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系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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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其守者。
徇情牽制,則以私意敗法;随事變更,則以用例棄法。
命令不一,則以無信玩法;束吏弗嚴,則以舞文害法;威斷不立,則以姑息廢法。
甚哉,守法之不可不謹也!《大禹谟》曰:「儆戒無虞,罔失法度。
」蓋慮遊于逸,淫于樂,則不能謹守憲度也。
《旅獒》曰:「不役耳目,百度惟正。
」欲其内有所主,不至徇外而解棄繩墨也。
《無逸》曰:「嚴恭 寅畏,天命自度。
」欲其一陟一降,秩然有天則不可亂也。
《大诰》曰:「惟十人迪知上帝命,越天棐忱,爾時罔敢易于法。
」謂治定固當遵守成憲。
況多事之時,尤不可輕易變更也。
《詩六月》之序曰:「魚麗廢則法度缺。
」傷其治内治外之政不舉,而綱紀文章(文)[又]為之蕩然也。
《易》之「雷電噬嗑」,曰「先王以明罰法」,懼其無威明,不足以謹法也。
《祈招》之詩曰:「思我王度,式如玉,式如金。
」言其法度精純,愛民如金,治而不窮其力也。
《語》曰:「謹權量,審法度,四方之政行焉。
」言數聖人相繼有天下,未有無法而可行者也。
《孟子》曰:「上無道揆,下無法守,朝不信道,工不信度,君子犯義,小人犯刑。
」蓋懼夫上不(義以)[以義]理度量事物而制其宜,則下亦莫能以法度自守也。
國朝立法,以洗晚唐五季之末習,曆變多而慮患深,持心厚而禁防簡。
藝祖始創之,太宗增備之,真宗遵承之。
鹹平、景德之際,固無替于前朝。
大中祥符以來,稍稍漸異祖宗之制。
迨天聖、明道十餘年間,東朝垂簾,奸幸始肆。
雖景佑親政,紀綱稍肅,而積習用例,祖宗躬親聽斷之意浸以不複。
弊法不除,頹綱不(整)[振],非所以守基圖、救禍亂,此富弼所以有請,而《三朝政要》之書所由(所)[作]也。
高宗深懲禍亂之源,慨念更張之弊,凡前日法度之廢者無不複,謹存者無不舉,當行者無不申明,遵守惟恪。
慮夫法太重而難必行,則立法貴乎中;慮申嚴未必濟事,則去其不便于民者;慮官吏 奉行不虔,則命監司檢察按劾;慮法禁之所不戢,則謂自公卿貴戚皆當以身帥之,不以特旨廢法,不以私恩廢法,不以戚裡廢法。
此高宗所以為善守法。
孝宗守之尤嚴,嘗謂:「國家承平二百餘年,法令明備,講若畫一,傥能守之,自足為治。
」又曰:「大凡法度,須是上下堅守上下:原作「法度」,據前文改。
。
」又曰:「國家或有大事,須賴謀猷;平居無事,且當遵守法度。
」凡此者,皆嚴于守法之意,而其所以守之則有道矣。
蓋守法所以不堅者,必自上始,嘗謂:「每自守法,不敢放開。
若違常法,以開幸門,則幹請不已,何以止之」故雖欲增一宮人之俸,顧《祿令》不可而止;欲與(以)[一]未經任佥判,以礙近制而止;欲與一潛邸祗應差遣,以指揮不應而止。
既幸門不開于上,可以守法矣,又慮公卿大臣之不(然)[能]共堅所守也,則又谕大臣曰:「卿等如此守法,甚善。
」公卿既相與堅守矣,又慮并緣出入,引例為弊,以失政刑之中,則诏犯罪者有司并據(刑)[情]情:原作「刑」,據前文改。
,直引條法定斷,凡例冊封架閣,更不引用。
既已曉告天下,又特命官取新舊法并前後敕旨緝而修之,反複參訂,丙夜之觀,尤為詳悉。
其間有未便于人情、未安于聖心者,莫不朱黃識之,稍或可疑,必加改之。
其淳熙法冊,下至《戶令》内驢、駝、馬、舟船契書收稅稅:原作「訖」,據前文改。
,無不厘正。
《聖政》史臣釋之雲:「觀筭及舟車之訓,知聖人之遠慮;觀縱盜受财之訓,知聖人之淵識;觀有心利其财物之訓,知聖人之大義;觀賞誘多取之 訓,知聖人之至仁。
」其講明無憾,可以百世共守之矣,猶慮言事者之未必盡知利害而輕欲更張,則曰:「迩年以來,惟務詳審,未嘗輕變一法。
」又曰:「改法不當,終有窒礙,不如加詳審于初,則免改更于後。
」既又堅守不輕變矣,而下之人猶有不相與守之者,則黜賞行焉。
于是長吏以不職免所居官,主典以違制科罪,違戾去處便行取問,奉行不虔之州縣便許按劾。
淳熙十三年十一月,嘗因進呈陳居仁劄子,上曰:「今之要務,不過擇人才、正紀綱、明賞罰。
更賴卿等留意,卻不須多降指揮,徒見繁碎。
」又進呈司農寺分委西倉籴米,上曰:「此等文字便可劄下。
凡指揮須教人信,若玩渎,何補于事當取其大者要者留意,小事姑從闊略。
」又曰:「少降指揮,不惟事簡,又且人信。
」當時議論,大抵貴信不貴輕改,貴要不貴煩渎。
如是而法不行,未之有也。
故曰:「朝廷不必變法,能以實意守法可也;士大夫不必議法,勿以私意敗法可也。
」 後妃宋會要輯稿後妃一宋僖祖文懿崔皇後
徇情牽制,則以私意敗法;随事變更,則以用例棄法。
命令不一,則以無信玩法;束吏弗嚴,則以舞文害法;威斷不立,則以姑息廢法。
甚哉,守法之不可不謹也!《大禹谟》曰:「儆戒無虞,罔失法度。
」蓋慮遊于逸,淫于樂,則不能謹守憲度也。
《旅獒》曰:「不役耳目,百度惟正。
」欲其内有所主,不至徇外而解棄繩墨也。
《無逸》曰:「嚴恭 寅畏,天命自度。
」欲其一陟一降,秩然有天則不可亂也。
《大诰》曰:「惟十人迪知上帝命,越天棐忱,爾時罔敢易于法。
」謂治定固當遵守成憲。
況多事之時,尤不可輕易變更也。
《詩六月》之序曰:「魚麗廢則法度缺。
」傷其治内治外之政不舉,而綱紀文章(文)[又]為之蕩然也。
《易》之「雷電噬嗑」,曰「先王以明罰法」,懼其無威明,不足以謹法也。
《祈招》之詩曰:「思我王度,式如玉,式如金。
」言其法度精純,愛民如金,治而不窮其力也。
《語》曰:「謹權量,審法度,四方之政行焉。
」言數聖人相繼有天下,未有無法而可行者也。
《孟子》曰:「上無道揆,下無法守,朝不信道,工不信度,君子犯義,小人犯刑。
」蓋懼夫上不(義以)[以義]理度量事物而制其宜,則下亦莫能以法度自守也。
國朝立法,以洗晚唐五季之末習,曆變多而慮患深,持心厚而禁防簡。
藝祖始創之,太宗增備之,真宗遵承之。
鹹平、景德之際,固無替于前朝。
大中祥符以來,稍稍漸異祖宗之制。
迨天聖、明道十餘年間,東朝垂簾,奸幸始肆。
雖景佑親政,紀綱稍肅,而積習用例,祖宗躬親聽斷之意浸以不複。
弊法不除,頹綱不(整)[振],非所以守基圖、救禍亂,此富弼所以有請,而《三朝政要》之書所由(所)[作]也。
高宗深懲禍亂之源,慨念更張之弊,凡前日法度之廢者無不複,謹存者無不舉,當行者無不申明,遵守惟恪。
慮夫法太重而難必行,則立法貴乎中;慮申嚴未必濟事,則去其不便于民者;慮官吏 奉行不虔,則命監司檢察按劾;慮法禁之所不戢,則謂自公卿貴戚皆當以身帥之,不以特旨廢法,不以私恩廢法,不以戚裡廢法。
此高宗所以為善守法。
孝宗守之尤嚴,嘗謂:「國家承平二百餘年,法令明備,講若畫一,傥能守之,自足為治。
」又曰:「大凡法度,須是上下堅守上下:原作「法度」,據前文改。
。
」又曰:「國家或有大事,須賴謀猷;平居無事,且當遵守法度。
」凡此者,皆嚴于守法之意,而其所以守之則有道矣。
蓋守法所以不堅者,必自上始,嘗謂:「每自守法,不敢放開。
若違常法,以開幸門,則幹請不已,何以止之」故雖欲增一宮人之俸,顧《祿令》不可而止;欲與(以)[一]未經任佥判,以礙近制而止;欲與一潛邸祗應差遣,以指揮不應而止。
既幸門不開于上,可以守法矣,又慮公卿大臣之不(然)[能]共堅所守也,則又谕大臣曰:「卿等如此守法,甚善。
」公卿既相與堅守矣,又慮并緣出入,引例為弊,以失政刑之中,則诏犯罪者有司并據(刑)[情]情:原作「刑」,據前文改。
,直引條法定斷,凡例冊封架閣,更不引用。
既已曉告天下,又特命官取新舊法并前後敕旨緝而修之,反複參訂,丙夜之觀,尤為詳悉。
其間有未便于人情、未安于聖心者,莫不朱黃識之,稍或可疑,必加改之。
其淳熙法冊,下至《戶令》内驢、駝、馬、舟船契書收稅稅:原作「訖」,據前文改。
,無不厘正。
《聖政》史臣釋之雲:「觀筭及舟車之訓,知聖人之遠慮;觀縱盜受财之訓,知聖人之淵識;觀有心利其财物之訓,知聖人之大義;觀賞誘多取之 訓,知聖人之至仁。
」其講明無憾,可以百世共守之矣,猶慮言事者之未必盡知利害而輕欲更張,則曰:「迩年以來,惟務詳審,未嘗輕變一法。
」又曰:「改法不當,終有窒礙,不如加詳審于初,則免改更于後。
」既又堅守不輕變矣,而下之人猶有不相與守之者,則黜賞行焉。
于是長吏以不職免所居官,主典以違制科罪,違戾去處便行取問,奉行不虔之州縣便許按劾。
淳熙十三年十一月,嘗因進呈陳居仁劄子,上曰:「今之要務,不過擇人才、正紀綱、明賞罰。
更賴卿等留意,卻不須多降指揮,徒見繁碎。
」又進呈司農寺分委西倉籴米,上曰:「此等文字便可劄下。
凡指揮須教人信,若玩渎,何補于事當取其大者要者留意,小事姑從闊略。
」又曰:「少降指揮,不惟事簡,又且人信。
」當時議論,大抵貴信不貴輕改,貴要不貴煩渎。
如是而法不行,未之有也。
故曰:「朝廷不必變法,能以實意守法可也;士大夫不必議法,勿以私意敗法可也。
」 後妃宋會要輯稿後妃一宋僖祖文懿崔皇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