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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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十六年,诏造秦桧家廟祭器。

    自此韋淵、吳益、虞允文并該上件恩數,皆非陳乞而得;惟楊存中、吳璘始行陳乞,亦蒙給賜。

    今韓世忠家遂援以為例。

    本寺今具典故及今來事始末在前,實緣自古别無給降祭器制度,始自政和間給賜蔡京等,亦出特恩,非由臣下啟請,謂為當得。

    惟楊存中、吳璘陳乞而得賜,當時禮官失于詳議,後省不曾繳駁,遂緻放行。

    今韓世忠疊有陳乞,必欲遂請。

    若議放行,則自後官品及格之家皆謂為當得,陳乞紛然,朝廷無以拒絕,則名器假人,僭禮亂分,莫此為甚。

    參酌禮經,未見考據,況耗費銅齊,追役工匠,此例一開,後必難塞。

    禮官既經詳議,後省又有繳駁,今指定,委實難以施行。

    本寺(其)[具]此申禮部,乞詳酌敷奏施行。

    」禮部備具奏聞。

    十月十二日,诏:「韓世忠系中興勳臣,可特賜家廟祭器,并用竹木,内勺去文飾。

    」臣僚上言:「臣伏見韓世忠家陳乞家廟祭器,給舍、禮官據義論奏,皆為國家惜煩費、重典禮。

    今陛下斷自宸衷,酌用中制,改用竹木,省去雕文,其為創制,皆非臣所及。

    然端倪複開,攀援必繼。

    雖聖神謹禮,專待元勳,觀聽有初,宜須詳講,必傅古義,方協今宜。

    臣謹按禮:賜弓矢然後征,賜鈇钺然後殺,賜圭瓒然後為鬯。

    蓋諸侯嗣位,征誅祭祀皆不敢專,必待命于天子也。

    又按禮:祼圭尺有二寸,有瓒。

    蓋凡祼,酌鬯用爵,灌之在瓒,形如盤,其柄以圭瓒為之。

    然則天子命諸侯始承祭祀,必賜以圭瓒者,凡以祭祀交神,惟灌為重,舉其重者賜之,則餘得自用,猶不盡賜之也。

    臣竊見銅為祭器,可以傳遠。

    今斷難用銅,則以竹木為之,無有不壞之理。

    壞而不易,則墜上之賜;易而自造,則棄君之命。

    臣欲略仿古制,今來韓世忠家廟祭器,止令有司精緻制造爵、勺各一,給賜本家;餘令禮官定合用禮 式,畫圖成冊,同所賜器給付本家,聽其自造,并用竹木。

    既不煩于公家,亦有便于私用,已昭恩典,又合禮經。

    伏乞睿旨施行。

    所有錄黃,臣未敢書行。

    」诏依。

    太常寺彩畫祭器式樣,文思院制造木爵、木勺各一,同給賜本家。

     嘉泰元年十月二日,诏:「太傅、永興軍節度使、充萬壽觀使、平原郡王韓侂胄家廟祭器,特令文思院鑄造給賜。

    」先是侂胄言:「曾祖先臣琦忠先朝,重見褒錄,于今奕世侑食大烝,榮光寵靈,古昔未有。

    今臣居止粗備,獨家廟猶阙,仰俯之間,每懷愧懼。

    敢緣故實近例,悉有請許立家廟之文,乞付之禮官,讨論臣家廟制度,下臣本家,自行修立;及照近例,頒降祭器式樣,以竹木制造,免紊司存。

    」故有是诏。

    「按《五禮儀鑒》:祝文以方版書之。

    今遇時享,仿古用祝版。

    祭器,每位笾一十二,巾;豆一十二,蓋;簠四;簋四;铏鼎二,柶;俎二;壺尊二;巾、杓。

    壺罍二;巾、杓。

    爵坫三;祝坫一;燭台三;登二;罍洗一;篚、杓、巾。

    爵洗一;篚、杓、巾。

    拭爵巾一;帨巾一;篚一。

    共享黑漆髹匣一十具,黑漆腰輿一十隻,紫紬縧二十條。

    乞令工部下文思院制造給賜。

    」從之。

     二年六月十三日,直秘閣、特改添差通判嚴州張宗愈奏:「伏念臣先大父循忠烈王張俊,遭遇高宗皇帝,備将佐于大元帥府。

    自河朔扈衛,至南京登寶位,首在勸進之列。

    披荊棘,立朝廷,殲醜虜,蕩寇。

    翼載王室,濟登中興,終始恭順。

    嘗奉玉音,有『張俊之功與諸将萬萬不同』之訓。

    前後思陵所賜宸翰,獨臣寶藏惟謹。

    繼乃配飨高宗廟廷,勳書盟府,不暇縷陳。

    緣從來未曾陳乞家廟,乞就賜第舊基,建立修造使用,四時祭飨。

    有元撥堂前田産支遣,不敢别有觊觎。

    家廟制度、祭器式樣之類,乞下所屬讨論,劄付本家,自行修立。

    祭器欸志下工部文思院照例镌鑄給賜。

    」從之。

    先是以張宗愈之請,下禮、寺讨論,禮、寺言:「張俊生前任一品官,典故一廟五室,合自張俊而上立五世。

    竊照楊存中生前,高宗從其請立廟,給賜祭器。

    韓世忠身薨後,其子有請,孝宗以世忠中興勳臣,特賜家廟祭器,并用竹木,勺去文飾,畫圖聽其自造。

    今張俊身薨後,其孫陳乞,合從韓世忠家廟祭器制度事體。

    」于是從之。

     開禧三年三月二十三日,忠州刺史、右屯衛将軍劉伯震奏:「先祖鄜武僖王光世,自結發從戎,捍禦西陲。

    當宣、政年間與夏賊血戰,累立全功。

    高宗皇帝以大元帥開府,先祖光世首提萬騎,亟請濟上奉迎勸進。

    高宗皇帝委以腹心,扈衛至南京,即登寶位。

    從駕南度,備曆艱難。

    而苗、劉叛逆,複與丞相呂頤浩建議,傳檄會合諸将複辟。

    建炎翊戴事迹,備載國史。

    蒙恩追封鄜王,家廟未曾給賜。

    乞就本家賜地舊基建立修蓋。

    諸費及四時祭祀,自有先祖遺下田産撥充使用,不敢有分毫觊觎。

    」從之。

     嘉定十四年正月二十日,诏封樁庫支撥度牒一百道、會子一十萬貫,豐儲倉支撥米五千石,并給付憲聖慈烈皇後宅,充蓋造家廟等用。

    以居民遺火延燒宅廟,故有是命。

     八月四日,诏:「右丞相史彌遠賜第行在已十四年,依淳熙典故,合賜家廟。

    可令轉運司、臨安府随宜蓋造。

    」既而彌遠言:「恭奉禦筆,依淳熙典故合賜家廟。

    照得禮、寺讨論家廟祭器典故,每位合用笾豆一十二隻,并巾、蓋。

    簠、簋四副,铏鼎二隻,并柶。

    俎二面,壺尊二隻,并巾、杓。

    爵坫三副,祝坫一隻,燭台三座,登二隻。

    共享罍一副,篚、杓、巾全。

    爵洗一副。

    杓、巾全。

    并所生母齊國夫人周氏一位,亦乞如數制造外,今來妻魯國夫人潘氏一位,欲乞附祭于所生母齊國夫人周氏别廟,制造笾、豆一十二隻,并二杓。

    簠簋四副,铏鼎二隻,并柶。

    俎二面,壺尊二隻,并巾、杓。

    壺罍二隻,并巾、杓。

    爵坫三副,祝坫一隻,燭台三座,登二隻,罍洗一副,篚、杓、巾全。

    爵洗一副。

    杓、巾全。

    欲望令工部行下所屬,照數制造給賜。

    」從之。

     十五年十月十九日,史彌遠奏謝家廟祭器。

    上批:「先太師功在社稷,況卿輔朕有年,茲遣内臣賜以祭器,少答殊勳,不必多謝。

    」《宋史》:理宗景定三年,诏丞相賈似道賜家廟,命臨安守、漕營度,禮官讨論,賜祭器如儀。

     禮宋會要輯稿禮一二九宮太乙祠 九宮太乙祠 國朝承唐制此上原有眉批雲:「應入祀宮類原祀五。

    」,祀九宮貴神東郊,用大祠禮。

    真宗(成)[鹹]平四年三月二十四日,直秘閣杜鎬上言:「按《史記封禅書》雲:天神貴者曰太一,太一之佐曰五帝。

    今禮以五帝為大祠,太一為中祠。

    況九宮所主,風雨、霜雪、雷雹、疾疫之事。

    唐玄宗天寶中,述九宮貴神,次昊天上帝,類于天地神祇。

    玄宗、肅宗皆嘗親祀。

    惟文宗太和中,太常博士崔龜從請降為中祀。

    至武宗會昌中,升次昊天上帝。

    欲望複為大祀,用協舊章。

    」诏史館、禮院詳定以聞。

    翰林學士承旨宋白等議曰:「伏以太一天之貴神,止在中祀,考于禮文,是為倒置。

    況會昌中仆射王起、博士盧就讨論詳定,頗為酌中。

    今請如鎬議,複為大祀。

    其禦香、祝版,禮同社稷。

    增設壇兩壝。

    玉用兩圭,有邸,藉以槁稭,加茵褥,如币色。

    南郊大祀,公卿升降,各有階陛。

    壇四陛之外,西南又為一陛,〔曰〕坤道人門。

    今請行事升降仍舊由此。

    」并從之。

     八月七日,诏以九宮貴神壇壝不合禮制,及與墳冢相接,遣使遷移修飾。

    太常禮院上言:「大壇上面元無尺丈闊狹,今請第一成,東西南北各一百二十尺,高三尺;再成,東西南北各一百尺,高三尺。

    壇上安小壇九,每壇高一尺五寸,縱廣八尺,各相去一丈六尺。

    取容神列祭器,及公卿酌奠。

    」奏可,仍遣官以香币酒果緻告。

     大中祥符 元年七月十三日,以東封泰山詳定所上言:「先準,九宮貴神升為大祀。

    今參詳,如在本壇,即為大祀;如當郊祭,元無此神,況位座不全,珪玉虛設,其于封祀壇不合用玉。

    望令三省官集議。

    」诏吏部尚書張齊賢集兩省、給事、舍人以上同議定以聞。

    封祀壇準圓丘,從祀惟有太一、攝提、軒轅、招搖、鹹池、天一等位天一:原作「太一」,參《宋史》卷一○三《禮志》改。

    。

    是時頗疑神名或殊。

     九宮貴神壇,四階之外,西南又為一陛,曰坤道人門,請行事升降仍舊由此。

    從之按此條即前宋白議之殘文。

    。

     禮宋會要輯稿禮一三神禦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