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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郊祀儀注
職事
親郊,其五使已載别門,餘執事官謂都大主管、排連、提〔點〕、(黔)[钤]轄,捧日奉宸隊法駕鹵簿、儀仗兵隊(斡)[幹]辦、排連,法駕鹵、儀仗兵隊都大提舉、主管,并一行應奉兼主監散賞給,都大主管大内公事,行宮使,辇辂前編排、引駕臣寮,及禦營四面巡檢、青城内至郊壇巡檢、城裡都巡檢使,金玉辂前後經略、提點、編排,捧日奉宸兵隊執儀仗等。
比舊書雖名稱略異,而所差官亦以武臣、内侍充,與元豐官制之前頗同,更不重見。
幹德六年十一月四日,诏:「行事官令太常禮院以諸道前資賓幕、州縣(京)官、黃衣、諸司守選人充,仍須以逐人出身、曆任文書,準格分明磨勘,委無違礙,引驗正身,方得差補。
如數内曾有殿犯及除(除)名、免官、勒停人,未經恩洗雪者,不在差補之限。
有已取到文解選人,不得更赴行事。
」 開寶九年二月,诏:「南郊諸司寺監準例合差行事(宮)[官],宜令逐州點檢,除先受(西)[四]川、廣南官不赴任,應自前準起遣不赴阙者,并曾經引見揀落及不與官人等,并不得差補。
如行事畢後參選日,铨曹磨勘,卻有違礙,其元差補官吏勘罪奏裁。
」 太宗太平興國三年十月十日,诏:「應諸司奉郊祀行事官等,并以前資官吏、 部黃衣選人充。
曾犯除名及免所居官,得任未經恩宥人等,并無得差補。
」 六年十月二十一日,诏:「自今奉郊廟行事文武官,緻齋日并須洗沐、澣濯衣服,務于虔肅。
違者以不恭論,令禦史台糾察。
」 淳化元年正月,判宗正寺趙昂言:「宗(朝)[廟](祀)[祠]祭差攝行事官多辄稱疾不赴,飨祭之時,員多通攝。
欲望自今如實患者,具名以聞,遣使(司)[同]醫官驗視,如涉虛诳,請行降黜。
」诏從之,仍令監(察)[祭]使常切告谕。
三年八月十六日,中書門下言:「昊天四祭、太廟五飨望依舊以宰臣攝太尉行事。
自餘大祀并差給舍已上攝,中小祠諸司四品以下攝。
」從之。
真宗鹹平二年二月,诏:「自今祠祭行事官遇急速差遣,即聽申〔中〕書門下,委實疾患,監祭使牒醫官院看驗,依淳化元年诏書施行。
内有主判帶職者,無得托故陳狀,如有規避,令禦史台、太常寺糾察以(間)[聞]。
」 景德二年九月三日,诏:「南郊行事官并須依壇上下等級官資次第定差,不得差老幼疾患者。
禮有不肅,命禦史台覺察彈奏。
」 十一月六日,诏京官年未十五,願赴南郊陪位者并聽。
時秘書省正字晏殊上章,願觀大禮,帝憐其意,許之,因有是诏。
景德三年八月二日,命知樞密院事陳堯叟為祀汾陰經度制置使、權判河中府,翰林學士李宗谔副之,仍權同知府事。
河北轉運使李士衡、三司鹽鐵副使林特計度(度)糧草、提舉京西陝西轉運司事;樞密直學士 戚綸、昭宣使劉承珪計度發運。
綸知杭州,以龍圖閣待制王曉代。
客省使曹利用、西京左藏庫使張景宗、供備庫使藍繼宗相度行宮道路;内供奉官李懷、殿頭郝昭信句當修造及省廚;内供奉官史崇貴、高品趙履信同管行宮橋梁道路:并取陳堯叟等指揮,仍疊入奏事。
二十四日,上封事者言:「〔南〕郊,兵部及諸寺監、太常禮院差前資幕職州縣官并在京百司人吏行事,無定員數,多是身不在京,許人投狀,創給公驗減選。
欲望自今先定合用員數申中書,以無違礙官差,并須親赴行事,方得出給公驗;如違,委禦史台、禮院覺舉以聞。
」從之。
十二月二十四日,又置車駕前後、行宮四面都巡檢三人,同巡檢三人,欄前收後巡檢三人,車駕左右廂巡檢四人,都大提點排頓三人,整肅行在禁衛一人,編排導駕官二人,東京舊城内都巡檢使一人、同巡檢使一人,新城内都(内)巡檢使二人,舊城内都同巡檢、钤轄三人,新城内巡檢二人,管(内)[勾]皇城大内公事一人,同管勾大内公事一人,大内(西)[四]面巡檢四人。
并以合門、諸司使副、管軍樞密承旨、内侍押班、都知充。
四年正月十三日,詳定所上從至(睢)[脽]上及奉祀官從人數:入内内侍省都知二人、内臣五人,内侍省都知一人、内臣五人,合門使一人,通事舍人二人,帶禦器械二人,親王内臣一人、知客一人,中書門下(臣)直省官、樞密院知客、押衙各一人。
幕次所 留從人:親王、(書)樞密院四人,三司使、學士、尚書丞郎、上将軍、觀察使已上三人,給谏、知制诰、龍圖閣待制、大卿監、三司副使、知雜禦史、大将軍、樞密都承旨、防、團、刺史、合門使已上二人,餘并一人。
仍不得至壇下。
升壇職掌人數:中書省十人舁冊,門下省二人捧寶,太常寺六人捧俎,二十二人登歌,禮院三人引贊行事,少府監三人供祭玉、酒爵,光祿寺二人酌酒過俎,司天監二人設神位,太府寺一人供币,将作監一人掌香火。
從之。
大中祥符元年四月二十四日,殿中侍禦史崔憲言:「近差行事官,或初登仕路,或久在外官,不習祠祭禮儀。
望自今并先赴齋宮習儀。
」從之。
九月二十二日,诏:「群臣有期喪未滿,餘服未卒哭者,不得預祭。
敢有隐匿,遇赦不原。
」自是大祀皆用此制。
五年九月三日,诏:「大禮、朝會,據《儀制》,京官并赴陪位。
自今不至者,令禦史彈奏。
」 六年三月六日,诏:「應祠祀行事官,并須早入緻齋。
遇大禮,行事官并午前集朝堂。
」先是飨先蠶,太祝馮绶緻齋後至,為監祭使所糾,故申明之。
七年二月八〔日〕,诏:「行事官、諸司職掌奉祀,行事懈慢者,委禦史台糾察,重加其罪,遇赦不原。
」 八月二十七日,诏:「齋郎、室長每年預五大飨,行事無遺阙,放一選;一年内全不到者,殿一選;預一兩次者,勤,守本出身選。
仍給曆,于歲給具逐人行事度數聞奏,定為永式。
」 八年七月二十七日,中書門下言:「舊制,祀昊天 上帝及飨太廟,并宰臣、參知政事攝事。
近歲多遣他官,慮乖嚴重,自今望依舊制。
」從之。
十月九日,太常禮院言:「諸祠祀獻官數少,慮虧恭恪。
冬至祀昊〔天〕上帝,舊司天監一員,今請添分獻官一員。
夏至祭皇地祇,舊司天監一員,今請添分獻官一員。
百神,舊司天監二員,今請添分獻官二員。
準禮,兼祝史、齋郎助奠。
」從之。
天禧元年正月七日,有司言:「冬至祀圜丘,舊命獻官十四員。
伏緣神位甚多,未盡恭恪,望量增七員。
雩祀大飨并增一員,夏至、方丘、祭百神并增二員。
」從之。
四年閏十二月,太常寺言:「管太祝、奉禮,除授差遣及年小、在外,止有十一員,四季祠祭共使百二十餘員。
」诏令本寺牒禦史台,取索秘書郎至寺、監主簿官位姓名,以十七歲以上堪差攝祗應者,與見在寺太祝、奉禮,共三十人為額。
自今差攝行事官,應奉及五年無遺阙公過者,牒送審官院磨勘引見。
内有遺阙,曾因祀事犯私罪一兩次已上,即更差攝行事一年,亦送審官院。
仁宗景佑二年二月十五日,诏:「每歲大祠,故事以宰臣攝事者,自今以參知政事、尚書丞郎、學士奉祠。
」 八月十一日,太常禮院言:「南郊壇第一龛五方帝、大明、神州地祇、天皇(太常)[大帝]、北極,并隻差司天監、保章正等官行禮。
五帝以下皆屬尊神,官秩苟卑,飨接非稱。
今參詳,壇第一龛欲差少卿監或正郎充獻官,每位各一員。
其第二、第三龛并差員外 郎以下,每龛一員。
神位多處,量加員數。
如官阙,即差已次官。
内壝外衆星,并乞量位數,差京官與保章正等官分拜。
」诏可。
康定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诏:「南郊行事,鴻胪寺、禮賓院蕃客并于宣德門、景靈宮門外及南郊壇立班,不赴太廟。
」 慶曆七年八月九日,集賢校理、同知禮院邵必言:「準敕,郊禮行事除有父母服不得入太廟、奉慈廟,其景靈宮、南郊壇即聽入。
臣竊以南郊、太廟俱為重祀,奉承之意無容異禮。
今居父母喪者既不得入太廟,而得與郊祀,郊愈為重,能無妨乎如聞今非與祀之官,但緣祀事阙職,有父母服者雖不入神門行禮,然皆得至齋宮,其南郊雖至壇所亦無禁止。
吉兇相渎,莫此為甚!且常祀行事官,出入尚先期清道,不得見諸兇穢,今天子親祠郊廟,而返容喪者執從其間,尤所不可。
臣欲乞今後郊、廟行禮,應臣僚有居父母喪而被起者,并不許赴。
若以慶澤之行,例須沾錫,亦在朝廷恩旨所及爾,不必屈禮而回容也。
」诏禮官定議以(間)[聞]。
太常禮院言:「郊祀大禮,國之重事,百司聯職,僅取濟集。
若居喪被起之官悉不豫事,則或有妨阙。
但不以慘麤之容接于祭次,則亦可行。
按太常新禮:自今宗室及文武百官有遭喪被起及卒哭,赴朝參者,遇大朝會,聽不入。
若緣郊祀大禮,惟不入宗廟外,其郊壇、景靈宮得權從吉服陪位,或差攝行事,着祭服無嫌。
伏緣今來遭喪被起者悉 有職事,難以盡廢。
欲今後大祭祀,應有父母喪被起者,依舊不得入宗廟外,其郊壇所聽權從吉服,行本職事,唯不得入壝門,庶協禮意,又不廢官守。
」诏可。
神宗熙甯三年十一月八日,诏應系祠祭合差分獻官,隻令審官東院準例差攝。
五年正月十九日,诏自今奉祠太廟,命宗室使相以上攝事。
先是,侍禦史知雜事鄧绾言:「伏見《着令》:郊廟(太祖)[大禮]常以宰臣攝太尉,受誓戒,緻齋,動經累日,中書政事多所廢滞。
祭祀之禮,于古則專以宗伯治神,于唐則宰相之外兼用尚書、嗣王、郡王,下至三品以上職事官通攝。
而本朝親行大禮,亞獻、終獻亦有以親王及宗室近親攝事者。
方陛下講修百度,政府大臣翊贊萬機,而又使之奉郊廟、四時獻享之禮,實恐淹廢事務。
欲乞明诏有司,凡四時獻享、郊廟大祀,專使宗室近親兼使相者攝上公行事。
」故有是诏。
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诏:每歲昊天四祭,差兩省以上官攝司徒行事。
十年正月二十九日,侍禦史周尹言:「今後宗室使相已上赴太廟大祠行事者,不得臨時托疾避免;如違,請委大宗正司勘劾取旨。
如使相已上員數不多,祠事差攝頻數,即乞自節使已上相兼差攝。
」從之。
元豐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詳定郊廟奉祀禮文所言:「先王事祖考,緻其力,而又緻天下之力,所以盡誠孝也。
《周 禮》大宗伯職:『大祭祀,王後不與,則攝而薦豆笾徹。
』以(比)[此]見當祀必躬親之,蓋緻其力也。
《禮記》曰:『武王奠牧室』牧室:原作「收室」,據《禮記》原文改。
,『率天下諸侯執豆笾,駿奔走。
』又曰:『有事于太廟,群昭群穆鹹在。
』此緻天下力也。
後世苟簡,有侍祠而無助祭,故沈約謂侍祠非舊典,言其無所事也。
本朝親祠郊廟,執事之官皆一切臨時取充位而已,
比舊書雖名稱略異,而所差官亦以武臣、内侍充,與元豐官制之前頗同,更不重見。
幹德六年十一月四日,诏:「行事官令太常禮院以諸道前資賓幕、州縣(京)官、黃衣、諸司守選人充,仍須以逐人出身、曆任文書,準格分明磨勘,委無違礙,引驗正身,方得差補。
如數内曾有殿犯及除(除)名、免官、勒停人,未經恩洗雪者,不在差補之限。
有已取到文解選人,不得更赴行事。
」 開寶九年二月,诏:「南郊諸司寺監準例合差行事(宮)[官],宜令逐州點檢,除先受(西)[四]川、廣南官不赴任,應自前準起遣不赴阙者,并曾經引見揀落及不與官人等,并不得差補。
如行事畢後參選日,铨曹磨勘,卻有違礙,其元差補官吏勘罪奏裁。
」 太宗太平興國三年十月十日,诏:「應諸司奉郊祀行事官等,并以前資官吏、 部黃衣選人充。
曾犯除名及免所居官,得任未經恩宥人等,并無得差補。
」 六年十月二十一日,诏:「自今奉郊廟行事文武官,緻齋日并須洗沐、澣濯衣服,務于虔肅。
違者以不恭論,令禦史台糾察。
」 淳化元年正月,判宗正寺趙昂言:「宗(朝)[廟](祀)[祠]祭差攝行事官多辄稱疾不赴,飨祭之時,員多通攝。
欲望自今如實患者,具名以聞,遣使(司)[同]醫官驗視,如涉虛诳,請行降黜。
」诏從之,仍令監(察)[祭]使常切告谕。
三年八月十六日,中書門下言:「昊天四祭、太廟五飨望依舊以宰臣攝太尉行事。
自餘大祀并差給舍已上攝,中小祠諸司四品以下攝。
」從之。
真宗鹹平二年二月,诏:「自今祠祭行事官遇急速差遣,即聽申〔中〕書門下,委實疾患,監祭使牒醫官院看驗,依淳化元年诏書施行。
内有主判帶職者,無得托故陳狀,如有規避,令禦史台、太常寺糾察以(間)[聞]。
」 景德二年九月三日,诏:「南郊行事官并須依壇上下等級官資次第定差,不得差老幼疾患者。
禮有不肅,命禦史台覺察彈奏。
」 十一月六日,诏京官年未十五,願赴南郊陪位者并聽。
時秘書省正字晏殊上章,願觀大禮,帝憐其意,許之,因有是诏。
景德三年八月二日,命知樞密院事陳堯叟為祀汾陰經度制置使、權判河中府,翰林學士李宗谔副之,仍權同知府事。
河北轉運使李士衡、三司鹽鐵副使林特計度(度)糧草、提舉京西陝西轉運司事;樞密直學士 戚綸、昭宣使劉承珪計度發運。
綸知杭州,以龍圖閣待制王曉代。
客省使曹利用、西京左藏庫使張景宗、供備庫使藍繼宗相度行宮道路;内供奉官李懷、殿頭郝昭信句當修造及省廚;内供奉官史崇貴、高品趙履信同管行宮橋梁道路:并取陳堯叟等指揮,仍疊入奏事。
二十四日,上封事者言:「〔南〕郊,兵部及諸寺監、太常禮院差前資幕職州縣官并在京百司人吏行事,無定員數,多是身不在京,許人投狀,創給公驗減選。
欲望自今先定合用員數申中書,以無違礙官差,并須親赴行事,方得出給公驗;如違,委禦史台、禮院覺舉以聞。
」從之。
十二月二十四日,又置車駕前後、行宮四面都巡檢三人,同巡檢三人,欄前收後巡檢三人,車駕左右廂巡檢四人,都大提點排頓三人,整肅行在禁衛一人,編排導駕官二人,東京舊城内都巡檢使一人、同巡檢使一人,新城内都(内)巡檢使二人,舊城内都同巡檢、钤轄三人,新城内巡檢二人,管(内)[勾]皇城大内公事一人,同管勾大内公事一人,大内(西)[四]面巡檢四人。
并以合門、諸司使副、管軍樞密承旨、内侍押班、都知充。
四年正月十三日,詳定所上從至(睢)[脽]上及奉祀官從人數:入内内侍省都知二人、内臣五人,内侍省都知一人、内臣五人,合門使一人,通事舍人二人,帶禦器械二人,親王内臣一人、知客一人,中書門下(臣)直省官、樞密院知客、押衙各一人。
幕次所 留從人:親王、(書)樞密院四人,三司使、學士、尚書丞郎、上将軍、觀察使已上三人,給谏、知制诰、龍圖閣待制、大卿監、三司副使、知雜禦史、大将軍、樞密都承旨、防、團、刺史、合門使已上二人,餘并一人。
仍不得至壇下。
升壇職掌人數:中書省十人舁冊,門下省二人捧寶,太常寺六人捧俎,二十二人登歌,禮院三人引贊行事,少府監三人供祭玉、酒爵,光祿寺二人酌酒過俎,司天監二人設神位,太府寺一人供币,将作監一人掌香火。
從之。
大中祥符元年四月二十四日,殿中侍禦史崔憲言:「近差行事官,或初登仕路,或久在外官,不習祠祭禮儀。
望自今并先赴齋宮習儀。
」從之。
九月二十二日,诏:「群臣有期喪未滿,餘服未卒哭者,不得預祭。
敢有隐匿,遇赦不原。
」自是大祀皆用此制。
五年九月三日,诏:「大禮、朝會,據《儀制》,京官并赴陪位。
自今不至者,令禦史彈奏。
」 六年三月六日,诏:「應祠祀行事官,并須早入緻齋。
遇大禮,行事官并午前集朝堂。
」先是飨先蠶,太祝馮绶緻齋後至,為監祭使所糾,故申明之。
七年二月八〔日〕,诏:「行事官、諸司職掌奉祀,行事懈慢者,委禦史台糾察,重加其罪,遇赦不原。
」 八月二十七日,诏:「齋郎、室長每年預五大飨,行事無遺阙,放一選;一年内全不到者,殿一選;預一兩次者,勤,守本出身選。
仍給曆,于歲給具逐人行事度數聞奏,定為永式。
」 八年七月二十七日,中書門下言:「舊制,祀昊天 上帝及飨太廟,并宰臣、參知政事攝事。
近歲多遣他官,慮乖嚴重,自今望依舊制。
」從之。
十月九日,太常禮院言:「諸祠祀獻官數少,慮虧恭恪。
冬至祀昊〔天〕上帝,舊司天監一員,今請添分獻官一員。
夏至祭皇地祇,舊司天監一員,今請添分獻官一員。
百神,舊司天監二員,今請添分獻官二員。
準禮,兼祝史、齋郎助奠。
」從之。
天禧元年正月七日,有司言:「冬至祀圜丘,舊命獻官十四員。
伏緣神位甚多,未盡恭恪,望量增七員。
雩祀大飨并增一員,夏至、方丘、祭百神并增二員。
」從之。
四年閏十二月,太常寺言:「管太祝、奉禮,除授差遣及年小、在外,止有十一員,四季祠祭共使百二十餘員。
」诏令本寺牒禦史台,取索秘書郎至寺、監主簿官位姓名,以十七歲以上堪差攝祗應者,與見在寺太祝、奉禮,共三十人為額。
自今差攝行事官,應奉及五年無遺阙公過者,牒送審官院磨勘引見。
内有遺阙,曾因祀事犯私罪一兩次已上,即更差攝行事一年,亦送審官院。
仁宗景佑二年二月十五日,诏:「每歲大祠,故事以宰臣攝事者,自今以參知政事、尚書丞郎、學士奉祠。
」 八月十一日,太常禮院言:「南郊壇第一龛五方帝、大明、神州地祇、天皇(太常)[大帝]、北極,并隻差司天監、保章正等官行禮。
五帝以下皆屬尊神,官秩苟卑,飨接非稱。
今參詳,壇第一龛欲差少卿監或正郎充獻官,每位各一員。
其第二、第三龛并差員外 郎以下,每龛一員。
神位多處,量加員數。
如官阙,即差已次官。
内壝外衆星,并乞量位數,差京官與保章正等官分拜。
」诏可。
康定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诏:「南郊行事,鴻胪寺、禮賓院蕃客并于宣德門、景靈宮門外及南郊壇立班,不赴太廟。
」 慶曆七年八月九日,集賢校理、同知禮院邵必言:「準敕,郊禮行事除有父母服不得入太廟、奉慈廟,其景靈宮、南郊壇即聽入。
臣竊以南郊、太廟俱為重祀,奉承之意無容異禮。
今居父母喪者既不得入太廟,而得與郊祀,郊愈為重,能無妨乎如聞今非與祀之官,但緣祀事阙職,有父母服者雖不入神門行禮,然皆得至齋宮,其南郊雖至壇所亦無禁止。
吉兇相渎,莫此為甚!且常祀行事官,出入尚先期清道,不得見諸兇穢,今天子親祠郊廟,而返容喪者執從其間,尤所不可。
臣欲乞今後郊、廟行禮,應臣僚有居父母喪而被起者,并不許赴。
若以慶澤之行,例須沾錫,亦在朝廷恩旨所及爾,不必屈禮而回容也。
」诏禮官定議以(間)[聞]。
太常禮院言:「郊祀大禮,國之重事,百司聯職,僅取濟集。
若居喪被起之官悉不豫事,則或有妨阙。
但不以慘麤之容接于祭次,則亦可行。
按太常新禮:自今宗室及文武百官有遭喪被起及卒哭,赴朝參者,遇大朝會,聽不入。
若緣郊祀大禮,惟不入宗廟外,其郊壇、景靈宮得權從吉服陪位,或差攝行事,着祭服無嫌。
伏緣今來遭喪被起者悉 有職事,難以盡廢。
欲今後大祭祀,應有父母喪被起者,依舊不得入宗廟外,其郊壇所聽權從吉服,行本職事,唯不得入壝門,庶協禮意,又不廢官守。
」诏可。
神宗熙甯三年十一月八日,诏應系祠祭合差分獻官,隻令審官東院準例差攝。
五年正月十九日,诏自今奉祠太廟,命宗室使相以上攝事。
先是,侍禦史知雜事鄧绾言:「伏見《着令》:郊廟(太祖)[大禮]常以宰臣攝太尉,受誓戒,緻齋,動經累日,中書政事多所廢滞。
祭祀之禮,于古則專以宗伯治神,于唐則宰相之外兼用尚書、嗣王、郡王,下至三品以上職事官通攝。
而本朝親行大禮,亞獻、終獻亦有以親王及宗室近親攝事者。
方陛下講修百度,政府大臣翊贊萬機,而又使之奉郊廟、四時獻享之禮,實恐淹廢事務。
欲乞明诏有司,凡四時獻享、郊廟大祀,專使宗室近親兼使相者攝上公行事。
」故有是诏。
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诏:每歲昊天四祭,差兩省以上官攝司徒行事。
十年正月二十九日,侍禦史周尹言:「今後宗室使相已上赴太廟大祠行事者,不得臨時托疾避免;如違,請委大宗正司勘劾取旨。
如使相已上員數不多,祠事差攝頻數,即乞自節使已上相兼差攝。
」從之。
元豐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詳定郊廟奉祀禮文所言:「先王事祖考,緻其力,而又緻天下之力,所以盡誠孝也。
《周 禮》大宗伯職:『大祭祀,王後不與,則攝而薦豆笾徹。
』以(比)[此]見當祀必躬親之,蓋緻其力也。
《禮記》曰:『武王奠牧室』牧室:原作「收室」,據《禮記》原文改。
,『率天下諸侯執豆笾,駿奔走。
』又曰:『有事于太廟,群昭群穆鹹在。
』此緻天下力也。
後世苟簡,有侍祠而無助祭,故沈約謂侍祠非舊典,言其無所事也。
本朝親祠郊廟,執事之官皆一切臨時取充位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