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儒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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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以遵用舊書,與《刑統》兼行。

    又舊本多用俗字,寖為訛謬,亦已詳改。

    至于前代國諱,并複舊字。

    聖朝廟諱,則空缺如式。

    又慮字從正體,讀者未詳,乃作《律文音義》一卷。

    其文義不同,即加訓解。

    乞下崇文院雕印,與律文并行之。

    」 景佑四年十月十七日四年十月十七日:本書選舉三之一八系在五年正月八日。

    ,翰林學士李淑言:「切見近日發解進士,多取别書小說、古人文集,或移合經注,以為題目,競務新奧。

    朝廷從學取士,本欲興崇風教,返使後進習尚異端,非所謂化成之義也。

    況(孝)[考]較進士,但觀詞藝優劣,不必嫌避正書。

    其經典子書之内,有《國語》、《荀子》、《文中子》,儒學所崇,與六經通貫。

    先朝以來,嘗于此出題,隻是國序未有印本。

    欲望取上件三書,差官校勘刻闆,撰定音義,付國子監施行。

    」诏可。

     嘉佑四年二月,置館閣編定書籍官,以秘閣校理蔡(杭)[抗]、陳襄,集賢校理蘇頌,館閣校(理)[勘]陳繹,分史館、昭文館、集賢院、秘閣書而編定之。

    初,右正言吳及言:「祖(宋)[宗]更五代之弊,設文館以待四方之士,而卿相率繇此 進,故号令風采,不減唐漢。

    近(古)[年]用内臣監館閣書庫,借出書籍,亡失已多。

    又簡編脫落,書史補寫不精,非國家崇向儒生之意。

    請選館職三兩人,分館閣人吏編寫書籍。

    其私借出與借之者,并以法坐之。

    仍請重訪所遺之書。

    」因命(杭)[抗]等,令不兼他局,二年一出之。

     六月,又益置編校官,每館二員,給(太)[本]官食公使十千。

    及二年者,選人京官除館閣校勘,朝官除校理。

     六年四月,以大理寺丞郭固編校秘閣所藏兵書。

    先是,四館置官編校書籍,而兵書與天文為秘書,獨不預。

    大()[臣]有言固曉知兵法,乃命就秘閣編校,抄成黃本一百七十二冊。

    固初以選換六宅副使,治平四年六月,以編書畢,遷内藏庫副使、路分都監。

     十二月,三館、秘閣上寫黃本書六千四百九十六卷,補白本書(一)[二]千九百五十四卷。

     二十二日,遣中使诏中書樞(秘)[密]院,合三館、秘閣官屬四十一人,賜晏,以嘉其勤。

    先是,白本書歲久多蠹,又多散失。

    即置官校正補寫,易以黃紙,以絕蠹敗,至是上之。

    其編校官:昭文館職方員外郎孟恂、大理評事趙彥若、史館集賢校理窦卞、太平州司法軍曾鞏、集賢院國子監直講錢藻、秘閣館閣校勘孫洙、國子監直講孫思恭。

    校定小學,太常博士張次立。

    自置局以來,曆差太常博士陳洙、太子中允王陶、國子博士傅卞、都官員外郎龔鼎臣、國子監說書鄭穆、屯田員外郎王獵、宣州太平縣令孫覺、屯田員外 郎丁寶臣、楊州司理軍沈括、宣州泾縣主簿林布、國子監直講顧臨、秘閣校理李常、史館校勘王存、著作(左)[佐]郎呂惠卿、知睦州壽昌縣事梁焘、崇文院校書王安國,亦造補四館之職,至熙甯中罷局。

     七年三月,诏參知政事〔歐陽修〕提舉三館秘閣寫校書籍歐陽修:原缺,依苗校據《長編》卷一九六、《玉海》卷五二補。

    。

     六月,秘閣上補寫禦覽書籍。

    先是,判閣(毆)[歐]陽修言:「秘閣初為太宗藏書之府,并以黃绫裝之,謂之太清本。

    後因宣取入内,多留禁中,而書頗不完。

    請降舊本,令補寫之。

    」遂诏龍圖、天章、寶文閣、太清樓管勾内臣檢所阙書錄本,于門下省謄寫。

    至是上之。

    賜判閣範鎮及管勾補寫官銀絹有差。

     十二月,诏以所寫黃本書一萬六百五十九卷,黃本印書四千七百三十四卷,悉送昭文館。

    七史闆本四百六十四卷,送國子監。

    以校勘功畢,明年遂罷局。

    (以上《國朝會要》) 【幹道會要】 神宗熙甯二年八月六日,知政事趙抃進新校《漢書》印本五十冊,及陳繹所著是正文字七卷,賜繹銀絹有差。

     元豐三年四月一日,诏校定《孫子》、《吳子》、《六韬》、《司馬法》《三略》、《尉缭子》、《李靖問對》等書,镂闆行之。

     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國子司業朱服言:「承诏校定《孫子》、《吳子》、《司馬(兵)法》、《衛公問對》、《三略》、《六韬》,諸家所注《孫子》,互有得失,未能去取。

    他書雖有注解,淺陋無足采者。

    臣(諸)[謂]宜去注行本書,以待學者之自得。

    」诏《孫子》止用魏武帝注,餘不用注。

    《衛公問對》者,出阮逸家,蓋逸依仿杜氏所載靖兵法為之,非靖成書也。

     哲宗元佑元年三月十九日,宰臣司馬光言:「秘書省校書郎黃廷堅,好學有文,欲令與範祖禹及男康,同校定《資治通鑒》。

    」并從之。

     徽宗大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诏大司成(非)[分]委國子監分委:原作「非委」,誤。

    依苗校據《文獻通考》卷一七四改。

    、太學、辟雍等官校本監書籍,候畢,令禮部覆校。

     政和七年八月一日,宣和殿大學士蔡攸言:「莊、列、亢桑、文子,皆著書以傳後世,有唐号為經,并列藏室。

    宋朝始加《莊》、《列》『南華』、『沖虛』之号,以其書入國子學。

    而《亢桑子》、《文子》未聞頒行。

    乞取其書,于秘書省精加雠定,列于國子學之籍,與《莊》、《列》并行。

    」從之。

     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宣和殿大學士寶箓宮使蔡攸言:「竊考《内經》所載,皆道德性命之理,五行造化之 妙。

    唐有王冰者,嘗以意辄有增損,故所傳失真。

    本朝命儒臣校正,然與異同之說俱無所去取,錯亂失次,學者疑惑,莫知折中。

    今建學,俾專肄業,親灑宸翰,作為一經。

    伏望特命儒臣精加刊正,斷自聖學,擇其中而行之。

    」诏依奏,送禮制局。

     五月十三日,太師魯國公蔡京言:「奉诏,禮制局選建官吏,校正《内經》。

    其詳定、詳義、承授官自合兼領外,合置檢讨、檢閱、參議官。

    其理任請給,并依禮制局校讨官,仍許兼領。

    」诏太醫學司業劉植、李庶、通元沖妙先生張虛白充參詳官;大素處士趙壬、明堂頒朔皇甫自牧、黃次公、迪功郎龔璧、從事郎王尚充檢讨官;上舍及第宋喬年、助教宋炳充檢閱官。

    後又诏刑部尚書薛嗣昌充同詳定官。

     重和元年十一月十五日,诏曰:「朕閱《内經》,考建天地,把握陰陽,其理至矣!然相生相,相刑相制,周流六虛,變動不居,非常理(非常理)所能究者,唯《天元玉冊》盡之。

    可令頒政府與校正所,以《内經》考其常,以《玉冊》極其變。

    庶幾财成其化,輔相其宜,以诏天下後世。

    」 二十八日,提舉成都府路學事翟栖筠言:「竊惟字形書畫,纖悉〔委〕曲,鹹有不易之體。

    世之學者,知究其義,而至于形畫,則或略而不講。

    從俗就簡,轉易偏傍,傳習既殊,漸失本真。

    如期朔之類從肉,勝服之類從舟,丹青之類從丹,靡不有辨,而今書者乃一之。

    若此者不可勝舉,故幼學之士,終年誦書,徒識字之近似,而不知 字之正形,甚可孍也!臣竊見國子監有唐人張參、唐玄度所撰《五經文字》及《九經字樣》,所以辨證書名,頗有依據。

    然其法本取蔡邕石經、許氏《說文》而邕等之學,顧有未盡。

    如『是』從日而從曰,『昏』從氏而從民,謬戾者甚衆。

    願诏儒臣,重加修定,去其訛謬,存其至當,分次部類,号為《新定五經字樣》,頒之庠序。

    」從之。

     宣和初,提舉秘書省官建言,置補完禦前書籍所于秘書省,稍訪天下之書,以資校對。

    以(待)[侍]從官十人為參詳官,餘官為校勘官。

    又進士以白衣充檢閱者數人,及年皆命以官。

     四年四月十八日,诏:「三館圖書之富,而曆歲滋久,簡編脫落,字畫訛舛,較其卷(秩)[帙],尚多逸遺。

    甚非所以示崇儒右文之意。

    乃命建局,以補完校正文籍〔為〕名,設官綜理,募工繕寫。

    一置宣和殿,一置太清樓,一置秘閣。

    仍俾提舉秘書省官兼領其事。

    凡所資用,悉出内帑,毋費有司。

    庶成一代之典。

    」 六年四月七日,诏殿中監察行戶部侍郎王義叔并兼校正禦前文集。

     九月十九日,诏減罷校正禦前文籍官吏,校勘官、校正官、對讀官,各減一年磨勘。

    内呂畫進書,已減三年磨勘,并今來減年恩例,與轉一官。

    任況進書,已減一年磨勘。

    并今來減罷恩例,許赴将來殿試。

    使臣專副,依省員法施行。

    中書省請并補完校正禦前文籍,并歸秘書省,隻用館職校勘少監充校勘官,校書郎正字充初校正官,丞、郎著作佐郎充覆校正官 詳定官十員,管勾一員,并依舊。

    對讀官于校正,對讀官内通留十員,其餘合留人數,取押绫紙等使臣四人,點檢文字一人,手分五人,楷書六人,專副二人,對筭二人,通引官二人,庫子、庫司八人,兵士五十人。

    和雇人據合用數逐旋和雇。

    」從之。

     十二月二十六日,手诏:「唐開元中,以《洪範》『無偏無頗,遵王之義』聲不協韻,遂改『頗』為『陂』,誣僞汨真。

    可(蔔)[下]國子監、秘書省,複從舊文,以『陂』為『頗』,使學者誦習,不失箕子之言。

    」 (十)[七]年九月十八日七年:原作「十年」,眉批曰:「宣和止七年,十年疑有誤。

    」因據改。

    秘書省校(書省校)書郎衛膚敏轉一官,以校正所進書故也。

    (以上《續國朝會要》) 高宗紹興二年四月十四日,秘書少監王昴言:「本省承節次降下禦府書籍四百九十二種,今又有曾也家藏書二千六百七十八卷,未經校正。

    欲依故例,将降到書籍,分定經、史、子、集四庫,撥充秘閣,專人各行主管,置進帳、副帳、門牌、庫經一(分)[本],仍分官日校二十一闆,于卷尾親書『臣某校訖』字。

    置課程,每月結押,旬申本省照會。

    遇入伏傳宣主校,内有損壞脫落,大段錯謬,不堪批鑿者,許将别本參考,重行補寫。

    所有造帳簿紙,并裝背物料等,及校書朱紅、雌黃、紙劄、筆,欲從本省遇合用報戶部,下左藏庫支供。

    」诏可。

    其後,逐旋以館職雠校到書籍,本省繳進焉。

     七月(七月)十三日,诏:「昨曾統所進《神宗皇帝實錄》,脫落不同,又九卷不載舊史。

    付史館再加研考,仍專令胡珵、李彌正等校勘。

    」 二十 七年八月十五日,昭慶軍永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