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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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天慶節試經撥放道童住罷。
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诏解州防禦使鄭明之特興剃度為僧,充僧職,與師号,管幹教門公事,法名善因。
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提舉道錄院奏:「奉诏:天甯節進疏 道官,自金壇郎以上,各人所得特賜度牒,許回授諸路宮觀道童,内道錄院官并帶貼職人至大夫以下願度在京宮觀道童者,并聽。
」 七年八月八日,诏度牒、紫衣、師号上展限二年,限滿并行,仍舊給降。
十二月二十二日,诏:「應内外撥放試經特旨等度牒、紫衣、師号,并仍舊給降。
」以上《續宋會要》。
光堯皇帝建炎元年五月一日,赦:「應寺院宮觀有隔下撥放,并許于所屬自陳,保明申禮部,限三日給降。
其今歲幹龍節合撥放去處,雖不曾投進功德疏,特與依例撥放。
試經者興額外添數一次,合就試一百人以下添一名,一百人已上兩人,三百人以上三人。
」同日,赦:「應暴露遺骸,許所在寺院埋瘗,每及一百人,令所屬勘驗申禮部,給度牒一道。
」四年二月二十三日德音同。
紹興二年四月十一日德音:及二百人,給度牒一道。
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德音同,仍許願換紫衣者聽。
二年八月二十四日,禮部言:「諸州軍每遇聖節,宮觀道童試經依元豐法,《政和令》合念《道德》等經四十紙為合格,即無念過《禦解真經》。
诏依元豐法。
十一月二十二日,赦:「勘會州縣曾經金人或寇經由去處,暴露遺(駭)[骸],令所在州縣委官監督收瘗,仍召募寺觀童行專管收瘗。
内命官量給錢,于寺院内如法瘗埋,每及二百人,給度牒一道。
如僧道願主管,準此。
願請紫衣或師号者,計價比折度牒支給。
三年六月二十七 日,诏:「行下東京禮部及諸路轉運使,應寺院宮觀童行試經撥放及該遇聖節恩例等,并權住,條法全備日,申取朝廷指揮。
」 紹興元年三月四日,诏賜參知政事秦桧墳寺,每歲聖節撥放童行一名,以「移忠報慈禅院」為額。
從桧請也。
六月二十四日,诏以昭慈獻烈皇太後殡宮修奉香火,泰甯寺更與度僧一名,本寺知事僧并賜紫衣,内住持人仍賜二字師号。
九月十八日,明堂赦:「應諸軍将校戰沒,在法:母、妻年五十以上無子孫願為女冠或尼者,所屬具奏。
慮其間有未及之人,官司以未應條法,不許披戴披剃。
許所在州軍如有上件人年雖未及五十,亦許具奏。
」四年九月十五日明堂赦、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南郊赦并同。
三年九月七日,陝西諸路都統制兼宣撫處置司都統制吳玠母劉氏墳寺乞賜名額,诏以報功顯親院為額,仍歲給度牒一道。
八月,诏:「鳳翔府和尚原中興寺,每歲許撥放童行一名外,仍令寶雞縣特撥賜官田五頃。
」從吳玠請也。
六年四月九日,尚書省言:「近年僧徒猥多,寺院填溢,冗濫奸蠹,其勢日甚。
諸州每年經試,其就試者率不過三四十人,經業往往不通,州郡姑息,惟務足額,蓋給降度牒,許人進納。
官中舊價百二十貫,民間止賣三十千,稍能營圖,便行披剃,誰肯勤苦試經顯見此科亦是虛設。
」诏權住三分之一诏:原無,據《建炎要錄》卷一○○補。
。
十月七日,诏:「新法绫紙度牒,除撫給使用 外,其餘今後更不給降。
應童行試經并權住三年,仍自今年為始。
其已前年分未給之數,亦令住給。
」 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诏延壽教院安厝故張賢妃靈柩,可歲度僧一人。
十三年六月八日,三省言:「壽星寺乞每年撥放,有礙昨降權住指揮。
」上曰:「既有指揮權住,且休放行。
朕觀昔人有惡釋氏者,欲非毀其教,絕滅其徒;有喜釋氏者,即崇尚其教,信奉其徒,二者皆不得其中。
朕于釋氏,但不使其大盛耳。
獻言之人有欲多賣度牒以資國用者,朕以為不然。
一度牒所得不過一二百千,而一人為僧,則一夫不耕,其所失豈止一度牒之利若住撥放,十數年之後,其徒當自少矣。
」 二十七年八月十八日,禮部言:「勘會諸路州軍有換不盡新法空名度牒、紫衣、師号,并納到換給舊度牒等,自紹興十年五月内承指揮:"住行換給,将新、舊度牒等并令繳申赴部。
"自降上件指揮以來,尚有全未開具,及雖有申到見在數目,未行申繳去處,竊慮存留在外,别生奸弊。
欲行下逐路運司,遍下所部州軍,盡數繳申赴部。
」诏依,仍限一月。
先是,宰相進呈諸州有給換不盡僧道度牒,乞令盡數繳納尚書禮部。
上曰:「前日賀允中上殿,朕問即今僧道之數。
允中言:道士止有萬人,僧有二十萬。
朕見士大夫奉佛,其間議論多有及度牒者,朕謂目今田業多荒業:原作「菜」,據《建炎要錄》卷一七七改。
,不耕而食者猶有二十萬人,若更給賣度牒,是驅農為僧。
且 一夫受田百畝,一夫為僧僧:原脫,據《建炎要錄》卷一七七補。
,即百畝之田不耕矣。
佛法自東漢明帝時流入中國,前代以來,非不禁絕,然終不可廢也。
朕亦非有意絕之,所以不禁度牒者不:據文意似當作「嚴」。
,正恐僧徒多則不耕者衆耳。
」沈該等奏曰:「陛下宵旰圖治,尤以農事為先,天下幸甚。
」 十二月十五日,禮部侍郎賀允中言:「近來僧道身死、還俗、避罪逃亡,寺觀主首并州軍過限并不繳申度牒,及州縣人吏賣亡僧度牒,與僧行洗改、重行書填。
欲遍下州縣遵依現行條限繳申。
若州縣、寺觀主首有違條限,依法斷罪,主首仍還俗。
許諸色人陳告,比依告獲私自披剃或私度人為僧道條格支償。
如人吏将亡僧度牒私自披剃,及私度人若僞冒者,告賞依前項格法倍之。
其童行告獲,已有指揮許給度牒披剃外,緣改易書填唯是一般僧道深知弊幸,如能告獲,欲支賞錢一百貫。
兼僧道供帳及判憑行遊及每年納免丁錢,并令赍執度牒赴所屬州驗,如當職官能用心驗獲者,欲依驗獲僞印法推賞。
仍令逐路轉運司每歲取索帳狀,照遞年人數點磨身死及還俗、避罪逃亡之人。
有不申繳,即根究依法施行。
」從之。
二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诏:「應僧尼、道士、女冠年八十已上,并與紫衣,已有紫衣者,與師号。
經所屬自陳,勘會詣實,保明奏聞。
」 三十一年十二月,赦:「應僧尼、道士、女冠受到(今)[金]國度牒,并經所屬陳乞,換乞換給換乞:文意不通,疑當作「驗訖」。
。
」 三十二年三月六日,诏顯仁 皇後崇先顯孝功德院住持左街鑒義僧廣因下童行圖照、圓與二人,特與剃度。
以上《中興會要》。
壽皇聖帝幹道元年正月一日,南郊赦書:「僧道身死若還俗,其度牒、紫衣、師号往往不行繳納,冒法承代。
在法:赦後三十日不改正者,複罪如初,并若降指揮應未曾繳納,卻與童行冒法披剃披戴之人,限一月自首改正,并與免罪。
切慮因所立日限太窄,及避罪未能盡行出首,自今赦到日,除依法限三十日外,更與展限一月,許令首納,免罪改正。
限滿不首,因事彰露,複罪如初。
」三年十一月六日、六年十一月六日南郊赦書,并同此例。
六月六日,诏以上天竺觀音院祈禱感應,賜空名度僧牒二道。
二十一日,诏湖州馬墩鎮行者祝道誠賜度牒,并給紫衣剃度。
以刑部侍郎方滋言:「先任兩浙漕臣,被旨收瘗運河遺(駭)[骸],道誠出力亡劬,收葬千二百六十有餘,勤實可取。
」故有是命。
八年二月三日,诏賜建康府正覺禅院僧普立童行彭普海度牒一道。
以管幹皇兄元懿太子道歹贊所香火已及三年,援舊旨有言也。
五月二十八日,知饒州王秬言:「奉诏赈濟饑民,僧紹禧、行者智修煮粥供贍,計五萬一千三百六十五人;僧法傳、行者法聚煮粥供贍,計三萬八千五百六十一人。
」诏紹禧、法傳各賜紫衣,行者智修、法聚各賜度牒披剃。
九年閏正月十八日,诏昭慈永佑陵泰甯寺每歲度僧一 人。
紹興初,以本寺焚修殡宮〔香〕火,诏度僧二人,後罷度牒,本寺因不複有請。
至是自言,事下禮部,乃引紹興七年「應臣僚恩例,許本院執奏」指揮,持之不決。
本寺複言系崇奉陵寝之所,豈臣僚恩例事體可比特有是命。
三月十五日,诏叙州男子郭惠全給賜度牒一道披剃。
(為)以本州島言:「惠全自少出家,母死,負土成墳,孝節感着。
」故有是命。
以上《中興會要》。
景德三年八月,諸王府侍講孫奭轉對,請減修寺度僧。
真宗曰:「道、釋二門釋:原脫,據《長編》卷六三補。
,有助世教,人或偏見,往往毀譽,假使僧道輩時有不檢,安可即廢也」 崇甯二年十月九日,诏:「崇甯寺觀,并依十方住持,其披剃并紫衣,自崇甯二年天甯節為始。
如未有童行,即仰所差主管僧道保的手下童行披剃。
崇甯三年以後,即依此施行。
」 大觀二年十月三十日,诏:「大相國寺慧林禅院住持長老元正坐化,賜絹三百疋、錢三百貫,賜寂照之塔,看塔人間歲度僧一名。
」 【宋會要】 建炎元年五月一日,赦:「特旨:還俗僧道許自陳,與依舊為僧道,令本州島出給公據。
」 紹興二十一年正月十一日,上因還俗僧圓覺、宗杲撰造聖旨,偈妙喜禅,皆菑祥謗讟之語,誕謾無理,鼓惑軍民,此最害事,宜嚴行禁止。
【宋會要】 幹道元年四月四日,诏:「僧道年六十以上并笃廢殘疾之人,并比附民丁放納免丁錢,自幹道元年為始。
仍令州縣榜谕。
」 嘉泰三年拾壹月拾壹日,南郊赦文:「在法:僧道年六十以上及笃廢殘疾人,本身丁錢聽免。
訪聞州軍卻将依法合放免人仍舊催納,深可憐憫,兼近年給降度牒、披剃至多,若盡實根括入帳,從實起發,于額 自無拖欠。
可令州軍今後并仰照應前項合免丁錢條法放免,卻從實根括新披剃僧道,依等則送納,不得過有多收。
仍令提刑司常切覺察,毋緻違戾。
自後明堂大禮赦亦如之。
(本卷郭聲波點校) 道釋宋會要輯稿道釋二開壇受戒
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诏解州防禦使鄭明之特興剃度為僧,充僧職,與師号,管幹教門公事,法名善因。
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提舉道錄院奏:「奉诏:天甯節進疏 道官,自金壇郎以上,各人所得特賜度牒,許回授諸路宮觀道童,内道錄院官并帶貼職人至大夫以下願度在京宮觀道童者,并聽。
」 七年八月八日,诏度牒、紫衣、師号上展限二年,限滿并行,仍舊給降。
十二月二十二日,诏:「應内外撥放試經特旨等度牒、紫衣、師号,并仍舊給降。
」以上《續宋會要》。
光堯皇帝建炎元年五月一日,赦:「應寺院宮觀有隔下撥放,并許于所屬自陳,保明申禮部,限三日給降。
其今歲幹龍節合撥放去處,雖不曾投進功德疏,特與依例撥放。
試經者興額外添數一次,合就試一百人以下添一名,一百人已上兩人,三百人以上三人。
」同日,赦:「應暴露遺骸,許所在寺院埋瘗,每及一百人,令所屬勘驗申禮部,給度牒一道。
」四年二月二十三日德音同。
紹興二年四月十一日德音:及二百人,給度牒一道。
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德音同,仍許願換紫衣者聽。
二年八月二十四日,禮部言:「諸州軍每遇聖節,宮觀道童試經依元豐法,《政和令》合念《道德》等經四十紙為合格,即無念過《禦解真經》。
诏依元豐法。
十一月二十二日,赦:「勘會州縣曾經金人或寇經由去處,暴露遺(駭)[骸],令所在州縣委官監督收瘗,仍召募寺觀童行專管收瘗。
内命官量給錢,于寺院内如法瘗埋,每及二百人,給度牒一道。
如僧道願主管,準此。
願請紫衣或師号者,計價比折度牒支給。
三年六月二十七 日,诏:「行下東京禮部及諸路轉運使,應寺院宮觀童行試經撥放及該遇聖節恩例等,并權住,條法全備日,申取朝廷指揮。
」 紹興元年三月四日,诏賜參知政事秦桧墳寺,每歲聖節撥放童行一名,以「移忠報慈禅院」為額。
從桧請也。
六月二十四日,诏以昭慈獻烈皇太後殡宮修奉香火,泰甯寺更與度僧一名,本寺知事僧并賜紫衣,内住持人仍賜二字師号。
九月十八日,明堂赦:「應諸軍将校戰沒,在法:母、妻年五十以上無子孫願為女冠或尼者,所屬具奏。
慮其間有未及之人,官司以未應條法,不許披戴披剃。
許所在州軍如有上件人年雖未及五十,亦許具奏。
」四年九月十五日明堂赦、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南郊赦并同。
三年九月七日,陝西諸路都統制兼宣撫處置司都統制吳玠母劉氏墳寺乞賜名額,诏以報功顯親院為額,仍歲給度牒一道。
八月,诏:「鳳翔府和尚原中興寺,每歲許撥放童行一名外,仍令寶雞縣特撥賜官田五頃。
」從吳玠請也。
六年四月九日,尚書省言:「近年僧徒猥多,寺院填溢,冗濫奸蠹,其勢日甚。
諸州每年經試,其就試者率不過三四十人,經業往往不通,州郡姑息,惟務足額,蓋給降度牒,許人進納。
官中舊價百二十貫,民間止賣三十千,稍能營圖,便行披剃,誰肯勤苦試經顯見此科亦是虛設。
」诏權住三分之一诏:原無,據《建炎要錄》卷一○○補。
。
十月七日,诏:「新法绫紙度牒,除撫給使用 外,其餘今後更不給降。
應童行試經并權住三年,仍自今年為始。
其已前年分未給之數,亦令住給。
」 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诏延壽教院安厝故張賢妃靈柩,可歲度僧一人。
十三年六月八日,三省言:「壽星寺乞每年撥放,有礙昨降權住指揮。
」上曰:「既有指揮權住,且休放行。
朕觀昔人有惡釋氏者,欲非毀其教,絕滅其徒;有喜釋氏者,即崇尚其教,信奉其徒,二者皆不得其中。
朕于釋氏,但不使其大盛耳。
獻言之人有欲多賣度牒以資國用者,朕以為不然。
一度牒所得不過一二百千,而一人為僧,則一夫不耕,其所失豈止一度牒之利若住撥放,十數年之後,其徒當自少矣。
」 二十七年八月十八日,禮部言:「勘會諸路州軍有換不盡新法空名度牒、紫衣、師号,并納到換給舊度牒等,自紹興十年五月内承指揮:"住行換給,将新、舊度牒等并令繳申赴部。
"自降上件指揮以來,尚有全未開具,及雖有申到見在數目,未行申繳去處,竊慮存留在外,别生奸弊。
欲行下逐路運司,遍下所部州軍,盡數繳申赴部。
」诏依,仍限一月。
先是,宰相進呈諸州有給換不盡僧道度牒,乞令盡數繳納尚書禮部。
上曰:「前日賀允中上殿,朕問即今僧道之數。
允中言:道士止有萬人,僧有二十萬。
朕見士大夫奉佛,其間議論多有及度牒者,朕謂目今田業多荒業:原作「菜」,據《建炎要錄》卷一七七改。
,不耕而食者猶有二十萬人,若更給賣度牒,是驅農為僧。
且 一夫受田百畝,一夫為僧僧:原脫,據《建炎要錄》卷一七七補。
,即百畝之田不耕矣。
佛法自東漢明帝時流入中國,前代以來,非不禁絕,然終不可廢也。
朕亦非有意絕之,所以不禁度牒者不:據文意似當作「嚴」。
,正恐僧徒多則不耕者衆耳。
」沈該等奏曰:「陛下宵旰圖治,尤以農事為先,天下幸甚。
」 十二月十五日,禮部侍郎賀允中言:「近來僧道身死、還俗、避罪逃亡,寺觀主首并州軍過限并不繳申度牒,及州縣人吏賣亡僧度牒,與僧行洗改、重行書填。
欲遍下州縣遵依現行條限繳申。
若州縣、寺觀主首有違條限,依法斷罪,主首仍還俗。
許諸色人陳告,比依告獲私自披剃或私度人為僧道條格支償。
如人吏将亡僧度牒私自披剃,及私度人若僞冒者,告賞依前項格法倍之。
其童行告獲,已有指揮許給度牒披剃外,緣改易書填唯是一般僧道深知弊幸,如能告獲,欲支賞錢一百貫。
兼僧道供帳及判憑行遊及每年納免丁錢,并令赍執度牒赴所屬州驗,如當職官能用心驗獲者,欲依驗獲僞印法推賞。
仍令逐路轉運司每歲取索帳狀,照遞年人數點磨身死及還俗、避罪逃亡之人。
有不申繳,即根究依法施行。
」從之。
二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诏:「應僧尼、道士、女冠年八十已上,并與紫衣,已有紫衣者,與師号。
經所屬自陳,勘會詣實,保明奏聞。
」 三十一年十二月,赦:「應僧尼、道士、女冠受到(今)[金]國度牒,并經所屬陳乞,換乞換給換乞:文意不通,疑當作「驗訖」。
。
」 三十二年三月六日,诏顯仁 皇後崇先顯孝功德院住持左街鑒義僧廣因下童行圖照、圓與二人,特與剃度。
以上《中興會要》。
壽皇聖帝幹道元年正月一日,南郊赦書:「僧道身死若還俗,其度牒、紫衣、師号往往不行繳納,冒法承代。
在法:赦後三十日不改正者,複罪如初,并若降指揮應未曾繳納,卻與童行冒法披剃披戴之人,限一月自首改正,并與免罪。
切慮因所立日限太窄,及避罪未能盡行出首,自今赦到日,除依法限三十日外,更與展限一月,許令首納,免罪改正。
限滿不首,因事彰露,複罪如初。
」三年十一月六日、六年十一月六日南郊赦書,并同此例。
六月六日,诏以上天竺觀音院祈禱感應,賜空名度僧牒二道。
二十一日,诏湖州馬墩鎮行者祝道誠賜度牒,并給紫衣剃度。
以刑部侍郎方滋言:「先任兩浙漕臣,被旨收瘗運河遺(駭)[骸],道誠出力亡劬,收葬千二百六十有餘,勤實可取。
」故有是命。
八年二月三日,诏賜建康府正覺禅院僧普立童行彭普海度牒一道。
以管幹皇兄元懿太子道歹贊所香火已及三年,援舊旨有言也。
五月二十八日,知饒州王秬言:「奉诏赈濟饑民,僧紹禧、行者智修煮粥供贍,計五萬一千三百六十五人;僧法傳、行者法聚煮粥供贍,計三萬八千五百六十一人。
」诏紹禧、法傳各賜紫衣,行者智修、法聚各賜度牒披剃。
九年閏正月十八日,诏昭慈永佑陵泰甯寺每歲度僧一 人。
紹興初,以本寺焚修殡宮〔香〕火,诏度僧二人,後罷度牒,本寺因不複有請。
至是自言,事下禮部,乃引紹興七年「應臣僚恩例,許本院執奏」指揮,持之不決。
本寺複言系崇奉陵寝之所,豈臣僚恩例事體可比特有是命。
三月十五日,诏叙州男子郭惠全給賜度牒一道披剃。
(為)以本州島言:「惠全自少出家,母死,負土成墳,孝節感着。
」故有是命。
以上《中興會要》。
景德三年八月,諸王府侍講孫奭轉對,請減修寺度僧。
真宗曰:「道、釋二門釋:原脫,據《長編》卷六三補。
,有助世教,人或偏見,往往毀譽,假使僧道輩時有不檢,安可即廢也」 崇甯二年十月九日,诏:「崇甯寺觀,并依十方住持,其披剃并紫衣,自崇甯二年天甯節為始。
如未有童行,即仰所差主管僧道保的手下童行披剃。
崇甯三年以後,即依此施行。
」 大觀二年十月三十日,诏:「大相國寺慧林禅院住持長老元正坐化,賜絹三百疋、錢三百貫,賜寂照之塔,看塔人間歲度僧一名。
」 【宋會要】 建炎元年五月一日,赦:「特旨:還俗僧道許自陳,與依舊為僧道,令本州島出給公據。
」 紹興二十一年正月十一日,上因還俗僧圓覺、宗杲撰造聖旨,偈妙喜禅,皆菑祥謗讟之語,誕謾無理,鼓惑軍民,此最害事,宜嚴行禁止。
【宋會要】 幹道元年四月四日,诏:「僧道年六十以上并笃廢殘疾之人,并比附民丁放納免丁錢,自幹道元年為始。
仍令州縣榜谕。
」 嘉泰三年拾壹月拾壹日,南郊赦文:「在法:僧道年六十以上及笃廢殘疾人,本身丁錢聽免。
訪聞州軍卻将依法合放免人仍舊催納,深可憐憫,兼近年給降度牒、披剃至多,若盡實根括入帳,從實起發,于額 自無拖欠。
可令州軍今後并仰照應前項合免丁錢條法放免,卻從實根括新披剃僧道,依等則送納,不得過有多收。
仍令提刑司常切覺察,毋緻違戾。
自後明堂大禮赦亦如之。
(本卷郭聲波點校) 道釋宋會要輯稿道釋二開壇受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