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系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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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内選人與錄事參軍即别有縣令舉主二員,内一員職司,仍通注縣令。

    其無保明者,并依外官條例。

    」從尚書省所請也。

     五月七日,诏宗室初關升親民資序人注監當,其請給并視諸路監押。

     六月二十四日,诏諸宗室朝陵、上墳者,毋得攜戲玩之具随行。

     七月二十九日,大宗正司言:「宗室分異,自來未有着令。

    今相度,欲乞除缌麻以上不許析居外,袒免已下親父母财産除永業田及供祭祀之物不許分割外,餘聽均分。

    」從之。

     八年五月十八日,戶部言:「左班殿直趙叔峣等自陳系袒免親,為父亡解官持服,乞比附宗室換官體例支給請受。

    按宗室小使臣丁憂,并不許解官,所以不罷俸給。

    今若依外官丁憂例,更不支給俸錢,慮或失所。

    欲乞應宗室小使臣丁憂,父祖俱亡者,袒免親許給俸,非袒免親許給半俸。

    」從之。

     紹聖元年四月十八日,诏:右金吾衛大将軍、惠州防禦使叔諄追兩官勒停,令叔諄贖銅六十觔。

    官屋閉,差人監守,以停止逃軍、屠牛、賣酒,其監門并本位使臣皆坐罪。

     二十五日,禮部言:「諸宗室系袒免以外兩世,祖,父俱亡而無官,雖有官而未厘務,各貧乏者,委大宗正司及所在官司常切 體訪,保明聞奏,支破錢米。

    其有官男至厘務日,本房下随行共居人口住支;女至出嫁日計口〔豁〕除豁:原脫,據下文二年七月二日條補。

    。

    每月十口以下錢十二貫、米十碩、屋五間;七口以下錢十貫、米七碩、屋四間;五口以下錢七貫、米五碩、屋三間;三口以下每口錢二貫、米一碩、屋二間。

    沖改元佑四年續降全條。

    」從之。

    元佑四年續降全條檢未獲。

     十一月十五日,内侍省(官)[言]:「建武軍節度使、鄖國公宗楚乞差高班周華充都監。

    緣本省三等差遣,依令以等第優劣及合入資序定差,不以私徇屈法。

    」诏内侍省依條定差。

    先是熙甯中,宗祖指名乞差都監,自是援例陳請。

    宗子至有公為不法,相與蒙蔽,陷于罪者。

    帝察見,革之。

     二年五月十一日,尚書吏部言:「欲将宗室兩犯私罪以上,除依本條外,候到部,不許用陳乞占射及初參選添差恩例。

    」從之。

    以開封府言:宗室有屢犯法禁者,乞立法懲戒,故有是命。

     四月五日,右金吾衛大将軍、澤州防禦使、秦國公叔牙言:「本秦王之後,承襲公爵,遇登極覃恩,轉前件官。

    若使臣與諸袒免親一例止官,竊恐未盡先帝立宗子、隆本系之意。

    欲乞以遙郡防禦使依例換正任團練使,即非在正官之上僥求恩命。

    」诏特與換正任團練使,餘人不得援例。

     六月二十一日,诏:「元佑減定除授正任以下俸祿,遞損物數不多,有虧朝廷優異之禮。

    其見行條例悉宜罷去,并依元豐舊制。

    其宗室公使并生日所賜自依元佑法。

    」元佑 格尋未獲。

     七月二日,三省言:「宗室袒免外兩世,祖父(父)俱亡而無官,雖有官而未厘務,各貧乏者,雖許支錢米,其數未均。

    欲每口月支錢二貫、米一碩,十二口以下給屋二間。

    」诏委大宗正司及所在官司常加體訪,保明奏支錢米。

    其有官男至厘務日本房住支,女出嫁日計口豁除。

    據元年四月計口給屋指揮,與此間數絕不同,疑《實錄》誤也。

     八月十五日,诏:宗室貧乏支錢米,人口雖多,錢不過二十貫,米不過六碩。

    以戶部言:「自來宗正司隻保明男女之數,更不開房下人口。

    (人口)其條内稱計口支破,即母、妻、子孫之婦并合計口。

    欲申明行下。

    」故定此數。

     二十三日,诏:宗室袒免親參選,常許不拘名次路分陳乞指射差遣。

     九月二十八日,诏:「袒免親授班行者,出官未出官,俸錢并依元豐三年支給見錢。

    其非袒免,因奏薦授官者,俸錢雖在外任,依在京分數支給。

    」 十月一日,右羽林軍大将軍、郢州防禦使、越國公令廓為合州團練使。

    以令廓自陳:「頃者神考推原大本,以宣祖、太祖、太宗之子擇一人為宗,世世封公,仍補環衛官,不以服盡而殺。

    今有司概以臣依它袒免親止官例,恐未稱神考之意。

    今止乞依諸王後見襲公爵之人例為正任。

    」從之。

     三年二月六日,诏:宗室授外官右選者,并不注緣邊差遣。

    令吏部于内地相度添員,候任滿更不差人。

     五月十九日,宗正寺言:「請太祖下子孫有服親并連『無』字「無」字疑誤,宋宗室無「無」字輩。

    ,餘并連『伯』字。

    太宗下子 孫連『季』字人數未多,乞依先降朝旨,止連一字,用初賜『不』字訓名。

    」又宗正寺丞宋璟言:「請宗室賜名,及非袒免親本家命名,于本宗下有服親,雖音同字異,并避。

    于本祖下無服親及别祖下有服親,即音同字異,許用。

    于别祖下無服親非連名,即雖本字,亦許用。

    其稱祖者,以宣祖支子秦王下為一祖,太祖支子越王、楚王各為一祖,太宗支子魏王、昭成太子、魯王、陳王、蔡王、韓王、吳王下各為一祖。

    其連名者,随祖宗支子而下,雖兄弟數多,并以一字相連。

    庶分祖取字稍寬,不至乖僻。

    」從之。

     二十六日,管幹親賢宅所言:「故魏王男孝诒等并系皇孫,乞定祗應人,各随本官見任官關所屬依條例差。

    今後有來赴朝參人,并依孝诒等例。

    」從之。

     六月五日,吏部言:「忠州防禦使仲廪、右監門衛大将軍、資州刺史勞之卒,各曾有罪情重,合與不合贈官」诏各贈一官。

     七月十一日,禮部言:「乞宗室袒免、非袒免親授外官人,若未曾參部者,并依宗室例,令大宗正司管轄。

    」從之。

     十二月五日,诏宗景落開府儀同三司,罷判大宗正事。

    以三省言:「宗景乞與楊應寶第二女成親。

    按宗景貴兼将相,任專宗正,不能正身律下。

    楊氏乃生子妾,欺罔聖聽。

    陛下親睦九族,務盡恩意,待之不疑,不複更加詢考,遂從其請,在于聖德,可為至厚。

    且自置大宗正司以來,所任主判皆一時之選,所以表率宗子,使之循理。

    今宗景乃公 然自肆,違犯典禮,此而不懲,無以肅清宗室,示天下後世。

    伏望聖斷重行削奪,以明勸沮。

    」故有是命。

     四年正月七日,右武衛大将軍、興州團練使叔绀坐取城濠土及修宅侵街,诏追三官勒停,展五期叙。

     五月二日,三省言:「今後宗室雇女使,不得雇同姓,違者降娶同姓妻罪一等。

    」從之。

     七月二日,提舉修蓋皇親位次所言:「邸第遺火位次舊系将作監修蓋。

    緣宗室自來不肯嚴戒火燭,欲乞自今遺火,并先坐尊長,所犯人亦不以常法科罪,仍舊将作監管幹。

    」從之。

     八月四日,诏:「今後宗室換授外官,令大宗正司勘驗自授官後來有無過犯增減,具有無漏落,于奏狀聲說。

    」先是士琚充率府率日,以奸罰俸。

    其後尊長宗景、學官黃颉保明才行堪充任使,換授外官。

    至是吏部言,難作才行換授。

    诏士琚依已降指揮,其元保明官該決放罪。

    故有是诏。

     九月四日,大宗正司言:「叔諄以罪鎖閉,男女并無官品、邑号、俸給。

    欲并所生母,比附孤遺計口支錢米。

    候叔諄複官日,罷。

    未複官間,女出嫁男厘務,亦計口豁除。

    」從之。

     十八日,诏:宗室大使臣如該選将副,許差中下州钤轄,替雙員都監;如無雙員處,即與添差。

     十月五日,禮部言:「外任宗室應舉者,所屬給假赴京;願就本路取應者,亦聽引試考校。

    解額依所應條制。

    」從之。

     十二日,三省奏大宗正司言:叔盎乞依令晏例換武官。

    诏叔盎換左藏庫 使,依舊康州團練使。

     元符元年六月四日,诏:「非袒免親應舉推恩,有司建明寖失先帝初令之意,及見今多有貧乏之人。

    今後袒免親鎖廳應舉,及非袒免親應舉,并依熙甯二年十一月指揮。

    應給錢米者,并計口支破。

    其紹聖二年八月指揮更不施行。

    其應幹條貫,令有司修定聞奏。

    」 七月十日,右武衛大将軍、開州團練使叔急降領蜀州刺史,以增草價貸軍人也。

     八月十一日,宗正司言:叔妻王氏病,男盈之割股與食而愈。

    诏特賜絹百匹、羊十口、酒十瓶、面十碩。

    建中靖國元年六月三日,右金吾衛大将軍、濠州防禦使叔重男舉之為父割股,亦依此賜。

     九月二十三日,三省言:「今後宗室及非袒免離妻,如已經開封府根治者,令大宗正司并限半月審察。

    」從之。

     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莊宅副使仲秉言,系缌麻親換授,乞比袒免、非袒免親服紀,分兩等免注監當一任,便入親民差遣。

    從之。

    今後準此。

     十一月十八日,同知大宗正司(使)[事]言:嘉國夫人劉氏乃故宗瑗之妻,亡未卒哭,子仲嘩忘哀買妄。

    诏特降一官,逐其妾。

     二十三日,诏:故公着長男希孟,系袒免以外三世,無官,并無請俸之人,特依袒免外兩世條給錢米舍屋。

     十二月十六日,诏:「宗室大将軍以下婦及宗女入内,隻許帶從人一名。

    其立班賜坐并依服屬高下。

    」以大宗正司言宗室袒免親授外官之妻,依條帶從人二人,與 正任已上婦無異,奏乞立法。

     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诏大宗正司:見赴朝參,遙郡已下宗室員多,可均作三番互輪趁赴。

     三月七日,左中散大夫、新知壽州趙令綽為金吾衛大将軍、均州防禦使,以久換外官,宜歸環衛故也。

     八日,诏:西南路祔葬宗室并公主等,西路朝奉大夫、直龍圖閣溫益主之,南路某官主之。

     五月二十八日,诏:河北、河東、陝西路添差宗室差遣并罷,見任人候任滿者更不差人。

     九月二十九日,中書省言:「諸宗室任外官,辭見上殿,如無所奏事,例申合門,更不上殿。

    」從之。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三月二十四日,大宗正司言:「宗室大将軍以上,于法不許試換。

    比來換者衆,乞申明行下。

    」從之。

     四月九日,诏複置宗學,應合行事令禮部條具以聞。

    初,元佑六年,宗室令铄嘗乞建宗學,诏從之。

    及畢工,以賜蔡确家。

    至是,令铄之父、知大宗正事世雄及同知大宗正事仲爰言:「宗子置學,本出神考之意,事既中辍,論者惜之。

    願诏有司複依初旨。

    」故有是诏。

     十六日,诏右金吾衛大将軍、唐州防禦使叔雉降充團練使,以不能訓子,為宗司所劾故也。

     同日,诏:宗室添差阙,于開封府界監當添四員;京東路監當添十員;京西路親民添十員;淮南路親民添二員,監當添十四員;兩浙親民添二員,監當添十四員;湖北路親民添二員,監當添四員。

    以吏部言,河東、陝西應添差宗室差遣 并罷,差注不行,故有是诏。

    七月二十二日,吏部請内郡置添差宗室阙,從之。

     八月二十八日,诏:宗室成之祖父影像,許随外任奉祀。

    先是諸宗(宗)室影像并在京最長子孫位,以成之任外官,其弟渙之白身,仍不居本宮,故有是诏。

     十月二十二日,诏:宗室袒免補授外官,轉至大使臣已上者,料錢并依宗室袒免以下換授外官法。

     十二月六日,大宗正司奏:「太廟行事宗室,以官爵高下資次預先差定三員,充一年行事。

    乞于所差行事宗室,于三獻條内『預先』字下添入『審驗』二字。

    」從之。

     崇甯元年正月二十一日,诏:故榮王宗綽系英宗親弟,其嫡孫士特與換授率府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