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儒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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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之教法,文化之美,郁郁乎此隆于周。
乃者複建廟學,教養武士,用三舍之法以升遷之,待之可謂至矣!多士家被教養作成之賜,莫 不思自策勵,以仰稱德澤。
而可用之才,将輩出矣。
于是兼收而無遺,豈不盛哉!」 【宋會要】 幹道二年二月八日,诏複置太學正、武學谕各一員。
四年二月十四日,诏武學放行公試一次。
如有應格,(内設)[合該]升補内舍人此句疑有誤。
按下文,「内設」疑當作「合該」。
,即候有阙日,依名次填撥。
先是,兵部言:「國子監申,據武學外舍生鄒(翊)[诩]等狀,本學每年開公試一次。
目今内舍二十名額已滿,内舍林镛等已系優等校定。
今年八月上舍試,合該升補。
敕令格式兼行不同者,從本學法。
國子監、太學令:諸請長候,已填阙而參假者,候有阙撥入。
又承幹道二年五月十四日已降指揮節文,當年補試,額外取放。
如有撥填(下)[不]盡人數,候有阙,依名次對撥施行。
照得上項并系無缺,先次取放,(假)[候]有阙填撥。
今來武學内舍既有定額,其鄒诩等所乞先試公試,候内舍有阙日撥填,既非額外增取,依(放)[仿]太學外舍補試待阙,委無妨礙。
兼本學每年十二月月各有試,内公試系當一月月試之數,其月書季考等,排月參考。
今若不行申請,乞與先試,放行公試,即一年之内,常阙一試。
又每年三月一日書簿,無可抄轉,委系阙礙。
兼學校教養士人,除科舉外,惟每月私試,用以激勵。
今若無公試可為升補内舍之階,即外舍私試校定并為無用,無以誘勸。
兼今年系上舍試年分,及來年系省試年分,必有升 補上舍及過省人數。
若先次取放,不過待阙半年以上,必有阙額可撥。
欲乞依今來鄒诩等所乞,放行公試一次。
如有應格,合該升補内舍人,即候有阙日,依名次撥填施行。
」故有是命。
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诏:「武學補試,依太學條法,仍将在外奏舉得解到省試下人補試。
臨期比較合格人數,取放施行。
」兵部言:「臣僚(曰)劄子:乞放行武備,仍乞将去年武學發解人數與四方待試士子同試,如太學補例。
據國子監(甲)[申],契勘幹道二年武學補試,依已降旨揮,将過省阙額十七人,許行補試了當。
今據武學申,有過省外舍生計八人,合行作阙收使。
」故有是命。
幹道元年重修貢舉二十七日,诏:「武學補試,令兵部将曾比試中人,與曾得解人衮同補試。
」先是,進士王材等狀:「伏(今)[令],武舉補試,并不曾該載。
昨來司業申請,紹興初建立武學,少有士人就試,所以權将下省人填阙。
今來就補試人甚衆,在學生徒有待阙者。
乞令武舉下省人與待補生同試。
比聞武舉下省人徑就赴(幹)[朝]廷,陳請撥入學。
且文武二學,事體一同。
豈武學無補,而太學有補太學既以下省人及舊舉人方許就試,而武學特以下省人徑撥入學,理實未當。
又況祖宗法,武學補試,本待外舍人。
至揭榜(曰)[日],先将外舍生盡撥入學,方許舊舉人參。
而舊舉人亦不許就私試争校定,未有隻撥舊舉〔人〕,不許外人補試之理。
且太學補試,士人泛濫,動以萬 數。
朝廷欲革其弊,遂許下省,與舊舉人應試。
若(或)[武]舉士人僅有數百,非文舉之比,自合與舊舉人一例收試。
若恐太濫,則已前曾比試中人,自弓馬、程文,凡二中選,可與舊舉人同試。
」故有是命。
一十八日,诏:「武學升補内舍,每年公試一次。
其外舍有校定人,中參考榜上等者,隻以弓馬、程文相稱榜為正,據阙升補。
即住學曾滿三季以上,不與校定,而參考入上等者,候滿一年,私試四入等,及不犯三等以上罰;或有校定,而參考在中、下等,候再試參考入中等,聽〔升補上舍生〕升補上舍生:原缺,依苗校據《宋史》卷一五七及本書崇儒三之四○補。
。
」以國子司業程大昌有請,下本學勘會,而博士劉敦義等參酌來上也。
又诏:「武學公試,并依比太學上舍法,不以馬步射親,并許通計五等。
」國子司業程大昌有請,下本學看詳,而博士劉敦義等言:「武學外舍生赴公試,元降指揮,除射親許試五等弓外,步射馬射止許試第三等以下弓。
其已上兩等弓力,即無法試。
設使試人于三項設法俱中極等,方得十一分。
其或稍有差(趺)[跌],便成不及十分。
切恐分數太窄,程文雖入優等。
及至參考弓馬之時,分數難以對入優等,即升補内舍絕難,無以誘進在學之人。
」故有是命。
同日,诏:「兵部請解移籍人,自今後不以曾未上待阙簿,并不許撥入武學。
」亦以國子司業程大昌有請,下本學看詳,而博士劉敦義等言:「勘會昨來初興武學,生員尚少,遂許兵部曾請解人充補,移籍入學。
今來興學日久,逐次補中生員,尚 自無阙撥填。
欲乞武學隻許曾經補試中人與前曾參入學籍,破食後請長假人兩項對撥外,所有兵部請解〔移〕籍人,不許撥入。
」故有是命。
五月二日,兵部言:「國子監申,武學公試已降指揮,依幹道四年并前後己得指揮,許附太學補試,同吏部铨試一處鎖院引場試。
所有合差考試官一員,就用吏部铨試已差官外,于武學官及武學有出身官内,止合差一員,充武學公試考校官(官)。
合于鎖院日降敕,宣押入院。
」從之。
十日诏:「武學許行補試,所有差辦人物,及應于合用公使錢雜費之類,并依幹道二年補試及前後已得指揮施行。
」 六月二十七日,诏:「武學補試中蔡鎬等已下人已下人:原作「已人下。
」據文義乙。
武學敕令格式,與太學兼行。
切見太學每遇補中學生,盡給绫紙。
震等未蒙申請給付,乞依太學生例申給。
」國子監勘會,依已降指揮合給绫紙。
故有是命。
,所屬給降素白绫紙八道付監,依例書填給付。
」先是,武學正高震等狀:「伏 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诏:「太學生員見有阙額,特與放行今來秋補一次。
仍不以得解人為限,并依幹道二年以前指揮體例施行。
其武學增作一百人為額。
今後太學阙二百人,武學阙三十人,取旨試補。
」 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诏:「武學上舍試,取放優等一名。
今後若及十人以上,方合取放。
」以武學博士言:「内舍校定,太學則六名放優等二人,〔十〕名則通放三名。
惟武學則八名止放一名。
又上舍亦合放優等, 乃以内舍校定人少之故,上舍未嘗取及十人,因亦不放優等。
皆非所以為激勵多士之道。
欲乞增置武學員額及添放優等。
」得旨送國子監看詳,本監申:「本官所請上舍試與放優等一名。
照得在法,試上舍,以就試人每三人取合格者一人。
不及三人,亦取一名。
人才不及則阙之。
所取人十分為率,上等一分,中等二分,下等七分。
緣武學上舍試依上條系十人以上,合取放優等一名。
其内舍生,元額止二十人赴上舍試,取到六人合格,即系不及十人以上分數,(舍生元額止二十人赴上舍試取到六人合格即系不及十人以上分數)不合取放優等「不合取放」前:「舍生元額」至「以上分數」二十八字,原校以筆畫去,乃為衍文。
。
今來内舍生雖以二十六人為額,取八人,亦系不及十人之數。
」故有是命。
【宋會要】 淳熙元年正月二十八日,诏:「武學外舍生,有校定公試合格,用程大昌所請五等弓馬法,與程文五等相參,入上中等者,即與據阙升補;入下等者,候将來再試入等,依名次據阙升補。
其忝入上中等,當年無阙升補不到之人,候将來再試入等,亦與依名次據阙升補。
」先是,武學博士樊仁遠言:「武學生以一百三十人為額,自紹興二十七年國子祭酒楊椿申請,以外舍生歲終預校定,次年公試合格,不分等弟,盡行據阙升補,遂至每榜升補少至七八人,多至十四五人。
至幹道五年,國子司業 程大昌病其濫進者多,申請以外舍生赴公試,有校定人入上等者,聽補入;中下等者,候将來再試入中等者,聽補。
又立格(大)[太]嚴,兩年公試,僅升補一名。
至幹道七年,國子祭酒芮烨乞依舊行楊(樁)[椿]所立之法,當年補至十五人,複有濫進之弊。
乞将前後申請斟酌中制,别立升補校定法。
」故有是命。
二月二十日,诏:「武學内舍生,如曾犯第二等、第三等規罰,止礙當年選考行藝及當年升補。
若系上舍試年分,不曾犯第三等以上罰,即與升補。
」以兵部勘當,從武學學生之請,比付太學法。
二十四日,兵部、國子監言:「武學生鄭突等,乞依幹道四年内舍無阙,先将上(名)[舍]名阙放行公試升補。
候上舍發榜日撥填。
照得幹道四年武學即無内舍阙額,承指揮,借阙放行公試,共升補過一十人。
今來内舍亦無阙額,乞依例借已成優等校定人三人,及将來有校定人試中升補上舍退下内舍阙額二名,通借五名放行今年公試,遇阙升補。
」從之。
【宋會要】 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太上皇帝慶壽赦:「應紹興三十二年以前補中武學生,見年七十以上人,可令禮、兵部保明以聞,特與補承信郎。
内舍、上舍生父母年七十以上,外舍生父母年八十以上,并與初品官,婦人與封号。
已經官封者,(入)[父]與轉一官資,母與冠帔。
令經所屬自陳保奏。
」 先是先是:苗校據本書崇儒一之四一所載,以為下文三年即為淳熙三年,與上條不相接,遂删去「先是」二字。
當是。
, 三年四月三日,禮部國子監言:「武學大小職事,該遇慶壽赦,參酌推恩(入)[人]:大職事三名,并與(承兌)[永免]解試上舍免省人一名,候将來殿試唱名到部日,與占射差遣一次。
小職事十一人,并與将來解試一次。
學生各賜束帛。
」诏并依拟定。
四年二月十一日,诏武學武成王神像并兩廊從祀,令重行塑繪。
其舊像,權遷後殿四廊。
詳見褒崇先聖。
」 七月十八日,诏:「自今武學博士,武學谕,并(與)[于]武舉出身人内選差。
」 五年五月七日,诏:「禮部國子監量立武學國子員額,依太學國子例,收補武臣親屬教育。
如文臣親屬願就武學國子補試者,聽。
」先是,臣僚奏:「來歲省試後,太學、武學例有補試。
欲量立武學、國子員數,收補武臣親屬。
」诏令兵部看詳。
既而條具來上,故有是命。
二十三日,诏:「武學博士改官,依太學博士條施行。
」先是,武學博士樊擴言:「在法,國子博士及京官、太學博士在職一年以上,減磨勘二年。
至幹道元年六月初十日所降指揮,于『太學』字下添入『武學』二字,則是武學博士事體一同。
今來選入太學博士,通曆任四考,在職一年,改合入官;而武學博士,通曆任卻用五考,在職又須及二年。
且武學博士立班、序位、官品、請給,并與太學博士一同,初無京官選人之别。
而尚左侍左,立法自相抵捂。
今來武學谕既已依太學正、錄在職一年,通曆任五考,改合入官,修入淳熙侍左司勳格,今隻乞依武學谕已降 指揮,在職一年,通曆任五考,用禮部國子監長、貳舉主貳員,改合入官。
」故有是命。
七月三日,诏:「太學内舍,既以十分方預優較,武學内舍,亦以十分方入上等。
無人,則阙。
」從禮部侍郎齊慶胄請也。
七年七月二十八日,诏:「武學博士、學谕,并于武舉出身人内選差,比類文臣條格推賞。
仍下敕令所司删修。
」繼而武學博士孔異、武學谕蔡鎬言:「已降旨,武學博士、武學谕,并于武舉出身人内選差,其賞格未嘗删修異等。
見任博士、學谕各及一年以上,亦合照京官武學博士推賞。
兼武谕雜壓在(人)國子、太學正之下,國子、太學錄之上。
亦合照京官任正、錄條格、一體施行。
」故有是命。
八年六月二十一日,诏:「武學國子生補試,有阙額七人,就試終場九人。
依指揮,每十人取三人,合取二人外,零分,更取一名,共取三名。
」 十年十二月三十日,禮部國子監言:「武學大小〔職〕事該遇慶壽赦參酌推恩人:上舍生免省人二名,已有減二年磨勘恩例,候将來殿試唱名到部日,與占射差遣一次。
上舍生免解人一名,已有減二年磨勘恩例。
候将來過省,殿試唱名日,更與減一年磨勘。
内舍生永免解人一名,内舍生今舉得解人二名,外舍生永免解人一名,即無恩例。
候将來過省,赴殿試唱名日,各與減一年磨勘。
内舍生未該免解人五名,即無恩例,欲并與免解一次。
學生五十九人,各倍賜束帛。
」诏并依拟定。
十三年四月八日,诏: 「武學生年七十以上柯箕,特與補承信郎。
免省上舍生潘子震、周應迪、蔡纮,依太學免省上舍生釋褐恩數,并特與補承節郎。
内願赴淳熙十四年殿試者,聽。
守年免省上舍〔生〕鄭覺,與徑〔赴〕淳熙十四年殿試,永免解内舍生陳昌齡,中等校定方公輔、黃士卿,并候将來過省,赴殿試唱名日,各與減二年磨勘。
永免解外舍生沈仲剛等,并候将來過省,赴殿試唱名日,各與減一年磨勘。
」以該慶壽恩,依兵部拟故也。
祖父母、父母封(叔)[叙]見「太學」 十六年二月一日,禮部言:「武學堂名上一字,犯皇太子名,合行回避。
乞改作『立武堂。
』」從之。
二月一日,诏:「武學『教閱堂』改為『立武堂』。
」 【宋會要】 紹熙元年七月二十八日,右谏議大夫何澹言:「竊見武學教導之職,有博士,有谕。
複置之初,兩員皆差文臣。
近年以來,兩員皆差武臣。
議者以謂,莫若一文一武之為當。
蓋見今諸生較藝,一場弓馬,一場文字。
習于(文)[武]者,察其弓馬之優劣;習于文者,審其文字之精粗。
固有武舉全才之人,文字弓馬皆能服衆,人無異議者。
然不常而得也。
中間固有不值其人,而徒以充數,亦以弓馬絕倫而得之者,出題乖謬,所出論題至雲『趙國充可為忠言』,豈不贻笑士類況武臣而為博士者,多得州麾而去,則其選亦焉可不重哉。
欲望今後武學官阙,如是武舉之 中有全材者,不妨并置。
萬一阙出而未有其人,則莫若一文一武以相濟。
庶幾可以為擇人,而無冗濫員數之患。
」從之。
四年正月二十六日,诏:「武學放行公試一次,候将來(舍)過省有阙日,依名次撥填施行。
」從閱禮齋學生徐習之請也。
(舒大剛校點) 崇儒宋會要輯稿崇儒四勘書
乃者複建廟學,教養武士,用三舍之法以升遷之,待之可謂至矣!多士家被教養作成之賜,莫 不思自策勵,以仰稱德澤。
而可用之才,将輩出矣。
于是兼收而無遺,豈不盛哉!」 【宋會要】 幹道二年二月八日,诏複置太學正、武學谕各一員。
四年二月十四日,诏武學放行公試一次。
如有應格,(内設)[合該]升補内舍人此句疑有誤。
按下文,「内設」疑當作「合該」。
,即候有阙日,依名次填撥。
先是,兵部言:「國子監申,據武學外舍生鄒(翊)[诩]等狀,本學每年開公試一次。
目今内舍二十名額已滿,内舍林镛等已系優等校定。
今年八月上舍試,合該升補。
敕令格式兼行不同者,從本學法。
國子監、太學令:諸請長候,已填阙而參假者,候有阙撥入。
又承幹道二年五月十四日已降指揮節文,當年補試,額外取放。
如有撥填(下)[不]盡人數,候有阙,依名次對撥施行。
照得上項并系無缺,先次取放,(假)[候]有阙填撥。
今來武學内舍既有定額,其鄒诩等所乞先試公試,候内舍有阙日撥填,既非額外增取,依(放)[仿]太學外舍補試待阙,委無妨礙。
兼本學每年十二月月各有試,内公試系當一月月試之數,其月書季考等,排月參考。
今若不行申請,乞與先試,放行公試,即一年之内,常阙一試。
又每年三月一日書簿,無可抄轉,委系阙礙。
兼學校教養士人,除科舉外,惟每月私試,用以激勵。
今若無公試可為升補内舍之階,即外舍私試校定并為無用,無以誘勸。
兼今年系上舍試年分,及來年系省試年分,必有升 補上舍及過省人數。
若先次取放,不過待阙半年以上,必有阙額可撥。
欲乞依今來鄒诩等所乞,放行公試一次。
如有應格,合該升補内舍人,即候有阙日,依名次撥填施行。
」故有是命。
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诏:「武學補試,依太學條法,仍将在外奏舉得解到省試下人補試。
臨期比較合格人數,取放施行。
」兵部言:「臣僚(曰)劄子:乞放行武備,仍乞将去年武學發解人數與四方待試士子同試,如太學補例。
據國子監(甲)[申],契勘幹道二年武學補試,依已降旨揮,将過省阙額十七人,許行補試了當。
今據武學申,有過省外舍生計八人,合行作阙收使。
」故有是命。
幹道元年重修貢舉二十七日,诏:「武學補試,令兵部将曾比試中人,與曾得解人衮同補試。
」先是,進士王材等狀:「伏(今)[令],武舉補試,并不曾該載。
昨來司業申請,紹興初建立武學,少有士人就試,所以權将下省人填阙。
今來就補試人甚衆,在學生徒有待阙者。
乞令武舉下省人與待補生同試。
比聞武舉下省人徑就赴(幹)[朝]廷,陳請撥入學。
且文武二學,事體一同。
豈武學無補,而太學有補太學既以下省人及舊舉人方許就試,而武學特以下省人徑撥入學,理實未當。
又況祖宗法,武學補試,本待外舍人。
至揭榜(曰)[日],先将外舍生盡撥入學,方許舊舉人參。
而舊舉人亦不許就私試争校定,未有隻撥舊舉〔人〕,不許外人補試之理。
且太學補試,士人泛濫,動以萬 數。
朝廷欲革其弊,遂許下省,與舊舉人應試。
若(或)[武]舉士人僅有數百,非文舉之比,自合與舊舉人一例收試。
若恐太濫,則已前曾比試中人,自弓馬、程文,凡二中選,可與舊舉人同試。
」故有是命。
一十八日,诏:「武學升補内舍,每年公試一次。
其外舍有校定人,中參考榜上等者,隻以弓馬、程文相稱榜為正,據阙升補。
即住學曾滿三季以上,不與校定,而參考入上等者,候滿一年,私試四入等,及不犯三等以上罰;或有校定,而參考在中、下等,候再試參考入中等,聽〔升補上舍生〕升補上舍生:原缺,依苗校據《宋史》卷一五七及本書崇儒三之四○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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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國子司業程大昌有請,下本學勘會,而博士劉敦義等參酌來上也。
又诏:「武學公試,并依比太學上舍法,不以馬步射親,并許通計五等。
」國子司業程大昌有請,下本學看詳,而博士劉敦義等言:「武學外舍生赴公試,元降指揮,除射親許試五等弓外,步射馬射止許試第三等以下弓。
其已上兩等弓力,即無法試。
設使試人于三項設法俱中極等,方得十一分。
其或稍有差(趺)[跌],便成不及十分。
切恐分數太窄,程文雖入優等。
及至參考弓馬之時,分數難以對入優等,即升補内舍絕難,無以誘進在學之人。
」故有是命。
同日,诏:「兵部請解移籍人,自今後不以曾未上待阙簿,并不許撥入武學。
」亦以國子司業程大昌有請,下本學看詳,而博士劉敦義等言:「勘會昨來初興武學,生員尚少,遂許兵部曾請解人充補,移籍入學。
今來興學日久,逐次補中生員,尚 自無阙撥填。
欲乞武學隻許曾經補試中人與前曾參入學籍,破食後請長假人兩項對撥外,所有兵部請解〔移〕籍人,不許撥入。
」故有是命。
五月二日,兵部言:「國子監申,武學公試已降指揮,依幹道四年并前後己得指揮,許附太學補試,同吏部铨試一處鎖院引場試。
所有合差考試官一員,就用吏部铨試已差官外,于武學官及武學有出身官内,止合差一員,充武學公試考校官(官)。
合于鎖院日降敕,宣押入院。
」從之。
十日诏:「武學許行補試,所有差辦人物,及應于合用公使錢雜費之類,并依幹道二年補試及前後已得指揮施行。
」 六月二十七日,诏:「武學補試中蔡鎬等已下人已下人:原作「已人下。
」據文義乙。
武學敕令格式,與太學兼行。
切見太學每遇補中學生,盡給绫紙。
震等未蒙申請給付,乞依太學生例申給。
」國子監勘會,依已降指揮合給绫紙。
故有是命。
,所屬給降素白绫紙八道付監,依例書填給付。
」先是,武學正高震等狀:「伏 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诏:「太學生員見有阙額,特與放行今來秋補一次。
仍不以得解人為限,并依幹道二年以前指揮體例施行。
其武學增作一百人為額。
今後太學阙二百人,武學阙三十人,取旨試補。
」 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诏:「武學上舍試,取放優等一名。
今後若及十人以上,方合取放。
」以武學博士言:「内舍校定,太學則六名放優等二人,〔十〕名則通放三名。
惟武學則八名止放一名。
又上舍亦合放優等, 乃以内舍校定人少之故,上舍未嘗取及十人,因亦不放優等。
皆非所以為激勵多士之道。
欲乞增置武學員額及添放優等。
」得旨送國子監看詳,本監申:「本官所請上舍試與放優等一名。
照得在法,試上舍,以就試人每三人取合格者一人。
不及三人,亦取一名。
人才不及則阙之。
所取人十分為率,上等一分,中等二分,下等七分。
緣武學上舍試依上條系十人以上,合取放優等一名。
其内舍生,元額止二十人赴上舍試,取到六人合格,即系不及十人以上分數,(舍生元額止二十人赴上舍試取到六人合格即系不及十人以上分數)不合取放優等「不合取放」前:「舍生元額」至「以上分數」二十八字,原校以筆畫去,乃為衍文。
。
今來内舍生雖以二十六人為額,取八人,亦系不及十人之數。
」故有是命。
【宋會要】 淳熙元年正月二十八日,诏:「武學外舍生,有校定公試合格,用程大昌所請五等弓馬法,與程文五等相參,入上中等者,即與據阙升補;入下等者,候将來再試入等,依名次據阙升補。
其忝入上中等,當年無阙升補不到之人,候将來再試入等,亦與依名次據阙升補。
」先是,武學博士樊仁遠言:「武學生以一百三十人為額,自紹興二十七年國子祭酒楊椿申請,以外舍生歲終預校定,次年公試合格,不分等弟,盡行據阙升補,遂至每榜升補少至七八人,多至十四五人。
至幹道五年,國子司業 程大昌病其濫進者多,申請以外舍生赴公試,有校定人入上等者,聽補入;中下等者,候将來再試入中等者,聽補。
又立格(大)[太]嚴,兩年公試,僅升補一名。
至幹道七年,國子祭酒芮烨乞依舊行楊(樁)[椿]所立之法,當年補至十五人,複有濫進之弊。
乞将前後申請斟酌中制,别立升補校定法。
」故有是命。
二月二十日,诏:「武學内舍生,如曾犯第二等、第三等規罰,止礙當年選考行藝及當年升補。
若系上舍試年分,不曾犯第三等以上罰,即與升補。
」以兵部勘當,從武學學生之請,比付太學法。
二十四日,兵部、國子監言:「武學生鄭突等,乞依幹道四年内舍無阙,先将上(名)[舍]名阙放行公試升補。
候上舍發榜日撥填。
照得幹道四年武學即無内舍阙額,承指揮,借阙放行公試,共升補過一十人。
今來内舍亦無阙額,乞依例借已成優等校定人三人,及将來有校定人試中升補上舍退下内舍阙額二名,通借五名放行今年公試,遇阙升補。
」從之。
【宋會要】 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太上皇帝慶壽赦:「應紹興三十二年以前補中武學生,見年七十以上人,可令禮、兵部保明以聞,特與補承信郎。
内舍、上舍生父母年七十以上,外舍生父母年八十以上,并與初品官,婦人與封号。
已經官封者,(入)[父]與轉一官資,母與冠帔。
令經所屬自陳保奏。
」 先是先是:苗校據本書崇儒一之四一所載,以為下文三年即為淳熙三年,與上條不相接,遂删去「先是」二字。
當是。
, 三年四月三日,禮部國子監言:「武學大小職事,該遇慶壽赦,參酌推恩(入)[人]:大職事三名,并與(承兌)[永免]解試上舍免省人一名,候将來殿試唱名到部日,與占射差遣一次。
小職事十一人,并與将來解試一次。
學生各賜束帛。
」诏并依拟定。
四年二月十一日,诏武學武成王神像并兩廊從祀,令重行塑繪。
其舊像,權遷後殿四廊。
詳見褒崇先聖。
」 七月十八日,诏:「自今武學博士,武學谕,并(與)[于]武舉出身人内選差。
」 五年五月七日,诏:「禮部國子監量立武學國子員額,依太學國子例,收補武臣親屬教育。
如文臣親屬願就武學國子補試者,聽。
」先是,臣僚奏:「來歲省試後,太學、武學例有補試。
欲量立武學、國子員數,收補武臣親屬。
」诏令兵部看詳。
既而條具來上,故有是命。
二十三日,诏:「武學博士改官,依太學博士條施行。
」先是,武學博士樊擴言:「在法,國子博士及京官、太學博士在職一年以上,減磨勘二年。
至幹道元年六月初十日所降指揮,于『太學』字下添入『武學』二字,則是武學博士事體一同。
今來選入太學博士,通曆任四考,在職一年,改合入官;而武學博士,通曆任卻用五考,在職又須及二年。
且武學博士立班、序位、官品、請給,并與太學博士一同,初無京官選人之别。
而尚左侍左,立法自相抵捂。
今來武學谕既已依太學正、錄在職一年,通曆任五考,改合入官,修入淳熙侍左司勳格,今隻乞依武學谕已降 指揮,在職一年,通曆任五考,用禮部國子監長、貳舉主貳員,改合入官。
」故有是命。
七月三日,诏:「太學内舍,既以十分方預優較,武學内舍,亦以十分方入上等。
無人,則阙。
」從禮部侍郎齊慶胄請也。
七年七月二十八日,诏:「武學博士、學谕,并于武舉出身人内選差,比類文臣條格推賞。
仍下敕令所司删修。
」繼而武學博士孔異、武學谕蔡鎬言:「已降旨,武學博士、武學谕,并于武舉出身人内選差,其賞格未嘗删修異等。
見任博士、學谕各及一年以上,亦合照京官武學博士推賞。
兼武谕雜壓在(人)國子、太學正之下,國子、太學錄之上。
亦合照京官任正、錄條格、一體施行。
」故有是命。
八年六月二十一日,诏:「武學國子生補試,有阙額七人,就試終場九人。
依指揮,每十人取三人,合取二人外,零分,更取一名,共取三名。
」 十年十二月三十日,禮部國子監言:「武學大小〔職〕事該遇慶壽赦參酌推恩人:上舍生免省人二名,已有減二年磨勘恩例,候将來殿試唱名到部日,與占射差遣一次。
上舍生免解人一名,已有減二年磨勘恩例。
候将來過省,殿試唱名日,更與減一年磨勘。
内舍生永免解人一名,内舍生今舉得解人二名,外舍生永免解人一名,即無恩例。
候将來過省,赴殿試唱名日,各與減一年磨勘。
内舍生未該免解人五名,即無恩例,欲并與免解一次。
學生五十九人,各倍賜束帛。
」诏并依拟定。
十三年四月八日,诏: 「武學生年七十以上柯箕,特與補承信郎。
免省上舍生潘子震、周應迪、蔡纮,依太學免省上舍生釋褐恩數,并特與補承節郎。
内願赴淳熙十四年殿試者,聽。
守年免省上舍〔生〕鄭覺,與徑〔赴〕淳熙十四年殿試,永免解内舍生陳昌齡,中等校定方公輔、黃士卿,并候将來過省,赴殿試唱名日,各與減二年磨勘。
永免解外舍生沈仲剛等,并候将來過省,赴殿試唱名日,各與減一年磨勘。
」以該慶壽恩,依兵部拟故也。
祖父母、父母封(叔)[叙]見「太學」 十六年二月一日,禮部言:「武學堂名上一字,犯皇太子名,合行回避。
乞改作『立武堂。
』」從之。
二月一日,诏:「武學『教閱堂』改為『立武堂』。
」 【宋會要】 紹熙元年七月二十八日,右谏議大夫何澹言:「竊見武學教導之職,有博士,有谕。
複置之初,兩員皆差文臣。
近年以來,兩員皆差武臣。
議者以謂,莫若一文一武之為當。
蓋見今諸生較藝,一場弓馬,一場文字。
習于(文)[武]者,察其弓馬之優劣;習于文者,審其文字之精粗。
固有武舉全才之人,文字弓馬皆能服衆,人無異議者。
然不常而得也。
中間固有不值其人,而徒以充數,亦以弓馬絕倫而得之者,出題乖謬,所出論題至雲『趙國充可為忠言』,豈不贻笑士類況武臣而為博士者,多得州麾而去,則其選亦焉可不重哉。
欲望今後武學官阙,如是武舉之 中有全材者,不妨并置。
萬一阙出而未有其人,則莫若一文一武以相濟。
庶幾可以為擇人,而無冗濫員數之患。
」從之。
四年正月二十六日,诏:「武學放行公試一次,候将來(舍)過省有阙日,依名次撥填施行。
」從閱禮齋學生徐習之請也。
(舒大剛校點) 崇儒宋會要輯稿崇儒四勘書