸國家之變故,逞朋黨之奸謀。
引呂大 防、劉摯等,或自要塗,繼司宰事,疊居言路,代掌訓詞。
或封駁東台,或勸講經帳。
顧于左右前後,皆爾所親;于時賞罰恩威,惟其所出。
周旋欺蔽,表裡符同。
宗廟神靈,恣行讪讟;朝廷号令,辄肆紛更。
首信偏辭,輕改役法。
開訴理之局,使有罪者僥幸;下疾苦之诏,誘小人謗言。
誣橫斂則濫蠲苟免之逋,誣厚藏則妄耗常平之積。
崇聲律而薄經術,任穿鑿以紊官儀。
棄境土則謬謂和戎,弛兵備則歸過黩武。
城隍保民而罷增浚,器械資用而辍繕修。
凡屬經綸,一皆廢绌。
人材淆混,莫辨于品流;黨與縱橫,疊分于勝負。
務決乘時之憤,都忘托國之謀。
方利亮陰之不言,殊匪慈闱之本意。
十年同惡,四海吞聲。
虜計得行,邊民受害。
昔周王受命,召公惟辟國之聞;江左雖微,興宗有易代之孍孍:原作「難」,據《長編紀事本末》卷一○一改。
。
天下後世,其謂朕何!臨朝弗怡,視古有愧。
況複疏遠賤士,昧死而獻言;忠義舊臣,交章而抗論。
迹着明甚,法安可私!司馬光、呂公着、呂大防、劉摯等劉:原無,據《長編紀事本末》卷一○一補。
,各已等第行遣責降訖。
噫!優禮近司,朕欲曲全于體貌;自奸明憲奸:《長編紀事本末》卷一○一作「幹」。
,爾今複逭于誅夷。
至于射利之徒,脅肩成市,盍從申儆,俾革回邪。
推予不忍之仁,開爾自新之路。
除已行遣責降人外,其餘一切不問,議者亦勿複言。
所有見行取會實錄修撰官已下及廢棄渠陽寨人,自依别處分。
咨爾工,明聽朕命。
宜令禦史台出榜朝堂,進奏院遍牒。
」時司馬光等既貶,上謂刑惟厥中,故降是 诏。
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中書舍人、同修國史蹇序辰言:「朝廷前日追正司馬光等奸惡,明其罪罰,以告中外。
惟變亂典刑,改廢法度,讪讟宗廟,睥睨兩宮,交通近習,分布死黨,考言觀事,實狀具明,而包藏邪心,蹤迹詭秘,相去八年之間,已有不可備究者。
至其章疏文字,行遣案牍,又散在有司,莫能會見。
若不乘時取索編類,必恐歲久淪失,或邪黨交結或:原無,據《長編紀事本末》卷一○二補。
,有匿藏毀棄之獘匿:原無,據《長編紀事本末》卷一○二補。
。
欲望選官将貶責奸臣所言所行事狀,并取會編類,人為一本,分置三省、樞密院,以示天下後世之大戒。
」從之。
仍差徐铎、蹇序辰。
徽宗政和六年五月四日,诏今後承務郎若降一官,并展二年磨勘,不降充選人。
欽宗靖康元年九月二十三日,臣僚言:「改官之法,舉主有定員,考第有常數,吏部稽驗,不容毫發之私。
孤寒士人有老于選調、不得應格磨勘者,比比皆是。
童貫昨奉使陝西、兩浙,每一狀所薦不下數十人,既無考第,又無舉主,端坐州縣,且未嘗親戰陣之事,不因苞苴饋送,必其仆隸與之為地,遂例得改合入官。
蔡攸以宣撫司結局及進書轉官恩回授二子,其子衎自待制遷雜學士,豈恩例所得一官可比哉!如張彬資序止監當,交結權貴,遂為河南府司錄,不半年升少尹。
望悉與追奪。
其它回授及資任有似此者,盡乞根究改正。
見系責降落職之人,并乞依此施行。
」從之。
高宗建炎元年七月十三日,臣僚言:「叛臣争事僞 楚,大小輕重亦自不等,欲立定罪,從格斷之。
凡叛臣之大者,其惡有五:其一曰諸侍從而執政者,其二曰諸庶官及宮觀而起為侍從者,其三曰撰進文字,其四曰事務官,其五曰為邦昌改名者。
乞置之嶺表。
叛臣之次者,其惡有三:其一曰諸執政、侍從、台谏稱臣拜舞者,其二曰以庶官升擢差遣者,其三曰願為奉使者。
乞于遠小處編管。
」于是诏王時雍、徐秉哲、吳幵、莫俦輩次第貶竄雲。
久矣,而朝廷曾不加罪,往往百姓、盜賊共起而攻之,緻虜其家,奪其财,執而戮諸市,曰此宣和誤國之人也。
夫朝廷不加戮而使百姓、盜賊誅之,國命倒置、主柄下移如此,而欲夷狄治、邊鄙治、盜賊治,豈不難哉!臣願降诏,委谏官、禦史,自崇甯以來饕餮貴富最無狀之人編為一籍,已死者着其惡,未死者明其罪,且曰:此以開賞用兵進者也,此以花石應奉進者也二年二月十六日,臣僚言:「臣嘗切論今日之患在中國而不在夷狄,在朝廷而不在邊鄙,在士大夫而不在盜賊。
日者一縣一郡之間,有愚不肖之人乘時射利,進其身于朝廷,人皆知其污佞,為害民蠹國,為天下纛進:原無,據前後文例補。
,此以三山河賞進者也,此以刻剝聚斂進者也,此以交結宦寺、賄賂權幸進者也。
如此之類,列為數十科,其罪惡,疏其名氏,有司镂闆,播告天下,則遠近内外曉然皆知好惡之所在,君子日以長而小人日以消矣。
」诏依,候具到,令三省、樞密 院參酌施行。
紹興元年七月十八日,同知樞密院李回言:「宣和間曾任中書舍人,以校正禦前文籍轉官,恐是濫賞,乞削秩罷政。
」上曰:「宣和政事,恐不必一一皆非,人君肯留意文籍,命臣下校正,因有勞與之轉官,自是美事,豈可與其它濫賞同科!」顧謂範宗尹曰:「且如卿等以功轉官,若與小人同一劄目,亦自難處。
況如回等,使在讨論之列,何以存濟」宗尹力奏:「此事如回者無幾,其它亦不足惜。
」遂降指揮,侍從及館職兼領校正者罪罪:原作「非」,據《建炎要錄》卷四六改。
。
又二日,禦筆批出,文臣讨論,日下寝罷。
大意以為不欲歸過君父,斂怨士大夫。
宗尹堅謂可行,即日求出。
诏應武臣濫賞并免讨論追奪,令尚書省日下施行。
同日,中書省言:「紹興元年七月八日已降指揮,追奪文臣濫賞,内一項:應追官等并特與不礙注授舉辟磨勘奏薦,不理遺阙。
」诏應緣臣僚論列,因父兄秉政,無出身得職名,并依今來措置濫賞等名色追降人;如已追降,并作不系責降人。
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殿中侍禦史曾統言:「近日臣僚因事罷斥,初無特放謝辭指揮,乃辄露章稱疾托故亟去,中懷怏怏,違慢彜章,風俗(寝)[寖]壞,甚可怪也。
國朝故事,侍從近列間以罪斥、放免謝辭者,亦或出于體貌之恩,非人臣所敢希冀。
犬馬去主,猶知戀軒,可以人而不如望嚴加訓饬,今後臣僚應被降黜,不許托故自陳,規免辭謝。
如敢循習近例,即乞重賜黜責。
」從之。
二十六年六月四日,禦史台言:「勘會刑部供到紹興二十五年十月以後,因言章及刑部檢舉告讦編管、安置、居住人:曹泳移吉陽軍編管;丁仲成南雄州編管;王曮建昌軍,曹雲郴州,并居住;呂願忠封州安置;莫汲化州,王宥南恩州,王肇高州,汪召錫容州,陸升之雷州,張常先循州,康與之欽州,徐樗高州,王會循州,雍端行賓州,林東英州,鄭炜雷州,并編管。
至今經涉年月,未見逐處申到收管文狀。
望降指揮,下刑部并所屬監司嚴緊催督。
如所在州軍故作緣故寄留人,不即押發,其當職官吏并乞令監司按劾,重作施行。
」從之。
九月二十五日,诏:「禦史中丞兼侍讀湯鵬舉所論秦埙、秦堪秦:原作「奏」,據《建炎要錄》卷一七四改。
、吳益,甚協公議,然朕以秦桧輔佐之久以:原無,據《建炎要錄》卷一七四補。
,又臨奠之日面谕桧妻,許以保全其家,今若遽奪諸孫與職名,不惟使朕食言,而于功臣傷恩甚矣。
可令中外知朕此意,今後不得更有論列。
」 十月二十六日,臣僚言:「勘會已降指揮,曹冠等八人,有官人赴試者令帶右字,無官人并行駁放。
數内秦埙見系敷文閣直學士、左朝散大夫散:原無,據《建炎要錄》卷一七五補。
、提舉江州太平興國宮,除本官出身禮部已一面追毀外,尋照得秦埙昨因禦殿唱名進士第一甲第三名,承指揮依第一人恩例特轉三官,遂于承議郎上轉授朝請郎。
今來既帶右字,其過省所得官即合追毀改正,作右承議郎。
緣本官先于朝請郎上磨勘轉朝奉大夫,修書賞轉朝散大 夫,今來若依資次重别拟轉,竊慮紊煩。
欲将本官從見今官上追取朝散、朝奉大夫、朝請郎三官附身毀抹,卻備坐三項因依,止給右朝散郎告一道。
」從之。
孝宗幹道六年十一月六日赦:「勘會親民之官無如縣令,傥非其人,為害不細。
今貪贓之令,監司、守倅公然蓋庇,緻民無所赴訴。
在法,所部違犯,監司、知通失按舉者奏裁,而近年以來,因朝廷訪聞及臣僚論列者甚衆,如今後更失按舉,當議重行停降。
」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七二黜降官九
事出一時,非政體也。
欲乞今後除改命令,并須遵用故事。
故事合用诰詞者,不宜單降劄,務存舊法,有所沮勸。
」诏今後責降官并依故事降诰。
神宗元豐三年四月二十八日,禦史何正臣言:「諸監司、郡守體量官吏,不待考實,多先乞替罷。
刺舉之際,豈能無失,其間好惡不公、喜怒以意者往往而有。
乞自今體量官吏,有贓狀已明、不可留本任者,取旨先替罷,餘委别司考察,或俟結正施行。
」诏送詳定重修編所。
六年十月十一日,诏:「宰臣、執政官因罪降黜,守本官以下,應緣前兩府恩例,止依本官;候有遷除職名,即依舊例。
」 哲宗紹聖元年七月十九日,诏曰:「送往事居,是必責全于臣子;藏怒宿怨,豈宜上及于君親!朕繼體之初,宣仁聖烈皇後以太母之尊,權同聽覽,仁心誠意,專在保佑朕躬。
自以簾帳之間,聞見不能周及,故不次以用大臣,推心以委政事,非獨倚任耆艾,所冀恢昭聖功。
司馬光、呂公着忘累朝之大恩,懷平時之觖望,幸國家之變故,逞朋黨之奸謀。
引呂大 防、劉摯等,或自要塗,繼司宰事,疊居言路,代掌訓詞。
或封駁東台,或勸講經帳。
顧于左右前後,皆爾所親;于時賞罰恩威,惟其所出。
周旋欺蔽,表裡符同。
宗廟神靈,恣行讪讟;朝廷号令,辄肆紛更。
首信偏辭,輕改役法。
開訴理之局,使有罪者僥幸;下疾苦之诏,誘小人謗言。
誣橫斂則濫蠲苟免之逋,誣厚藏則妄耗常平之積。
崇聲律而薄經術,任穿鑿以紊官儀。
棄境土則謬謂和戎,弛兵備則歸過黩武。
城隍保民而罷增浚,器械資用而辍繕修。
凡屬經綸,一皆廢绌。
人材淆混,莫辨于品流;黨與縱橫,疊分于勝負。
務決乘時之憤,都忘托國之謀。
方利亮陰之不言,殊匪慈闱之本意。
十年同惡,四海吞聲。
虜計得行,邊民受害。
昔周王受命,召公惟辟國之聞;江左雖微,興宗有易代之孍孍:原作「難」,據《長編紀事本末》卷一○一改。
。
天下後世,其謂朕何!臨朝弗怡,視古有愧。
況複疏遠賤士,昧死而獻言;忠義舊臣,交章而抗論。
迹着明甚,法安可私!司馬光、呂公着、呂大防、劉摯等劉:原無,據《長編紀事本末》卷一○一補。
,各已等第行遣責降訖。
噫!優禮近司,朕欲曲全于體貌;自奸明憲奸:《長編紀事本末》卷一○一作「幹」。
,爾今複逭于誅夷。
至于射利之徒,脅肩成市,盍從申儆,俾革回邪。
推予不忍之仁,開爾自新之路。
除已行遣責降人外,其餘一切不問,議者亦勿複言。
所有見行取會實錄修撰官已下及廢棄渠陽寨人,自依别處分。
咨爾工,明聽朕命。
宜令禦史台出榜朝堂,進奏院遍牒。
」時司馬光等既貶,上謂刑惟厥中,故降是 诏。
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中書舍人、同修國史蹇序辰言:「朝廷前日追正司馬光等奸惡,明其罪罰,以告中外。
惟變亂典刑,改廢法度,讪讟宗廟,睥睨兩宮,交通近習,分布死黨,考言觀事,實狀具明,而包藏邪心,蹤迹詭秘,相去八年之間,已有不可備究者。
至其章疏文字,行遣案牍,又散在有司,莫能會見。
若不乘時取索編類,必恐歲久淪失,或邪黨交結或:原無,據《長編紀事本末》卷一○二補。
,有匿藏毀棄之獘匿:原無,據《長編紀事本末》卷一○二補。
。
欲望選官将貶責奸臣所言所行事狀,并取會編類,人為一本,分置三省、樞密院,以示天下後世之大戒。
」從之。
仍差徐铎、蹇序辰。
徽宗政和六年五月四日,诏今後承務郎若降一官,并展二年磨勘,不降充選人。
欽宗靖康元年九月二十三日,臣僚言:「改官之法,舉主有定員,考第有常數,吏部稽驗,不容毫發之私。
孤寒士人有老于選調、不得應格磨勘者,比比皆是。
童貫昨奉使陝西、兩浙,每一狀所薦不下數十人,既無考第,又無舉主,端坐州縣,且未嘗親戰陣之事,不因苞苴饋送,必其仆隸與之為地,遂例得改合入官。
蔡攸以宣撫司結局及進書轉官恩回授二子,其子衎自待制遷雜學士,豈恩例所得一官可比哉!如張彬資序止監當,交結權貴,遂為河南府司錄,不半年升少尹。
望悉與追奪。
其它回授及資任有似此者,盡乞根究改正。
見系責降落職之人,并乞依此施行。
」從之。
高宗建炎元年七月十三日,臣僚言:「叛臣争事僞 楚,大小輕重亦自不等,欲立定罪,從格斷之。
凡叛臣之大者,其惡有五:其一曰諸侍從而執政者,其二曰諸庶官及宮觀而起為侍從者,其三曰撰進文字,其四曰事務官,其五曰為邦昌改名者。
乞置之嶺表。
叛臣之次者,其惡有三:其一曰諸執政、侍從、台谏稱臣拜舞者,其二曰以庶官升擢差遣者,其三曰願為奉使者。
乞于遠小處編管。
」于是诏王時雍、徐秉哲、吳幵、莫俦輩次第貶竄雲。
久矣,而朝廷曾不加罪,往往百姓、盜賊共起而攻之,緻虜其家,奪其财,執而戮諸市,曰此宣和誤國之人也。
夫朝廷不加戮而使百姓、盜賊誅之,國命倒置、主柄下移如此,而欲夷狄治、邊鄙治、盜賊治,豈不難哉!臣願降诏,委谏官、禦史,自崇甯以來饕餮貴富最無狀之人編為一籍,已死者着其惡,未死者明其罪,且曰:此以開賞用兵進者也,此以花石應奉進者也二年二月十六日,臣僚言:「臣嘗切論今日之患在中國而不在夷狄,在朝廷而不在邊鄙,在士大夫而不在盜賊。
日者一縣一郡之間,有愚不肖之人乘時射利,進其身于朝廷,人皆知其污佞,為害民蠹國,為天下纛進:原無,據前後文例補。
,此以三山河賞進者也,此以刻剝聚斂進者也,此以交結宦寺、賄賂權幸進者也。
如此之類,列為數十科,其罪惡,疏其名氏,有司镂闆,播告天下,則遠近内外曉然皆知好惡之所在,君子日以長而小人日以消矣。
」诏依,候具到,令三省、樞密 院參酌施行。
紹興元年七月十八日,同知樞密院李回言:「宣和間曾任中書舍人,以校正禦前文籍轉官,恐是濫賞,乞削秩罷政。
」上曰:「宣和政事,恐不必一一皆非,人君肯留意文籍,命臣下校正,因有勞與之轉官,自是美事,豈可與其它濫賞同科!」顧謂範宗尹曰:「且如卿等以功轉官,若與小人同一劄目,亦自難處。
況如回等,使在讨論之列,何以存濟」宗尹力奏:「此事如回者無幾,其它亦不足惜。
」遂降指揮,侍從及館職兼領校正者罪罪:原作「非」,據《建炎要錄》卷四六改。
。
又二日,禦筆批出,文臣讨論,日下寝罷。
大意以為不欲歸過君父,斂怨士大夫。
宗尹堅謂可行,即日求出。
诏應武臣濫賞并免讨論追奪,令尚書省日下施行。
同日,中書省言:「紹興元年七月八日已降指揮,追奪文臣濫賞,内一項:應追官等并特與不礙注授舉辟磨勘奏薦,不理遺阙。
」诏應緣臣僚論列,因父兄秉政,無出身得職名,并依今來措置濫賞等名色追降人;如已追降,并作不系責降人。
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殿中侍禦史曾統言:「近日臣僚因事罷斥,初無特放謝辭指揮,乃辄露章稱疾托故亟去,中懷怏怏,違慢彜章,風俗(寝)[寖]壞,甚可怪也。
國朝故事,侍從近列間以罪斥、放免謝辭者,亦或出于體貌之恩,非人臣所敢希冀。
犬馬去主,猶知戀軒,可以人而不如望嚴加訓饬,今後臣僚應被降黜,不許托故自陳,規免辭謝。
如敢循習近例,即乞重賜黜責。
」從之。
二十六年六月四日,禦史台言:「勘會刑部供到紹興二十五年十月以後,因言章及刑部檢舉告讦編管、安置、居住人:曹泳移吉陽軍編管;丁仲成南雄州編管;王曮建昌軍,曹雲郴州,并居住;呂願忠封州安置;莫汲化州,王宥南恩州,王肇高州,汪召錫容州,陸升之雷州,張常先循州,康與之欽州,徐樗高州,王會循州,雍端行賓州,林東英州,鄭炜雷州,并編管。
至今經涉年月,未見逐處申到收管文狀。
望降指揮,下刑部并所屬監司嚴緊催督。
如所在州軍故作緣故寄留人,不即押發,其當職官吏并乞令監司按劾,重作施行。
」從之。
九月二十五日,诏:「禦史中丞兼侍讀湯鵬舉所論秦埙、秦堪秦:原作「奏」,據《建炎要錄》卷一七四改。
、吳益,甚協公議,然朕以秦桧輔佐之久以:原無,據《建炎要錄》卷一七四補。
,又臨奠之日面谕桧妻,許以保全其家,今若遽奪諸孫與職名,不惟使朕食言,而于功臣傷恩甚矣。
可令中外知朕此意,今後不得更有論列。
」 十月二十六日,臣僚言:「勘會已降指揮,曹冠等八人,有官人赴試者令帶右字,無官人并行駁放。
數内秦埙見系敷文閣直學士、左朝散大夫散:原無,據《建炎要錄》卷一七五補。
、提舉江州太平興國宮,除本官出身禮部已一面追毀外,尋照得秦埙昨因禦殿唱名進士第一甲第三名,承指揮依第一人恩例特轉三官,遂于承議郎上轉授朝請郎。
今來既帶右字,其過省所得官即合追毀改正,作右承議郎。
緣本官先于朝請郎上磨勘轉朝奉大夫,修書賞轉朝散大 夫,今來若依資次重别拟轉,竊慮紊煩。
欲将本官從見今官上追取朝散、朝奉大夫、朝請郎三官附身毀抹,卻備坐三項因依,止給右朝散郎告一道。
」從之。
孝宗幹道六年十一月六日赦:「勘會親民之官無如縣令,傥非其人,為害不細。
今貪贓之令,監司、守倅公然蓋庇,緻民無所赴訴。
在法,所部違犯,監司、知通失按舉者奏裁,而近年以來,因朝廷訪聞及臣僚論列者甚衆,如今後更失按舉,當議重行停降。
」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七二黜降官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